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电子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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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渝卫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各委属(代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权力配置情况和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将编制的《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各区县结合本地区权责分配实际,对《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明确区县、乡镇两级的公开职责,编制本区县、乡镇两级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按程序报本区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9月15日前将标准目录和审核意见报我委复核。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698号,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指引》),结合市、区县、乡镇三级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本标准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健康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部署,落实《国家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相关信息,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更加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获得便捷服务,提升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医院公文的写作格式

医院公文的写作格式

医院公文的写作格式
医院公文的写作格式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发文单位:在纸张的左上角写明发文单位的名称,如:“XX 医院”。

2. 发文日期:在发文单位下方写明发文日期,按照年、月、日的格式排列,如:“20XX年XX月XX日”。

3. 发文字号:在发文日期下方写明发文字号,如:“XX医院
办公室通知(20XX)第XX号”。

4. 正文内容:正文内容应在发文字号下方开始,注意避免使用与标题相同的文字。

5. 签署人和职务:在正文内容结束处的右下角,标明发文人的姓名和职务,如:“XX医院办公室主任:XXX”。

6. 印章:公文末尾留出适当的空白处,以方便盖上公章和手签。

注意事项:
- 公文在格式方面应保持整齐、规范,每个部分之间应有合适
的间距。

- 正文内容应简明扼要、表达准确,注意使用公文常用词语,
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 除非特殊情况,公文一般不使用个人名字,而使用单位名称
或职务进行代表。

- 根据需要,公文可以加入抄送单位、承办单位等相关内容。

最后,写作公文时应注意用词规范、语言简练,并尽量避免冗长、废话或情绪化的表达,以确保公文的形式和内容都能够给人以严肃和专业的感觉。

重庆市卫生局电子公文

重庆市卫生局电子公文

重庆市卫生局电子公文渝卫国合〔2009〕10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LPT)是为全国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和选拔中日笹川医学奖学金人员提供的外语水平测试。

该考试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实施;重庆考区的工作由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实施。

现将2009年LPT考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中日笹川医学奖学金报考条件收件人: 2009年3月日(电子公文专用章)1.年龄:考生年龄不得超过34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专业:医学所有专业。

重点是口腔、护理、医药、预防专业等。

3.工作年限:中专、大专毕业的工作年限不得少于6年;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年限不得少于4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博士生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测试报考条件由参加测试的单位制定。

二、报考范围(一)中日笹川医学奖学金报考范围卫生系统(含解放军系统、药监局系统、中医系统)所有单位,包括医学院校、医疗卫生行业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外语水平测试的报考范围由参加测试的单位制定。

三、考试语种英语、日语。

四、网上报名(一)报名时间:2009年4月1-1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方式:2009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国家医学考试网()、重庆卫生人才网()五、现场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4月10—23日(二)资格审查地点: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重庆市北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2楼)(三)审查材料:报考人员提供《2009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报名表》(网上打印、单位盖章)1张、1寸免冠照片两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交纳报名及考试费用460元。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江津区中心医院冠心病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江津区中心医院冠心病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江津区中心医院冠心病、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试运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办医发[201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江津区中心医院冠心病、起搏器介入诊疗
技术试运行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5〕5号)
江津区卫生计生委: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委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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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主题词表

公文主题词表

重庆市卫生局电子公文 渝卫办〔2004〕22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部队重庆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现将《重庆市卫生局公文主题词表(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件人: 2004年9月 日(电子公文专用章)重庆市卫生局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使用说明为适应办公现代化的要求,加强公文规范化管理,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根据市委、市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特编制《重庆市卫生局公文主题词表》。

一、适用范围(一)重庆市卫生局下发的公文。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军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部队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上报市卫生局的公文。

二、体系结构 本词表共由20类主题词组成,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如“办公室工作、医政管理、干部保健”等,“一般用语、文种、会议”除外。

第二层是类属词,即反应公文主要内容的主题词,如“文秘工作、医疗服务、干部体检”等。

 三、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

主题词标在文件版记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

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

如《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先标类别词“疾病控制”,再标类属词“艾滋病”,最后标上“通知”。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

 (四)根据公文内容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以便区别。

 四、词表管理 (一)本表由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结果的通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江津府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考核结果的通报江津府办〔2015〕9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江津区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江津府办发〔2015〕52号)要求,近期,区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两个单元32个镇街及工业园7-8月的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检查的总体情况从全区面上来看,自区委区政府今年7月1日召开全区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动员大会以来,各镇街、工业园高度重视、积极行动,结合实际、增添措施,扎实推进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有力促进全区城镇环境卫生取得明显变化,取得了初步成效。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城镇环境面貌明显改善。

公路沿线两侧基本无积存暴露垃圾,江河、水库、水渠、水塘等主要水体基本做到无垃圾污物漂浮,水边岸边无倾倒丢弃垃圾,主次干道基本做到了无暴露垃圾、无违章搭建、无占道经营现象,街道干净、立面清爽。

