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免疫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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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

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

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7〕6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样张)2、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张)二OO七年八月七日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生物领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在辽宁省辖区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验室人员暴露、向实验室外扩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

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所有微生物。

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各类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本规定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含有及可能含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样本相关的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卫生检测、临床诊断、产业化生产和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部管理职责,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卫生厅和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成立由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基础免疫学课程教学大纲 (1)

基础免疫学课程教学大纲 (1)

《基础免疫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组人员:张智红、周炜、施华一、课程名称:基础免疫学Basic Immunology二、课程编码:三、学时与学分:32/2四、先修课程:普通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解剖与生理学。

五、课程教学目标免疫学是研究机体免疫系统的组织结构和生理功能的学科。

它是生物医学专业的重要基础学科之一。

通过课堂讲授、自学等教学过程,使学生掌握和了解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为生物医学分析与仪器专业方向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

六、适用学科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生物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七、基本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绪论—免疫学发展简史(1学时)●免疫器官和组织(1学时)中枢免疫器官外周免疫器官●免疫分子(8学时)免疫球蛋白(2学时):免疫球蛋白的结构;抗体的异质性;免疫球蛋白的生物合成;免疫球蛋白的生物学活性;免疫球蛋白基因超家族补体系统(2学时):补体的激活;补体活化的调控;补体受体;补体的生物学功能;补体系统与疾病细胞因子(2学时):细胞因子及其受体;细胞因子的生物学作用;细胞因子与某些病理过程的关系白细胞分化抗原(1学时):参与T细胞抗原识别与活化的CD分子;参与B细胞抗原识别与活化的CD分子;免疫球蛋白Fc受体粘附分子(1学时):各类粘附分子的特性;粘附分子的生物学作用;粘附分子与临床●主要组织相容性抗原(2学时)概述人类MHC—HLA复合体HLA抗原系统MHC的功能HLA与医学的关系●免疫细胞(2学时)淋巴细胞抗原提呈细胞及其他免疫细胞●抗原与抗原提呈(4学时)抗原概述(2学时):抗原的性质;抗原的特异性;抗原的种类;诱导免疫细胞增生的其他抗原抗原提呈(2学时):溶酶体提呈途径;胞质溶胶提呈途径;非经典MHC分子提呈途径●免疫应答(4学时)B细胞介导的体液免疫应答(2学时)T细胞介导的细胞免疫应答(2学时)●免疫耐受与免疫调节(2学时)免疫耐受:免疫耐受的机制;免疫耐受的维持与破坏;人工诱导免疫耐受免疫调节:基因、分子和细胞的免疫调节作用;神经-内分泌-免疫调节网络●超敏反应(4学时)Ⅰ型超敏反应(1学时)Ⅱ型超敏反应(1学时)Ⅲ型超敏反应(1学时)Ⅳ型超敏反应(1学时)●免疫学检测方法与治疗(4学时)免疫细胞与分子的检测(1学时)免疫相关基因的检测(1学时)免疫学检测常用的标记技术(1学时)免疫治疗的概况(1学时)八、教材及参考书教材:《医学免疫学》,龚非力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97号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97号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497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于2005年底前完成对接种单位的指定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接种单位每年审核一次,对接种单位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培训、考核,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证由各市统一制作式样。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质量控制及监督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其预防接种资格。

同时为了保证预防接种工作和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接种单位要建立工作和资料交接制度。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流脑疫苗季节性接种改为全年常规接种,对于2005年初免只接种1针次的儿童,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补种初免第2针;乙脑疫苗由季节性接种改为常规接种,但需避开乙脑流行高峰季节,即每年的7、8、9月3个月不进行乙脑疫苗的接种工作。

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不同时接种,与其他疫苗的接种间隔时间≥28天。

三、麻疹疫苗接种剂量改为为0.5ml/剂次,复种年龄为18-24月龄,对于我省超过2岁而未满5岁的儿童(即按我省的现行免疫程序未进行麻疹加强免疫的儿童),应在2006年内完成补种工作。

四、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省级增加的品种)的免疫程序进行接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程序。

