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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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海监督字[2009]25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5号)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为提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其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其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涉嫌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三)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四)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五)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六)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环境保护设施的;(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八)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九)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十)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十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十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十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十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海洋主管部门的;(十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信号、标志的;(十六)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十七)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十八)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法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十九)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二十)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第四条根据海洋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海监督字〔2009〕23号)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海域使用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域使用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对于涉嫌下列行为,应当组织调查取证:(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二)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四)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六)拒不接受海域使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四条海域使用的调查取证可在陆岸检查、巡航监视等执法检查中开展。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海域使用审批情况;(二)实际占用海域和使用情况;(三)海域使用权人履行海域使用法定义务情况;(四)海域使用违法所得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实际使用情况有关的证书、文件和资料;(二)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有关海域使用情况,要求其作出相关说明,包括陈述、申辩;(三)进入当事人占用的海域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取证、摄像、拍照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用海行为,接受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国海管[88]99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正文:
----------------------------------------------------------------------------------------------------------------------------------------------------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1988年12月9日国海管(88)997号)
各分局、厦门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和“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1、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118°08′12″E、24°17′18″N;118°08′12″E、24°18′00″N;
118°08′48″E、24°18′00″N;118°08′48″E、24°17′18″N四点连线范围内。

2、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以118°48′30″E,24°46′00″N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区内。

3、湄洲湾三类疏浚倾倒区在:
以119°01′48″E,25°00′44″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域内。

4、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在:
115°10′-115°15′E,21°40′-21°45′N的范围内。

以上倾倒区请予公布,通知所辖海区有关部门,并对海上倾倒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国家海洋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海域管理类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2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590号)3关于在广东省海域实施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国海管字〔2010〕480号)4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5关于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0〕6号)6关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海管字〔2010〕4号)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8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10关于印发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海办管字〔2009〕20号)1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73号)12关于印发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有关技术规范的通知(国海管字〔2008〕265号)13关于改进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8〕37号)14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24号)15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4号)16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193号)17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18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国海管字〔2007〕91号)19关于印发《属地受理、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海管字〔2007〕22号)20关于印发《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7〕18号)21关于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举报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07〕15号)22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2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24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25关于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6〕24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函〔2006〕3号)27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28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管字〔2004〕90号)29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30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3〕18号)31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10号)32关于印发《全国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规程》的通知(国海管字〔2002〕177号)33关于印发《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海发〔2000〕11号)海岛管理类34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35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16号)36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37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岛字〔2010〕659号)38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办字〔2010〕649号)39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6号)40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41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3号)4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48号)43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534号)4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正在修订,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一致之处,按新颁布的执行海洋环境保护类45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视工作有效应对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0〕15号)47关于实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10〕635号)48关于印发《海洋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10〕44号)49关于规范海洋环境公报(信息)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51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意见(国海环字〔2009〕163号)51关于印发《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8〕3号)52关于印发《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8〕2号)53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525号)5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55关于印发《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64号)56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645号)57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6号)59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60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470号)61关于印发《海洋倾倒区选划大纲和选划报告编制格式及报批要求》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89号)62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63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346号)6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65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66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2〕21号)67关于印发《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19号)68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8)69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70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5〕063号)71关于发布《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法发〔1996〕251号)72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479号)海洋预报减灾类73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监发〔1996〕101号)74关于颁发《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251号)海洋科技类75关于印发《海洋创新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字〔2007〕430号)76关于印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财字〔2007〕303号)77关于印发《海洋科技成果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1〕34号)78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青年海洋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科发〔1998〕006号)79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海科发〔1997〕111号)海洋法制及执法类80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81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海法字〔2009〕834号)82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规字〔2008〕430号)83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28号)84关于印发《海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示范文本样式的通知(国海发〔2007〕2号)85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5号)86关于印发《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办字〔2006〕332号])87关于印发《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3〕344号)——结束——。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1.12•【文号】国海办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海办字〔2009〕2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特制定《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提高海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实施调查取证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中国海监机构依法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调查工作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应做到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三)向当事人告知执法依据和当事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执法人员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不得滥用职权,干扰或影响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在调查取证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一)走访、询问有关人员,听取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摄像、照相等;(三)可采取抽样和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证据;(四)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五)组织技术检测、鉴定;(六)向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17.11.24
•【文号】2017年第7号(总第39号)
•【施行日期】2017.1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7年第7号(总第39号)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我局对2017年5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后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海洋局
2017年11月24日国家海洋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1]37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发[1991]37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6月27日国海管发(1991)370号)各分局、监测中心、海南省局: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我局的两项主管工作。

