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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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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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 控制、管理与协调
第一节 监理阶段的划分和主要的工作方法
阶段划分: 招投标阶段 设计阶段 施行阶段 验收阶段 质保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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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主要的内容与工作方法: 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本钱控制
附加的二控:信息平安控制与知识产权保护控 制 附加的一控:变更控制 两管:合同管理、信息〔文档〕管理 一协调: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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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培训的质量控制
• 审查培训方案 • 检查培训教材 • 协助用户方组织培训 • 对培训效果进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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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进度控制
〔一〕原那么与主要方法 原那么:
按合同进展; 在确保质量与平安的前提下,控制进度; 采取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那么 主要方法: 在全过程中采用动态与主动预控制的方法; 采用实际与方案比照,进展检查与评估 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利用管理技术:规划、控制与协调
进入下一步,即控制是同步、实时的。〔与审计的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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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的措施 • 现场督导 • 测试 • 质量签认 • 行使质量否决权 • 组织现场协调会 • 行使质量监视权,必要时可以下达停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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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统集成的质量控制
• 设计 • 外购设备的验收 • 软硬件的安装调试 • 系统验收 • 质保期效劳 • 三、应用软件质量控制 • 需求分析; • 设计; • 软件开发; • 软件测试 • 软件使用维护
• 分析那些品质更加重要•可靠性(Re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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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控制的原那么与措施
质量控制的原那么: 1、质量控制要以合同与验收标准为根据进展;〔即保证
满足对质量预定的要求,不是越高越好〕 2、事先确定预控制点,重点检查; 3、监视承建单位是否按该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来完成工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监理工程师要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为建设单位着想,保障其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工程施工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

第三,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措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完工。

最后,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报告记录,确保自己的工作得到证明和保障。

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监理工程师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将严重影响到监理工程师的求职和从业机会。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客观、独立,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完工。

希望监理工程师们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建筑工程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2002 年1 月18 日实行)1.0.1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编制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测试验收的监理工作。

1.0.3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 .0 .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1 .0 .6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允许,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份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者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份或者全部工程软件设备、硬件设备、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实现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依据

根据招标书对招标项目的描述,我方将把以下所列的标准、规范和文件作为我们的监理依据,它们包括:1. 现行国家、行业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管理暂行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6)《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设计指南》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2014年03月01日实施)8)《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84;9)《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方法》GA/T70-1994;10)《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6-88)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12)《电业安全工业规程》(DL-408-91)13)《建筑物防雷投计规范》GB50057-9414)《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GA267-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90\9216)《工业计算机监控系统抗干扰技术规范》CECS81-9617)《工业计算机监控系统抗干扰技术规范》CECS81-9618)《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1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20)《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2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22)《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2000);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6)2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2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CJ/T16-92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27)《工业企业通讯接地设计规范》GBJ7928)《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GA32929)《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GA4093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3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3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3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34)《工业计算机监控系统抗干扰技术规范》CECS813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GA21636)《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GA267-2000 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GB501692 .现行国务院、信产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连网管理暂行规定》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方案设计指南》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9)《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 T 19668);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11)《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1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规[2002]570 号;1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规[2003]142 号;14)《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3-2005);1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6-2005);16)《通信管道和光(电)缆通道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 5072-2005);17)《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5-2005);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YD 5124-2005);19)《电信专用房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YD5073-2005);3. 现行技术质量标准规范1)《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12504-90)2)《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8567-88)3)《SDH 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YD/T5024-2005)4)《同步数字系列光缆数字线路系统技术要求》(YD/T768-1995)5)《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076-2005)6)《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T 5040-2005)7)《基于SDH 的多业务传送节点技术要求》(YD/T 1238-2002)8)《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32-2005)9)《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YD/T 5037-2005)10)《光缆线路对地绝缘指标及测试方法》(YD/T 5012-2003)11)《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GB 21139-200712)《地形数据库与地名数据库接口技术规程》GB/T 17797-199913)《信息技术数据元的规范与标准化第1 部分:数据元的规范与标准化框架》GB/T 18391.1-200214)《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连远程数据库访问》GB/T 17533.1-199815)《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GB/T 8566-199516)《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200617)《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18)《信息技术软件工程术语》GB/T 11457-200619)《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200820)《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 14394-200821)《工业自动化系统与集成物理设备控制计算机数值控制器用的数据模型》GB/T 19903.1-20054 .监理服务依据及相关资料的说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项目有关的经批复的《****智能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系统初步设计报告》及以后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其他技术文件(可行性方案、招标文件、业务需求分析报告、总体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测试计划、验收计划、培训计划和其他实施计划)等。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

