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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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 0" N 纬度线以北,113°07′00. 0" E 经度线以东,ll4°20′00. 0" 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ll3°25' 36. 0" 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ll3°28' 00. 0" 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图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 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
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 %;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
(—)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
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
常航行。
(三)吃水3 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
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 - 5 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
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交叉相遇
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
(—)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 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 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 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 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 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 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
(—)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
(—)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
行;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避风
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报告
(—)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 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高速船
第十八条高速船航行
(—)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22°36′05. 4" N,ll3°42′24.1 "E;22°36′08.1" N,113°42′33. 0" E两点连线至23°01′00. 0" 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制
(—)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 号、67 号灯浮至68 号、69 号灯浮和72 号、73号灯浮至74 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