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地税发﹝1996﹞170号【发文日期】1996-12-19【实施时间】1996-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为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审批及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条件本规定所称的总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
具备下列条件的总机构可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下属单位)提取或分摊管理费: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综合管理职能;3、为下属单位提供管理服务;4、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逐级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审批总机构管理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可能与需要的原则。
即既要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2、节约与合理的原则。
即管理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精打细算。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及比例(一)提取方式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企业。
3、其他合理的形式,如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一般不再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7]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国税函[1997]526号)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湖南、湖北、河南、贵州、江西、广西、广东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报批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物财函[1997]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公司管理费1,15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抄送: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附件: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明细表金额:万元┌───────────┬──────────────────┬───┐│单位名称│单位地址│1997年││││扣除额│├───────────┼──────────────────┼───┤│中国铁路物资武汉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 80 │├───────────┼──────────────────┼───┤│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7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18号│80 │├───────────┼──────────────────┼───┤│中国铁路物资天津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21号│ 70 │├───────────┼──────────────────┼───┤│中国铁路物资北京公司│北京丰台区大红门苗辅东里2号│ 60 │├───────────┼──────────────────┼───┤│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上海市会文路50号│ 90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45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八宝街28号│ 55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65号│ 40 │├───────────┼──────────────────┼───┤│丰台桥梁厂│北京市丰台区葛家村西里1号│ 81 │├───────────┼──────────────────┼───┤│株洲桥梁厂│湖南省洙洲市建设北路58号│ 81 │├───────────┼──────────────────┼───┤│都匀桥梁厂│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镇│ 48 │├───────────┼──────────────────┼───┤│成都桥梁厂│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48 │├───────────┼──────────────────┼───┤│太原轨枕厂│山西省太原市向阳店横渠村│ 24 │├───────────┼──────────────────┼───┤│平顶山轨枕厂│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水库路李塘村│ 21 │├───────────┼──────────────────┼───┤│哈尔滨木材防腐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先锋路28号│ 20 │├───────────┼──────────────────┼───┤│镇赉木材防腐厂│吉林省镇赉县│ 15 │├───────────┼──────────────────┼───┤│北京木材防腐厂│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 28 │├───────────┼──────────────────┼───┤│武汉木材防腐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横路16号│27 │├───────────┼──────────────────┼───┤│柳州木材防腐厂│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 21 │├───────────┼──────────────────┼───┤│鹰潭木材防腐厂│江西省鹰潭市军民路6号│ 18 │├───────────┼──────────────────┼───┤│成都木材防腐厂│四川省成都市东城区二仙桥│ 21 │├───────────┼──────────────────┼───┤│鞍山工务器材厂│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60号│ 36 │├───────────┼──────────────────┼───┤│隆昌工务器材厂│四川省隆昌县跃进路66号│ 30 │├───────────┼──────────────────┼───┤│沈阳铁道制动机厂│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六中路120号│ 41 │├───────────┼──────────────────┼───┤│合计││ 1150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9.07•【文号】国税函[2001]685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685号2001年9月7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你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的请示》(甘地税三[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万元序号企业名称金额所在地1甘肃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00兰州市七里河晏家坪3甘肃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100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4甘肃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10天水市王家磨5甘肃省第六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6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272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7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50天水市建设路8甘肃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30武威市南关9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公司60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10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20兰州市七里河吴家园11甘肃省机械化工程公司35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12甘肃省第一建筑机械制造厂10兰州市西固区西柳沟13甘肃省第二建筑机械制造厂20兰州市城关区排洪沟14甘肃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兰州市西固区钟家河15甘肃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10兰州市七里河西津西路16甘肃省地基基础公司30兰州市七里河小西湖17甘肃省建工设计院5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18甘肃省建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15上海市