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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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强基提质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草拟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对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五)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直属学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财教[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财教〔2011〕15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倘甸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2010年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文下发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施,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11月15日,云南省教育厅网站、云南教育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组织机构。

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

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附: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现将《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班。

第三条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四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对象为具有昆明市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二)本市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三)父母残疾家庭的本市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学生;(四)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子女;(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学生。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云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昆教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2018年12月6日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17] 387 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补”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所有在籍在校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第三条“一补”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地方各级财政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在籍寄宿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一补”资金管理。

第二章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第五条“一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寄宿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第六条“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特殊教育学校1250元/生.年;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省、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一补”资金由中央、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比例分担。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发放第八条市教育局在接到中央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会同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连同上级资金一起下达到各县(市)区。

高中阶段贫困生补助政策

高中阶段贫困生补助政策

高中阶段贫困生补助政策
贫困生补助政策是为了保障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教育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减轻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良好的教育。

根据贫困生补助政策,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援助和福利,以帮
助他们支付学费、购买教材和学习用品,并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

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通常会设立专门的贫困生资助机构或办公室,负责
评估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按照相关标准来确定资助额度。

这些机构通常会对学生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人数、家庭负债等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学生是否符合贫困生补助政策的资格。

补助资金通常会直接支付给学生或学生家庭,或者通过学校进行划拨,以确保
资金被合理使用。

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等都可能成为提供补助资金的来源。

贫困生补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机会,帮助他们摆脱贫
困陷阱,获得更好的人生发展。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减少贫富差距,建设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然而,贫困生补助政策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资金
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学生的教育和生活补助。

此外,也需要进一步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为贫困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条件和资源。

总体来说,高中阶段贫困生补助政策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有助于保障贫困家庭
学生的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进步。

政府、学校、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为贫困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支持和帮助,为他们创造更好的未来。

2023年贫困生资助细则

2023年贫困生资助细则

2023年贫困生资助细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社会对贫困学生的关怀和帮助,促进教育公平,满足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特制定本《2023年贫困生资助细则》。

一、贫困生定义和认定1. 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人口数量、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

2. 贫困生的认定主要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家庭人口登记、社会救助证明等。

二、贫困生资助项目及标准1. 生活费资助:根据贫困生家庭的实际情况,提供生活费资助。

具体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反映贫困生实际需求而确定,并及时调整。

2. 学费减免:贫困生享受学费减免政策,根据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学费标准和贫困生家庭经济情况,减免相应比例的学费。

3. 书本补贴:对于有需要的贫困生,提供一定的书本补贴,帮助其购买学习所需的教材和参考书籍。

4. 住宿费资助:对于需要住校的贫困生,提供住宿费资助,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

5. 学习用品资助:为贫困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如文具、电脑等,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三、资助管理机制1. 贫困生资助申请:贫困生资助申请由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 贫困生资助评定: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成立特殊资助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贫困生资助申请。

评定委员会将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定结果制定资助方案。

3. 资助状况监测: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将对贫困生资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确保资助发放到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4. 定期报告和信息公示: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报告贫困生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与问责1.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贫困生资助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正。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中:为做好我区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现就本学期高中资助工作安排如下:一、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区公、民办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高中助学金的来源、资助标准和用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省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具体由中、省、区按8:1:1的比例分担。

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学生贫困程度分两个档次: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及生活费开支。

三、高中助学金资助程序1.提前告知。

学校要认真开展“学生资助宣传月”活动,通过公告栏、班级群、主题班会、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宣传,同时,要重点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重点保障人群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及家长精准宣传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大家访等形式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调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2.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

学生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年后脱贫)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享受特困等级。

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

通过查看学生申请理由、家访等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对每名学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评议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等级。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将我市现行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请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二、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昆明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

三、对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的规定执行。

五、高考、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及《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计〔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高中助学金发放时间表

2023高中助学金发放时间表

2023年高中助学金发放时间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教育公平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政府和相关教育部门纷纷设立了各类助学金,并规定了发放时间表。

以下是2023年高中助学金发放时间表:1.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教育部门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学生。

发放时间通常在每年的下学期(9月至12月)进行,学生需在上学期办理申请手续,经学校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助学金资助。

2. 地方助学金地方助学金是由各地方政府设立的,用于资助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中学生。

发放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上学期(3月至6月)进行,各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政状况来确定具体的发放时间。

3. 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资助学校内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发放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或每年的学校开学前后进行,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助学金资助。

4. 其他助学金除了上述的国家助学金、地方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外,还有一些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这些助学金的发放时间不固定,一般由设立者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来确定。

