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县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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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副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南宁市副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般认为在 30公里 以内 , 在 区域经济 中发挥重要作 0 并
与 政治组织 , 国际资本集 散 中心 , 是 在某 种程度 上能够 控制 和影 响区域 性经济活动 。 三是信


为 区域 性国 际城市 拓展更加广 阔的发
息 资源 的存储 、 转换 、 工 、 加 反馈 的现代化 和迅捷 化。信

中 共南 宁市委党 校学 报
知识产权得到法律保 障和社会尊重 , 实现科学技术 国际 水平上 的分工 和合 作开发 ; 文化得 到 繁荣发 展 , 国际交 流 日益密切 , 形成具有 时代气息 、 开放 包容 的城 市文 化 。 五是开放 国际化 。是国际性商 品、 资本 、 技术 、 息和劳 信 动力集 散 中心 ,对外 贸易和 资本 国际往来在 城市 G P D 中占较 大 比重 , 市文化 有较强 的兼容性 , 经济体 制 城 其 和运行机制 与国际经济体系兼 容 , 国际政治 、 是 经济 、 文 化、 旅游等 活动 的优选 场所 。 观当今 的世界 城市 , 纵 无论 是 国内的区域性 国际城市还是 国外的 区域性 国际城市 , 它们都不是孤 立的 。除 了以上 五方面特征外 , 表面来 从 看, 它们还有几 个共同 的特点 : 一是城市规模 比较大 ; 二 是有 比较广 阔 的经济腹地 ; 三是 有 自己的都 市圈 , 或者 说有为 中心城市服务 的副 中心 城市 。比如 国内的深圳 、 广州 、 哈尔滨 、 岛 、 青 大连等 。国外 的班加罗尔 、 曼谷 、 吉 隆坡 、 雅加 达等 。毋庸 置疑 , 同样 道理 , 宁要 成为具有 南
上述 内涵和特 征的区域性 国际城 市 , 客观上也必须 要有 自己的副中心城市 , 为南 宁市 服务 的副 中心城 市 。把武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南宁市农村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探析

南宁市农村信息化“十二五”规划探析

心菜,豆 角等蔬 菜达 0 万 吨,其他农 产品 达
年,南 宁组织多个 名优农产品品 种参加网上 展销
活动, 全年累计发布的名特优农产 品展销品种达 0 0 多
普知识, 气象信息, 农产品市场行情等信息� 宁农业信 息网, 广 西及国 内各类农 业网站 , 开展南 宁市 名优农产品网上展销活动� 如 00 年, 南宁市利用网上 万 吨, 苦瓜 , 空 万 吨� 订单销售 香蕉, 龙 眼, 荔枝 等水果 超过 00
� . 积极组织农产品网上营销�有关部门积极利用南 . 实施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作为农村信息化的基本条件, 作为现 代农业建设的 基础, 政 府应该 继续给予 大力支持 , 进一 步加大 投入力 度� 加快推进 "三电合一" 工程� 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平 台 (电脑 ) , 结合电视, 电话, 整合农业信息资源, 市, 县/ 区 建立 "三电合一" 综合服务平台, 建立农业 信息资源数据
一, 近年来农村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概况
(一 ) 基本情况
个乡镇建立起了自己的门户网站, 为农民提 供涉农信息 为主的综 合信息服 务, 农产 品可进 行网上 交易; 共 建设
� 0 个信息村 (仅电信 ) , 信息 村内电话入户 率达到 0 % ,
年, 南� 宁市人大第十 届六次会议 通过了 �关于 � � 宽带入户率达到 0 % 以上; 建起 0 个左 右农村信息服 建立农 产品流通 信息网 络� 的议 案, 市 政府拨款 0 0 多 万元 (人民 币 ) , 由市 农业局 筹建该项 目, 从 此拉开 了农 运而生 ,0 0 0 年 务点, 农村 信息服 务点内 设立多台 互联网 电脑, 并 由当 地农村致富能人担任起信息助农专家, 持续帮 助农民提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3〕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文明程度,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城中村区域居民人居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城市土地科学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增强城市功能,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创新思路、因地制宜,灵活推进城中村改造,统筹城乡发展,使广大城中村居民共享城市改革和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1.市级统筹、城区主导、村组主体、村民自愿。

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构建市、城区(开发区)两级联动的工作机制。

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通过政策、规划、计划、方案的调控引导,把握城中村改造的正确方向,坚持城中村改造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与新区开发建设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与坚决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结合,保证城中村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维护改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和稳定;城中村改造实行重心下移,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自然资源、环保生态环境、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统计、投资促进、监察纪委监委、税务、人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南宁教育园区