《医学免疫学》教学大纲

《医学免疫学》教学大纲

《医学免疫学》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3100030课程名称:医学免疫学(Medical Immu no logy )学分:2.5学分总学时:45学时理论学时:27学时实验学时:18学时先修课程:生物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病理学适应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使用教材:1. 曹雪涛•医学免疫学(第6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2. 高劲松、吴高莉.病原生物免疫学实验教程.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4.参考教材:1. 曹雪涛、何维.医学免疫学(第3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2. 郝素珍.医学免疫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3. 司传平、丁剑冰.医学免疫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4. 柳忠辉、吴雄文.医学免疫学实验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一、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目的和任务免疫学是研究机体防御系统一一免疫系统的组织结构和生理功能的科学,主要包括三部分。

基础免疫学从基因、分子、细胞和整体等不同水平研究免疫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抗原的特性;及免疫系统对抗原应答的机制与规律。

临床免疫学包括免疫病理学和临床疾病免疫学。

免疫病理学主要研究在疾病条件下,免疫系统的变化及对抗原应答的规律。

免疫学技术主要包括免疫学诊断、预防、治疗技术原理,以及免疫学实验原理与技术操作。

医学免疫学还广泛渗入到医学各个领域,形成了众多分支学科,成为指导医学实践的理论基础。

因此,医学免疫学是医学教育中的一门主干课程,是医学生必修的医学基础课程。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免疫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习其他基础医学课程及临床医学课程奠定基础。

二、课程基本要求1. 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1)免疫学概论①掌握:免疫和免疫学的基本概念和免疫系统的功能。

掌握免疫器官的组成、结构与功能。

②熟悉:固有免疫和适应性免疫的概念和特点。

③了解:淋巴细胞的归巢与再循环。

(2)免疫分子与抗原分子①掌握抗原的概念、抗原的基本特性、抗原的异物性与特异性;熟悉影响抗原免疫应答的因素和抗原的种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6•【字号】辽政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辽政发〔2006〕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根据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实施《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辽宁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科学素质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一般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它们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对于增强公民获取和运用科技知识的能力、改善生活质量、实现全面发展,对于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公民科学素质状况调查显示,我省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有很大差距。

公民科学素质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劳动适龄人口科学素质不高;大多数公民对于基本科学知识了解程度较低,在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等方面较为欠缺,一些不科学的观念和行为普遍存在,愚昧迷信在某些地区较为盛行。

公民科学素质水平偏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社会工程,是政府引导实施、全民广泛参与的社会行动。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辽卫函字[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35号)各市卫生局:现将《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六日2007-2010年辽宁省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规划为加快我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根据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社区卫生人员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此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医疗需求为出发点,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培训,提高社区卫生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部门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

在社区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协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2、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求,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不同专业岗位要求,分类、分层次开展全员培训,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3、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

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采取统一的培训标准、培训方式,对社区卫生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

免疫规划及操作管理制度

免疫规划及操作管理制度

免疫规划及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医院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医院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免疫工作的规划和操作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1.免疫规划:依据国家免疫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免疫工作的计划。

2.免疫操作:指医务人员依据免疫规划,在指定的操作区域内进行免疫注射等操作。

3.医务人员:指在医院内从事医疗服务、免疫工作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免疫规划第四条规划订立1.医院免疫规划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订立并定期进行修订。

2.免疫规划应依据国家免疫要求和医院的实际情况,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免疫需求得到满足。

3.免疫规划订立时应考虑疫苗供应情况、疫苗存储条件、免疫操作区域设置等因素。

第五条免疫对象确定1.医院免疫规划确定免疫对象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医务人员、住院患者、门诊患者及其他相关人员。

2.免疫对象确实定应依据国家免疫要求和疫苗适应症。

第六条免疫时间布置1.免疫规划明确免疫时间布置,包含免疫操作的具体时间、连续时间以及免疫操作的频次等要求。

2.免疫时间布置应充分考虑免疫对象的免疫需求和医院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三章免疫操作第七条免疫操作的基本要求1.免疫操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培训的医务人员执行。

2.免疫操作前,医务人员应对免疫对象的身体情形进行评估,确保免疫操作的安全性。

3.免疫操作应在干净、乾净、光亮的操作区域进行,保持操作区域的清洁和无菌。

4.免疫操作应依照疫苗的使用说明进行,确保疫苗的正确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免疫操作的流程1.免疫操作前,医务人员应向免疫对象和其家属说明免疫的目的、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并取得免疫对象的知情同意。

2.免疫操作时,医务人员应佩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依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免疫注射等操作。

