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公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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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渝交委路[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重庆高发公司,重庆交旅集团,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市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公路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8•【字号】渝交委路〔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1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造价站,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1月8日重庆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承担。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其设置的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二)负责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三)发布本市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四)承担市交委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七)承担市交委交办的其他造价管理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渝交委港〔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委质监站,港务物流集团,航发司,有关单位:针对近年来我市水运工程项目在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根据交通运输部现行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结合交通系统内质量管理和质量通病防治的先进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以下措施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地标准化建设(一)市重点港口和航运枢纽建设项目应全面开展工地建设标准化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我市高速公路工地建设标准化相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统一的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

(二)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驻地、工地试验室、拌和站、预制场、钢筋加工场、场内施工道路等建设的具体规定。

各施工合同段必须实行“三集中”管理,即混凝土(砂浆)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

其中,钢筋加工场必须配置数控钢筋弯曲机、数控弯箍机等钢筋加工设备,实现集中加工,统一配送。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制定的工地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各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合同段禁止开工。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一)钢筋安装应采取定位架、劲性骨架等临时定位措施,保证钢筋位置准确。

(二)同一构件直径25mm及以上Ⅱ级钢筋的连接必须采用镦粗直螺纹或滚轧直螺纹等机械连接接头,不得采用焊接连接。

(三)钢筋保护层必须使用定型模具生产的混凝土垫块,其强度不得低于结构混凝土强度,禁止使用砂浆垫块或塑料垫块。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委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质监站”)具体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实际,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二)指导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对下列重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运建设项目;2.市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和独立特大桥、独立长和特长隧道等公路建设项目;3.市审批的航电枢纽、港口码头、航道整治等水运建设项目;4.市交委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四)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对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五)参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六)实施全市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实施二级及以下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79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2〕3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实体质量,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的有关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推行施工标准化。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实行混凝土集中拌和、钢筋集中加工和构件集中预制的“三集中”管理。

混凝土拌和场混凝土的配料必须采用自动计量装置;桥梁工程钢筋必须采用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弯箍机等智能化加工设备进行加工;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预制构件必须建立预制场进行集中预制。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化工地建设验收标准和要求,组织对各施工单位“三集中”生产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相关单项工程严禁开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1〕1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为预防公路水运工程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编制、计算、复核人员签字,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承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为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依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指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能够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开展,也能够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原那么上应严格按照本细那么所规定的抽检指标、抽检频率、抽检方法、评定标准和统计方法进行,对已完工的分部工程不再进行重复抽检。

第二章抽检指标第五条抽检指标应综合考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方法»及日常监督工作需要抽检的参数,要紧包括:〔一〕桥梁工程:上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爱护层厚度、要紧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下部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爱护层厚度、要紧受力钢筋间距、构件几何尺寸、竖直度;桥面系混凝土防撞护栏混凝土强度、混凝土防撞护栏断面尺寸、路缘石高度。

〔二〕隧道工程:超欠挖、锚杆间距、锚杆拉拔力、钢支撑安装间距、喷射混凝土厚度、喷射混凝土表面平坦度、二衬混凝土厚度、二衬混凝土强度、二衬主筋间距、二衬大面平坦度。

〔三〕路基工程:边坡坡度;压实度、弯沉;排水工程断面尺寸、铺砌厚度;涵洞工程混凝土强度、结构尺寸;支挡工程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

〔四〕路面工程:〔底〕基层厚度、〔底〕基层整体性;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沥青含量、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强度。

〔五〕交安工程:波形梁钢护栏梁板基底板厚度、护栏立柱壁厚度、横梁中心高度、立柱埋入深度;道路交通标志底板厚度、标志底板净空、立柱竖直度、逆反射系数;道路交通标线厚度、逆反射系数;混凝土护栏混凝土强度、轴向横向偏位;隔离栅镀〔涂〕层厚度、网面平坦度、立柱埋深、混凝土强度;防眩设施安装高度、顺直度;突起路标损坏及脱落个数、横向偏位。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 号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 号

渝交委路〔2012〕32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造价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对已受理申请和已审批尚未执行结束的设计变更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主题词: 交通公路变更办法通知附件: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及重庆市公路局(简称“市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

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实行设计变更报表制度。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具体工作。

重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实施细则(13.12)

重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实施细则(13.12)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为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质量,做好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第1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和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局”)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其相关工作职责如下:(一)发布等级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定期监督检查通知;(二)组织等级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三)组织对等级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开展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进行评判;市交委质监局成立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办公室。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伯奎、江绍辉副组长:程德宏、王兵、沈小俊、樊德、谢宁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人:王兵成员:宋涛、李晓筝、雷雅淇市交委质监局从重庆市试验检测专家库中抽取部份专家(或者聘请交通运输部质监局以及其他省站检测专家)共同组成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工作检查组。

