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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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06•【字号】桂政办发〔2023〕70号•【施行日期】2023.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技术创新学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国—东盟现代工匠学院建设指导意见》等4个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有关部署及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推动产教集聚融合打造面向东盟的职业教育开放合作创新高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高效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科技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广西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集聚,推动职业教育专业(群)与产业集群精准对接,促进人才培养供给和产业需求有效衔接融合,助力现代产业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对接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中国—东盟开放合作新需求,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投入优势产业集群集聚园区,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园区、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参与,打造10个左右职业教育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自治区级市域产教联合体,在南宁、柳州等2—3个城市与教育部合作建设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提升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5]4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3【实施日期】200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通知(桂办发[2005]40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8月13日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走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着“守土有责”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海上抓、岸边堵、市场管、处罚严”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组织力量对走私的高发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二、各级责任(一)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责任。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2.把握全区反走私工作大局,针对反走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开展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

3.坚持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制度,集中研究部署反走私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桂办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6]1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 年 4 月 26 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5 〕 18 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科教兴桂和人才强桂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做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执政地位的巩固。

认真贯彻好《意见》精神,对于实施人才强桂战略,推动富裕广西、文化广西、生态广西、平安广西建设,构建和谐广西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我区高考综合改革工作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确保我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顺利落地,我厅制定了《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12月28日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4号)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区2024年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体制机制,构筑符合人才培养和选拔规律、顺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考。

二、考试安排(一)考试科目。

2024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3+1+2”模式,包括3门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性考试)科目,其中全国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任选一门)3门,不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考试含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选择性考试科目由考生从物理和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任选1门,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中任选2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1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政办发[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广西边境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意见》(桂发〔2010〕2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精神,巩固我区兴边富民行动成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2-2015年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期限我区百色市的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的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共8个陆地边境县(市、区),以及百色市的德保县、崇左市的天等县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的村屯列入大会战实施范围(其中,以距陆地边境线0-3公里范围的村屯为重点),共涉及44个乡(镇)540个建制村。

大会战的重点实施时限为“十二五”时期,用3-5年时间完成大会战各项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区边境一线地区实现大建设、大发展、大提高、大进步、大团结、大稳定的良好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桂办发[2008]3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8〕35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四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主题,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努力培养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以巩固党在基层的组织基础,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后继有人;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施展才华,为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桂政办发[2009]22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医改办〔2009〕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区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自治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区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

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桂办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2]43号)各市(地)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县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

认真做好各自的规划。

落实本级机关单位与贫困村定点挂钩扶贫。

力争每个贫困村都有单位定点帮扶。

并抓出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2月3日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意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中央的部署,我区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

同时大力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扶贫济困活动。

区直、驻邕中直各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深入贫困地区定点扶贫,取得了显著成绩,为2000年我区实现基本解决温饱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

我区扶贫工作任务仍很繁重,需要长期艰苦努力。

为加快我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把扶贫开发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发[2001]23号)以及“富民兴桂新跨越”的要求,现就区直、驻邕中直单位开展新阶段的定点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定点扶贫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进党的工作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宏伟目标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举措,自觉地做好定点扶贫的各项工作。

182021年广西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

182021年广西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

182021年广西公需科目试题及答案第18套1.国务院批准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时间是()。

[2分]A 2000年10月B 2004年6月C 2007年9月D 2008年5月2.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的监测方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分]A对建档立卡已脱贫但不稳定户、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边缘户进行防止返贫监测B监测范围包括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2倍的家庭C监测范围包括因病、因残、因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引发的刚性支出明显超过上年度收入和收入大幅缩减的家庭D由县级扶贫部门确定监测对象,录入全国扶贫开发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3.关于中国-东盟息港,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分]A中国-东盟息港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宽泛,集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之需求B建设内容从简朴的通基础设施逐步开展到息数据资源的同享和深层次的发掘及利用C涵盖中国与东盟息化、数字化合作的诸多方面,触及的规模广、领域宽,其建设内容种类繁多D构建构成以广东为支点的中国-东盟息枢纽,加速大数据、数字经济、智慧城市等新业态、新模式会聚,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效劳、人文交流、手艺合作4.(),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分]A 2015年11月29日B 2016年4月12日C 2017年2月6日D 2019年9月23日5.2019年举办的“中国-东盟人工智能峰会暨中国-东盟息港全球合作伙伴签约仪式”涉及总投资达()多亿元。