学生可以通过关注学校全球信息站、教育局全球信息站、社会公益评台等途径获取相关的发放信息。

总结:教育助学金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发放时间一般会在学年的上下学期进行。

希望广大学生和家长能够及时了解和关注各类助学金的发放时间,积极申请,确保资金的及时到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继续关注教育公平问题,为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让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扩展内容:在如今社会中,教育公平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助学金的发放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助学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云财教[2007]34号)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无力承担寄宿伙食费的学生进行补助,帮助他们解决上学寄宿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保障他们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从2007年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

对藏区、7个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及41所省定民族中小学和贫困县一中民族部学生给予重点保障。

第四条城市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由各地按照统一标准承担.各地教育部门负责核实学生人数及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五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采取经费分担办法。

分担比例为,昭通、文山、德宏、怒江、迪庆、临沧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迪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保山、丽江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80%,州(市)承担20%;楚雄、版纳、大理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60%,州(市)承担40%;红河、曲靖所需经费由省级承担50%,州(市)承担50%;昆明、玉溪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自行承担。

州(市)财政承担部分原则上由州(市)级财政负责.如确需要建立州(市)、县分担机制,由各地自行制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第六条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由原来的小学150元,初中250元,提高到小学250元,初中350元,全省统一执行.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统一提高为: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750元/生.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全面落实国家“双一流”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助学金条例》(以下简称《助学金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旨在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增强贫困学生以及高于当地扶贫政策标准的贫困学生学习意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申请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助学金条例》(以下简称《助学金条例》)规定,被普通高中录取为新生并入学就读的学生,能够拿到国家助学金;(二)申请者应当符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且应有贫困证明或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证明文件;(三)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可以在线提交,也可以亲自去办学校报名。

三、评定条件(一)学业绩成绩:申请者普通高中学习成绩应达到该校规定的成绩要求,且分数要超过本科入学录取学生的成绩平均水平;(二)贫困生认定:申请者必须递交有效的贫困证明或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文件,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予审核;(三)评定标准:本办法根据《助学金条例》队贫困学生教育提供支持以及学习条件进行评定。

四、申请流程(一)申请者须按照普通高中办学校发布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流程进行申请;(二)根据《助学金条例》,结合学费及家庭状况,办学校领导按照核定标准使用综合评估的方式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择优推荐以确定最终得主;(三)申请人应当准备贫困学生所需的资料,详细根据申请表进行填写;(四)申请后须等学校录取结果,评定时应当被录取为普通高中学生,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金核发根据《助学金条例》,由普通高中办学校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核发,每个申请者每学年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2023年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3年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3年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引言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和保障贫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而设立的一项资助制度。

助学金的设立旨在解决贫困学生教育负担重、辍学率高的问题,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标准、资助程序等,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公平受益。

二、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对象主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五保户标准。

同时,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经济条件。

2. 残疾学生。

残疾学生是国家助学金的特殊对象,无论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只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残疾程度和学业要求,都可以申请获得助学金资助。

3. 农村学生。

为了解决农村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农村学生也是国家助学金的重点资助对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学生,不仅给予经济资助,还可以提供其他形式的扶持,如农村实习、就业指导等。

三、资助标准和方式1.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教育支出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享受高于标准的资助额度。

2. 资助方式。

国家助学金可以直接发放给学生或通过学校代发。

对于需要进行特殊生活照顾的学生,可以通过预付费卡或网上购物平台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四、申请与评定1. 申请程序。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助学金办公室或在线平台进行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学校助学金办公室应及时审核并出具评定报告。

2. 评定制度。

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成绩、奖助学金情况、社会认可度等因素。

评定结果应公示,并允许学生递交异议申诉。

3. 审批程序。

学校助学金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报送学校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报送上级教育部门,最终由教育部门决定是否资助。

五、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制。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0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现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普通高中学生、短训班学员、自考助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二)省内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实际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跨省重复申报;(三)外籍和无国籍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财教[2015]420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42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5年9月30日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扶贫政策和中学贫困生救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原则,通过资助、帮扶措施解决中学贫困生学习问题。

第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尊重、保障和实施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关注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助学资助第五条国家应加大中学贫困生助学资金投入,确保所有中学贫困生享受助学政策。

第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范围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交通费等。

第七条中学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应采取科学、公正的方式,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资助标准。

第八条中学贫困生资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较低的贫困生能够受益。

第九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重点关注农村贫困生、残疾贫困生等特殊群体,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

第十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采取直接资助、间接资助等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直接用于中学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心理辅导与帮扶措施第十一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应加强心理辅导,帮助贫困生调整心态,树立自信,积极面对困难。

第十二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给予帮助,提供生活照料、学习指导、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三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应由学校、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合力,确保帮扶工作的效果。

第四章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助学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中学贫困生的全程监管和服务。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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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
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昆教中[2009]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教中〔2009〕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
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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