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0]7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3【实施日期】2010.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湖泊水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5号)为有效保护湖泊水库(以下简称湖库)水环境,确保城乡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湖库是陆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我省湖库不仅在防洪、灌溉、渔业、发电、旅游及维系流域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已经成为我省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
目前,全省近70%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湖库。
湖库水环境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特别是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以来,全省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加大,湖库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但是,我省湖库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不当开发和环境污染对湖库生态的破坏日益加重,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一些湖库已经出现蓝藻暴发现象,湖库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刻不容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湖库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有效保护湖库水环境。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实现从湖库自身保护为主向全流域保护转变,从各领域专项保护为主向系统综合保护转变,从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转变,全面、系统、科学地推进湖库水环境保护,促进湖库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湖库休养生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浙政办函[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函〔2008〕29号)杭州、湖州、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省政府决定,将浙江省杭嘉湖地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更名为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组成人员。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加元(副省长)副组长厉志海(省发改委主任)徐震(省环保局局长)成员刘亭(省发改委副主任)章晨(省环保局副局长)王东祥(省发改委副巡视员)凌云(省经贸委副主任)邱飞章(省科技厅副厅长)谢双成(省监察厅副厅长)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马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文平(省建设厅副厅长)王洪涛(省交通厅副厅长)章国方(省水利厅副厅长)朱志泉(省农业厅副厅长)陈国富(省林业厅副厅长)叶真(省卫生厅副厅长)徐志祥(省工商局副局长)俞永跃(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朱红炜(省旅游局副局长)韩兵(省法制办副主任)龚源昌(省物价局副局长)薛根元(省气象局副局长)李新强(省信访局副巡视员)干飞(省新闻办副主任)张建庭(杭州市副市长)方新旗(湖州市副市长)陈越强(嘉兴市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刘亭兼任办公室主任,章晨、王东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责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二日附件: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小组总体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加强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相关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浙政办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3号)杭州、湖州、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编制的《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十月)前言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
吕祖善省长指出:浙江省将根据国务院对太湖治理的统一要求,重点组织实施“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即苕溪清水入湖工程、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入河)工程、京杭运河(杭州段)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流域水污染,改善水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的目标任务,制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责任,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工程组织实施,特制定《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实施原则“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着力于提高太湖上游入湖水质,改善南太湖及浙北地区环流系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太湖,促进太湖流域生态修复。
因此,组织实施“三大清水环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总体方案》、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着力点、突破点和关键点,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更是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推进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运转,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
现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撤销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通知如下:一、调整后予以保留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一)李强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李强副主任:毛光烈;2.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龚正;3.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龚正;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毛光烈、卢子跃;5.省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召集人:李强;6.省政府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李强;7.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李强副主任:葛慧君、郑继伟、张曦;8.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郑继伟;9.省“2011计划”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郑继伟;10.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龚正;11.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强。
