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昆政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昆明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09〕19号),设立昆明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强基提质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草拟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发展的目标、重点、结构、速度,对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教育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全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调整、撤销及其发展规模、学制、专业设置等审核或报批工作。
(五)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政策;管理市(本级)教育经费;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基本建设;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的配置;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直属学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昆教中[2009]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完整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一、背景幼儿园作为儿童早期教育的重要环节,应该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公平的教育机会。
然而,一些家庭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应有的幼儿园费用,这可能会导致他们的孩子失去上学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制定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资助,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二、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特殊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因灾等特殊情况;- 临时困难:由于突发事件(如家庭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经济困难。
2. 学生年龄:- 适用范围:年满3岁到6岁的学龄前儿童。
3. 学生人数限制:- 根据幼儿园计划招收学生的数量,确定额度分配。
三、申请和认定程序1. 家长申请:- 家长向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幼儿园工作人员协助家长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家访核实:- 幼儿园工作人员将安排家访,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 家访记录纳入申请材料,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3. 认定结果:- 幼儿园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果;- 对符合认定标准且学位有空余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资助计划。
四、资助措施1. 减免学费:-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减免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最低不低于50%。
2. 生活补助:- 针对极度贫困家庭,提供一定额度的生活补助金,用于购买研究用品、生活必需品等。
3. 特殊需求支持:- 针对特殊家庭,提供额外的支持和关怀,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研究和成长环境。
4. 长期监测:- 幼儿园将设立相关岗位,负责对认定学生的资助情况进行跟进和评估;- 定期对学生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成长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五、监督与评估1. 监督:- 幼儿园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岗位,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鼓励家长和社会公众提出问题和建议。
昆明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可行性研究 (一)
昆明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可行性研究 (一)近年来,学前教育已经成为了各地教育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也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普及化、普惠化、优质化是未来发展的必要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昆明市也在积极研究学前教育的可行性,推动其全面发展。
一、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昆明市目前总共有学前教育幼儿园1915所,学前教育在校幼儿620742人,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资源短缺。
由于昆明市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学前教育场所、教育器材及师资等方面都存在短缺的状况,导致学前教育普及度不高。
2.教育不均衡。
由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异,导致学前教育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存在差异,城市幼儿园的师资、硬件设施、管理模式等都要优于农村地区。
3.普惠教育不足。
普惠教育主要指定向弱势群体或者残障儿童开展的普惠服务,目前昆明市并没有普惠教育的制度和政策。
二、优化学前教育发展路径1.资源优化。
昆明市可以在城市规划中出台配套政策,将幼儿园要件纳入到城市规划中,逐步提高城市的学前教育普及率。
2.统筹城乡。
昆明市可以把农村幼儿园纳入城市体系,推广城乡一体化的学前教育模式,使城乡之间的幼儿教育得到均衡的发展。
3.加强师资培训。
昆明市需要重视幼儿园师资培训,加强幼儿教育专业领域的培训。
同时,还需加强对在职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
4.科学管理。
昆明市需要建立标准的幼儿园管理和评价体系,制定行业标准和技能标准,以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5.普惠教育政策。
昆明市可以探索实行普惠教育政策,向弱势群体、残障儿童、特殊困难家庭、农村地区、外来人口等提供优质的普惠教育服务,实现全面普及和全面发展。
三、结论昆明市作为云南省的一座大中型城市,学前教育的普及化、普惠化、优质化是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通过上述优化措施来完善昆明市的学前教育,将为培养优秀的儿童、加速城市和农村的平衡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昆财教[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财教〔2011〕150号)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倘甸财政分局、社会事业局:2010年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联文下发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过一年的实施,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昆政文〔2008〕21号)、《昆明市突破性发展民办教育整体推进工作意见》(昆办发〔2009〕12号)及《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安排。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30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昆明市各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市县两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发展、示范建设。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0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中等职业教育,现将《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上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地要严格按照“六必须,六不准”要求执行。
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助学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市县两级管理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等。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一)普通高中学生、短训班学员、自考助考班学员等一律不得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14岁及以下低年龄学生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二)省内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跨省联合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实际所在学校申请和组织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跨省重复申报;(三)外籍和无国籍学生暂不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昆教中[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11月15日,云南省教育厅网站、云南教育网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云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城镇低保户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组织机构。
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
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附: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有效地实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解决我校贫困生因家庭、低保家庭、残疾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问题,深入做好学生防流控辍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一是小学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我校学前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学生、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
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二、资助项目贫困生资助项目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贫困生生活费补助;二是学前教育保教费。
我校资助贫困生的具体方式是在核定资助对象时,根据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我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不随意改变资助方式,更不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三、资助程序资助对象按下列程序及要求核定:(一)指标下达。
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名额、经费由区教育局确定,再按比例分到各年级进行上报、审核、公示、发放、备案。
(二)信息公开。
学校通过召开学生大会、班会、在校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及学生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昆教[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2012年10月25日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四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国家、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指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扶贫的方针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幼儿园内所有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认定过程应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2. 分类施策: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
3. 动态管理:认定工作应 dynamically 与时俱进,及时调整认定标准和资助措施。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程序第四条认定标准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
2. 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学生本人及家庭特殊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第五条认定程序1. 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幼儿园成立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认定小组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4. 名单在幼儿园内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5. 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
第三章资助措施第六条资助形式1. 减免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2. 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3. 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奖励。
第七条资助实施1. 幼儿园根据认定结果,制定详细的资助计划,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分配。
