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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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023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发电厂并网过程的安全性,确保能源供应的可靠性,根据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类型的发电厂。

第三条评价目标1.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和存在的问题;2.评价发电厂在并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3.评价发电厂与电网的协调配合程度和相互影响。

第四条评价内容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电网和发电厂之间的电量匹配度;2.火灾、爆炸、泄漏等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3.电压、频率稳定性的保障措施;4.发电厂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5.发电厂的技术设备状态、运行记录和检修情况;6.发电厂的检测监测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准确性;7.其他可能影响并网安全性的因素。

第五条评价程序1.评价由省级能源监管部门统一组织;2.发电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评价过程中的检查、测试等工作;3.评价机构对发电厂进行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评价报告;5.评价报告由评价机构提交给能源监管部门和发电厂。

第六条评价结果1.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评价结果作为发电厂并网许可证颁发和续期的重要依据;3.发电厂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评价。

第七条处罚措施对于不合格评价结果的发电厂,能源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八条安全监督能源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电厂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有关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具体细则由能源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一)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一)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一)1总则1.1总体原则1.1.1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依据国家、行业(原电力部等)、国家电网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网省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1.1.2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均应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对电网的电能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1.2适用范围1.2.1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所有井网发电厂(机组)。

1.2.2《评价》的内容也适用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

1.3评价内容1.3.1《评价》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及发电机调速系统。

1.3.2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姑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3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

1.4评价项目分类1.4.1评价的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

1.4.2必备项目是指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日。

1.4,3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项目。

1.5评价办法1.5.1所有并人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2-3年评价一次。

1.5.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且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

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人商业化运行。

1.5.3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月.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首先,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需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及其对配电网的影响。

在接入系统中,应根据发电机组的额定电压、频率及并网时的电压等级进行评价,并确保接入系统能够稳定地切换至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其次,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发电机组的并网保护系统。

发电机组并网时,需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如欠频、过频、过压、欠压等保护功能,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

并网保护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此外,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发电机组接入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功能。

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实现发电机组的快速、稳定地接入配电网,并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地隔离故障,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最后,安全性评价还需考虑人员的安全。

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需确保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以保障人员在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发电机组接入系统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需要考虑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并网保护系统、自动化控制功能以及人员的安全,在评价中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抱歉,我无法完成这个要求。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国家对电力行业的政策推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已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形式。

随之而来的是对电网安全性的要求的提升。

为此,本文旨在探讨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的评价管理规定,以提升电网的安全性。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发电厂并网是指通过协商、签订合同、与电网连接和生产调度等方式,将发电厂的发电能力与电网负荷需求相结合,共同满足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规模线路要求的一种运营方式。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是确保将发电能力整合到电网上,并且安全运行的保证。

评价指标发电厂参数评价指标对于发电厂并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功率调节性能2.稳态电压调节性能3.稳态频率调节性能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电网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电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网络拓扑结构2.负荷特性3.稳态和暂态稳定性4.可靠性和可用性5.风险分析和预警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发电厂并网后是否能够接受更大的负荷,以及是否能够在面对意外情况时进行应急处理。

管理要求对于发电厂并网,有以下管理要求:1.确认并网方案并注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3.对电源的可靠性、自动调节、负载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4.对发电电源链路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安全稳定5.断开保护应具有足够的灵敏性、准确性和快速性6.检查和调整发电机组的计量和保护系统对于上述管理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确保整个并网系统的安全运行。

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概述用户变电站入网是指用户将自己的电力生成能力并入电网运营的一种形式。

为了保证入网后的运行安全,必须进行一定的评价管理。

评价指标用户变电站参数评价指标对于用户变电站入网,以下参数为评价指标:1.变电站的功率调节能力2.稳态电压调节能力3.稳态频率调节能力4.电气距离5.开关设备的运行情况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用户变电站并网后是否能够安全运行。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篇)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能源需求的增长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发电机组并网技术在能源产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发电机组并网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对其进行评价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价指标发电机组并网的安全性评价应考虑以下指标:1. 并网电压稳定性:发电机组并网后,对电网电压的波动程度和电压稳定性产生影响。

