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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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基本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基本情况表姓 名刘剑出生年月1942 年 12 月注师证书编号210202290013注册时间2001 年 12 月注册批准文号辽注师协字[2001]71 号照 片拟设立(现)事务所名称大连长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原单位最近连续五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从事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的数量 所在会计师 起止时间 事务所 审 计 验 资 企业合并、分立、 清算审计 其它 审计 (签字) 主任会计师2002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 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大连正兴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32黄海燕大 连 正 兴 会计 师 事 务所有限公司41黄海燕1 / 13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 2006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大连正兴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41黄海燕大连正兴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321黄海燕大连正兴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4黄海燕转出所名称 在原所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 原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大连正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所时间 受让人2007 年 1 月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签字) 转 让 时 间黄海燕以上内容均由本人填写并保证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签字:刘剑注:1、本证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一份,省注协、新设所各留存一份。

2、照片需使用近期一寸蓝底彩色照片。

2 / 1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基本情况表姓 名张效政出生年月1940 年 8 月注师证书编号210202390001注册时间1997 年 10 月注册批准文号辽财会协字[1997]393 号照 片拟设立(现)事务所名称大连长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原单位最近连续五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从事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的数量 所在会计师 起止时间 事务所 审 计 验 资 企业合并、分立、 清算审计 其它 审计 (签字) 主任会计师2002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 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10王永强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20王永强3 / 13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 2005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 2006 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30王永强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30王永强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30王永强转出所名称 在原所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大连万隆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所时间 受让人2007 年 1 月转让额 (万元) 转让比例 (%)(签字) 转 让 时 间原所主任会计师(签字)王永强以上内容均由本人填写并保证对其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签字:张效政注:1、本证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一份,省注协、新设所各留存一份。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注册会计师协会(章)
年 月 日
注:1.填写本表应一式两份(协会存档1份,申请人1份)。
2.表格应如实填写,填写栏目应齐全,不能涂改。
3.本表适用老所吸纳新股东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
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闽注会协证[ ] 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考核或考试
注册
时间
注册批准文号
注册编号
所在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最近5年
(起止时具有关报告的数量
以上内容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填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协会意见:
注册会计师 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

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和表格拟担任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办理资格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审核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三)《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五年以本人名义出具报告明细表》(附件3)一式三份。

(四)《拟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附件4)一式三份。

(五)《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件6)一式四份。

(六)参照中注协《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范本》制定的合伙人协议。

(七)申请人是转出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证明本人所持股份或出资额已转让。

(八)有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经省或市(地)注协出具的核实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符合黑会协[2012]58号第四条第五款所列情形的,应提供证明文件原件。

(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如为从外省转入则须提交外省注协出具的执业情况证明;(十一)由原事务所所在地注协出具的未受到行业惩戒的证明;(十二)注册会计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三)注册会计师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十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五)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如为原所股东或合伙人须提交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十六)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意: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由出具材料事务所的两名股东(合伙人)为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证明。

2. 申请人最近1年在黑龙江省内事务所连续执业(因事务所合并形成的情形除外)。

3.拟担任新设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申请人,须在原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2年以上(因事务所合并形成的情形除外)。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

XX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豫会协〔2011〕66号XX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X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工作的通知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切实做好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工作,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X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X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的基本条件申请出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证明材料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以考试方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述审计业务的经历不得少于3年。