3.免疫操作后,医务人员应对操作区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做好相关记录。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辽卫函字[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134号)各市卫生局,沈铁卫生处,辽油卫生处:为适应当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形势,推动我省疾控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的开展,省卫生厅决定成立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与管理辽宁省疾病控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

委员会下设急性传染病防治组、免疫规划组、地方病防治组、性病艾滋病防治组、结核病防治组、慢性病防治组、消毒消杀组、理化检验组、微生物检验组、食品卫生组、环境卫生组、职业卫生组、放射卫生组、学校卫生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社会医学与卫生法学组等16个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秘书各1名。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专家委员会实行组长负责制。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对我省疾病控制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对我省疾病控制工作中实施的重大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实施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与制订、修订和评估重点疾病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四)对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等流行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五)对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的控制提供技术支持,并对疫情的发生、发展进行评估。

(六)对我省疾病控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专家委员会工作与活动形式(一)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形式:1、定期例会制。

每年度召开1次省专家委员会工作例会,研究分析全省重点疾病的流行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和措施。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接种质量和人群免疫水平,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辽卫函字[2008]54号)进行了修订,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2.辽宁省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辽宁省卫生厅2012年8月20日附件1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全省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接种质量和人群免疫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疫苗针对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指定的辖区内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二、接种单位的设置(一)接种单位分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设立预防接种点,有条件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及卡介苗预防接种服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和我省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撤销原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和辽宁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成立辽宁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挥部主要任务(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包括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防治工作。

(二)审定省各项防治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和我省防治工作的政策,研究并进行工作部署。

组织、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四)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事项。

二、指挥部组成人员总指挥:胡晓华副省长副总指挥:刘长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宋树才(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局长,兼任防治组组长)、崔茂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兼任监管检疫组组长)、江瑞(省经委副主任,兼任保障组组长)、鲁鸿明(省公安厅副厅长,兼任治安保卫组组长)、梁东明(省卫生厅副厅长,兼任医疗组组长)、孟繁华(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兼任宣传组组长)、薛宏文(省外办纪检组长,兼任外事组组长)、金国生(省监察厅副厅长,兼任监察组组长)、付景武(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国运(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广君(省财政厅副厅长)、葛方(省交通厅副厅长)、陈弘士(省质监局副局长)、赵桂琴(省工商局副局长)、乔军(省商业厅副厅长)、张贵新(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常海(省农委副主任)、单成繁(省中小企业厅副厅长)、徐铭(省科技厅副厅长)、马祥图(省人事厅副厅长、省编委办副主任)、李中亚(省人事厅副厅长)、金连成(省林业厅副厅长)、于文礼(省环保局副局长)、林志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孙凤堂(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张阿宝(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张福海(沈阳铁路局副局长)、林永成(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副局长)。

辽宁省口腔学会会员入会流程及标准

辽宁省口腔学会会员入会流程及标准

辽宁省口腔学会会员入会流程及标准Becoming a member of the Liaoning Provincial Stomatology Association is a prestigious accomplishment for dental professionals in the region. The membership process typically begins with an application submission, which requires providing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information, as well as proof of qualifications. 作为辽宁省口腔医学会的会员是当地牙科专业人士的荣誉。

会员申请流程通常从提交申请开始,需要提供个人和专业信息,以及资格证明。

This initial step is crucial in verifying the applicant's eligibility and ensuring that only qualified individuals can become members of the association. 这一初始步骤对验证申请人的资格至关重要,确保只有合格的人才能成为协会的会员。

After the application submission, the next stage usually involves a review process by the association's membership committee. The committee evaluates the applicant's qualifications, experience, and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 of stomatology. 申请提交后,下一阶段通常涉及协会会员委员会的审查流程。

辽宁省医学会关于征集二○○九年学术会议论文的通知-辽医会字[2008]58号

辽宁省医学会关于征集二○○九年学术会议论文的通知-辽医会字[2008]58号

辽宁省医学会关于征集二○○九年学术会议论文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30施行日期2008.11.30文号辽医会字[2008]58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医学会关于征集二○○九年学术会议论文的通知(辽医会字〔2008〕58号)各市医学会、有关单位:现将我会2009年学术会议计划寄给你们,请按会议内容和要求征集论文。