2. 资助资金的发放应遵循及时、直接、透明的原则。
3. 幼儿园应定期对资助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资助措施。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管理责任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定期培训相关人员,提高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制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认定及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幼儿园应接受国家教育部门、社会和家长等方面的监督。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现将《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班。
第三条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四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对象为具有昆明市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二)本市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三)父母残疾家庭的本市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学生;(四)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子女;(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学生。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云教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局、残联,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18日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有关依据,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12.06•【字号】昆教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2018年12月6日昆明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17] 387 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补”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所有在籍在校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第三条“一补”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地方各级财政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在籍寄宿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一补”资金管理。
第二章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第五条“一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寄宿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第六条“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特殊教育学校1250元/生.年;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省、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一补”资金由中央、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比例分担。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发放第八条市教育局在接到中央义务教育保障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会同市财政局在30日内将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连同上级资金一起下达到各县(市)区。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财政局关于2018学年度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通告为了保护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教育乱收费现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将我市现行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请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住宿费收费标准二、以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昆明地区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农村增设附属幼儿园。
三、对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困企业职工子女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学生、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转发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发改收费〔2011〕345号)的规定执行。
五、高考、初中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及《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发改委昆明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计〔2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规定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规定1. 背景学前教育阶段是孩子成长发展的重要时期,然而一些家庭可能面临经济困难,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和资源给孩子。
为了确保这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机会,需要明确认定和管理这些学生的身份。
2. 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基于以下标准:- 家庭收入: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
- 家庭财产:家庭财产不超过一定额度,包括房产、车辆等。
- 家庭支出:家庭的日常开支高于收入的一定比例。
- 其他因素:家庭中是否存在特殊困难,如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等。
3.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如下:-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学校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
- 根据审核结果,学校综合考虑各项标准,作出认定决定。
- 认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4. 管理措施对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学校提供免费或减免学费的政策,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 学校提供补助金或资助计划,帮助学生购买学习用品、午餐、交通等。
-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定期评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根据需要调整支持措施。
- 学校加强与社会福利机构的合作,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 监督和评估为确保认定和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学校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认定程序和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 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定期评估,对学校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结论通过明确的认定和管理规定,可以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到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
这不仅有利于学生个人的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积极落实这些规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园学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2.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以公开、公平、公
正为原则,确保筹措的教育帮扶资金能够用在真正需要的学生身上。
二、认定对象
1. 幼儿园全日制在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和研究需要的学生。
三、认定标准
1. 幼儿园应根据学生家庭的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学生是否具有家庭
经济困难。
2. 对于家庭突发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应优先考虑。
四、认定程序
1. 学生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2. 幼儿园成立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3. 经过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幼儿园领导审批,公示后,正式
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五、管理方法
1. 幼儿园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回访,了解他们的研
究和生活状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
2. 幼儿园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扶,包括但不限
于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心理咨询等。
3. 幼儿园应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不得无故透露其家
庭经济状况。
六、监督与责任
1.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对于违反本办法,滥用教育帮扶资金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幼儿园解释。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申请理由简述及承诺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申请理由简
述及承诺
尊敬的贵单位:
我是XXX(申请人姓名),我希望能够向您申请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
童资助。
我写此信是为了向您简述申请理由,并承诺如果资助成功,我将会如何利用这笔资助。
首先,我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由于父母双方工作收入有限,无法承担昆明市学前教育的高额费用。
我希望通过您的资助能够让我有机会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孩子们成长发展的重要阶段,它能够培养孩子综合素养,提高学习能力,促进社交能力的发展等。
我相信,通过接受学前教育,我能够更好地适应小学生活,为将来的学习打下更好的基础。
我承诺,如果您能够给予我资助,我将珍惜这个机会,努力学习,取得好成绩。
我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与同学友好相处。
我会努力培养自己的各方面能力,积极参加各类课外活动,希望能够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
最后,我再次衷心地向您申请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我保证,
如果能够获得资助,我将感恩图报,将来回报社会,为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提供帮助。
再次感谢您对我的关注与支持!。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昆通〔2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年检合格,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1。
5倍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6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80人以上;乡镇在4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20人以上;村级在3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90人以上.(三)幼儿园大、中、小班班级设置齐全,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三条认定程序(一)幼儿园申报: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认定:属地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批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级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扶持政策(一)市、县两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三)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闲置校舍改扩建和小区配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优先享受政府资助。
(五)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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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昆教[2012]1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10.25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2012年10月25日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