环境改观较大的镇街主要有双福街道、油溪镇、塘河镇、夏坝镇、广兴镇、支坪镇、石门镇、朱杨镇、四屏镇等。

(二)社会环境氛围更趋良好。

多数镇街、工业园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横幅、海报等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城镇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健康卫生知识,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营造了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树形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各镇街、工业园针对市政基础设施等硬件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购置了垃圾收集容器及果皮箱,添置了垃圾运输机动车,新建或改建了部分公厕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江津府发〔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5〕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38号)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爱卫组织在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卫生创建、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当前,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型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越来越高。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群众健康意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各类疾病,降低社会和群众医疗负担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一五七六”发展思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各镇街和区级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抓好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区城乡环境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明显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重庆公文格式要求及字体

重庆公文格式要求及字体

重庆公文格式要求及字体一、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标题的字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但不宜超过20个字,并按照“发文机关+关于+事由+的+文种”的顺序排列。

二、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应当准确、简明、条理清晰地阐述发文机关的意图。

正文中的文字、数字、标点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和公文格式要求。

1.正文中一级标题的字体为黑体字或加粗黑体字,二级标题的字体为楷体字或加粗楷体字。

一级标题应单独成行,二级标题应空两个字距。

2.公文中的数字、日期等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如:1 993年8月28日应写成1993年8月28日;2007年应写成2007年;5月1日应写成5月1日。

3.公文中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4.公文中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5号)要求”不应写成“根据国办发〔2013〕25号文件的要求”。

5.公文中不得随意使用省略号。

如:“为了……特制定本办法”应写成“为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6.公文中应当使用中文标点符号,如逗号、句号、分号、冒号、引号等。

逗号、句号、分号、冒号不能放在行首。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半部分不能放在行尾,后半部分不能放在行首。

7.公文中的层次序数应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其中,第一层与第二层中间空两个字距,第二层与第三层中间空一个字距,第三层与第四层中间空两个字距。

三、附件附件是公文的附属部分,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名称。

如果附件不止一个,则应按照顺序号全部标注附件名称。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写明“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5.15•【字号】渝卫党[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党〔2011〕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党委,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全国及我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切实加强我局的党务公开工作,为建设“健康重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将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李何殊联系电话:67706695 67706766(传真)电子邮箱:****************中共重庆市卫生局党组2011年5月15日重庆市卫生局党务公开实施方案为认真抓好全市卫生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切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重庆”建设提供政治保障,根据《重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重庆市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编制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党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党务公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建设“健康重庆”,推进医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09
•【字号】江津府办发〔2021〕147号
•【施行日期】2021.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创建“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53号)要求,全面推进“减证便民”、最终实现“无证利民”,全力建设“无证明城市”。

区政务服务办、区司法局组织区级部门梳理形成了《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完善巩固“无证明城市”创建的工作成果,第二批事项清单将同步在江津区“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上线运行,要持续推进办理材料的告知承诺、信息共享、部门核验等方式的“无证明”办理,强化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协作,规范工作规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对公布的清单,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江津区证明事项“无证明”办理清单(第二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江津府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江津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9日江津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江津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能力建设(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坚决扛起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药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并按要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完善监管体系。

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药品安全治理网络,强化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加大区食药安办统筹协调药品安全工作力度,强化药品安全多部门协同治理。

坚持药品安全工作“一盘棋”,加强交流协作,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左右衔接、周边联通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三)夯实基层基础。

统筹资源,充分保障药品监管所需人员、经费、装备等,完善支持药品监管工作机制,保持监管队伍相对稳定。

继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好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作用。

开展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水平。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渝文备〔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日重庆市江津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健全我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重庆市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强化公立医院引领带动作用,完善多元办医格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增进人民健康福祉,增强群众改革获得感。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渝卫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机关各处室,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8〕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并经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8〕5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客观、全面、真实记录整个执法行为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27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江津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预防接种管理,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0-6岁儿童。

第三条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凭接种证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四条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实行卡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及时接种或补种疫苗。

第五条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任何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

接种单位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收集、管理流动儿童信息。

区疾控中心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江津府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9日江津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以公立医院改革为抓手,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狠抓政策落实,注重改革效果,努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

一、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全面推开公立医院改革。

按照重庆市统一部署,2017年9月9日0时,全区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和药事服务费,执行新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和医保报销政策。

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推动新旧运行机制平稳转换。

(牵头部门:区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教委、区经信委)(二)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制定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公立医院管理责任清单,不断完善管理政策措施。

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履行办医职能,推动政府由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办[2009]66号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办[2009]66号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办〔2009〕66号)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1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主要内容(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即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成员分工明确等开展卫生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即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卫生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即单位网站建设情况以及其他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卫生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信息公开工作专项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市卫生局卫生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江津府办发〔2014〕82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4〕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类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文不规范。

主送单位错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主送单位错用为区政府办公室;文种使用错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部分请示类公文为“一文多项请示内容”,不符合“一事一请”的要求;公文直报区领导,将应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直接报送区领导同志个人;多头行文,部分单位存在一文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越级行文,部分部门所属单位未经直管部门同意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等。