浦东区博文路19甘肃省华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0兰州市七里河郑家庄20甘肃省建筑运输公司10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1甘肃省华龙实业公司40兰州市七里河西津东路22甘肃省建总公司建工饭店8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3甘肃省黄河工程承包公司4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4甘肃省建上海华陇房地产开发公司5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5甘肃省新型材料房屋开发公司2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6新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兰州市七里河下西园27甘肃华陇房地产开发有限资任公司1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8甘肃省建总公司工程总承包部5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29甘肃建筑工程总公司300兰州市七里河建工中街合计16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1.23•【文号】国税函[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3年1月23日国税函[200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对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公司名称│管理费│所在地│├──┼────────────┼────┼──────┤│1│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845││├──┼────────────┼────┼──────┤│2│中信金属开发公司│58│北京市朝阳区│├──┼────────────┼────┼──────┤│3│中信汽车公司│400│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国际合作公司│4│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旅游总公司│14│北京市朝阳区│├──┼────────────┼────┼──────┤│6│新力能源开发公司│50│北京市朝阳区│├──┼────────────┼────┼──────┤│7│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50│北京市海淀区│├──┼────────────┼────┼──────┤│8│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0│深圳市│├──┼────────────┼────┼──────┤│9│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150│上海市浦东区│├──┼────────────┼────┼──────┤│1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10│上海市浦东区│├──┼────────────┼────┼──────┤│11│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区│├──┼────────────┼────┼──────┤│12│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240│上海市│├──┼────────────┼────┼──────┤│13│中信大榭开发公司│1,000│浙江省宁波市│├──┼────────────┼────┼──────┤│14│中信技术公司│24│北京市朝阳区│├──┼────────────┼────┼──────┤│15│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17│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60│北京市朝阳区│├──┼────────────┼────┼──────┤│17│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18│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5│北京市朝阳区│├──┼────────────┼────┼──────┤│19│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10│北京市朝阳区│├──┼────────────┼────┼──────┤│20│中信房地产公司│100│北京市朝阳区│├──┼────────────┼────┼──────┤│2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55│北京市朝阳区│├──┼────────────┼────┼──────┤│22│中信广州发展公司│148│广东省广州市│├──┼────────────┼────┼──────┤│23│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150│广东省东莞市│├──┼────────────┼────┼──────┤│24│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50│深圳市│├──┼────────────┼────┼──────┤│25│中信汕头公司│90│广东省汕头市│├──┼────────────┼────┼──────┤│26│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52│北京市朝阳区│├──┼────────────┼────┼──────┤│27│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00│深圳市│├──┼────────────┼────┼──────┤│28│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北京市│├──┼────────────┼────┼──────┤││合计│7,9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等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 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 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 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 报和审批。
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 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 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 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3.04
•【文号】国税函[2004]第332号
•【施行日期】2004.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332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3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3〕3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国税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5•【文号】国税函[2005]264号•【施行日期】200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64号)北京、上海、重庆、甘肃、四川、安徽、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2004]中外建财字第10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首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名称│所在地│金额┃┃││(万元)┃┠────────────────┼───────────────────┼────┨┃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设计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7层│2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53号楼3011室│50┃┠────────────────┼───────────────────┼────┨┃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398室│40┃┠────────────────┼───────────────────┼────┨┃北京中外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研究科学院│40┃┃│14层│┃┠────────────────┼───────────────────┼────┨┃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研究科学院│40┃┃│14层│┃┠────────────────┼───────────────────┼────┨┃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第三工程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8号鑫泰大厦│80┃┃│301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52号九楼│8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2号附一号│9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榆北区加洲花园A3栋7-1室│3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方工程分公司│合肥市凤阳路综商七号楼301室│30┃┠────────────────┼───────────────────┼────┨┃上海中外建商贸中心│上海市复兴中路1号闸北区延长中路700弄│5┃┃│3号302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611号鸿翔大厦A幢│90┃┃│(天麟驿)2702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省中山市竹园新村天竹街7号16号206│56┃┃││┃┠────────────────┼───────────────────┼────┨┃中车对外建设总公司广州道路桥粱分│广州市沙河北燕岑路89号燕侨大厦15楼│30┃┃公司││┃┠────────────────┼───────────────────┼────┨┃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汇景家苑海│40┃┃│欣阁24G│┃┠────────────────┼───────────────────┼────┨┃海南中外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天鹅花园1102号│5┃┠────────────────┴───────────────────┼────┨┃合计│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国税函[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8] 