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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

被告人:何立康,男,22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立康,二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

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

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神秘的盗窃案 - 央视《天网》栏目脚本【密】

神秘的盗窃案 - 央视《天网》栏目脚本【密】

神秘的盗窃案(2009.3.13)上班途中,员工发现路边出现了本不该出现在的东西,紧急排查,拥有16亿固定资产的大厂突然丢失了百万余元的物资。

严格的生产流程,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上百万资产不翼而飞了呢?贵州省安顺市自古就是贵州省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一,被称为"黔之腹,滇之喉,蜀粤之唇齿","商业之盛,甲于全省",这里曾经是古代西南地区夜郎的首邑。

安顺市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了很多矿业公司来安顺投资办厂。

"贵州省安顺黄果树铝业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

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局长周云:这是一个民营企业,在我们安顺也有不小的投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铝业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6亿人民币固定资产的大型生产电解铝产品的民营企业,而且现在公司还在不断的扩建。

铝业公司的老板是湖南人,公司里主要的管理人员以及重点岗位的工人都是老板从家乡精心挑选带到安顺来的。

老板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老乡来管理厂子,从而预防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尽管如此,麻烦还是出现了。

2008年11月的一天早上,正是铝业公司的工人们交接班的时间,上班的工人们陆陆续续的来到工作岗位,正在此时,路边的一堆物品引起了大家的注意。

照片中的这一截东西是工厂设备常用的一种导杆。

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若飞刑警队侦查员许子骏:这个铝导杆有2.15米长,重是110公斤\市场价的价格在6600块一根吧。

这种铝导杆是常用的消耗品,换下来的铝导杆一般都存放在指定的仓库内,有专人管理,加工之后进行再利用,但是本应在仓库里的导杆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呢?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若飞刑警队队长马宝锦:开始的时候呢,没怎么注意,到后来一个铝导杆在现场附近出现以后,他们发现了这个赃物以后,开始清查仓库里面的物资,发现了被盗的情况。

在对仓库存放的物品进行核实后,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张东超 郑琳娅)

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张东超 郑琳娅)

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张东超郑琳娅上传时间:2004-4-26案情简介:杨某于1994年8月至1995年1月在原籍河南省某市伙同他人盗窃3次,价值4700元,随后外逃。

当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其同伙盗窃案过程中,于1995年6月17日以盗窃罪对杨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某依然外逃)。

1995年11月至12月杨某在浙江省某市又实施盗窃,其隐瞒了在原籍的盗窃事实,1996年10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满释放后,杨某返回原籍,2002年10月24日被原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以原盗窃行为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为由进行辩护。

(本案例原载于《公民与法》审判版2003年9 月号)结论:已超过追诉时效。

分析论证:一、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

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在79年《刑法》施行期间,依照该法等77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民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为杨某一作完案就外逃,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批捕决定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决定,只要没有执行,就不算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故杨某的涉嫌犯罪行为只能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追诉,否则,就不能追诉。

若依照现行《刑法》第88条的规定(该规定较长,在此略),因为侦查机关已立案、被害人也已报案(这可由本案的批捕决定和犯罪数额证实),则该案就属于无限期追诉案件,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两相比较,按现行《刑法》处理的结果要比按79年《刑法》处理的结果重,不利于被告人。

因此,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就是说按照“从旧兼从轻”这一原则(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本案在这里应“从旧”,即本案不属于无限期追诉的案件,应在法定的追诉期内追诉。

二、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

依照79年《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为杨某的盗窃数额至少已属较大,故该案的追诉期限至少应为10年。

【参考文档】刘超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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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刘超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超盗窃案刘超盗窃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丰刑初字第149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月明,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小店70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超,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马道村599号。

201X年3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于瑞峰,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肖村367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北京市宏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志,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三台山村177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X)第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月明、刘超、于瑞峰、韩志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月明、刘超、被告人于瑞峰及其辩护人李华、被告人韩志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月明、刘超伙同他人驾车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工贸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成友停放在4号楼停车场的钱江QJ50QJ-10A型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 800元。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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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篇1为深入开展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活动,促进社会面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自1月份开始,高青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研究实行了“治安夜查”制度。

夜查采取不打招呼、突击检查的方式,由大队领导带队,分为4个夜查小组。

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大队要求每组每周至少组织1次治安夜查,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6家,填写《治安夜查记录表》,并留存视频资料等工作轨迹。