评价应考虑并网后的电压变化范围和波动频率,以及对电网的影响程度。

2. 并网电流稳定性:发电机组并网后,对电网电流的变化程度和稳定性产生影响。

评价应考虑并网后的电流变化范围和波动频率,以及对电网的影响程度。

3. 功率调节能力:发电机组并网后,对电网的功率调节能力是评价其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评价应考虑发电机组的负载调节能力和对电网供电质量的影响。

4. 频率响应特性:发电机组并网后,对电网频率的响应能力是评价其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评价应考虑发电机组的频率响应速度和稳定性。

5. 满足电网要求: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对其进行技术参数的验证,确保其满足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的要求。

评价应考虑发电机组的电气参数、保护设置、接地方式等因素。

6. 故障保护机制:发电机组并网后,对电网故障的响应和保护机制是评价其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评价应考虑发电机组的故障保护设备和动作速度。

三、评价方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实验评价:通过实际并网试验,测量评价指标并对发电机组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实验可以在实际电网环境下进行,也可以通过模拟电网环境进行。

2. 计算模拟评价:利用计算模拟软件对发电机组的并网行为进行模拟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计算模拟方法可以节省成本和时间,但要确保模型和输入参数的准确性。

3. 经验评估:根据发电机组的技术参数和经验数据,评估其并网安全性。

经验评估方法可以快速获得评价结果,但不如实验和计算模拟方法准确。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1总则1.1总体原则1.1.1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依据国家、行业(原电力部等)、国家电网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网省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1.1.2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均应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对电网的电能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1.2适用范围1.2.1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所有井网发电厂(机组)。

1.2.2《评价》的内容也适用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

1.3评价内容1.3.1《评价》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及发电机调速系统。

1.3.2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姑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3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

1.4评价项目分类1.4.1评价的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

1.4.2必备项目是指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日。

1.4,3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项目。

1.5评价办法1.5.1所有并人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2-3年评价一次。

1.5.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且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

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人商业化运行。

1.5.3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月.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二)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二)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二)2必备项目2.1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要求;110kV 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2.2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和高压升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

2.3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2.4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能力,并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

2.5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应报电网企业审定批准。

2.6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能满足电网稳定运行的要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在电网频率波动时,能够自动参与一次调频。

有关一次调频的具体要求,按照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

发电机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2.7新建200MW等级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40MW等级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上述机组在下式并网前应与EMS 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并满足电网有关调整要求。

2.81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

如发生参数变化,应及时报电网企业再次审核。

2.91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和试验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经试验验证后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在机组并网后有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书面报电网企业再审核。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能源领域的发展和推广,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数量逐年增长。

这些电站在接入电网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以确保其对电网运行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同时保证电站本身与设备的运行安全。

基于此,本文将介绍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相关管理办法。

2. 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2.1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和内容发电厂接入电网后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其目标是评估发电厂的运行和电网的安全性,并提供保证和监管措施。

安全性评价需要对发电厂的电气设备、系统控制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必要的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2.2 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发电厂的类型、规模、设备性质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制定适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勘察、设计审查、设备检测、实验测试和用户培训等。

2.3 安全性评价系统和流程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建立科学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流程。

通过建立安全性评价管理专项小组、制定安全性评价标准和流程、实施安全性评价工作等环节来规范安全性评价的流程和管理,以确保发电厂并网的安全性能够得到绝对的保证。

3. 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3.1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和内容用户变电站接入电网后,也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评估用户变电站在入网后可靠运行的能力,保证其安全稳定接入电网。

安全性评价需要对用户变电站的开关、变压器、传输线路、系统控制和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并对必要的安全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3.2 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标准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需要位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用户变电站的类型、规模、设备性质和性能要求等方面制定适合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勘察、设计审查、设备检测、实验测试和用户培训等。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行的电厂。

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行的电厂参照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

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

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发电厂安全可靠地并入电力系统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供电。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目标是保障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安全互联互通,确保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和风险的规避。

第四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适用于所有投产发电厂,在发电厂投产前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符合评价要求后方可取得发电许可证。

第五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电力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相关电力企业、发电厂及其他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发电厂的电力技术和设备情况评估。