(二)龚正常务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1.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2.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3.省级部门加入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4.省级机关后勤事务联席会议召集人:龚正;5.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6.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7.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8.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龚正;9.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龚正;10.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龚正第一副组长:王建满;11.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龚正副组长:郑继伟;12.炼化一体化项目浙江省推进领导小组组长:龚正;13.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14.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任:龚正;15.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16.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龚正;17.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主任:龚正;18.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龚正;19.省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组长:龚正;20.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龚正;21.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小组组长:龚正;22.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正;23.省海洋经济与国防海防建设融合发展军地协调小组组长:龚正;24.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领导小组组长:龚正副组长:王建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浙政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到2022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向好。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近3年(2017—2019 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均值比“十三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全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35%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78% 。
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
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一)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继续完善总氮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浓度只降不升。
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
对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金清河网、临城河等7 个主要入海溪闸,持续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浙政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8号)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去年5月太湖蓝藻大规模暴发后,国务院两次在无锡召开座谈会,对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并把这项工作作为“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手抓综合治理,一手抓应急防范,持续加大工作力度。
今年5月,省政府专门召开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蓝藻应对应急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今年的蓝藻应对应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
通过省市县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饮用水安全得到较好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较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监测监控和执法能力有所加强。
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太湖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太湖全湖营养盐浓度长期在较高水平波动,南太湖每年的蓝藻水华暴发期有所提前,持续时间拉长,面积和程度加大,而且呈现常态化趋势。
特别是湖州地区近岸水域及环湖河流,由于受风向、太湖环流、太湖水位抬高造成顶托倒灌等影响,蓝藻水华暴发的严重性和饮用水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水资源
【发文字号】发改地区[2013]268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3]2684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方案修编》实施体现了建设美丽中国和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促进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意义重大。
深入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
合治理,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统筹规划,标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水利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2〕58号)要求,现将《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加快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92号)部署,我省被列为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重点开展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两项改革。
为顺利推进全省水利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改革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我省水利管理服务能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重点围绕两项改革试点任务,着力推进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大规模水利建设管理能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和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力争到2013年,基本建成制度健全、集约高效、市场规范、监管全面、责任落实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权责明确、管理长效、经费落实、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机制,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使水利管理服务更专业、更规范,逐步向现代化迈进,努力实现我省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浙江部署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蓝藻应对应急工作
级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蓝 藻工 作作 为 当前的头等大
事来抓 ,周密部署 ,严 密监 测 , 以更 大 的 力度 、 更 严 的要 求 、 更 实 的工 作 ,切 实做 好 各 项 应 对 应 急工 作 。 他 强 调 “ 治 太 ” 要
进 一 步 明确任务 , 落 实 “ 五 个确 保 ” , 即 :要 加 强 蓝 藻 的监 测和 预 测 预 警 ,完 善 各 项 应 急预 案 , 确 保 不 出影 Ⅱ向饮 用 水 安 全 的 大 事 ; 加 快工 程 建 设 , 继 续 加 大 结 构 调 整 力 度 ,加 强 执 法 监 管 确 , 保 完 成 污 染 减 排 硬 任 务 :着 眼 全 局 、 自我 加 压 , 努 力 实 现 清 水 入 湖 ,确 保 入 湖 断面 水 质 总 体 上 不 低 于 Ⅲ类水 标准 ;加 强 建 设 、 加 快推 进 , 确保建制镇 以上 污 水 处理 设施 2 0 0 8 年年底前全面 建 成 :通 过 推 进 农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整 治 畜 禽 、 水 产 养 殖 污 染 , 实施化肥 农药减量 增效控污等工 作 , 确保农业 面 源污染得 到 有效控 制。 同 时 ,陈加 元 要 求 ,要 进 一 步加 强领 导 、 明确责 任 ,落 实项 目、 加 大投 入 ,加 强 督查 、 狠抓 落 实 ,引导 舆 论 、 正 确宣传 ,确保各项措施 落 到 实处 ,全 力做 好 太湖 流 域 水环 境 综合治理 和蓝藻应对应急工 作。
( 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供 稿 编 , 辑 黄 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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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部署 太 湖 流域 水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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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8 年 5 月 5 日上 午 , 浙江 省政府在湖州 召 开 会议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钱塘江是浙江的母亲河。
加强钱塘江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部署和钱塘江流域污染整治目标要高于其他流域、整治要求要严于其他流域、整治进度要快于其他流域、整治成效要好于其他流域的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整治的目标要求按照“811”环境污染整治的要求,钱塘江流域水污染整治的3年目标是:到2005年底,流域水质达标率达48%以上,跨界水质达标率达56%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0%以上;到2007年,流域水质达标率达60%以上,跨界水质达标率达7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85%。