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

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 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 信息系统工程。 第九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 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 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工作。 第三章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八条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

FEB.10.2003 No.2
万方数据
系统设计技术
2003年2月10日第2期
坪如金融电肛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 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 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 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 程师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作。
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 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 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 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 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 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 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 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 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 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 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 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 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 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 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 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是甲方(业主)与乙方(监理单位)之间就特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所签订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核心部分:一、合同当事人信息包括甲方(业主)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联系方式;乙方(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以及联系方式。

二、工程项目概述详细描述信息系统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主要功能、预期目标及关键时间节点等。

三、监理范围与内容具体阐述乙方应提供的监理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合同管理、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等。

四、监理职责与权利明确乙方在监理过程中的职责,如监督施工质量、审核工程变更、协调各方沟通等,并赋予相应的权利,例如要求整改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等。

五、费用支付条款规定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其它相关财务处理细节。

六、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的责任及处理办法,包括违约金的设定、损害赔偿等。

七、争议解决设定争议发生时的解决途径,通常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八、其他条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终止条件等其他相关内容。

在编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语言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含糊不清导致日后纠纷。

- 合同内容要全面,覆盖所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展的因素。

- 保证合同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考虑实际操作性,确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可以实际执行。

通过以上要点的细致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法律文档,它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专业性,也关系到项目管理的严谨性和法律风险的控制。

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在签署合同之前都需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寻求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 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 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 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 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 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 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

目前,从事监理的人员对于标准的了解与掌握还有差距 ,这是由于人员来源不同所致; 在大学教育是几乎不涉及标准;原来做研发或销售的也 薄弱,只有原来做工程的,对于标准比较重视并熟悉。 解决的办法,一是补课,二是人员适当搭配。
在如下阶段中用标准更多,一是实施阶段,一是验收阶 段,要随时对照相应标准,进行检查。
❖ 需求分析; ❖ 设计; ❖ 软件开发; ❖ 软件测试 ❖ 软件使用维护
四、工程培训的质量控制
❖ 审查培训计划 ❖ 检查培训教材 ❖ 协助用户方组织培训 ❖ 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第三节进度控制
(一)原则与主要方法 原则:
❖ 按合同进行; ❖ 在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控制进度; ❖ 采取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
第七节 信息文档管理
❖ 监理信息及时存入计算机; ❖ 文档应做到:目录完整、层次清楚、结构严密、表格自动生成 ❖ 保存所有的文档、使之能随时调用; ❖ 监理项目通过验收后,监理文档的交付与归档; ❖ 注意保密文档的管理与控制使用
第八节 组织协调
主要的工作方式
监理例会;
定期召开的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有甲、乙方人员参加的会议 会议目的与内容为:检查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本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预
第七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 控制、管理与协调
第一节 监理阶段的划分和主要的工作方法
阶段划分:
招投标阶段 设计阶段 实施阶段 验收阶段 质保期阶段
(续上)
主要的内容与工作方法: 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控制
附加的二控:信息安全控制与知识产权保护控制 附加的一控:变更控制
两管:合同管理、信息(文档)管理 一协调:组织协调
计下期可能的进度及出现的问题、需研究的技术问题、需要几方协商解 决的问题及违约索赔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要参会各方签认,存档。

信部信[2002]570号

信部信[2002]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发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二)审批及管理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三)负责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四)监督并指导全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二)审批及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甲方(业主):[填写甲方名称]乙方(监理单位):[填写乙方名称]鉴于甲方拟进行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委托乙方对该信息系统工程进行专业监理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监理范围及内容1.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等各个阶段。

2. 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工程进度的控制,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二、监理责任1. 乙方应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监理团队,负责日常的监理工作。

2. 乙方应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 乙方应对监理工作成果负责,如因监理不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和支持。

2. 乙方有权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配合和条件。

3.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支付1. 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限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2. 如遇额外工作量或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双方应协商确定增加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监理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制定了以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一、监理资格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知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并取得相应的工程管理资格证书。

3. 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

二、监理工作职责1. 监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和投运等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3. 监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核实工程进度,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 监理人员应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评估,出具监理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三、监理工作流程1. 工程前期准备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编制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2. 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工程需要和相关标准。

3.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4. 验收阶段,监理人员应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意见。

5. 工程投运后,监理人员应进行工程保修期内的跟踪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四、监理报告和意见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详细记录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和意见。

2. 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进度偏差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措施。