(三)至受理日止,申请人近2年内无转所记录;(四)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执业记录良好,专业胜任能力强;(五)具有一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担任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其中拟任主任会计师的申请人还应具备在原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人(股东)3年以上经历;(六)近5年内未以发起合伙人(股东)身份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日前一年度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七)具有承担因执业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申请人申请出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证明材料时必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三)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已交接完毕的证明;(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的原件,以及申请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人本人XX件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六)经原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最近5年所出具审计、验资等全部业务档案目录;(七)申请人近5年的审计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不少于2份(至少有1份为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5.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1)申请人本人填写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一式肆份。
(2)若申请人在最近 5 年内存在转会情形的,需要提供原省级注协出具的在 该省从事审计业务证明。
以上内容均由本人填写,并保证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会员部审核意见:
年 财务部审核意见:
经办人: 月日
年 考试培训部审核意见:
经办人: 月日
年 监管部审核意见:
经办人: 月日
复核人: 年月日
复核人: 年月日
复核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注册委员会民主审议意见:
复核人: 年月日
审议组负责人: 年月日 省注协审查意见:
注册委员会主任委员: 年月日
秘书长:
年月日
注:本证明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无异议后方有效。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
1.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转所(转会)及解除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 (2)若申请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 议或股东会有关合伙人退伙或股权转让证明; (3)若申请人近 5 年涉及转会的,已转出原省级注协证明。 3.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1)申请人出具的近 5 年审计业务报告档案全部目录(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 确认); (2)申请人近 5 年直接参与的、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和工 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每年度 2 份,其中至少 1 份为审计报告,须由事务所加盖 公章确认),其中最近 2 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 4.专职执业证明材料: (1)若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申请人近 5 年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档案存放证明、在原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 件及复印件。 (2)若申请人为退休人员,应根据其近 5 年在职和退休年份分别提供相关的 档案存放证明、退休文件、缴纳社会保险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 5 年与原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 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 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
3、 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2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月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注: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月日为准填报。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注:1、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原件及转所申请表、档案托管(退休退养)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工资领取证明、申请人与原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曾在我省执业的外省注师不需提交后5项资料)。

如本人为原所合伙人或股东的,应提交退伙或股权转让证明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②新所批准设立后,应持转所申请表到省注协办理转入新所手续。

③本表仅适用于新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资格审查,事务所拟新增合伙人不适用本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他审计业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担任合伙人或股东:是□,否□。
省注协意见:
注:每人一表,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表格,工作简历主要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作经历。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工 作 简 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任何职
证明人
合伙人或者股东最近连续五年从事的审计业务主要项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执业事务所
项目报告时间及编号
承担任务
(填项目负责人或一般审计人员)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拟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拟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5.本人对上述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签名:年月日
转出所意见
该注册会计师财务(物)、业务与我所已于年月日交接完毕,同意该注册会计师转出我所。
主任会计师签名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签名:年月日
省级注协
意见
1.该注册会计师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经历条件。
拟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注师证书号
注册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考试或考核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联系电话
原所在会计师
事务所名称
是否已转出原
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连续5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
最近5年(起止时间,精确到月)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数量
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
2.该注册会计师已转出会计师事务所。Leabharlann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
年月日
注:①本表一式3份,1份省注协留存,1份报中注协,1份报省财政厅;②股东或合伙人转出所为分所的,必须由分所和总所同时签署意见;③此附件填写后如内容超出一页,请双面打印。
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报告
其他
本人声明
1.本人已按规定办理完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2.本人拟牵头组建会计师事务所。
3.本人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本人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表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工 作 简人或者股东最近连续五年从事的审计业务主要项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执业事务所
项目报告时间及编号
承担任务
(填项目负责人或一般审计人员)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前在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担任合伙人或股东:是□,否□。
省注协意见:
注:每人一表,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表格,工作简历主要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作经历。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序号
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
身份证件
号码
国册会计师证书编号
累计从事审计业务时间*(年)
最近连续执业时间*(年)
至申请时已在境内连续居留时间*(年)
前3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如有,请说明)*
3.每位合伙人(股东)需填写附表3。
前3年内是否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如有,请说明)*
出资额(万元)
出资或者股权比例
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年月日
注:1.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不需填写表中带“*”项。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豫会协〔2011〕66号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证明材料出具工作的通知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切实做好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核工作,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相关证明材料出具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的基本条件申请出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证明材料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以考试方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申请出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证明材料时必须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三)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财务已交接完毕的证明;(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退休证的原件,以及申请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五)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六)经原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最近5年所出具审计、验资等全部业务档案目录;(七)申请人近5年的审计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不少于2份(至少有1份为审计报告)。

