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迎接建国60周年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09〕2号),按照“统筹考虑、有序推进、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的原则,经各区申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市政府研究同意,确定了2009年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内五区和高新区要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主导作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积极监督、指导、协调辖区城中村抓好招商引资、规划编制、手续办理、拆迁安置和回迁房建设等工作,确保各城中村顺利实施拆迁改造。
二、市国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石政发〔2009〕2号)要求,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承担拆迁改造任务的开发企业,要强化遵章守规意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报建程序要求,积极主动地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拆迁许可等各项建设手续,在合法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城中村拆迁改造任务。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石政办函[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4号)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旧城区拆迁改造步伐,优化拆迁安置模式,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完善对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主城区的中疏问题,确保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货币补偿(一)鼓励被迁居民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自由选择购买合适的住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
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后,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拆迁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拆迁有关各方参考。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
二、提倡异地安置(四)为了解决市中心区域的中疏问题,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对被拆迁人选择由一类区域向二、三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
被拆迁人选择由二、三类区域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
(五)对规划确定的非居住建设项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方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10]78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78号)四组团县(市)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实施方案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经营水平,扩大土地储备规模,有效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有力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和推进省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城乡、科学布局,先征后转、有序开发”的原则,按照“未收先控、整体立项,分步实施、梯次推进,集中连片、同步配套”的思路,实行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与整村改造、合村并建有机结合,预留发展用地、置换建设用地的方式,将市区三环以内和城市建设发展重点区域及省市重点开发项目的土地全部实施规划控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扩展城市发展空间。
二、编制依据(一)石家庄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二)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三)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四)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10日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是指为了实施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依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石家庄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部分区域。
第二章征地管理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依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定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下达征地任务。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工作的实施。
负责申报年度征地计划,组织征地报批材料,落实批后补偿安置,腾清被征的土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市政[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规定的通知(市政[200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八日关于沿街建筑物拆除补偿的规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争做文明市民,创建优美环境"活动的部署,年内拆除城区61条主要街道两侧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和实体围墙。
为确保拆除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切实保障被拆建筑物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各类沿街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无偿拆除。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凡超过两年使用期限的一律无偿拆除。
二、三证齐备(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的正式建筑,按规定必须拆除且无法重新建设的,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被偿。
三、拆除低矮破旧、有碍观瞻的正式建筑(三证齐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予补偿,有关部门给予清运费补助,新建项目中与拆除面积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伊权单位不能提交规划许可、土地权属、房产权属等相关证照的被拆除建筑物,由规划、房产、拆迁等部门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仅有房产权属证照而无规划许可证件的不予补偿。
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予补偿。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石政函〔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整治公路铁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知》(办字〔2012〕3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占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于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项目实施,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与沿线各有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责任书,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十三五”期间拟实施的西阜高速石家庄段、平赞高速、津石高速石家庄段、石衡高速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一号文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劳社〔2007〕4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其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市内5区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上且被征地后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
27号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2 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3 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4 农作物类补偿标准5 树木类补偿标准6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二○○七年三月三十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附后)。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地土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15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本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一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编号基础外墙体屋面做法重置价格(元/㎡)A-1 砖基24墙砖木檩、望板、油毡瓦屋面、苇吊顶397A-2 砖基24墙砖混泥土檩条、混泥土小板、捶炉渣、苇吊顶366A-3 砖基24墙砖混泥土现浇梁板,捶炉渣385A-4 砖基24墙砖木檩、椽子、木板、捶炉渣、苇吊396A-5 砖基24墙砖空心板、炉渣、水泥砂浆找平、五层做法382A-6 砖基24墙砖混泥土檩、木椽、木板(或苇薄)、苇薄吊顶376.9A-7 砖基空斗砖墙木檩、椽子、苇薄、捶炉渣、苇吊381A-8 砖基里坯外砖墙四梁八柱、木檩、椽、炉渣、苇吊403A-9 砖基砖垛坯心四梁八柱、木檩、椽、炉渣、苇吊386A-10 石基砖墙砖拱卷、草泥、炉渣顶343A-11 砖基37砖墙空心板、炉渣、水泥砂浆找平、五层做法391A-12 A-13 净高低于2.6m高于2.20m或进深小于3.0m 木檩、木板或混凝土板、捶炉渣219木檩、木板或混凝土、未捶炉渣1551.表中各项均按标准设计图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石政办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30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原则。
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和及时公开。
(三)坚持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石政办函[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一、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时补偿,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时结合成新进行。
二、本补偿标准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如在征地过程中遇到,可参照类似品种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大型专项工程征地已对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做出规定的,实施该专项工程征地时从其规定。