为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实施办法”,管理司于今年四月在珠海管区召开会议,组织编写了两个条例“实施办法”的释义,审议了倾废区选划大纲、倾废区监测方案和伦敦倾废公约新评价程序的试点方案。

会议研究讨论了两项主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年工作的重点应在进一步理顺关系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实施两个条例“实施办法”。

局希望各单位按照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和今年计划,切实组织、安排好两项主管工作,加强对海洋倾废和石油平台的常规监视与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实效,逐步建立目标管理体系,使海洋倾废和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度化。

现将今年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倾废区管理与监测,各分局、海南省局对已使用的倾废区要加强监督管理,有选择地进行倾废区监测试点,完成倾废区环境状况评价报告,提出倾废区管理措施(倾废区监测方案附后)。

二、结合倾废许可证审批、倾废区监测和研究工作,进行伦敦倾废公约新的评价程序(LDC-NAP)试点。

根据试行方案要求,在大连湾、胶州湾、长江口、大亚湾分别由监测中心、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提出新的评价程序试行报告,评价其与公约附件相比较的可行性、科学性,提出废弃物及其成份中有害物质的“死名单”及“活名单”的上、下限值。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10.31•【文号】国海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通知(国海发〔2011〕5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规范》。

该规范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局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督察工作,保证海洋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海洋督察的工作效率水平,推进海洋督察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海洋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海洋督察员在本级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督察工作。

第四条海洋督察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洋督察工作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联合与独立、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联合督察是指,海区分局与本辖区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海洋督察委员会对重大、突发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实行挂牌督办。

具体程序是:(一)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海洋督察委员会批准。

(二)以国家海洋局名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相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完成督办事项,并将督办结果报国家海洋局。

(四)国家海洋局应当根据挂牌督办情况和督办事项处理情况,发布督察通报。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试行)

(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 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 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5)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6)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 无害物质。 (7)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 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3.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010)66556060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生态环境部信访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 115 号 邮政编码:100035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15 号行政审批大厅。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7:0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 2 号线、6 号线到车公庄站,从 B 出口方向向南走 70 米再向东走 200 米。
申请人 补全材料
材料不全,不符合
相关要求
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开
展形式审查(5 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告知申请人
同意受理,并向申请 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移交申报材料至国家海洋 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技术审
查(15 个工作日)
做出审批决定 (10 个工作日)
不同意签发
通知申请单位审批 结果,并说明理由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
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二)收费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51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国海管发[1992]51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布《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的通知(1992年9月20日国海管发(1992)511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制定了《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现予以颁布施行。

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一、制定依据为使疏浚物的海上倾倒不损害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伦敦倾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次协商会议正式通过的《公约附件应用于疏浚物处置指南》,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国际现有经验,特制订本《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作为颁发海洋疏浚物倾倒许可证的依据。

二、疏浚物分类依据疏浚物的成份及其有害物质的含量水平、对倾倒区环境的影响,将疏浚物分为一、二、三类。

(一)三类疏浚物1、不含《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

2、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物质,其含量不高于“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1)的疏浚物。

3、含《条例》附件一第一、三项所列物质,其含量超过“海洋沉积物环境标准”,经生物学检验属“痕量沾污物”,或者在海洋环境中能够迅速转化为无害物质的疏浚物。

4、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小于《公约》第八次协商会议通过的“显著量”(2)的疏浚物。

5、含《条例》附件二第一项所列物质,其含量大于或等于“显著量”的疏浚物,经溶出试验,溶出液中该项物质浓度低于《海水水质标准》(3)中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疏浚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海洋倾废,是指海洋中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造成的固体废物和污水。

