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 0" N 纬度线以北,113°07′00. 0" E 经度线以东,ll4°20′00. 0" 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ll3°25' 36. 0" 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ll3°28' 00. 0" 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图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 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

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 %;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

(—)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

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道航行船舶的正

常航行。

(三)吃水3 米以下的船舶,应在小路推荐航路或主航道一侧的灯浮连线20

米外或航道边线50米外水域行驶,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四)吃水3 - 5 米的船舶可使用主航道,但不应妨碍主航道其他船舶的正常航

行,当遇有限于吃水的船舶驶近时应主动避让,及早驶离至本船右舷一侧的航道边线50米外或灯浮连线20米外的水域行驶。

第七条交叉相遇

两艘船舶(机动船)在下列交汇水域交叉相遇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他船应协助避让:

(—)大濠洲航道与铁桩航道;

(二)赤沙航道与新沙航道;

(三)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与坭洲头航道;

(四)粤海小虎油库航道与大虎航道;

(五)珠江电厂航道与川鼻航道;

(六)伶仃航道、川鼻航道与矾石水道;

( 七)伶仃航道与铜鼓航道;

(八)水道河口与主航道。

第八条横越

船舶横越航道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船舶在横越航道前,应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航道,并在横越前鸣放一长声,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九条追越

禁止船舶在黄埔航道、大濠洲航道、莲花山东航道、莲花山西航道以及各航道转弯处、桥区水域追越他船。

第十条掉头

他船与掉头区内掉头的船舶会遇时,应主动避让掉头船舶;正在掉头的船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

船舶在掉头区以外的水域掉头时,应当注意周围环境,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速度限制

(—)船舶进入主航道应使用港内速度,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5 节以下;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2 节以下;

(二)-船舶航经航道弯曲地段、交通密度区、桥孔、船坞、船舶装卸区、施工区、渡轮码头或满载小船时,应当慢速通过,以策安全。

第十二条能见度不良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控制航速,使用助航仪器,加强了望,并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联系,按章鸣放雾号;

(二)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桂山引航锚地至舢舨洲水域,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10节以下;舢舨洲至黄埔水域, 船舶应将航速控制在8 节以下;

(三)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 总吨以上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500 总吨以下船舶离开码头、锚地或系船浮筒航行;

(四)能见度低于前项禁航距离时,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当时环境允许,可选择驶离航道或航道转弯处,就近选择水域停泊,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锚泊

(—)船舶、设施应在规定的锚地水域内锚泊;

(二)禁止船舶、设施在航道、港池、掉头区、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拖带

(—)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二)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船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航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

(—)船舶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

行;

(二)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避风

强风、台风期间,船舶、设施应加强收集气象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和规程。

第十七条报告

(—)船舶应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二)进入VTS 区域的船舶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

(三)船舶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高速船

第十八条高速船航行

(—)高速船与他船会遇时,应主动避让他船;两艘高速船会遇时,应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进行避让;

(二)高速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三)高速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限速豁免

高速船可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限速约束。

第二节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条交通管制区范围

在珠江口水域22°36′05. 4" N,ll3°42′24.1 "E;22°36′08.1" N,113°42′33. 0" E两点连线至23°01′00. 0" N纬度线的范围内设置交通管制区。

第二十一条交通管制

(—)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船舶,应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和指挥;

(二)禁止船舶在莲花山西航道66 号、67 号灯浮至68 号、69 号灯浮和72 号、73号灯浮至74 号灯浮、大濠洲航道以及航道各转弯处会船;在上述水域两船相遇时,逆水船应等候,让顺水船先通过;平潮时,出口船应让进口船先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