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费用标准为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工作费用标准为6000元/亩。
五、本补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发的涉及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文件同时废止。
六、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住宅类平房重置价标准(略)2.住宅类楼房重置价标准(略)3.工商业用房重置价标准(略)4.农作物类补偿标准(略)5.树木类补偿标准(略)6.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2021〕—53•【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为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认定第一条房屋征收系旧城区改建需要的,由各区政府负责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认定。
危房应当通过房屋安全鉴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50%以上的情形可认定为危房集中。
第三条各区政府负责收集、调查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基础设施情况(主要包括供电、管道供气、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停车位、消防、人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条拟征收范围内及其相邻区域的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础设施落后:(一)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5项设施现状配置低于现行配置标准50%的;(二)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基础设施中,至少有3项基础设施基本没有配置的。
第五条对认定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各区政府应征求区域内居民改造意愿,居民支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的项目可申报房屋征收计划。
第二章房屋征收计划编制第六条拟实施征收的项目,各有关单位向市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纳入房屋征收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其中,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征收的旧城改建项目报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并提交项目符合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以及居民同意改造意愿比例的相关材料,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0]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管理,规范项目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每一个项目都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的意见》(冀治工发〔2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从项目建设的立项到验收交付实现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实施范围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夜景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二、责任主体全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为实施“十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开。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立项和审批公开。
项目立项和审批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25•【字号】市政[2002]30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0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上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保护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用集体土地行为,保证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石家庄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分批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服务机构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下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费用,签订协议。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实施。
成立专门的征地服务机构,负责征用市区集体土地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及村集体和村民的工作,保证项目单位进建设。
三、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测算并制定市区内经营性用地征用各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类及控制标准。
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四、市政府建立土地征用基金制度,土地征用基金由征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
市财政根据征地数量和征地费用标准,拨付一定数额的土地征用资本金。
征地基金不足的,可由征地服务机构商银行贷款解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8〕2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现将《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四日石家庄市“三拆三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街道景观,提升城市形象,以崭新的市容市貌迎接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和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实施“三拆三整”,即:拆除市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区和所有建筑工地实体围墙,分别改为透空栏杆和标准化制式硬质围挡;拆除所有单位门前以及园林绿地和公园广场围栏和隔离墩;拆除所有沿街店面在地面设置及墙面悬挂的牌匾;整治市区所有沿路设置的警务亭、书报亭和人防出口亭,全部退出道路红线设置,实现让绿(路)于民,还公共空间于民。
力争5月20日、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任务分工总体上本着“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一)建筑施工围墙拆改工作,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由市建设局牵头成立建筑施工围墙拆改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王瑞生担任,副组长由建设局副局长尹贵权担任,成员从市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各抽调1人,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局。
标准化制式围挡设计图由市城管局负责提供。
(二)拆违后新建实体围墙拆改工作,责任单位为各区。
(三)市属企业及所属居住小区实体围墙拆改工作,按企业隶属关系落实责任单位。
分别由市国资委、商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负责下属企业及居住小区的拆改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石政发[2007]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07〕39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意见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内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行为。
拆迁估价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估价的价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费。
三、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市拆迁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拆迁估价机构成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并筹建石家庄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索引号:000224522/2013-23091 主题分类:土地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厅发文日期:2013年05月03日名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号:石政办发〔2013〕16号主题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长安区人民政府,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5日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城大道工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城大道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城大道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新城大道征收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收及安置总负责。
第五条新城大道工程沿线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及征收费用的评审。
石家庄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建设与管理。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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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
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3〕16号)
长安区人民政府,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城大道工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冀政〔2011〕14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12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城大道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城大道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新城大道征收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收及安置总负责。
第五条新城大道工程沿线涉及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含安置用地)和组卷报批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动迁费用及征收费用的评审。
石家庄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建设与管理。
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和监督工作。
电力、通信、供暖、燃气等部门负责所属线路、管网设施的设计改迁工作。
第七条沿线涉及电缆、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