(二)发电厂的电力安全控制和保障能力评估。

(三)发电厂与电力系统之间的调度、通信和信息交互评估。

(四)发电厂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能力评估。

(五)发电厂与电力系统的电压和频率稳定评估。

(六)发电厂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评估。

(七)其他与发电厂并网安全性相关的评价内容。

第八条评价内容应根据不同发电厂类型和规模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确保评价科学合理。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九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采取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方法,包括以下方式:(一)实地调研:对发电厂的设备、技术、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勘察。

(二)数据分析:对发电厂的历史数据和运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模拟仿真:利用计算机模拟仿真软件对发电厂进行模拟评估。

(四)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和审核。

(五)风险评估:对发电厂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

第四章评价结果第十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价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对发电厂进行分级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

网络安全是当今社会和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对于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应该包括对网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评估。

这包括对网络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各个方面的安全性评估。

通过对网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评估,可以发现潜在的安全漏洞和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和防范。

其次,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还应该包括对网络流量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评估。

网络流量和数据传输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网络流量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评估,可以发现数据泄露、篡改和窃听等问题,及时加强数据加密和传输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

另外,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还应该包括对网络应用程序的安全性评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络应用程序层出不穷,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安全风险。

通过对网络应用程序的安全性评估,可以发现应用程序漏洞和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和加强应用程序的安全性,保护用户数据和隐私。

此外,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还应该包括对网络管理和运维的安全性评估。

网络管理和运维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网络管理和运维的安全性评估,可以发现管理和运维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加强管理和运维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络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最后,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还应该包括对网络安全意识和培训的评估。

网络安全意识和培训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网络安全意识和培训的评估,可以发现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水平,及时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应该包括对网络系统、流量和数据传输、应用程序、管理和运维、安全意识和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全面评估。

只有通过全面的网络安全性评价,才能及时发现和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希望各个企业和组织都能重视网络安全性评价标准,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护用户数据和隐私。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二篇)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障电厂运营安全和电能供应的连续性,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电网进行并网连接的发电厂,并用于评价其并网安全性。

第三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是指通过综合分析、研究评价电厂在并网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电厂设备运行状态、电网连接及调度等情况,并提出相关的风险控制及安全改进建议。

第四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遵守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满足电力供应需求的前提下,保障电厂运营的安全。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方法第五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调度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电厂技术及设备运行状况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发电设备类型、装机容量、运行方式及参数、技术可靠性指标等。

第七条电网连接方式及可靠性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并网电压、频率、相序、功率因数等连接参数,连接线路及设备的可靠性、容量、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调度管理措施的评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调度规程及流程、调度手段及调控能力、协议约束及信息交换、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量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统计、模型模拟、风险评估等方法;定性描述主要包括实地调查、专家评审、文件分析等方法。

第十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充分考虑电网的可靠性及稳定性要求,同时也要兼顾电厂运行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价目标和范围;(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三)制定评价方案;(四)实施评价工作;(五)分析评价结果;(六)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需要充分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厂运行记录、设备运行参数、电网操作记录、调度流程及操作规程等。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考核部分适用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直调的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行的发电机组。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按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华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

考核部分适用范围为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度管辖的并且已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厂。

地(市)、县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及其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华东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华东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照本细则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结算。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东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应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电网公司制定的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

在并网发电厂安全自查的基础上,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检查。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安全检查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抄送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手册

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手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和《发电厂60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根据管理分工,由电力(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4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2人。

第十二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专家组代表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进行查评。

专家查评时应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详30评报告等(详见附件三)。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各发电厂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统一安排时间表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三的格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后,应详细了解申请电厂的情况,对申请书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的一套规范和程序。

这是为了确保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和电力故障发生而制定的。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指标:根据发电厂的类型、规模和并网情况等因素确定评价指标,如电压、频率、功率因数等。

评价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评价方法: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包括实地检查、数据分析、模拟仿真等,以综合评价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

3. 评价周期:定期对发电厂进行评价,评价周期可以根据发电厂的特点和实际运行情况确定,一般为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4. 评价结果管理: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包括评价报告的编制、保存和传递等。

评价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发电厂管理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安全管理措施: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设备维护、技术改造、操作规程完善等,以提高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