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全面达标,城镇及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全面提高,水域富营养化状况全面改善。
流域内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其中:萧山东片印染染化工业和衢江沈家化工园区2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于2006年底前实现“摘帽”;东阳南江医化工业区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于2007年如期“摘帽”。
力争提前完成“两个率先”的建设任务,其中:2005年完成县级以上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06年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加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运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浙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5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条为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严格实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设区市、县(市)河流的交接断面(包括省界和入海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第三条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原则上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可对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
各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精神,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发布。
第四条省环保厅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省水利厅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由省水文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原则上采用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
尚未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相邻市县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达到国家要求;较大幅度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嘉兴市有所改善,其余设区市稳定达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4年工作任务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4年工作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浙政办函[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4年工作任务书》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53号)杭州、湖州、嘉兴市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4年工作任务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7日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2014年工作任务书一、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一)牵头完成实施方案修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发改地区〔2013〕2684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结合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特点和保护治理基础,修改完善并印发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编制实施年度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五措并举”部署要求和《总体方案(修编)》《实施方案(修编)》,编制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杭州、湖州、嘉兴市政府及有关县(市、区)政府)二、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三)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
积极推进杭嘉湖地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地创建和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污染源清理,做好县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安全隐患排查,完善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以八大水系和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简称“811环境整治行动”),通过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
到2007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一)整治目标。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钱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
3.编制瓯江、甬江、飞云江、鳌江、曹娥江(包括鉴湖水系)、椒江(包括温黄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建立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6•【字号】浙政办发函[2008]76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08〕76号)杭州、湖州、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为应对太湖蓝藻,确保我省太湖流域城乡饮用水安全,特制订《浙江省应对太湖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组织指挥体系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省应对蓝藻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应急预案》的实施,由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杭州、湖州、嘉兴市政府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杭嘉湖三市及所属各县(市、区)是蓝藻应对应急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
建立专家组。
主要负责研究、论证、确定减缓蓝藻生长发展、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综合防治方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措施,为应对蓝藻暴发、确保饮用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科技支撑。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省发改委: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杭嘉湖三市政府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牵头做好《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和重要应急任务的联络、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省环保局:为主参与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日常联络、协调、指导、督查工作;负责太湖流域水体和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水质监测和蓝藻监测预警工作,根据蓝藻形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26万平方千米(领海和内水面积4.4万平方千米),海岸线6600千米,海岛4350个,海岛数量和海岸线长度均居全国第一,拥有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众多海湾。
海洋是浙江的希望所在、潜力所在、优势所在。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海洋强省”“陆海统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绘好新时代‘富春山居图’”,《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将“海清岛秀”作为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浙江海洋强省战略,系统强化浙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工作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浙江启动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 总投资近200亿
浙江启动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总投资近200亿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道桥与防洪》