[2分]A 100B 200C 250D 3006.广西作为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线通道重要枢纽,重要农产品和有色金属产品输出地的城市是()。

A柳州B桂林C百色D河池7.不属于海南的科技城是()。

[2分]A南繁科技城B深海科技城C航天科技城D启迪科技城8.(),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七个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

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21年版)

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21年版)

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 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1〕24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基教〔2021〕58 号,以下简称《广西新课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

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选拔适合学校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有机衔接。

二、基本原则(一)育人为本。

突出立德树人导向,优化考试内容,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引导学校转变育人方式,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二)全面考核。

促进学校全面实施国家新课程、使用新教材,开齐开足每一门课程,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自主选择。

为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为学生健康、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

(四)统筹兼顾。

促进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引导教师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服务高校科学选拔人才。

三、考试科目与类型(一)考试科目。

学业水平考试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共 14 门科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新设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事项获得通过,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3月16日至3月22日。

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书面实名反映。

我们将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通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邮编:530021。

联系电话:0771-*******,邮箱:************。

附件:拟正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3年3月16日附件
拟正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桂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区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

要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在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主要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安排和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时,首先要考虑对扩大就业特别是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机构调整及组成人员工作变动,为适应考试招生形势的变化,做好我区招生考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调整组成人员,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名单主任:李康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吴建新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秦斌自治区教育厅厅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委员:韩庆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兰红星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黄济健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颜斯海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副厅长于洁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范世祥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夏宁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张剑波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钟志英自治区侨办副主任谢德元自治区保密局局长王晓卓广西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路光永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主任冯宪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玉清南宁铁路局副局长李清先广西招生考试院院长金化伦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主任颜凤云自治区新闻办副主任韦化广西大学副校长唐安洲广西医科大学副校长李传起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的考试招生工作,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全面负责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桂政办发[2012]275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5日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大力加强我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力争用5至8年的时间,通过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立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开放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构建立足广西、服务西南、面向东南亚的自主创新新格局,增强以人才、学科、科研、服务四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我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综合实力在西部省区占据前列,推动广西成为我国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试验区。

二、主要任务(一)建设区域高水平大学。

实施“区域高水平大学建设工程”,鼓励高等学校改革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教学和科研体制,着力打造150个特色重点学科及学科群,建设100个高水平创新平台,培育、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队伍,形成100个创新团队,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二)打造新型现代科研院所。

面向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整合现有科技、人才资源,以新的机制体制组建农业、工业、社会发展三大科研板块,实现全区科研机构创新资源的优化组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桂政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 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 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2. 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3. 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 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艺术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桂政办发[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

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8
【摘要】<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5页(P6-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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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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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9]19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31
【实施日期】200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
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高等院校校园建设,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我区高等教育全面可持续发展,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专项贷款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05号)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专项贷款,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平台贷款管理范畴。

第三条为尽快落实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与指定借款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学生资助办)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校园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

指定借款人、项目用款人(共同借款人,即高等院校)共同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四条项目准入条件
(一)项目用款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高等院校。

(二)项目用款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还贷能力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能够确保与银行贷款同期同比例到位。

(三)项目用款人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承诺函,明确贷款项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或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中收回自治区财政垫付的资金(下称垫付资金)。

承诺函同时抄送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四)项目用款人为市属高等院校的,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贷款项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收回垫付资金。

还款承诺函同时抄送自治区学生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区分行。

(五)项目用款人为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提供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扣款还款承诺;项目用款人为市属高等院校的,是否要求项目用款人采取扣款还款承诺措施,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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