南宁教育园区

区内除了入驻高校外,还建设了一批高中/中职学校。例如入驻东片区的南宁市大家育才未来学 校 、状元坊国际学校;入驻西片区的南宁南宁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南宁黄冈实验学校;城区 原本还包含武鸣中学、广西希望高中等。
地理环境
交通
地理位置
周边环境
南宁教育园区武鸣东片区建设指挥部 地理环境 南宁教育园区位于武鸣县城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之间,总面积约31.26平方公里,分为东、 西两片区,东片区12.18平方公里,西片区19.08平方公里,距离南宁主城区约30公里。
武鸣地铁线路图
南宁轨道交通武鸣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站2020年8月17日发布《关于南宁市市郊铁路武 鸣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南宁市市郊铁路武鸣线项目线路南起安吉客运站,终点到达玩美世界, 共设13座车站,全长约53.2公里,分地下线、地面线和高架线敷设,投资总额165亿元。
陆路:穿城区境内的有西南出海大通道—河池至南宁高速公路、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贵港至 隆安高速公路,北可往中国西部内陆腹地,南可到北部湾,经都南高速公路可通达粤港澳地区, 通过广友高速公路可直达广西友谊关前往越南等东盟国家。
伊岭岩
伊岭岩:伊岭岩地处武鸣双桥乡伊岭村后山上,距南宁城区25公里,离武鸣县城12公里,南武二 级公路通过其侧。许多石山、石峰就突显在田畴平野中,环境很是吸引游人。1963年,诗人郭沫 若来游时,曾赋诗称赞这里是“群峰拔地起,仿佛桂林城”。
南宁花花大世界:南宁花花大世界位于武鸣区双桥镇,距离武鸣市区20公里,南宁花花大世界是 一个集生态观光旅游、科普展示、休闲会务、户外拓展健身运动、苗木花卉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 合性旅游休闲度假区。
南宁师范大学
南宁师范大学(武鸣校区):南宁师范大学武鸣校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826亩,总建筑面积 67.2万平方米,规划入驻学生2.2万人,总投资31.47亿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19施行日期2004.04.19文号主题类别城乡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修编背景1、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面对城市间日趋激烈的竞争,自治区党委、政府适时提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并着重提出南宁市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2、南宁市行政区划大调整,2001年南宁市市区撤销了郊区,将郊区相应纳入五个城区管理。

2003年市域范围由原来两县五城区扩大到七县五城区,市域面积由10029平方公里扩大到22287平方公里,人口由2946万人扩大到6297万人。

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是中国--东盟经贸博览会永久会址确定在南宁市设立,为南宁迈向国际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4、2001年,南宁市委、市政府提出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实现“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目标,掀起了南宁市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高潮。

5、我市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虽然对我市的城市发展作出了科学预测,但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我市快速增长的需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4•【字号】南府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06年建设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为民办实事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2006年市委、市政府再次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管理,提出2006年我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并经市第十一届十一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2006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精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加大建设、销售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制度以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树立“民心工程”形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南委会[2005]132号文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首府南宁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6〕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6〕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的通知南府办〔2016〕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3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桂政发〔2015〕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武鸣撤县设区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设立5年过渡期在服从全市发展大局的前提下,给予武鸣撤县设区5年过渡期(2016—2020年)。

过渡期内,武鸣在享受市辖城区相应政策的同时,继续保留原武鸣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管理权限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一)过渡期市本级每年按不低于武鸣区上划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额标准,对武鸣区给予财力补助,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武鸣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待遇,由武鸣区根据本城区财政实际水平合理确定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村(社区)干部待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的财政负担标准按我市城区现行享受政策执行。

三、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一)武鸣区原则上保持原武鸣县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总数不变,部分机构设置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编制范围内,武鸣区继续履行县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事调配管理权限。

武鸣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市区范围内交流的,按城区人事调配政策执行。

从市外(含市辖5县)引进到武鸣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原则上应服务满5年才能在市本级及城区内交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由我厅批准立项,南宁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广西大学主编的《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主编的《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主编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等五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