治安夜查的重点是单位和物业小区安保人员值班备勤、安保措施落实、安保设施运行和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落实治安管理措施等情况。

检查中,民警对存在的治安隐患及时予以指出并要求限期整改。

通过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各重点单位、场所值班人员的安防意识,堵塞了安全防范工作漏洞,促进了社会治安稳定。

截至目前,该大队已开展治安夜查2次,检查单位场所1 3家,发现并整改治安隐患4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2条。

破获盗窃案优秀范文篇2自流井分局破获盗窃车内财物案。

自井分局刑侦大队于12月20、21日先后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钟某(男,41岁,大安区人)、胡某(男,50岁,自流井区人)。

经查,11月23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伙同胡某窜至自流井区同兴路河府苑宾馆旁,采用弹枪上钢珠将车后窗弹破的手法,盗走车内五粮液一件,价值4500余元。

贡井分局打掉一盗窃犯罪团伙。

贡井分局五宝、莲花派出所联合出击,于12月12、26日在贡井区莲花镇、龙潭镇、荣县鼎新镇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余某(男,43岁,贡井区人)、黄某(男,47岁,贡井区人)、沈某(男,50岁,荣县人)抓获,打掉一个专门盗窃农村家禽的犯罪团伙。

经查,今年10月25日和11月4日,三名犯罪嫌疑人窜至莲花镇余家村3组,经过事先踩点后盗窃陈某、龙某某家饲养的鸡、鸭、兔30余只,价值余元。

高新分局破获一起诈骗案。

12月6日,高新分局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吴某(女,43岁,贡井区人)。

经查,2016年10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谎称能向他人购买二手出租车、能在政府低价购买淘汰公务车,采取私刻公章、伪造机动车登记证等手法,诈骗谢某、周某人民币共计万元。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

正文分类索引目录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2.未遂3.中止(三)共同犯罪(四)单位犯罪二、刑罚(一)死刑(二)其他刑罚三、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条~89条)(一)自首(二)立功(三)累犯(四)数罪并罚(五)缓刑(六)减刑、假释和时效一、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第51号】王卫明强奸罪——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283号】周兆钧被控非法行医案——如何正确把握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要件?【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76号】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827号】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第842号】王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在传销案件中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罪名如何适用新【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第998号】朱朝春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2.刑事责任年龄【第280号】李尧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是否成立轮奸?【第659号】伍金洪、黄南燕绑架案——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如何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684号】郭永明等绑架案——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851号】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第1013号】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3.未成年人【第184号】扎西达娃等抢劫宁——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否判处无期徒刑?【第480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981号】刘某强奸案——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正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的政策把握与缓刑适用【第1002号】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4.精神状态【第49号】李典故意杀人案——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处罚?【第152号】阿古敦故意杀人案——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罚?【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919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第927号】杜成军故意杀人案——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轻度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所受影响不大的被告人,是否可以不从轻处罚【第976号】马艳雷强制医疗案——如何把握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第297号】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346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433号】李明故意伤害案——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二)犯罪的停止形态——预备、未遂和中止1.预备【第139号】黄斌等抢劫(预备)案——犯罪预备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467号】张正权等抢劫案——如何正确认定犯罪预备【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2.未遂【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人、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尸块为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32号】曹成金故意杀人案——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81号】唐胜海、杨勇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299号】王建平绑架案——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第321号】穆文军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第441号】谷贵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第456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第486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制造毒品失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第649号】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第657号】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第687号】杨飞飞、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第883号】农海兴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被组织者在偷越国境线过程中被抓获的,能否认定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未遂【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第947号】孙家洪、濮剑鸣等绑架、抢劫、故意杀人案——在绑架案件中,能否仅依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人身控制行为就认定其具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是否包括未遂情节【第964号】郭春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故意杀人未遂情形下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第1020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第1031号】凌文勇组织他人偷越边境、韦德其等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以及如何认定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既未遂形态【第1047号】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3.中止【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99号】黄土保等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教唆犯的犯罪中止?【第242号】王元帅、邵文喜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第296号】曾劲青、黄剑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的认定?【第601号】朱高伟强奸、故意杀人案——中止犯罪中的“损害”认定【第611号】李官容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第949号】刘星抢劫案——在犯罪预备阶段单独停止犯罪,未积极阻止同案犯继续实施犯罪,也未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三)共同犯罪【第21号】罗辉等犯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第22号】汪某等犯侵占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52号】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第93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28号】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第140号】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第168号】刘岗、王小军、庄志德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第189号】郭玉林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第230号】苗振经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第232号】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也随之转化?【第254号】冉国成、冉儒超、冉鸿雁故意杀人、包庇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第278号】宋东亮、陈二永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在共同强迫交易过程中,一人突然持刀重伤他人,对其他参与共同强迫交易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47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第348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第351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网络赌博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及相关共犯的认定【第374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如何准确区分共犯与同时犯【第380号】王建辉、王小强等故蒽杀人、抢劫栗——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第387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88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受杀人犯指使将小孩带离现场能否构成共犯【第395号】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通奸后帮助他人强奸是否构成共犯【第405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应慎用死刑【第408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过限行为应如何确定罪责【第409号】王兴佰、韩涛、王永央故意伤害案——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第413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犯罪集团和普通共同犯罪【第450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区分共同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第459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483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共犯【第491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第497号】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第513号】程文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部分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30号】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45号】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

