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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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12.24
•【文号】财会[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附件: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析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析

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解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

本文将对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小微企业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定义。

根据我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员工不超过300人。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税率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较普通企业更低。

根据国家规定,小微企业的税率为5%~10%,而普通企业的税率为25%。

这一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负,提升了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 免征增值税除了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小微企业还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增值税,而小微企业则可以免除这部分税款,减轻了经营负担。

3. 差额征收对于小微企业,除了少缴所得税税款外,还可以采用差额征收的方式计算税款。

所谓差额征收,就是将企业的收入与成本进行减差运算,只按照利润额进行纳税。

这种计算方式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盈亏情况。

三、其他税收减免政策除了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外,小微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如:1.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小微企业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两项税款通常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固定资产额计算,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免除了这两项税款能够减轻负担,提高盈利能力。

2. 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小微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自用房产、土地,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那些依靠自有房产经营的小微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税收减免措施。

3.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小微企业在城镇区域内使用的土地,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一方面减轻了负担,另一方面也鼓励了企业积极利用城镇土地资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根据各地的反映,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遇到一些税收政策及征管环节不够明确的问题,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和管理不统一,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规范和统一,现将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被新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为此,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09号)也应自动失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地税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经营的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各地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时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及足以说明该建筑项目已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材料,方可回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否则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扣除凭证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实际支出的凭证,在规定的比例内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5〕2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有效期限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
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重新备案。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0〕32号2010年2月11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近几年来,总局和区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区各级国税部门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管理水平和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从近期执法检查和审计、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我区税收征管质量检查反映的情况看,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存在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不深入,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粗放、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各级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领导,加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力度,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具体抓落实,切实把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各级各单位各部门特别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精确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把好政策关。

一是要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平台,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对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实施责任人制度,确保执法的正确性。

二是要加强对税务人员执法薄弱环节的培训辅导,突出税收政策、执法程序,强化岗位责任意识,使税务人员在熟悉政策法规的同时,严格执法程序操作。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

2022年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解答第一篇:《2022年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93、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71号)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法规文号:桂地税公告[2011]第6号发文日期:2011-07-06为了支持我区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告如下: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一)在我区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微型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二)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活动
高新技术企业
广西税务空中课堂
25/38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
广西税务空中课堂
26/38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序号 1 2 3 4
5
6
分类指标 基本要求
评价指标 *企业成立年限
*知识产权
*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产品
收入比例
研发费用比例
科技人员比例
指标要求
企业需注册满一年以上(365个日历天数)。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
… ……
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33
33 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 部分减 征或免征( 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20_%)
广西税务空中课堂
30/38
涉税实务
解析: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 =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4500÷(6000-800)=86.54%>60%,该指标满足条件。
广西税务空中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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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均符合条件, 请问该企
业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 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均符合条件, 其仅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119【发文字号】桂国税发[2015]5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4.01【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5〕51号)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最近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围绕全力宣传、全程服务、全年督查、全面分析四个方面的要求提出了10项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地,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红利,是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税务总局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为2015年税务部门“一号督办”事项。

系统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治任务来抓,按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的要求,以过硬作风和铁的纪律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圆满落地。

二、采取各项措施,全力宣传(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和载体,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建立12366反映诉求平台(整合热线、短信、微信、QQ、电子邮件等)。

2.在12366综合服务平台设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栏。

3.在税务网站开辟“小微企业税收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17•【文号】财税〔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文件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政发[2012]7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4【实施日期】2012.09.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9月24日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金融财税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确保用于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完善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简化续贷手续,与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有效对接。

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即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

强化地方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每年新增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应不低于60%。

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每季度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进行通报,年底对各银行投放情况进行评比,对季均小微企业贷款与全部贷款的占比增幅排名前5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该年度金融机构支持广西经济发展相关奖项评定中给予适当加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17日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广西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广西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完整篇.doc

广西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广西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完整篇.doc