24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山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总财字〔2007〕31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637万元(详见附件)。
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及所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所属机构和各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及所属机构2007年度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地址││ 号││)││├──┴──────────────────────┼──────┼───────┤│ 一、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2106│││扣除标准│││├──┬──────────────────────┼──────┼───────┤│ 1 │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668│ 北京市海淀区│├──┼──────────────────────┼──────┼───────┤│ 2 │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352│ 北京市海淀区│├──┼──────────────────────┼──────┼───────┤│ 3 │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155│ 北京市海淀区│├──┼──────────────────────┼──────┼───────┤│ 4 │ 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355│ 北京市西城区│├──┼──────────────────────┼──────┼───────┤│ 5 │ 中国新兴置业公司│202│ 北京市海淀区│├──┼──────────────────────┼──────┼───────┤│ 6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135│ 北京市海淀区│├──┼──────────────────────┼──────┼───────┤│7 │ 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205│ 北京市海淀区│├──┼──────────────────────┼──────┼───────┤│8 │ 新兴宾馆│34│ 北京市海淀区│├──┴──────────────────────┼──────┼───────┤│ 二、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892│││除标准│││├──┬──────────────────────┼──────┼───────┤│ 9│ 中华保得交通总公司天津公司│100│ 天津市塘沽开│││││发区│├──┼──────────────────────┼──────┼───────┤│ 10 │ 北京保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3│ 北京市丰台区│├──┼──────────────────────┼──────┼───────┤│ 11 │ 四川西南保得实业发展公司│44│ 四川省成都市│├──┼──────────────────────┼──────┼───────┤│ 12 │ 威海天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20│ 山东省威海市│├──┼──────────────────────┼──────┼───────┤│ 13 │ 北京天一保得航空服务公司│10│ 北京市海淀区│├──┼──────────────────────┼──────┼───────┤│ 14 │ 中国金燕汽车船舶工业公司│605│ 北京市丰台区│├──┼──────────────────────┼──────┼───────┤│ 15 │ 深圳保得丽昌运输有限公司│30│ 广东省深圳市│├──┼──────────────────────┼──────┼───────┤│ 16 │ 深圳市保得海运有限公司│50│ 广东省深圳市│├──┴──────────────────────┼──────┼───────┤│ 三、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340│││扣除标准│││├──┬──────────────────────┼──────┼───────┤│ 17 │ 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阜新煤矿│240│ 辽宁省阜新市│├──┼──────────────────────┼──────┼───────┤│ 18 │ 邯郸筑城水泥厂│60│ 河北省邯郸市│├──┼──────────────────────┼──────┼───────┤│ 19 │ 秦皇岛新兴矿产化工储运中心│8│ 河北省秦皇岛│││││市│├──┼──────────────────────┼──────┼───────┤│ 20 │ 北京神波工贸公司│12│ 北京市海淀区│├──┼──────────────────────┼──────┼───────┤│ 21 │ 大同三鼎实业公司│20│ 山西省大同市│├──┴──────────────────────┼──────┼───────┤│ 四、北京戎利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299│││除标准│││├──┬──────────────────────┼──────┼───────┤│ 22 │ 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100│ 山西省太原市│├──┼──────────────────────┼──────┼───────┤│ 23 │ 北京京泽贸易公司│24│ 北京市海淀区│├──┼──────────────────────┼──────┼───────┤│ 24 │ 北京长城制药厂│90│ 北京市丰台区│├──┼──────────────────────┼──────┼───────┤│ 25 │ 北京市丰军汽车修理厂│2│ 北京市丰台区│├──┼──────────────────────┼──────┼───────┤│ 26│ 北京大鹏物流服务中心│16│ 北京市顺义区│├──┼──────────────────────┼──────┼───────┤│ 27 │ 北京金穗科技开发公司│20│ 北京市海淀区│├──┼──────────────────────┼──────┼───────┤│ 28 │ 北京戎利丰商贸中心│7│ 北京市丰台区│├──┼──────────────────────┼──────┼───────┤│ 29 │ 北京重柴商贸中心│10│ 北京市海淀区│├──┼──────────────────────┼──────┼───────┤│ 30 │ 北京三利医药采购供应站│30│ 北京市丰台区│├──┴──────────────────────┼──────┼───────┤│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总金额│3637││└─────────────────────────┴──────┴───────┘。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公司管理费收取说明
总公司管理费收取说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
总公司向下属公司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此,集团公司向各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支付单位不得扣除,如果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理。