盗窃案例分析

盗窃案例分析

盗窃案例分析【问题提⽰】如何区分“形迹可疑刑”⾃⾸和重⼤犯罪嫌疑?检举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同种犯罪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功?⾃⾸、⽴功等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应当如何量化?【要点提⽰】检举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同种犯罪事实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功。

在规范量刑过程中,⾃⾸情节的适⽤⽐例确定应当考虑⾃⾸的时间、⽅式等因素;⽴功情节的适⽤⽐例确定应当考虑⽴功的⼤⼩、内容、效果等。

【案例索引】⼀审:江苏省姜堰市⼈民法院(2010)泰姜刑初字第0290号刑事判决(2010年12⽉8⽇)。

【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姜堰市⼈民检察院。

被告⼈:邓某某。

被告⼈:邓某2。

姜堰市⼈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间,被告⼈邓某某、邓某2伙同邓某等⼈(均另案处理),在姜堰市姜堰镇、顾⾼镇、⼤伦镇、⽩⽶镇等地,采取翻墙⼊室等⼿段共同盗窃作案5起。

其中,被告⼈邓某某参与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法兰、电焊机焊线等物品,合计价值⼈民币13487元,被告⼈邓某2参与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摩托车、废旧电池等物品,合计价值⼈民币4877元。

其中,被告⼈邓某某、邓某2共同作案1起,窃得电动⾃⾏车1辆,价值⼈民币1360元。

案发后,部分被害⼈及被害单位分别向姜堰市公安局⽩⽶派出所、⼤伦派出所报案。

2010年8⽉14⼝,姜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例⾏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租住房内发现了涉案的赃物电动车2辆、摩托车1辆、废电池11只、法兰45 只,遂对两被告⼈传唤盘问,被告⼈邓某某如实供述了⾃⼰及被告⼈邓肯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另追回法兰7只,查获赃物已发还被害⼈及被害单位。

姜堰市⼈民检察院以被告⼈邓某某、邓某2犯盗窃罪,向姜堰市⼈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邓某某、邓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异议,但被告⼈邓某某辩称其检举同案犯邓某2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应当构成⽴功。

【审判】姜堰市⼈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邓某某、邓某2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财物,被告⼈邓某某盗窃数额巨⼤,被告⼈邓肯盗窃数额较⼤,其⾏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邓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玉山盗窃案(温鹿公(上)行罚决字[2022]01620号)

张玉山盗窃案(温鹿公(上)行罚决字[2022]01620号)

张玉山盗窃案(温鹿公(上)行罚决字[2022]0162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温鹿公(上)行罚决字[2022]0162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50【处罚日期】2022.04.0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上戍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鹿城区【处罚对象】张玉山【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0:04处罚名张玉山盗窃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温鹿公(上)行罚决字[2022]01620号书文号被处罚张玉山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6日0时许,张玉山在鹿城区*******号趁无人之际盗窃一箱5个电瓶,型号6-dzf-20,价值560元,于2022年4月7日11时许,在鹿城区***街道****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该张玉山的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玉山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鹿城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07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上戍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最新-张艳东、路跃盗窃案 精品