电厂管理者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发电厂的安全管理,为电力系统的稳定供电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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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电检部)
现场检查,查阅缺陷记录、运行记录,对照交接验收试验标准或预试规程任一台存在严重缺陷不得分,试验项目不全的扣10-20分,个别项目不合格的扣4-20分。
15
序号
评价项目
查评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
评 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
3.2
本体及部件
80
3.2.1
断路器的外绝缘爬距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要求,断口间外绝缘对252千伏及以下设备是对地绝缘爬距的1.15倍,550千伏设备为1.2倍。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评分项目及标准分)
序号
评价项目
查评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
评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
1
发电机
220
1.1
技术状况
GB/T 7064-1996 《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汽轮发电机运行规程》(1999年版),DL/T 751-2001《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
100
1.1.1
20
2.1.8
各部位无渗漏油现象(注意对负压区的检查)。
(责任单位:电检部)
现场检查并查阅缺陷记录渗漏油的扣4-20分,负压区有渗油不得分,无明确负压区渗漏检查记录的扣10-20分。
20
序号
评价项目
查评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
评 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
2.2
本体及部件
80
2.2.1
铁芯及夹件无多点接地故障。
10
3.1.4
隔离开关满足开断母线电容电流能力。
(责任单位:电检部)
查评依据:
DL/T 486-2000《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订货技术条件》第4.107条
现场检查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报告,高压母线上使用多种类别或型号的隔离开关时,如有一种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5
3.1.5
断路器、隔离开关无尚未处理的重大缺陷(断路器本体或机构严重漏气、漏油;隔离开关触头严重发热、临时短接等)交接验收试验或绝缘预试项目齐全,试验合格,报告完整。
(责任单位:生技部、各单位)
查阅有关资料 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2分,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0
1.3.3
设备的检修、运行总结,检修记录、缺陷记录、试验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及时、完整、规范。
(责任单位:生技部、各单位)
查阅有关资料 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3分,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0
序号
评价项目
15
2.2.3
冷却系统有能自动切换的两个及以上独立电源;冷却器自控装置正常,能按负荷或油温自动投切冷却器。
(责任单位:电检部)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中切换试验及消缺记录重大缺陷不得分,无冷却器切换试验记录的扣2-5分。
15
2.2.4
气体继电器,压力释放阀及其二次回路定期检查、试验10
(责任单位:仪控部)
查评依据:
DL/T 540-94《QJ-50、80型气体继电器检验规程》
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第6.1条
查阅试验报告,检查记录无记录的不得分,二次回路绝缘电阻小于1兆欧扣5分,小于0.5兆欧不得分。
10
2.2.5
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如排油系统、防火隔离墙、灭火设施等)完好。
技术状况
60
3.1.1
交接验收试验或绝缘预试项目齐全,试验合格,报告完整。
(责任单位:电检部)
对照预试规程试验项目不全的扣10-20分,个别项目不合格的扣4-20分。
20
3.1.2
断路器的性能和遮断容量满足运行要求。
(责任单位:发电部)
根据相关调度提供的短路容量,查阅设备台帐进行校核,根据实际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核算每台断路器是否符合要求;每年均有核算的记录资料,有遗漏的按相应比例扣分,有一台不符合要求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不得分。
30
2.1.2
局放试验情况。
(责任单位:电检部)
查评依据:
GB 50150-9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第6.0.9条,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表5,
GB 1094-2003《电力变压器》。
查阅有关资料、试验报告,对照预试一台未做扣3分,二台未做扣6分,三台及以上未做不得分,任一台超标不得分。
10
3.1.3
断路器开断故障电流次数累计未超过制造厂允许值;操作次数累计未超过检修周期内规定的许可值。
(责任单位:发电部、电检部)
查评依据:
DL/T 402-1999《交流高压断路器订货技术条件》第4.105条
按运行记录与台帐参数核对。断路器操作次数累计按每月统计数相加后与制造厂规定核对断路器开断故障电流次数,SF6断路器按制造厂提供次数作比较,油断路器按检修后允许次数作比较,超过的按总台数的比例扣分;断路器操作次数累计有超过但有检修计划安排的,按超过台数扣分,不做此统计的不得分
130
2.1.1
油的色谱分析结果合格,220kV及以上变压器油的含水量合格,500kV变压器(电抗器)油中含气量合格。
(责任单位:电检部)
查评依据:
GB/T 7595-2000《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
查阅有关资料、试验报告,对照预试规程,色谱一台超值扣6分,二台超值扣15分,三台及以上超值不得分;严重超值(如注意值三倍及以上)者不得分;原因不明者不得分,微水与含气量不合格不得分。
10
2.1.6
用红外测温仪测量各侧套管接头温度合格,油箱各部位温度分布正常。
(责任单位:电检部)
查阅红外测温记录温度偏高的扣5-10分,超出允许值的扣10分,未进行红外测温的不得分。
10
2.1.7
干式电抗器运行正常,无开裂、放电痕迹。
(责任单位:电检部)
查阅检查、处理记录,现场检查有良好的防雨等措施有缺陷且未及时处理的扣4-20分,防雨等措施不良的,扣10-20分。
(责任单位:电检部)
查评依据:
DL/T 593-1996《高压开关设备的共用订货技术导则》第3.1条
现场检查,查阅设备台帐资料相对地外绝缘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如已采取措施(如贴橡胶伞裙等)不扣分;断口间外绝缘爬距大于当地污秽等级规定的爬电比距1.15(或1.2)倍的计算值可不扣分。
15
3.2.2
SF6断路器监视气体压力的压力表或密度继电器完好,油断路器油位指示清晰。
10
1.1.7
交接验收试验或绝缘预试项目齐全,试验合格,报告完整。
(责任单位:电检部)
对照交接验收试验标准或预试规程,试验项目不全的扣10-20分,个别项目不合格的扣4-20分。
20
序号
评价项目
查评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
评 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
1.2
本体及部件
90
1.2.1
定、转子绕组固定良好;定子端部固定结构件、定子铁芯和转子磁极等紧固良好;立式发电机线棒无下沉现象,无松动或磨损。
查评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
评 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2变压Fra bibliotek和并联高压电抗器
250
2.1
技术状况
GB 1094-2003《电力变压器》,GB/T 16274-1996《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500kV级》,GB/T 15164-1994《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负载导则》,DL/T 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72-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2.1.1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现场检查,视严重程度酌情扣本条标准分。
10
序号
评价项目
查评依据
查评方法
查评结果
评 分
标准分
自评分
查评分
1.3
专业管理
30
1.3.1
运行、检修规程完整、有效。
(责任单位:发电部、电检部)
查阅有关资料,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4分,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10
1.3.2
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完整、正确。
查阅运行日志、缺陷记录,并现场检查 有一处超过允许值的酌情扣分;有二处及以上超过允许值的不得分
15
1.1.3
火力发电机组能适应系统调峰要求;水轮发电机能适应系统中调峰、调频和开仃机频繁的运行要求,在事故情况下允许采用自同期方式与系统并列。
(责任单位:发电部)
对照调度要求查阅资料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20
1.1.4
氢冷发电机漏氢率低于允许值, 每个月定期实测漏氢量1 次;氢气湿度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责任单位:发电部)
查评依据:
1.DL/T 651-1998《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
2. 进口设备可遵循制造厂商的标准
查阅运行日志,在额定氢压下,24小时 漏氢量不超过制造厂规定(如无规定以5%为限) ,达不到要求或补氢频繁的不得分;氢气湿度经常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有时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10
1.1.5
水内冷发电机定、转子水路无堵塞及漏水现象,各分支引水管流量及水质测量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发电部)
查阅运行日志、大小修时测量的流量记录,若有缺陷或未按规定测量的不得分
10
1.1.6
发电机母线和封闭母线外壳及其固定螺栓有防止涡流的措施,无局部过热现象。
(责任单位:电检部)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日志,试验记录和缺陷记录,有局部过热的,视严重程度酌情扣分。
发电机在额定参数下运行能达到铭牌出力,发电机的绕组、铁心和其它部件温度正常;冷却气体、内冷却水和冷却器冷却水的运行温度无异常;定子、转子无局部过热等异常状况。(责任单位:发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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