文件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15日)北京、辽宁、山东、陕西、四川、内蒙古、天津、湖南、上海、浙江、吉林、湖北、广西、江苏、河北、宁夏、青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安财字〔1998〕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4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企业名称│金额│所在地││号││(万元)││├──┼─────────────┼────┼─河路兴盛小││ 1 ││ 28 │区1号楼│├──┼─────────────┼────┼─────────────┤│ 2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济南公司│ 20 │济南市(经七)纬九路69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陕西公司││西安市友谊东路124号泛亚││ 3 ││ 10 │大厦三层│├──┼─────────────┼────┼─────────────┤││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厦门公司││厦门市松柏小区翠湖村写字楼││4││ 20 │3层│├──┼─────────────┼────┼─────────────┤│ 5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 15 │成都市北教场后街11号│├──┼─────────────┼────┼─────────────┤│ 6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内蒙古公司│8 │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路16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天津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商贸城中1││ 7 ││ 7 │楼23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湖南公司││长沙市芙蓉中路269号华联││ 8 ││ 12 │大厦10楼│├──┼─────────────┼────┼─────────────┤││中国消防安全工程上海公司││上海市普陀区真北支路375││ 9 ││20 │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浦东││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315││ 10 │分公司│ 30 │弄2楼307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泰安││泰安市虎山路39号││11 │分公司│ 8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浙江││杭州市杭海路淀江路2号4幢││ 12 │分公司│ 25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吉林││长春市延安大街15号││13 │分公司│ 8 ││├──┼─────────────┼────┼─路上牯牛洲││ 14 │分公司│ 20 │76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9-1号││15 │分公司│ 11 ││├──┼─────────────┼────┼─────────────┤││中安宁波开发区工程处││宁波市小港伦敦楼B座521││ 16 ││ 12 │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靖江││江苏靖江市人民北路110-││ 17 │防火设备安装分公司│ 8 │2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保定││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218││ 18 │分公司│ 8 │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深圳││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开发││19 │分公司│ 4 │区乾泰公寓七栋819室│├──┼─────────────┼────┼─────────────┤││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宁夏││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56号││ 20 │工程处│ 2 ││├──┼─────────────┼────┼─────────────┤││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青海││青海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南││21 │分公司│ 5 │10号│├──┼─────────────┼────┼─────────────┤││中国消防安全工程总公司设备││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楼21号││ 22 │安装分公司│ 52 │蓝园公寓5层│├──┼─────────────┼────┼─────────────┤││北京防安消防器材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校场中10││23 ││ 7 │号│├──┼─────────────┼────┼─────────────┤││合计│340││└──┴─────────────┴────┴─────────────┘c25888--010329ljk——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发布)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山东、江苏、江西、福建、陕西、云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提取1999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9〕13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70万元。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址1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300 湖北襄樊2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0 山西太原3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300吉林长春4铁道部第十四工程局300 山东济南5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300 河南洛阳6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300北京7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350 山西太原8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300 天津9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350辽宁辽阳10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400 陕西咸阳11 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300 北京12 北京铁城工程公司100 北京13北京中铁建工贸公司100 北京14 中铁建珠海铁城实业公司60 广东珠海15 中铁建厦门铁城实业公司100 厦门16 中铁建上海铁城实业公司120 上海17 中铁建川东公司40 重庆18 中铁建铁路运输处20 河北保定19 中铁建机械工程公司20北京20中铁建印刷厂20 北京21 中铁建石家庄材料厂100 河北石家庄22 小屯前进水泥厂20 辽宁辽阳23 川东水泥厂50 四川渠县24 房山桥梁厂50 北京25 养马河桥梁厂50 四川简阳26 徐州机构厂30江苏徐州27株洲电机厂30 湖南株洲28 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40 河北涿州29 昆明机械厂200 云南昆明30 襄樊内燃机厂100湖北襄樊31工厂局材料厂5 北京32 中铁建秦皇岛办事处 5 河北秦皇岛33 北京中铁北方建筑工程处60 北京石景山34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东北办事处50 辽宁沈阳35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东办事处10 天津36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东办事处20 上海3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南办事处20 湖北武汉38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北办事处28 陕西西安39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南办事处10 四川成都40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郑州材料总厂20 郑州4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鹰潭战备材料总厂20 湖南鹰潭4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材料总厂10 湖南株洲4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高碑店材料厂20河北高碑店4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新型建材厂20 河北高碑店45 北京中铁通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46 北京铁林物资商贸公司10 北京47 北京中铁建物资公司10北京48北京铁宾物资商贸公司10 北京合计5070——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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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
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9.25
【实施日期】1998.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所属
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9月25日)
北京、天津、吉林、海南、上海、湖北、广东、江苏、山东、重庆、浙江、广西、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厦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请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