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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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保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和计划、财政、规划、土地、建设、拆迁开发、房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担任。

土地招标、拍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决定招标、拍卖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要点及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应当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等条件制定,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十日内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竞投者。少于三个竞投者的,本次邀请招标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改变出让方式。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公告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后十日内作出,并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相应公告。

邀请招标书可以更改或撤回。更改或撤回应当在邀请招标书发出后十日内书面告知被邀请人。

更改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的,其招标截止日应当顺延。

第十七条全部标书均不符合标的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对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优越,经出席开标的全体委员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发布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邀请招标书的日期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九条投标意向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收到投标申请书后,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于收到投标申请书后三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招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投标意向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通知书和招标文件后七日内组织投标人集中勘察招标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并应当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应当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四条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五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九条《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三十条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拍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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