【年(卷),期】2014(0)11
【摘要】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太嘉河工程、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日前正式开工建设。
工程建成后,对改善太湖和杭(州)嘉(兴)湖(州)平原水环境、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改善航运条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总页数】1页(P10-10)
【关键词】水环境整治;太湖流域;总投资;河道整治工程;浙江;杭嘉湖地区;防洪排涝;航运条件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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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刻不容缓——杭州市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思路探讨 [J], 郭宝美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环境管制、经济激励、促进绿色购买与环境质量动态响应——基于太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中农村面源污染整治的分析 [J],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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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第 9、 10 期
“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 实施方案》 。 一、 指导思想、 建设目标和实施原则 “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 着力于提高太湖上游入湖水质, 改善南太湖及浙北地区环流 系统, 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太湖, 促进太湖流域生态修复。因此, 组织实施“三大清水 环境工程” 是贯彻落实国家《 总体方案》 、 推进我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着力点、 突破点和关键点, 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实践, 更是改善民生、 促进 和谐, 推进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业富民、 创新强省”总战略, 按照国家关于太湖流 域水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 以改善民生、 促进和谐为目标, 充分发挥“三大清水环境工 程” 的带动作用, 通过河道疏浚清淤、 调水引排、 生态修复等措施, 加快推进我省太湖流 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努力改善杭嘉湖地区水环境质量,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促进经 济、 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建设目标 围绕《 总体方案》 确定的总目标, 我省太湖流域综合治理的近期目标为: 到 2012 年 CODcr、 氨氮和 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有较大改善, 入湖断面水质保持Ⅲ类; 2005 年为基准年) ; 远期目标为: 到 2020 年入太湖 总磷超允许排放部分削减 50% 以上( 平原河网水质以Ⅳ类为主, 全面消除劣Ⅴ类, 逐步恢复江南水 河流水质稳定保持Ⅲ类, 乡的自然风貌, 努力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 根据以上目标, 着力改善入湖水质、 保障饮用水安全、 改善河 网水环境质量, 实现预期的水质目标。 — — —实施苕溪清水入湖工程, 改善苕溪流域及杭嘉湖平原入太湖水质, 加速水体自 净化能力, 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恢复河湖生态。 — — —实施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入河)工程, 加快南太湖和东太湖水体交换, 完善 太湖流域“ 引江济太、 调水引流” 调度, 增强太湖湖体环流, 保障下游地区的供水水源安 全, 促进太湖水环境和杭嘉湖平原河网水环境改善。 — — —实施京杭运河( 杭州段) 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促进运河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 标, 实现交界断面水质目标。 (三)实施原则 1 坚持民生为本, 科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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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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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9、 10 期
以解决杭嘉湖地区人民群众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水环境问题作为“三大清水 环境工程” 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采取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 湖泊治理与河网治 理相结合的措施, 实现科学治理。 2 坚持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 根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和近、 远期目标, 结合杭嘉湖地区水环境 现状, 按轻重缓急, 统筹规划“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 项目, 做到有步骤、 分阶段实施。 3 坚持突出重点, 分类指导 从实际出发, 将影响杭嘉湖地区水环境的突出问题作为“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的重 点, 因地制宜, 采取不同的工程措施和治理对策, 有计划、 有重点地推进工程建设。 4 坚持创新机制, 合力治污 建立跨区域、 跨部门的“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协调机制, 加强区域间、 部门间协作, 合力治污。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合理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地方各级政 府的责任,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评估考核制。 二、 建设内容与重点项目 “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河道疏浚清淤、 调水引排、 生态修复及配套 总用地约 30244 亩, 总建设期为 2008—2020 年。其中, 工程, 总投资匡算 143 7 亿元, 2008 —2012 年投资约 111 亿元, 2013 —2020 年投资约 32 亿元; 占全省太湖流域水环境 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 812 亿元的 17 7% 。 (一)苕溪清水入湖工程 1 主要建设内容: “ 苕溪清水入湖工程”由东苕溪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 西苕溪整 治及生态修复工程( 包括西苕溪干流整治工程、 晓墅港整治工程、 长兴分洪道工程、 浑 泥港整治工程) 、 大钱港整治工程、 罗港整治工程、 长兴港整治工程、 幻港整治工 程、 杨家浦港整治工程、 濮港整治工程、 汤港整治工程等九项工程组成, 主要进行河 道拓浚、 整治清淤、 生态修复及配套工程, 局部外滩地退田还河。共拟疏浚清淤河道约 287 公里, 局部退田还河 135 公顷, 建设桥梁、 水闸等。工程涉及德清县、 长兴县、 安吉 县、 吴兴区和南浔区。 2 建设标准: 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性建筑物为 4 级标准, 防洪标准为 10 年一遇外, 防洪标准为 20—100 年一遇。 其他均为 2—3 级建筑物, 3 工程建设期: 2007 —2020 年。 4 总投资匡算: 预计 50 4 亿元, 其中 2008 年之前已经完成 1 1 亿元, 2008 —20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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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9、 10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 关于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08 〕93 号
杭州、 湖州、 嘉兴市及所辖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编制的《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 案》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 前㊀ ㊀ 言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 案》 ( 简称《 总体方案》 ) 。吕祖善省长指出: 浙江省将根据国务院对太湖治理的统一要 求, 重点组织实施“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 , 即苕溪清水入湖工程、 太湖环流太嘉河(引太 入河) 工程、 京杭运河( 杭州段) 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 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流域水污 染, 改善水环境。 为进一步明确“ 三大清水环境工程” 的目标任务, 制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工作责 任, 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加快工程组织实施, 特制定《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