最新-张艳东、路跃盗窃案 精品

张艳东、路跃盗窃案张艳东、路跃盗窃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石刑初字第003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艳东,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魏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北省魏县北皋镇西张岗村农民,住该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羁押,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跃,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初中文化,捕前系甘肃省镇原县郭原乡景塬行政村瓦咀自然村农民,住该村21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19第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东、路跃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东、路跃及张艳东的辩护人屈子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被告人张艳东在本市石景山区地区,先后于2019年2月23日夜,在衙门口大南后街5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郭有森的长安牌旅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5月15日凌晨,在北辛安大街21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宋万胜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辆及车上的蜂窝煤800块,共价值人民币730元;2019年2月间,在北辛安大街附近,分别盗窃被害人高伟、廉伟汽车上的电瓶各1块,共价值人民币150元。

二、2019年2月间,被告人张艳东、路跃预谋盗窃机动车后,由被告人张艳东盗窃,被告人路跃负责销赃。

同年2月19日凌晨,张艳东在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北岔7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闫立萍的昌河牌微型客车1辆,价值人民币8000元。

【最新】王跃东犯抢夺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最新】王跃东犯抢夺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 (2页)

【最新】王跃东犯抢夺罪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跃东犯抢夺罪一案王跃东犯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邵中刑二终字第6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跃东,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X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湖南省邵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跃东犯抢夺罪一案,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X)大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跃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跃东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跃东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跃东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跃东撤回上诉。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X)大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保良审判员王志强审判员周丽红二○○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伍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

【最新】张保窝、张永华、张红中、杨宇东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张保窝、张永华、张红中、杨宇东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最新】张保窝、张永华、张红中、杨宇东盗窃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保窝、张永华、张红中、杨宇东盗窃案张保窝、张永华、张红中、杨宇东盗窃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25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保窝,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林堂村农民,住该村十四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6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永华,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鸿羽路186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X年3月3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6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红中,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上蔡县,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林堂村农民,住该村二十组;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6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宇东,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大安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大安市慧阳街七委一组;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6月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1X)第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保窝、张永华、张红中、杨宇东犯盗窃罪,于201X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盗电线牵出女贪官

被盗电线牵出女贪官

被盗电线牵出女贪官
佚名
【期刊名称】《廉政瞭望》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据新华社消息,一起由小偷“偷”出的受贿案日前告破,涉案的王某(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总页数】1页(P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女学生购豪宅牵出贪官父亲 [J], 蔡青;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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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

张记冬、李锐、张小红、李建国抢劫、盗窃、包庇、销赃案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1997(000)003
【摘要】被告人:张记冬,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农民。

199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无业。

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小红,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人,农民。

1997年2月25日被逮捕。

【总页数】2页(P99-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探究——以黄某案量刑配置为例 [J], 李健旺
2.从邓志军抢劫盗窃团伙一案看当前少年犯罪的成因、特点及相应对策 [J], 康晓宇;俞仁俊;
3.祖贵均、向书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和盗窃、抢劫案 [J],
4.郭亚超强奸抢劫盗窃抗诉案 [J],
5.李捷、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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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大盗落网记

流窜大盗落网记

流窜大盗落网记
张红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6(0)22
【摘要】很多货车司机都有这样的做法:夏天的夜晚,开车累了、困了,随意将车停靠路边,为了省钱,司机就在驾驶室将就一夜。

岂料,两名流窜大盗却盯上了大意的货车司机,趁司机熟睡之际,将其钱物盗走。

今年8月上旬,南陵警方通过视频追踪、紧急布控,成功抓获两名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破获盗窃货车司机财物案10余起。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张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大盗落网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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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绿林大盗”落网记——潜江东荆河防护林特大盗伐案侦破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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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获特大盗窃国家通讯设施案

破获特大盗窃国家通讯设施案

破获特大盗窃国家通讯设施案
刘丽峡
【期刊名称】《中国工作犬业》
【年(卷),期】2000(000)005
【摘要】2000年5月27日晚11时,吉林省农安县邮电局被盗割电话电缆线1000余米,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农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后,刑警一中队队长徐贵民、刑警五中队副队长孙业忠率警犬训导员张大印携警犬"亨特"与侦察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勘查时,在被盗中心现场提取3枚足迹作为嗅源,令警犬"亨特"进行追踪。

警犬兴奋突破中心现场,顺利通过302国道向正东沿着一条乡间小路追去,大约追出5公里左右,又转弯向南追出1.5公里,进入城郊乡两家子村5社,又转弯向正东追出200余米。