报送的论文要求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未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及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过的论文,经单位同意盖章,将全文和800字以内摘要(摘要应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部分,并在摘要题目下写明作者单位、邮政编码、作者姓名)各一份务于会议截稿时间前寄送(或电子邮件)到省医学会学术部(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52号,邮政编码:110005,电话:************),逾期报送及无论文摘要者不受理。

请在寄送论文信封上注明学术会议名称。

省医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均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出席会议论文作者及与会代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分。

本通知可以从辽宁卫生信息网科技教育学会活动栏中查阅(点击更多)。

2008年11月30日序号会议名称会议征文内容E-mail征文截止日期开会日期说明1省医学会首次健康管理学术会议*******************年1月30日2009年3月2省医学会第十四次心血管病学术会议会议交流心血管病基础与临床研究,心血管病流行病学、冠心病、高血压、心肌病、心力衰竭等临床相关的基础研究,心律失常及起搏电生理有关心血管疾病无创诊断,脂质代谢紊乱及溶栓抗凝治疗及护理等内容。

中国免疫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免疫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免疫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免疫学会章程及中国科协关于“全国性学会改革意见”的要求,中国免疫学会对发展会员制定如下规定:一、会员种类中国免疫学会会员种类有四类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境外)会员。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学生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学生会员可根据本人学术兴趣和研究方向参加一个或多个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

应直接或通过本会与该分会联系备案,便于联络;同时亦可参加所在地方学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可直接与该学会联系备案,便于联络。

二、会员资格(一)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加入学会、称为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享有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

根据学生会员的需求,组织科技论坛。

(二)普通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和教学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的科技和教学人员;?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科学教育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工作的管理干部。

(三)高级会员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免疫学专业的科技工作者;?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含五年),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二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有特殊贡献从事有关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亦可吸收为高级会员。

(四)团体会员1凡国内从事与免疫学有关的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工厂、公司、医疗卫生部门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承认本学会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者,经本会组织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或全体理事会通过后,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为了便于联系,团体会员应确定一名团体会员代表。

(五)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会友好,并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直接向学会或下属专业分会和省(市)免疫学会申请,总会负责审批个人会员手续,备案后取得总会颁发的会员证,并由总会直接管理。

20140507 (定稿)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0140507 (定稿)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辽宁省**************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英文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即辽宁省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组成的人员或单位的概括】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名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不填写此空】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市区街/路号室。

邮政编码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选择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填写】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四);。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七);(八)。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辽政发〔2017〕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辽政发〔2017〕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辽政发〔2017〕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为我省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授予“藻类高值化深加工技术及产业化”等16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授予“空间信息网络协议技术与应用”等3项成果省技术发明一等奖、授予“芳香杂环化合物手性氢化”等4项成果省自然科学一等奖,授予“低成本芳烃增产和利用技术”等82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授予“全集成细胞芯片系统”等8项成果省技术发明二等奖、授予“表面力电耦合效应及多功能器件”等5项成果省自然科学二等奖,授予“沈农系列高产优质大豆新品种选育与应用”等118项成果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授予“介质无泄漏高效电动传输核心关键技术及应用”等6项成果省技术发明三等奖、授予“牛磺酸重要生物学作用研究”等8项成果省自然科学三等奖,授予“大型高效环保捣固焦炉机械成套设备”等10项成果省企业重大研发成果奖,授予沙特阿拉伯籍专家法哈德·阿卜杜·阿齐兹·萨尔汗2016年度辽宁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以建设科技强省为己任,坚持科学技术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辽卫函字[2006]250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250号)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河油田卫生处: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部长令第40号),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倡导学习业务知识和研究科学技术的良好风气,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

请各地结合实际,按我厅制定的《辽宁省首届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竞赛活动。

附件:1、辽宁省首届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方案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人员名单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辽宁省首届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竞赛活动方案一、竞赛目的通过业务竞赛形式,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专研理论精通技能,把业务大赛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载体,同时为业务人员提供一个展示才能、相互交流业务的平台,提高我省疾控队伍整体素质,储备技术力量,以适应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的需求。

二、竞赛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4、《艾滋病防治条例》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6、《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二)现场流行病学(三)实验室相关理论、技术等(四)参加省疾控中心组织的各专业质控考核结果(五)参考书:《现场流行病学理论与实践》(王陇德主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王陇德主编)、大学本科现用版本教材。