广西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广西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广西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广西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沉重的社保负担一直是压在小微企业头上的一座“大山”,广西自治区有的放矢,提出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可缓缴或降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政策。

即允许服务业小微企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缴纳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

南宁市提出,底前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享社保补贴,给力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

税收“减负”让企业轻装上阵今年4月是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河池市风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理张彪特意关注了税务部门的微信平台,第一时间获取了最新的税收资讯。

从去年创业之初,通过微信及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张彪的一种习惯。

“以前一个月要在国、地税缴税款1600元,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后,一年下来可以省1.92万元,可以填补很多房租、水电费空缺,这个税收减免政策享受真的很实诚,对我们刚刚成立的小微企业来说真的是一大利好。

”4月1日,张彪与南丹县国税局干部在微信上互动,聊到税收优惠时不忘发过去一个大大的笑脸。

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微企业,统一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只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初步测算,仅国税而言,全区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约1.75万户,可减免所得税7150万元,分别比扩围前的净增1300户,减免所得税净增3000万元。

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码,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区国、地税部门共为近90万户小微企业减免税23亿多元。

给力的税收“红包”,对于脆弱的小微企业增加现金流、增强抵抗风险能力、降低经营成本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看得懂、吃得到,广西国税、地税局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列为“一号督办”事项,提出一手抓执行到位,一手抓督促检查,从制度和办法上进一步打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2]3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2〕39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规定,现就暂免收取小型和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企业类型划分工作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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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桂地税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99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以“三加强”强化新政落实(一)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QQ等载体,重点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的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操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将宣传“常态化”,确保每户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知”。

(二)加强辅导。

各单位一方面要加强地税干部培训力度,使广大地税干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提高辅导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水平,切实解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采取电话提醒、短信提醒、上门辅导等方式跟踪服务,将2015年10月1日之前开业经营、年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列为重点群体和对象,解释并辅导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和2016年汇算清缴衔接的具体操作规定,让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知悉政策规定,明白优惠流程,熟悉申报表填写,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三)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跟踪问效,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管理填报制度,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及时、全面地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精细核算基础上,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服务领导决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6号2009年1月7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精神,结合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现状,提出以下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新的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的制度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以上确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对企业按行业和按规模合理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明确管理的内容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实施专业化管理,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3.30
•【字号】桂地税字[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桂地税发[2005]268号•【施行日期】2005.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6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减免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减免税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减免税是国家为了照顾国民经济中某些特殊情况,运用税收调节职能,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免税管理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哪些纳税人的什么项目,在什么范围内给予减税、免税,减免多少,减免多长时间,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的多少。

因此,减免税对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实质,用足用活用好税收减免税政策,支持我区经济的发展;依法办事,不断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

二、成立减免税领导小组减免税具有很强的国家法律法规性,无规定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减免税权高度集中,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因此,减免税是一项严密、科学、权威、规范、复杂的政策性工作,需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政部门负责日常操作与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桂地税公告[2010]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5号)现将《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是指依法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和优惠税率。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营业税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免税项目;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应按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有权地税机关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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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11-10
【实施时间】2014-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精神,现将我区营业税减免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区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按月(按季)申报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或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当月或当季取得不同营业税税目的营业收入,应合并计算其营业收入总额。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固定纳税人在不同时点多次申报同一所属期营业税或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累计申报(开票)额,并在申报补充界面提示纳税人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

如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则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在同一市不同城区申报,征管信息系统自动累计申报(开票)额,并在申报补充界面提示纳税人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以确定其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

如当期累计申报(开票)额超过3万元(季度9万元)的,按累计申报(开票)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符合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时,不再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直接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网上税务局申报模块申报。

五、非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取得临时性应税收入并按次代开发票的,适用按次征税办法,每次营业额500元以上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稳增长、惠民生的重
要决策部署。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宣传辅导,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要认真开展减免税效应分析,加强减免税相关数据的统计核算,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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