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昆教中[2009]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省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19〕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简称中央补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简称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市级调控、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市(州)、县级财政要围绕普通高中学校布局规划和有关项目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大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州)财政、教育部门强化和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主体责任,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落实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责任。
(一)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主要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报送的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和批复预算,会同省教育厅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加强对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有关普通高中学校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出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建议、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中央与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运用信息化、实地督导检查等手段加强市(州)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等。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财教[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财教〔2011〕15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倘甸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2010年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文下发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施,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07期《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责任与监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
学校要按照《评阶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机制,建立规范有序、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学校每年要结合年终或学年总结,专门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等方面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获得的数字信息记录在案,录入统计图表与学校常模进行监测比较,自我调节学校发展态势。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扶贫政策和中学贫困生救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原则,通过资助、帮扶措施解决中学贫困生学习问题。
第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尊重、保障和实施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关注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助学资助第五条国家应加大中学贫困生助学资金投入,确保所有中学贫困生享受助学政策。
第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范围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交通费等。
第七条中学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应采取科学、公正的方式,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资助标准。
第八条中学贫困生资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较低的贫困生能够受益。
第九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重点关注农村贫困生、残疾贫困生等特殊群体,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
第十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采取直接资助、间接资助等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直接用于中学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心理辅导与帮扶措施第十一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应加强心理辅导,帮助贫困生调整心态,树立自信,积极面对困难。
第十二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给予帮助,提供生活照料、学习指导、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三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应由学校、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合力,确保帮扶工作的效果。
第四章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助学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中学贫困生的全程监管和服务。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云计收费[2002]74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49号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收费标准,是1999年重新规范制定的。
近几年来,我省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有所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解决我省高中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缓解制约我省教育发展的瓶颈矛盾,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做好我省2002年有关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原则,仍按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0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现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普通高中学生、短训班学员、自考助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二)省内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实际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跨省重复申报;(三)外籍和无国籍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昆教中[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星级学校考评表1
40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具有可行性、实效性(10分);狠抓制度落实,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奖惩,过程性记录材料真实(20分);各种管理档案资料齐全,保存规范完善(10分);否则酌情扣分。
20学校校务公开,有校务公开栏,公开内容全面、及时(10分);党组织、教代会职能得到充分发挥(5分);学生、家长、社区能有效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监督学校工作(5分)。
30共5项,每项6分,依据实际情况评分。
20困难学生补助、学生助学金发放方案合理(5分),按要求、按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定、公示)(5分),及时发放(5分),档案资料齐全、规范(5分)。
20有实施方案(5分),认真组织实施(5分),加强日常检查(5分),档案资料齐备(5分)。
20除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外,每有一人无论文发表或交流扣1分,扣完本项分数为止。
3项内容依据实际情况酌情计分。
20民主评议校长和班子成员情况按10、15、20分3档计分。
30学校有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的有效措施或载体(10分);教职工爱岗敬业,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10分);学校有对师德进行评价的考核办法,(10分)。
否则酌情扣分。
)30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资料(10分);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各种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责任到人(10分);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制定了科学、全面的考核办法。
(10分)20科学编制预算(5分);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10分);规范学校公用经费管理(5分)。
分值评分办法及备查材料50办学思想端正,理念先进,坚持科学发展,积极创办规范化星级学校(20分);学校有切合实际的长期和短期发展规划,有年度、学期工作计划(20分),有规范化学校创建目标和措施(10分)。
否则酌情扣分。
40落实文件有方案,工作有记录。
制度建设、班主任培养各20分,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得分。
20有违规现象本项不得分。
20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有乱收费现象的本项不得分。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中央补助资金;(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中,中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贫困地区的普通高中学校,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各地的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适当向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深度贫困县倾斜。
其他贫困县即除市(州)所辖区以外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五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中,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和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以及配置图书、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相关经费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七条普通高中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各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昆明市财政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昆财行〔2020〕197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财政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昆财行〔2020〕197号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云南省财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云财行〔2020〕270号)文件规定,现决定调整《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落实真正过“紧日子”的要求,推进公务支出精打细算,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培训支出从机关(部门、单位)既有预算资金中保障,不再安排新增经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关于停止执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及执行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昆财行〔2019〕305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0日印发附件昆明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级各人民团体,市级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昆教[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2012年10月25日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四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国家、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指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改善中西部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县域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本办法的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二)支持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云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中:为做好我区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现就本学期高中资助工作安排如下:一、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区公、民办高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高中助学金的来源、资助标准和用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省与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具体由中、省、区按8:1:1的比例分担。
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学生贫困程度分两个档次: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及生活费开支。
三、高中助学金资助程序1.提前告知。
学校要认真开展“学生资助宣传月”活动,通过公告栏、班级群、主题班会、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宣传,同时,要重点向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重点保障人群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及家长精准宣传资助政策,解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长的后顾之忧。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大家访等形式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摸底调查,了解学生家庭状况,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2.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
学生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
建档立卡脱贫户(2016年后脱贫)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并享受特困等级。
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
通过查看学生申请理由、家访等方式进行民主评议,对每名学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评议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等级。
昆明市两区两县中等职业学校两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两区两县”中等职业学校“两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进两区两县教育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5〕166号)精神,在“两区两县”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两补”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两区两县”是指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倘甸区;“两补”是指补助教科书费、补助住宿费。
第三条“两补”补助对象为“两区两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两补”的补助标准:补助教科书费500元/生.年、补助住宿费400元/生.年。
第五条“两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年度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申请方式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在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到就读学校领取“昆明市两区两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两补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非市属或省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领取申请表;受助学生也可到昆明教育信息港下载申请表。
“两补”资金按学期申请,其中符合受助条件秋季学期入学的新生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申请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提交就读学校盖章后交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老生于学校开学后10日内将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就读学校盖章后交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局。
第七条审核方式县区教育局须在收到申请表的7个工作日完成对受助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情况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申请表及汇总表交县区扶贫办。
县区扶贫办对受助学生家庭情况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进行复核。
县区教育局、扶贫办将通过审核的受助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在县区教育局和村委会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区教育局将“昆明市两区两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两补资金汇总表”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两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原则上由县区教育局将补助资金通过“中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昆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支持和规范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符合昆明市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人才保障。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6号
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6号)《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3月20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管理规定(试行)总则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责任与监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
学校要按照《评价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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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昆教计[2017]14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9.08
【实施日期】2017.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的通知
(昆教计〔2017〕1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财政局,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昆教〔20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17年9月8日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隶属昆明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资助面。
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