三、参赛对象和要求(一)辖区内各级各类疾控机构(包括结核病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健康教育所、及其他专业防治院所),邀请辖区内各大专院校和军队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加。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辽卫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举办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的通知辽卫发〔2023〕72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科协,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为深入推进健康知识普及,深化“强国复兴有我”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卫生健康工作者积极参与健康科普,不断增强健康科普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知识需求,持续提升居民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开展“全面振兴·健康赋能”2023年辽宁省健康科普大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一)此次健康科普大赛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承办,辽宁日报全媒体、辽宁广播电视台北斗融媒、健康报社辽宁融媒体中心、辽宁省健康教育协会、辽宁省互联网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等协办。

(二)全省卫生健康系统所有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均可参赛,各市卫生健康委和省属单位为申报单位,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二、征集作品主题与类别本次大赛征集作品主题、类别与2023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一致,之前已报送参加2023年新时代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的作品自动纳入参加辽宁省2023年健康科普作品征集大赛。

三、活动安排(一)作品报送。

各市、省属各单位组织收集、筛选、报送2023年6月30日之后创作的科普作品不少于3篇(部),于11月10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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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免疫学会章程(2006年12月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辽宁省免疫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Societyfor Immunology,英文缩写为LNSI。

第二条本会是辽宁省从事免疫学的科技工作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学术性的组织,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法人社会团体,也是党和政府联系免疫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和发展我省免疫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

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免疫学科技工作者,促进免疫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免疫学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提高,促进免疫学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免疫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92号,邮政编码:110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和主要任务(一)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免疫学科技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二)开展对会员和有关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普及免疫学科技知识。

(三)开展与兄弟学科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学科间的相互交叉渗透和相互协作。

(四)评选和奖励优秀免疫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培养和发现、推荐人才,奖励优秀免疫学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五)编辑、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刊物、教材、音像制品。

(六)开展与免疫学有关的技术开发和社会咨询工作,组织会员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战略、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技工作方针的制定或决策,提供科学论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免疫学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组织举办技术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八)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免疫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为振兴地方经济服务。

(九)反映本学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二类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在临床、教学、科研及科技开发和药厂等部门从事免疫学及相关领域工作并:1.具有助研、讲师、主管技师、主管药师以上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2.获得硕士或更高学位的免疫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并有实际工作经验者。

4.虽仅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但在高等院校、医院,科研机构中从事免疫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者。

5.热心本会工作,曾对本会发展作出贡献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非营利机构,或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经辽宁省免疫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单位。

(三)凡是在辽宁省所属范围内工作学习的中国免疫学会会员(含外籍会员)均为辽宁省免疫学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个人会员: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讨论决定本会事宜的表决权。

2.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学术会议,其论文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录用。

4.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5.本会举办的评选优秀论文和奖励活动,本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所选派的人必须是会员。

6.本会举办的培训教育及学术会议,会员可优先参加并减少收费。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遵守国家及辽宁省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按本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改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五)通过各项提案;(六)决定终止事宜;(七)举办学术表彰活动;(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应超过30人。

理事会组成须体现老、中、青结合的梯形结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举办学术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四)制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查财务报告;(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学风正派,有一定学术水平,在学术活动、临床工作、科普、教育和编辑出版方面有贡献和有代表性的免疫学工作者;(三)在免疫学领域中有较突出的成绩,有开拓精神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四)热心学会工作,在省、市卫生系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一定号召力和组织工作能力者;(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第二十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工作会议不得少于2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以到会者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在一届任期内三次以上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例会,将不能作为下届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专家或学科带头人;(三)本会会员;(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讨论,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

特殊情况的,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职权:(一)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接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代表本会与兄弟学会开展工作交流与协调;4.主持本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本会副理事长职权: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临场工作时,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职权:(一)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2.协助理事长,组织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3.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4.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二)本会副秘书长职权: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临场工作时,受秘书长委托,代行秘书长职权。

副秘书长不能从同一个单位产生。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某一方面或某一方向的活动。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一般应由理事担任。

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副主任委员的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受主任委员的委派开展某一专项工作。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聘任1名秘书,处理文字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委员会的调整或撤消,要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中国免疫学会会员上缴会费的1/3留本会,省会员只向本会缴纳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挂靠单位)补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学会基金及其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挂靠单位财务部门受我会委托管理我会财务;有条件时,可设立独立的账号和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必须由不同的人担任,按国家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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