当追至本村5社居民李宝家的柴垛时,警犬异常兴奋,围绕柴垛反复转圈并用爪子扒柴垛的柴草,侦查员立即组织人将柴草扒开,发现了被盗的全部电缆线,并将李宝列为
【总页数】1页(P29-29)
【作者】刘丽峡
【作者单位】吉林省公安厅警犬基地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2
【相关文献】
1.特大盗窃金店系列案破获 [J],
2.利用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破获特大撬盗窃团伙案 [J], 刘建平;张蕊;王秀君;冯海宁
3.企警联手广布法网——铜山县破获特大盗窃农村电网下户线案始末 [J], 邵迎进;张洪林
4.大庆市:破获特大盗窃网上银行基金案 [J],
5.警犬协助破获“4·23”特大盗窃炸药案 [J], 吴富森;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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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张海波、叶庆良、张海涛盗窃-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海波、叶庆良、张海涛盗窃(201X)东刑初字第554号,张海波、叶庆良、张海涛盗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东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波,男,47岁(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X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叶庆良,男,56岁(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违法行为于1975年被劳动教养二年、1980年被劳动教养二年、1983年被劳动教养三年,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X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涛,男,47岁(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0年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2年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201X年被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X]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波、叶庆良、张海涛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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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张凤东、马计芳、王建国盗窃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凤东、马计芳、王建国盗窃案张凤东、马计芳、王建国盗窃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凤东,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谷区南独乐河镇中心校南路128号。

因涉嫌盗窃,201X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计芳,男,1971年4月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谷区金海湖镇红石坎大街8号。

因涉嫌盗窃,201X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成亮,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建国,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承德市鹰守营子矿区小楼223号。

因涉嫌盗窃,201X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二(201X)第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东、马计芳、王建国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东、马计芳及其辩护人王成亮、被告人王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东伙同王建国、马计芳、丰文合(在逃)于201X年7月5日20时许,携带镊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兴区西红门镇一菜市场,盗窃事主李芸、梁艳华手机各一部(共价值人民币1090元)及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张凤东伙同王建国、马计芳、丰文合又于201X年7月6日 9时许,携带镊子、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大兴区黄村镇台湾街菜市场盗窃丁传祥手机一部(HUAWEIA630型,价值人民币270元)。

2019-张云波、翟政国、贾长宽、崔伟、毛军、侯天石、李维宝、商保援盗窃案word版本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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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张云波、翟政国、贾长宽、崔伟、毛军、侯天石、李维宝、商保援盗窃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云波、翟政国、贾长宽、崔伟、毛军、侯天石、李维宝、商保援盗窃案张云波、翟政国、贾长宽、崔伟、毛军、侯天石、李维宝、商保援盗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西刑初字第67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波,男,42岁(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大委建设街40栋1单元4层10号。

1985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8日被羁押,201X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翟政国,男,38岁(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甸建设委街11组45-15号。

198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3日被羁押,201X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长宽,男,42岁(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立新社区互助委14联盟街17-1号。

198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201X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伟,男,42岁(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陶官制药委21组民生西路98-32号。

201X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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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东、路跃盗窃案
张艳东、路跃盗窃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石刑初字第0038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艳东,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魏县,初中文化,捕前系河北省魏县北皋镇西张岗村农民,住该村。

因涉嫌犯盗窃罪
于201X年2月20日被羁押,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跃,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镇原县,
初中文化,捕前系甘肃省镇原县郭原乡景塬行政村瓦咀自然村农民,住该村21号。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1X)第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东、路跃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
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东、路跃及张艳东的辩护人屈子英到庭参
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被告人张艳东在本市石景山区地区,先后于201X年2月23日夜,在衙门口大南后街5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郭有森的长安牌旅行车1辆,价值人民
币3000元;于201X年5月15日凌晨,在北辛安大街21号门前,盗窃被害人
宋万胜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1辆及车上的蜂窝煤800块,共价值人民币730元;201X年2月间,在北辛安大街附近,分别盗窃被害人高伟、廉伟汽车上的电瓶
各1块,共价值人民币150元。

二、201X年2月间,被告人张艳东、路跃预谋盗窃机动车后,由被告人
张艳东盗窃,被告人路跃负责销赃。

同年2月19日凌晨,张艳东在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北岔7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闫立萍的昌河牌微型客车1辆,价值人民
币8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指控被告人张艳东、路跃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张艳东、路跃的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艳东、路跃秘密
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艳东的数额巨大,被告人路跃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
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
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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