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原因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目前我国这一群体有4亿人,未成年人是人类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人类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与吸毒并列为“三大公害”,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到一代人的成长,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在日本14岁-----20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占全国青少年的1.36 %,英国为3%,美国为5%,在我国情况也不容乐观,近年来的刑事作案人员中,14岁至25岁的青少年占60%以上,尤为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犯罪青少年中,14岁至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逐年递增,未成年人犯罪祸及社会,祸及我们的未来,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更有效地防治青少年犯罪,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犯罪主体要件特点

(一)犯罪成员呈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与六七十年代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初犯年龄由原来的17、18岁下降到了11、12岁,现在不少未成年人在11、12岁时就开始小偷小摸了,十三四岁时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等到十五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时,已成为犯罪的高峰期了

(二)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在低龄化的犯罪趋势下,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化素质的低下,使他们缺少起码的鉴别能力,易受到诱导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竟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没有与未成年人相适应的文化,就很难找到职业,没有职业,就没有收入,为了生活,为了消费,在正道走不通的情况下,他们往往走上歧途,走向犯罪之路。

(三)犯罪呈上升趋势

社会的进步和女性的解放,使得女性参与社会活动越来越多,女性犯罪也随之呈上升趋势,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很多,远不止以上所列的几点,医生给病人治病需要了解病情特征,目的是治病救人,我认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目的是对症下药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二、犯罪的形式特点

(一)团伙犯罪和流窜作案现象严重

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小、能力差、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犯罪时乐于结伴,离家出走的他们在没有生活基础与能力的前提下,境况会很容易变得困顿,因而被不良因素吸引,异地犯案成为流窜犯。从某市公安机关侦破的团伙案件来看,在由582人组成的129个团伙犯罪案件中,有流氓团伙14个99人,盗窃团伙49个235人,抢劫团伙42个166人,诈骗团伙14个35人,其他团伙10个41人,在这些团伙成员中,未成年人占60.8 %。由于团伙犯罪参与人数多,作案频率高,活动范围广,所以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可等闲视之的消极面,根据调查,在青少年犯罪中约有70% 是结成团伙犯罪的。未成年人流窜作案这一现象多与家庭背景有关,如未成年人李某其父母长期不和,吵打不断,孩子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李某不堪忍受这样的家庭环境,小小年纪离家出走与同样流浪社会的一群小孩混在一起开始偷抢,为了逃避追捕,他们往往在一个地方作几次案后,就转移到其他地方再作案,直至被抓捕归案。

(二)由偶发性向连续性发展

未成年人在进行某一种违法犯罪时,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所以作案过程偶发性强,但是当这种偶发性的违法犯罪得逞后,他们的心理会得到一种无形的兴奋和满足,这种畸形的体验和满足以促使他们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犯罪活动。随着违法经验的积累和侥

幸心理的存在,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地去犯罪。

三、犯罪手段向成人化高智能化发展的特点

早先的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局限于小偷小摸,但随着未成年人在成人化社会中的高度融合,未成年人犯罪向成人化、智能化犯罪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且作案手段也日益成熟,出乎我们的想像。当前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特别是电脑的普及,使一些对新事物接受能力较强的未成年人利用先进的技术实施犯罪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了。

四、犯罪的目的特点

80年代初,青少年作案时往往带有随意性和激发性,一般事前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目标和行动方向,而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和动机日趋明确,且集中趋向财产型犯罪,据山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1998年对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1993年到1996年该省未成年人犯罪共有4096名,涉及到6种犯罪类型,侵犯财产犯罪占总数的74.3 % 。

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对策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当然有多种多样,从国内外实践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但具有可能性,而且完全具有可行性,是对付和战胜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佳选择途径①。

一、进一步健全青少年适用法律的特殊条款规定。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弱势之位,一方面他们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的主要参照物是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不够。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累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并不否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的情况下,刑法对累犯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便与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形成了实际的逆向情节冲突,也与刑法所体现的保证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整体保护不仅反映在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犯罪,以及利用未成年人犯罪者应从重处罚。而且还反映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时所给予的从宽处罚。因此,现行刑法不排斥未成年人累犯,在立法逻辑上是不妥的。

由于未成年人辩别是非,预见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或欠缺,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犯罪的未成年人,未必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这就不一定要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累犯的本质特征是人身危险性,而一个可塑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不必然地是其本人的价值取向所致。基于此,对未成年人规定不构成累犯,非但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和从宽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精神相吻合,而且与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特征无矛盾。

有关于此的域外立法例表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作为一项原则,已经为许多国家实际采纳,且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此种保护未成年人累犯例外情况,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前罪发生时犯罪人未成年的,不构成累犯。如俄罗斯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个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实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86条规定的程度被撤销时,应认定累犯时不得计算在内2”。二是无论前后罪发生于何时,未成年人根本不构成累犯。如埃及刑法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3。相比较而言,前述第一种立法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因而更为可取。

鉴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将未成年人排除于累犯制度的范围之外,从而,使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整体精神得以全面、充分的实现。

累犯不适应未成年人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人再犯罪,最大程度地避免犯罪的未成年人仇视社会,仇视法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