标准编号如下:《住宅性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DBJ/T45-162-202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45-163-2024)《跨座式单轨连续轨道梁施工技术规程》(DBJ/T45-164-2024)《旋挖桩施工信息化技术规程》(DBJ/T45-165-2024)《预拌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管理规程》(DBJ/T45-166-2024)以上标准于2024年3月5日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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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课件之“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八 改善民生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划纲要(草案)》提出,坚持民生优先,完 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 住房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推进基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 体人民。
281
形势与政策课件之“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231
形势与政策课件之“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坚持减缓和适 应气候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 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要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 开展国际合作。
——要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落实节约优先战 略,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 差别化管理,大幅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 各类资源保障程度。要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加强水 资源节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保护和合理开发。
301
形势与政策课件之“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 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 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 度、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会 福利和慈善事业。
311
形势与政策课件之“十二五”规划纲要解读
——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坚持走中国 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作为首要目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 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 争能力。要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粮食综 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推进农业结 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 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11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耕地保有 量保持在18.18亿亩。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 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 高到0.5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 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 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 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 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森林覆盖 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 米。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南府办[2010]77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南府办〔2010〕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近年来,我市实施了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流失治理、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工程,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一些不合理的经济社会活动和资源开发利用,导致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各种不合理人为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指导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的部署,按照《生态广西规划纲要》及《广西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南宁市组织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是在南宁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生态系统类型及其空间分布特征、主要生态问题和产生原因、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不同地域单元的主导生态功能,划分生态功能区类型,确定对保障南宁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域。

生态功能区划对于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支撑能力,促进富裕文明和谐南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西乡塘区、兴宁区、青秀区、江南区、邕宁区、良庆区、武鸣县、横县、宾阳县、隆安县、上林县、马山县,总面积22112平方公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桂政办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做好《规划》实施推进工作,切实完成《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提升全区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十届党代会精神,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内部管理信息化水平为目标,整合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科学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确保广西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快速健康发展,促进我区“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实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统一规划、制度、标准和技术体系,自治区、市、县三级组织实施,推进统一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

广西南宁一直是向南向东战略,为何将武鸣变成一个区?突然

广西南宁一直是向南向东战略,为何将武鸣变成一个区?突然

广西南宁一直是向南向东战略,为何将武鸣变成一个区?突然
广西南宁一直是向南向东战略,将武鸣变成一个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南宁的发展战略。

首先,武鸣变成一个区,可以更好地促进南宁的经济发展。

武鸣地处南宁市的西部,是南宁市的重要经济发展区,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可以为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其次,武鸣变成一个区,可以更好地促进南宁的社会发展。

武鸣地处南宁市的西部,是南宁市的重要社会发展区,其社会发展水平较高,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可以为南宁市的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此外,武鸣变成一个区,可以更好地促进南宁的交通发展。

武鸣地处南宁市的西部,是南宁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其交通发展水平较高,拥有丰富的交通资源,可以为南宁市的交通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总之,将武鸣变成一个区,可以更好地实现南宁的发展战略,促进南宁的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为南宁市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蓝庆远、莫英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蓝庆远、莫英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蓝庆远、莫英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易妙廖防修彭博【审理法官】易妙廖防修彭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蓝庆远;莫英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邕武建材厂【当事人】蓝庆远莫英仁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邕武建材厂【当事人-个人】蓝庆远莫英仁【当事人-公司】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邕武建材厂【代理律师/律所】覃雪薇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覃清燕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雪薇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覃清燕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雪薇覃清燕【代理律所】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蓝庆远;莫英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兴宁区邕武建材厂【被告】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

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因上述协议涉及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故用益物权人对该补偿协议具有原告资格。

蓝庆远、莫英仁系涉案房屋的用益物权人(实际使用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到蓝庆远、莫英仁的权益分配,据此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鸣县、隆安县、平果县三县地段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鸣县、隆安县、平果县三县地段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鸣县、隆安县、平果县三县地段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桂政发[2001]73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武鸣县、隆安县、平果县三县地段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桂政发[2001]73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地区、百色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武鸣、隆安、平果三县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

由此,南宁市人民政府和两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

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

其中对武鸣、隆安、平果三县交会点及其相联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一、武鸣、隆安、平果三县交会点(界桩编号012221262624S)位于272.2高程注记点上。

在磁方位角51度40分、距离398.0米处为山头最高处(高程330.2米);在磁方位角232度20分、距离301.0米处为山头最高处(高程254.4米);在磁方位角319度00分、距离298.0米为小路交叉处。

武鸣县与隆安县界线走向:界线由武鸣、隆安、平果三县边界线交会点起,朝南沿山脊经鞍部小路延伸至山顶232.2高程点后再沿山脊延伸94米,向南偏东南沿山脊延伸170米再转往东偏东南沿山脊延伸90米,继续向东偏东南跨山谷谷延18米再沿山脚延伸80米,向东南沿山脚延伸30米,转往南延伸35米,折往南偏西南沿小路西侧延伸90米至257.6高程点以东70米处,朝南沿小路西侧延伸230米至232.0高程点东北155米处,向南偏东南沿小路西侧延伸100米至一路岔口以南20米处,转往南沿乡村路西侧经另一处乡村路延伸170米至228.6高程点以东35米处,折往南偏西南沿小路西侧延伸至228.6高程点以南150米小路上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广西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30日起实施选址需交通便利2013-01-24 08:22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自本月30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选址明确规定要建在交通便捷的地区、廉租房小区不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的装修要一步到位……便民、利民亮点摘要1.选址:宜在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2.配套:800米范围内宜具有1个及以上的开放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3.停车:非机动车停车位1.5辆/户以上,机动车停车位只提供给公共访客4.装修:一步到位,经适房、限价房采用样板房菜单选择5.质量: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县城保障性住房:需设在市政道路通达处保障性住房的选址一直备受住户的关注。