拟任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提供的所有报告均须本人签章,其他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中最近3年的报告必须由本人签章;(八)经原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的申请人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任职文件、聘书等);(九)申请人具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明、存款证明等等;若申请人为转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须提交经省财政厅备案的合伙人或股东变更证明。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股人有关证明材料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股人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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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kekl
l|eytm;j
省注协于每一年6月份,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集中审查申请人及其提交的材料,并做出相应的会议决议。x'g66'v9^=mumni
(六)出证qk_sha?d?b-+`7k^
省注协依照审查结果,作出出具或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形证明的决定,5日内送达申请人。,g~xl+ds e',jz
(四)人事档案寄存证明或退休证的原件,和申请人在原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g"s3v\2/&spp f
(五)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iwqf"i1-u;fimpv
ak
(六)经原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最近5年所出具审计、验资等全数业务档案目录;=l na}?x(y.04qjv
一、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的大体条件[k'b; $t
wj=gze6@
申请出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股人(股东)证明材料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需同时具有以下大体条件:(td5zvyatr&x04yp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以考试方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c9hd+ w eiq\,dblx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持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以下审计业务:o/vhpz(m&\3
(三)至受理日止,申请人近2年内无转所记录;!p}*%dm7|_zs"%+^y
(四)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体会丰硕,执业记录良好,专业胜任能力强;dh#vf5g,!l!}v{b€
bk
(五)具有必然会计师事务所治理体会和治理能力,担任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部门领导及以上职务,其中拟任主任会计师的申请人还应具有在原会计师事务所任合股人(股东)3年以上经历;iebiu,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
3.每位合伙人(股东)需填写附表3 o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号国家/ 地区
境内住所 地址
是否 为移 居境 外人 员
注册会计师证 书编号
累计 从事 审计 业务 时间* (年)
最近连 续执业 时间* (年)
至申请 时已在 境内连 续居留 时间* (年)
前3年 内是否 因执业 行为受 过行政 处罚(如 有,请说
明)*
前3年内是否因欺
K. WiIft等不正当手 段申请会计Mi事先 所执业许可而械作 出不予受理、不予批 准成撤用会计师事 分所执业许可的决
定(如有,请说明)
出资 额(万 元)
出资 或者 股权 比例
是否 符合 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首席合伙人或者主任会计师签名:年月日
注:L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不需填写表中带项。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每年5月31日填报时,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注:1、表中数字项目均以上年12月31日为准填报。

2、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多张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注:1、企业类型指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五种类型。

2、审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鉴证性报告。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5.新增合伙人(股东)所需之表(附件5)

5.新增合伙人(股东)所需之表(附件5)

1.(2选1) (1)本人已申请设立__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
(2)本人已获批担任__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2.(2选1) (1)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 本 累计不少于10年;□ 人 (2)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声 明 3.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 定;
会计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表
姓名
性别
注册会计师证书号
联系电话
起止年月
年龄 批准文号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批准时间
联系地址 是否为合伙人(股东)
事 务 所 工 作 简 历
证明人
最近连续3年从事审计业务情况(包括申请年度,填写4个年度)
年度
财报审计报告数 量
验资报告数量
专项审计报告数量Biblioteka 其他业务报告数量声 明
4.以上内容由本人填写,本人对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签 名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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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经历不少于3年。
2、该注册会计师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于年月至年月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历。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
(上述两项取其中一项)年月日
注:①本表一式3份,并附注师最近5年执业情况证明、执业情况明细表、注师证原件及档案托管(退休退
养)证明、社保参保证明、转所表、股权转让资料(曾在我省执业的外省注师不需提供后4项资料,无转
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CPA证号
注册批文号
注册时间
档案托管单位
社保参保单位
所在事务所
移动电话
注册后最近连续5年(60个月)从事审计业务情况
起止年月
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合伙人(股东)
出具业务报告数量
证明人
本人声明
1、本人拟申请担任______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2、本人最近3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最近1年没有因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被注协作出不予出具证明的决定或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3、本人对上述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签名:注册会计师印章年月日
省级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
所或股权转让情形的注师不需提供转所或股权转让资料);②本表仅适用于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股东)资
格审查,拟新设立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不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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