本法所称海洋倾废地点是指因进行海洋倾废活动而设置的倾废设施或者倾倒地点与在海区内排放的固体废物之间的距离大于1海里。

第三条在海洋倾废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第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倾倒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污水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从事海洋倾废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取得批准文件不得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包括:1申请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的地点,以及向海洋环境排放污染物和污水的地点,应当与在海区内排放固体废物的地点相对。

2申请事项与具体要求:海洋倾废是指向海区内排放污染物和污水。

3申请材料:申请倾倒地点的名称、数量、倾废种类等基本要求,从事海海倾倒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倾倒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和具体要求等有关材料,对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废物倾倒地点与相应倾倒废弃物之间的距离提出的证明办法,提出污染防治方案和措施(第五条)。

二、经批准的海洋倾废项目,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核准地点进行倾废项目的建设,并将建设的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海洋倾废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海洋倾废项目备案材料,审查通过后,应当自受理申请的第三日起三十日内,向核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

经营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海洋倾废许可申请材料。

经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海洋倾废许可申请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载明经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倾废项目和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二、为倾倒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三、为倾倒的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运送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简称“主管部门”,下同)。

第五条海洋倾倒区由主管部门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计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海环字[2011]558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1〕558号)
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保护海洋环境,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倾倒的监管,我局根据当前海洋倾倒监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监督管理,实现对海洋倾倒活动的全程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海洋倾废记录仪”是一种实时采集、传输和存储倾倒船舶运行航迹、吃水深度、倾倒时刻、视频信号、泥门开启状态等多种数据,对倾倒活动进行实时动态可视化监控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的船舶。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及海区分局对海洋倾废记录。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7.05.17•【文号】国海环字[2007]293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工作的通知(国海环字〔2007〕29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信息中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制度(以下简称“月报”)工作实施迄今已经五年。

五年来,各相关单位对月报工作较为重视,开展了大量繁琐和细致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基本做到按规定报送月报资料。

月报工作的开展对于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提供决策支持服务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月报工作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个别单位资料报送较迟,内容不全,没有专人负责月报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对月报资料的分析内容不足等问题。

为进一步改进月报管理工作,提高月报统计数据质量,完善海洋政务公开制度,以适应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继续加强对月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做到统计规范准确,分析深入全面,对策建议合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月报资料的编辑审核和报送工作,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进一步完善月报管理工作,促进月报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月报原始数据的汇总整理,督促月报报送单位按时、保质报送月报资料并编辑制作月报简报报送国家海洋局,简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在我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严格月报信息报送内容时限等要求:1.为进一步充实月报内容,满足新形势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请自2007年7月起按照新的表格形式填报(具体表格形式见附件),并对报送内容做出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

2.各单位应在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月报资料报送到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电子邮件地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23号)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为了加强海洋倾倒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保护海洋环境,科学合理地利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与倾倒区选划、使用、监测、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选划倾倒区应当符合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国家海洋局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沿海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倾倒区规划。

第七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国家海洋局受理和组织选划下列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一)疏浚物或惰性无机地质废料总倾倒量在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二)倾倒除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和人体骨灰以外的其它废弃物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三)倾倒作业活动涉及两个海区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四)军事工程、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工程使用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废弃物在内地管理海域倾倒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六)国家海洋局认为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3.03.19•【文号】国海管发[1993]125号•【施行日期】1993.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的通知(国海管发(1993)125号1993年3月19日)各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已由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实施,为了加强所收费用的管理,确保所收费用用于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现将《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使用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海洋废弃物倾倒费(以下简称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以下简称排污费)的使用管理,确保所收费用用于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平台防污管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现对海洋倾倒费和排污费的使用做如下规定:一、倾倒费和排污费作为海洋倾废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补助资金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计一管理。

各级海洋倾废和石油平台环保主管部门应专设收费帐号,建立专门帐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但不参与横向分成。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二、倾倒费应用于补助海洋倾废管理费的不足和改善海洋倾废管理条件方面,不得做为他用。