二是制作不规范。

公文要素不齐全,如电子公文缺少红头,请示公文缺少签发人、附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公文要素;部分公文格式不规范,如电子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使用错误,向区政府行文时,仍按老式排版格式在发文机关标识上加“文件”二字;磁盘文件名称保存不规范,未按“公文字号+标题”式样保存,另有磁盘文件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情况等,严重影响办文效率。

三是报送方式不规范。

未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报文,发文时未正确选择公文字号,时有多次发送同一文件情况。

四是办理反馈不及时。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办和交办的公文、区领导明确批示给相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公文,部分单位下载不及时,反馈落实办理情况的时间拖延较长。

为进一步维护公文权威性、严肃性、严谨性,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将公文报送有关规范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报文方式各单位报区政府的公文,原则上均通过江津区电子政务内网进行报送。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江津府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3〕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15日江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三条办理审查建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四条申请人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一)制定主体不合法的;(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四)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八)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九)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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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电子公文津卫医〔2011〕98号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区管医疗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卫医〔2011〕1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我局将与区级医疗机构签订《重庆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附件1),区级医疗机构要与临床科室分别签订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

二、开展自查,掌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各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分析抗菌药物使用趋势,对抗菌药物异常使用情况及时在院内公布并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要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全院公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和后10名的医师。

三、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购用管理医疗机构要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

要明确每一位临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明确并严格执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程序。

要按照卫生部要求,对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进行全面梳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购用管理规定。

四、开展督查,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情况我局将对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使用问题的医师和医疗机构,要按照《2011年江津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严肃查处。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督查标准》(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进展。

附件:1. 重庆市江津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2. 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督查标准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卫生药物整治通知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办公室2011年8月13日印发附件1:重庆市江津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区卫生局与区级各医疗机构签订本责任状。

1.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

各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院长为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

院长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2.制订切实可行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进度安排、部门分工和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3. 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持体系。

医疗机构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4.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

明确每一位临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明确并严格执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程序。

5. 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按照卫生部“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的规定,确定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报区卫生局备案。

6. 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40DDD以下;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7. 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专项处方点评制度。

医务科组织药学、临床医学、临床检验、感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

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8.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

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落实专人,按照要求向国家及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国家及市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区卫生局将依据责任书完成情况对医院进行考核,对未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和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医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

区卫生局、医院各存一份。

重庆市江津区卫生局区级医疗机构:(公章)(公章)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重庆市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督查标准项目目标内容分值考评标准组织领导10 分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院长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2分1、医院成立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1分),医务、药学、护理、医院感染、检验、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1分)。

2分2、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签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责任状。

(未签订不得分)2分3、院长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1分),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1分)。

建立健全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各级管理组织职能明确,协作机制健全2分1、医院成立临床药事管理组织(1分),制定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定期评估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合理用药(1分)。

2分2、临床科室成立科室主任为组长的合理用药管理小组(1分),负责本科室合理用药的管理、指导工作(1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

规章制度15 分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2分1、制定专项整治活动方案(1分),有整治目标、整治事项及具体的时间进度表(1分)。

1分2、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职能科室,确定责任人(1分,未明确责任不得分)。

2分3、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科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医师晋升、评先、评优重要指标,实行责任追究制(2分)。

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各项规章制度3分1、制定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分),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1分)。

3分2、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1分)并实行动态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取得、限制和取消有明确规定(2分)。

1分3、建立处方点评制度(2分)。

1分4、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2分)。

1分5、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奖惩制度(2分)。

1分6、建立完善其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制度。

专项整治活动开人员培训6分对医务人员进行活动方案、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培训3分,考核3分)。

基本情况调查3分对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2分),并及时报送信息至卫生行政部门(1分)。

处方点评4分1、每月点评不少于25%的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医嘱(2分),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2分)。

2分2、每月对抗生素合理应用的前10名和后10名医师进行院内公示。

(未公示不得分)4分3、对本院不合理用药情况及时干预(2分)和全院通报(2分)。

分级管理6分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制度(4分),对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医师予以限制抗菌药物处方权和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处理(2分)。

临床应用指标4分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超过60%扣2分,每超过5%扣0.5分,扣完为止)。

4分2、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超过20%扣2展情况75 分分,每超过5%扣0.5分,扣完为止)。

4分3、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以下(超过40DDD扣2分,每超过10DDD扣1分,扣完为止)。

4分4、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不超过30%(超过30%扣2分,每超过5%扣0.5分,扣完为止)。

预防用药4分1、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有指征(发现1例无指征用药扣1分)。

4分2、手术预防用药于术前30-120分钟开始,24小时结束(发现1例不符扣1分,扣完为止)4分3、介入治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不超过30%(超过30%扣2分,每超过5%扣0.5分,扣完为止)购用管理1分1、是否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分2、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三级医院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超过1个扣0.2分,扣完为止)1分3、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超过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1分4、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超过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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