监督检查组受市交委质监局委派,主要对各等级检测机构及各在建项目工地试验室人员在岗及变更情况、场地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配臵、检测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外委试验管理等进行检查,并结合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专家组向市交委质监局提交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市交委质监局根据各专家组提交的监督检查结论意见书进行组织讨论,形成监督检查情况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要求尽快建立公路水运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要求尽快建立公路水运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要求尽快建立公
路水运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渝交质监[2012]14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要求尽快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的通知
(渝交质监〔2012〕1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按新的规定开展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及业绩登记工作。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我局于2012年5月18日组织各区县质监机构、各建设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对办法进行了宣贯,2012年7月10日,市交委转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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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渝交委路[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重庆高发公司、重庆航发公司、港务集团、重庆交旅集团、市公路局、委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坚决纠正和查处“试验数据造假”的行为,树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试验检测工作行业风气,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的试验检测市场,交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以保证数据真实性为重点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交质监发〔2007〕183号),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试验检测工作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和评定的基础,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试验检测工作也得到很大发展,检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检测技术不断进步,检测水平不断提高,检测队伍不断壮大,为促进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当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现状与交通建设提出的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比,还不同程度存在对试验工作重视不够,试验检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试验检测活动不十分规范,一些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正文)2015.10.23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正文)2015.10.23
第七条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八条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防火防爆
GS-010
隧道内土工布、防水板等易燃材料存在火灾隐患
火灾,爆炸
JTG F90-9.1.17;104号文件
GS-011
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备注:1.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
2.JTG/T F5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GQ-002
桥墩施工未搭设施工作业平台
JTG F90-8.9.2
梁板施工
GQ-003
梁板安装未采取防倾覆措施
JTG F90-8.11.3
拱桥施工
GQ-004
拱架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不符合规范
JTG F90-8.12.2;JTG/T F50-15.2.2、15.2.3、15.3
隧道工程
洞口边、仰坡施工
GS-001
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边、仰坡开挖未施做排水系统
坍塌
JTG F90-9.2.5;
JTG/ F60-(5.1.1、5.1.4、5.1.7);JTG/T F60-5.1.3
GS-002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更新时间:2009-11-13 作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

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4〕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高速集团、航发司:《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3号)。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2.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附件1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二)组织协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从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信用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三)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行业阶段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期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发布安全生产动态信息,协调管理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渝交委路〔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7〕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8月16日经第6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8月23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6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具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认定,从业单位或者从业人员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在其政府网站设置信用专栏,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简称市交委质监局)具体负责市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港航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以适应我市水运建设发展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及其配套设施、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做好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和经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同时,负责施工图由其审批的市级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建设行业管理。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2•【字号】渝文备〔2018〕1324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查分类和内容第三章督查程序和要求第四章督查结果处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区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区县(自治县)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细化指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组织的对本市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接监管的公路水运项目所开展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通过开展质量安全督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四条督查依据:(一)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行业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第五条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委质监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督查工作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委质监局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意见署名并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9•【字号】渝文备〔2018〕1133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第7次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8年9月9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实效,根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暂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挂牌督办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简称委质监局)负责督办直接安全监管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督办本地区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督查、巡视等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据《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辨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于问题单一、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已完成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可不进行挂牌督办,需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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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持证
考核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渝交质监[2015]1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关于举办2015年第二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持证考核培训的通知
渝交质监[2015]123号
为了更好的服务于交通建设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交委质监局)将分别在2015年8月25日-28日和11月17日-20日组织2015年第二期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和持证考核培训。

按照《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渝交委安[2013]5号)有关规定,凡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均可申请报名参加考核
及延期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申请资料审查时间:2015年7月20日~8月7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2.报名申请资料审查地点:市交委质监局安全监督处(南岸区南坪南兴路58号401
室);
3.联系人:汤老师,电话62806031。

(二)计划培训时间及地点
1.报到时间:2015年8月25日下午2:30~6:00;
2.培训及考试时间:8月26日~28日;
3.培训地点:重庆蓝箭宾馆(江北区大石坝红石路318号);
4.联系人:雷老师,电话89183090。

二、持证考核培训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申请资料审查时间:2015年10月1日~30日(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
2.报名申请资料审查地点:市交委质监局安全监督处(南岸区南坪南兴路58号401
室);
3.联系人:汤老师,电话62806031。

(二)计划培训时间及地点
1.培训报到时间:2015年11月17日下午2:30~6:00;
2.培训及考试时间: 11月18日~20日;
3.培训地点:重庆蓝箭宾馆(江北区大石坝红石路318号);
4.联系人:雷老师,电话89183090。

三、培训及食宿费用
学员报到时由企业统一缴纳培训费,食宿自理。

四、申请资料提交要求
施工企业在报名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一)继续教育培训:
(1)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2)个人延期申请表、延期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1、2);
(3)个人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考核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5)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持证考核培训:
(1)企业出具的持证考核申请函;
(2)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资质(含有公路水运工程)复印件;个人考核申请表、考核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3、4);
(3)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或职称证等复印件,另附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2张(培训报到时提交2张照片);
(5)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附件1:个人延期申请表
附件2:延期申请汇总表
附件3:个人考核申请表
附件4:考核申请汇总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2015年7月10日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个人延期申请表
性别
职务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交安 ( )
发证时间
近3年承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名称
担任职务 起止时间
网上执业记录是
否一致
近3年每年参加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情况
培训机构
培训时间 主要内容
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情况
本人近3年所参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过 起(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人对本次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企业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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