其具体范围如下:1、海洋倾废区的专项监测及跟踪监视费用的补助;2、海洋倾废区标志的维护、管理等费用的补助;3、为海洋倾废管理购置和研制及引进监视监测技术、设备的补助(包括维护、保养及消耗);4、海洋倾废管理所必要开展的科研、调查、案件处理等费用的补助;5、海洋倾废管理业务的补助(包括宣传费、人民培训费、资料印刷费、管理专业会议费、奖励费等);三、排污费的使用参照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附件修订和实施情况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附件修订和实施情况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附件修订和实施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9.06.15•【文号】[89]国海管字第553号•【施行日期】198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附件修订和实施情况的通知(1989年6月15日(89)国海管字第553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军环办,局属各单位:《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于一九七二年在伦敦召开的关于海上倾倒废物公约的政府间会议上讨论通过,一九七五年八月三十日生效,至一九八八年十月,共有6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伦敦倾废公约。

根据伦敦倾废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缔约国协商会议。

缔约国协商会议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审议伦敦倾废公约的实施,审议和通过伦敦倾废公约及其附件的修订案。

在伦敦倾废公约生效后的十几年间,先后召开了11次缔约国协商会议,讨论了伦敦倾废公约的实施和修订等问题。

我国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了伦敦倾废公约,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成为伦敦倾废公约缔约国,开始参加伦敦倾废公约的有关活动,并履行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伦敦倾废公约是保护海洋环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有害废物对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污染损害,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原则是一致的。

为更好地发挥伦敦倾废公约的作用,加强我国海洋倾废管理,防止其他国家的倾倒活动污染我国管辖海域,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现将一九七五年以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附件修订和实施情况”印发给你们,以便了解情况和履行伦敦倾废公约。

附:伦敦倾废公约(中文本)(略)。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调查规范》国家标准的通知(国海科发(1993)290号1993年7月28日)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局属各单位:由我局组织制订的国家系列标准《海洋调查规范》,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该系列标准包括《总则》、《海洋水文观测》、《海洋气象观测》、《海水化学要素观测》、《海洋声光要素调查》、《海洋生物调查》、《海洋地质物理调查》、《海洋调查资料处理》八个分标准,约120万字。

这是一部大型的综合性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将在统一海洋调查方法、保证调查质量、便于信息交流和提高调查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为了做好《海洋调查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调查规范》,我局1975年制订的《海洋调查规范》同时废止。

二、今年下半年我局的三个分局将在青岛、上海、广州、分片召开《海洋调查规范》宣传会和培训班,欲参加的单位请直接与就近的分局联系。

三、因规范印刷份数较少,一般书店难以买到,欲购者可直接与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邮编:300171)联系订购,也可委托我局技术监督处代购。

附:海洋调查规范一览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定价(元)1GB12763.1-91海洋调查规范总则1.002GB12763.2-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2.503GB12763.3-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2.504GB12763.4-91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3.505GB12763.5-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声光要素调查3.006GB12763.6-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5.107GB12763.7-91海洋调查规范海洋调查资料处理6.008GB/T13909-92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13909-92今年九月份可印完发行,预订价为7.70元。

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
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国海管发[1991]195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1991.03.29
【实施日期】199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宾海洋局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
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1年3月29日国海管发(1991)195号)
各分局、海南省海洋局、厦门管区:
近几年来,随着海洋开发事业的兴起,我国沿海不断发生海洋损害事件。

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已影响和制约了某些海洋产业的发展。

另外,侵犯我国海洋权益,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海洋损害事件对海洋环境、生态和资源破坏的程度,以及侵权、违规行为的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深化海洋管理工作。

局决定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范围:辖区内陆源污染物、赤潮、海岸工程、海底电缆管道、船舶排污、
海洋油气开发、海洋倾废和其它海洋开发不当引起的各类海洋损害事件;外国船舶、平台、潜水器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各种违反我局主管的现行法规的行为。

二、调查统计内容: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肇事单位、信息来源、调查取证情况、损失情况和事件的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等。

三、要求:
1、所有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均应填写报表(见附件样式,由各单位自印)。

重大海洋损害事件及时报告并编写专题报告。

上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

2、从即日起,海洋损害事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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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海监督字[2009]24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9.02.13
【实施日期】2009.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监督字〔2009〕24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
为提高海洋倾废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特制定《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海洋倾废案件的证据质量,细化海洋倾废调查取证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和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国海监机构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时,适用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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