3. 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评估结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改进建议。

五、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 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出现失职、玩忽职守等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工程监理责任制度

工程监理责任制度

工程监理责任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管理制度,制定本责任制度。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1.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保证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2. 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3.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确保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 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协调和验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5. 及时汇报监理工作进展情况,协助业主单位处理涉及工程的争议和纠纷。

6. 对违规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等情况,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

7. 对于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做好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8. 依法保护业主单位的利益,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9. 对监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认真履行,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 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术水平,保证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

3. 对工程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4. 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评审和施工方案的审核,确保工程建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及时更新监理资料和报表,保证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配合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和审核。

8. 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9. 对监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认真履行,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监理工作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 仔细评估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认证结果。

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认证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四)负责省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条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第三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师第五条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高级项目管理师、中级监理工程师、初级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与法规标准xx年xx月xx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概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和职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制度保障•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概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目的是通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落实,保证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按照预期的目标和质量要求完成,实现信息系统工程的顺利上线和稳定运行。

服务性监理单位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智力服务的机构,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帮助建设单位解决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科学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制定合理的监理方案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规范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证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独立性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无利益关系,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依据事实做出客观、科学的决策。

对承建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和计划进度进行,防止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监督作用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控制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管理作用在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起到沟通协调作用,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协调作用监督承建单位落实项目计划和方案,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质量要求,保证项目的成功上线和稳定运行。

落实作用0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

标准规范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监理师资格认证考试指南》等。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一、监理方案的制定依据及目的1.1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标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规范》等行业规范标准。

1.2 目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的制定旨在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证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二、监理方案的基本内容2.1 监理组织(1)组建监理小组,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

(2)建立监理工作汇报机制,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2.2 监理程序(1)初步监理准备。

包括收集工程资料、审核设计文件、了解工程进度等。

(2)进场监理。

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3)工程竣工验收。

对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安全等进行验收,并出具监理报告。

2.3 监理内容(1)质量监理。

包括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施工方提出的质量改进建议。

(2)安全监理。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进度监理。

监督施工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进度滞后的问题。

2.4 监理要求(1)监理人员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2)监理人员要加强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问题。

(3)监理机构要定期进行内部考核评估,不断提升监理水平。

三、监理方案的实施步骤3.1 确定监理计划。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施工进度,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安排。

3.2 确保监理资格。

监理人员需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3 建立监理档案。

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及时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3.4 加强监理沟通。

监理人员需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问题。

3.5 定期汇报监理情况。

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监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监理方案的风险管理4.1 风险识别。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化工程监理暂行规定570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1 引言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文)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制定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期间有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监理公司相继成立,还有不少原来从事信息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的企业转而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大家都看好信息系统监理这个市场。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理念被社会认知的程度570号文明确地规定,以下工程必须实施监理:1)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2)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3)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4)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在2003年1月3日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中规定:“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承建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可见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看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国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目标(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应该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已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和接纳。

在我公司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的前期,往往是我们打听到某地或某部门有较大型信息系统工程正在建设或拟要建设时,派人向有关人员介绍监理的职能和引入监理的好处等。

很多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理念都充满兴趣并认为是一件很好的新生事物,可以降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风险,在投资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都乐意引入信息工程监理。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乙方(监理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监理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1.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实施、运行等阶段。

1.2 监理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第二条监理目标和标准2.1 乙方应确保信息系统工程按照甲方要求的高质量、高可靠性、高安全性、高稳定性、高可扩展性完成。

2.2 乙方应确保信息系统工程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和预算完成。

2.3 乙方应确保信息系统工程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监理期限和费用3.1 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信息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监理费用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监理人员费用、监理工具和软件费用、差旅费用等。

3.3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4.1 乙方应指派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丰富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团队,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

4.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3 乙方应按照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报告。

4.4 乙方应确保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甲方义务5.1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监理费用。