《标准》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选址宜优先选择生活环境宜居、周边配套较成熟、公共交通便捷的已开发地区或邻近区域,宜在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范围内,县级市及县城的保障性住房宜设置在市政道路通达处。

此外,保障性住房宜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

根据《标准》,保障性住房住区宜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场所,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其边界800米范围内宜具有1个及以上的开放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

假若住区为纯居住用地的,可作适当的商业配套。

还应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必要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组团及以上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应设置不小于40平方米的集中型公共绿地。

《标准》明确,保障性住房既可分类集中建设,也可相互混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廉租房小区:不设住户机动车停车位关于停车位,《标准》也有规定。

根据《标准》中设定的规划指标,廉租房机动车停车位为每100户至少设置10个,公共租赁房为每100户至少设置30个,限价房及经济适用房小区每1000平方米至少设置6个停车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4•【字号】桂发改社会〔2023〕152号•【施行日期】202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自治区教育厅:你厅《关于报送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桂教函〔2022〕1334号)收悉。

经委托咨询单位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办学设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同意建设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

二、项目名称及代码: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新校区(二期)项目,2103-450000-04-01-793324。

三、项目业主:广西民族大学。

四、项目地点:南宁市武鸣区南宁教育园区西片区。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地上建筑面积152559.4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904.7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5464.17平方米。

其中:教室9572.66平方米,实验用房55816.16平方米,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13075.73平方米,学生宿舍56422.38平方米,食堂8439.81平方米,后勤及附属用房7732.68平方米,研究用房1500平方米,地下室12904.75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等。

六、原则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节能措施及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七、本项目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

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

请严格按附件核准的方案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八、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100514.7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1751.3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879.01万元,预备费6770.43万元,建设期利息911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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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县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构建和谐武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城镇化建设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规划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六)《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八)《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九)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295号);(十一)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状调查数据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规划范围与年限(一)规划范围本规划的重点范围是县城规划建成区。

部分相对集中处于县城规划建成区外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也列入本规划范围。

(二)规划年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实施年限为5年。

四、规划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努力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我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南宁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结合我县的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量力而行,适度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保障。

(四)分级负责,狠抓落实。

县政府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分配,督促考核。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五、规划保障目标(一)保障目标2010年末县城户数为31250户,人口为12.5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9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8.31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武鸣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9360元)的家庭有6569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0-15平方米的家庭为3100户。

未来5年,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力争用5年时间(2011-2015年),基本解决武鸣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1390户,经济适用住房200户,公共租赁住房1228户,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850户。

(二)各项保障标准1.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60%。

2.住房困难标准:属于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与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规划期内,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各项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一)建设要求。

目前,武鸣县共有廉租住房348套、经济适用住房240套,结合我县现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政府保障能力分析预测,规划期内我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390套,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28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50套。

廉租住房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必须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进行配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建设用地。

根据武鸣县城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划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每年足额安排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三)其他供应方式。

根据情况,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商品房作廉租房或公租房。

七、年度建设计划2011-2015年,共建设廉租住房1390套,经济适用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28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50套。

(一)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4套。

(二)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4套。

(三)2013年,建设廉租住房230套、建筑面积11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2套。

(四)2014年,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

(五)2015年,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

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还要根据南宁市当年下达的建设任务作相应调整。

八、工作措施(一)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县财政要从资金上给予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支持,每年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要积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二是争取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与补助;三是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划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五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及政策性住房建设;六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也要积极筹集资金。

(二)贯彻税费政策,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担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安置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减征契税。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三)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确保及时供应。

在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建设用地问题上,尤其优先考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和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涉及到我县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不仅要让群众住得上,更要让群众住得好。

既要重视数量、加快施工,更要重视质量、精心施工,坚决防止出现劣质工程或豆腐渣工程,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

建设部门、建筑行业将从源头入手,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满足抗震要求、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从原材料入手,加大对进场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审验检测力度,加强对混凝土质量、钢筋焊接结合绑扎等建筑工艺的检测工作;从管理入手,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每道工序都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位置,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县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制度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要求,落实承担住房保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住建、发改、物价、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金融等部门及各有关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核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定价、调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优先落实;财政局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县房改办、县房管所、城厢镇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查和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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