5.2 甲方应配合乙方的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和场地。

5.3 甲方应对乙方监理人员的工作成果给予合理的评价。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未按照约定完成监理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监理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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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监理职业责任和非职业责任两大类。其中职业责任是由于监理行业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行业工作特殊性所独有的属性,一般是指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非故意违约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非职业责任则与监理行业工作性质和特点无关,它主要是由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本身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包括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1)超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2)转让监理业务;
(3)伪造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4)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5)无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如果有“伪造、转让、出卖监理资质证书,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的行为,则不必非要导致任何后果。
2. 投保人的服务场所所在地。投保人从事监理服务的所在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服务的费率也会有所区别。
3. 投保人所属工作单位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其监理人员的责任分担不同等。
工期顺延及索赔(案例)
业主与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则人工窝工费和机械的停工费可按工日费和台班费的50%结算支付。业主还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合同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签证、批准5天以内的工期延期和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费用索赔。工程按下列网络计划进行。其关键线路为A-E-H-I-J。在计划招待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一些情况,影响一些工作暂时停工。(同一工作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停工时间都不在同一时间)
3. 刑事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而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其次,在客观方面,必须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如果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工程承包人如何施工而造成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信息系统工程、网络系统、设备材料、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按照合格验收签认的,并谋取非法利益,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上述行为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上述行为造成工程实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那么直接责任人员将构成过失犯罪,其行为属于从属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答案】
1. 关于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
(1) 工期顺延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给予补偿;
①因业主原因:E工作补偿3天,H工作补偿3天,G工作补偿2天;
②因业主要求变更设计:F工作补偿3天;
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影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保险费率究竟为多少,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在考虑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前提下,主要因素有:
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业的特殊性。不同类型的职业在赔款额度上可能相差很大,监理承担的风险责任较大,但这种职业责任真正变成索赔的概率较小。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 符长青博士
监理工程师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信息工程实施监理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是国家实行信息化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监理单位作为信息化建设的三个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业主)、承建单位一起共同担负起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重任。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以合同为纽带,以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项目建设文件为依据,独立、公正地开展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谨慎而勤勉的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应尽的义务,而一旦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发生事故,也要被追究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指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而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民事责任导致了建设方(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
职业责任保险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了一条安全而经济的途径,来转移由于民事责任给建设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
H工序搅拌机 3台班×70元/台班=210元
合计机械设备窝工费 1910元
(2) 人工窝工费
E工序 5天×30人×28元/工日=4200元
F工序 4天×35人×28元/工日=3920元
G工序 4天×15人×28元/工日=1680元
法律责任分析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是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权限,在这个权限的范围内对承包单位执行监理职责。
1. 质量控制方面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是由系统集成商直接负责的,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等依据,或者未尽监理合同义务实施监督管理而造成工程质量失控的,应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无关,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5. 监理人员个人
如果监理单位受到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给予经济赔偿,相应直接责任人也应当得到处罚。如果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承担其刑事责任或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除行政上采取措施外,在经济上可以处以单位赔偿损失额的5%~20%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应一律追究其责任,以增强工作责任心与使命感。(本文作者系深圳市坚地信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H工序 3天×35人×28元/工日=2940元
I工序 1天×20人×28元/工日=560元
合计人工窝工费 13300元
(3) 间接费增加 (1910+13300)×16%=2433.6元
(4) 利润损失 (1910+13300+2433.6)×5%=882.18元
1. 民事责任(职业责任)
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承包合同目标承担实施义务,它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管理、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界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因素包括三方面:
(1)监理单位存在过错;
(2)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 进度控制方面
监理单位在工程进度控制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单位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建设单位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停工5天,F停工4天,G停工4天,H停工3天,I停工1天,总计要求工期顺延17天。
2. 经济损失索赔
(1) 机械设备窝工费
E工序吊车 (3+2)台班×240元/台班=1200元
F工序搅拌机 (3+1)台班×70元/台班=280元
G工序小型机械 (2+2)台班×55元/台班=220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以监理工程师所属的监理机构名义购买,也可以以监理工程师自身的名义购买。由于我国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担负有相当重要的责任,因此,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购买较为合适。这种保险购买方式的特点是:除了投保人自身外(即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还应包括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服务的其他有关人员,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的疏忽行为。其他监理人员在从事监理工作时发生了疏忽,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未能发现这种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本应该发现的疏忽,这应该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一种疏忽,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26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税金)”。
2. 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自身必须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
总计经济索赔额 1910+13300+2433.6+882.18=18525.78元
【问题】
1. 施工单位索赔申请书提出的工序顺延时间、停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和单价的数据等,经审查后均真实。监理工程师对所附各项工期顺延、经济索赔要求,如何确定认可?为什么?
2. 监理工程师对认可的工期顺延和经济索赔金如何处理?为什么?
1. 因业主不能及时供应材料,使E延误3天,G延误2天,H延误3天。
2. 因机械发生故障检修,使E延误2天,G延误2天。
3. 因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使F延误3天。
4. 因公网停电,使F延误1天,I延误1天。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报告,并附有有关资料、证据和下列要求:
如果监理单位所批准的承包单位的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因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者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3. 投资控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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