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复习笔记(导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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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两宋的法律思想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行政法律规范 宋代法律制度 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法律规范 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宋代司法制度辽金两代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辽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金代的立法概况及特点元代法制沿革及特点 元代法律制度 元代法律的主要内容特点 元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宋代法律制度1.两宋的法律思想(1)两宋的法律思想的主要来源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①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易》、《春秋》、《周礼》;②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③道教,主要是太极和阴阳学说。

上述思想内容遂成为两宋法律思想的主要渊源,在立法司法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反映。

(2)两宋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从整个两宋的法制变化来看,其法律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①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这一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不仅在行政上以文官知州县事,在司法上强调武人不得干预,同时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设置,以达到强化集权中央的目的。

此外,北宋前期对官吏犯罪惩治较重。

②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这一时期在政治上经历了“庆历新政”和“元佑党争”,以王安石为首进行的“熙丰变法”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

其立法思想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③南渡后至宋亡于元这一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在当时的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注重狱事和清理民诉,以此缓和内外矛盾。

随着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

债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2.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1)《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①《宋刑统》的编纂宋太祖时期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刊印颁行历史上第一部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第⼆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礼的渊源、性质与作⽤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重点难点归纳】⼀、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及其影响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了重⼤的变化。

以周公等为代表的西周奴⾪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这⼀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商代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因⽽,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以刍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事,重视民⼼的向背,既“敬天”,⼜“保民”。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略运⽤于法制⽅⾯,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刑罚更要慎重。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①意味着神权的第⼀次动摇。

②从对⽴⾯的⾓度反映了“民”⼒量的强⼤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提供了条件。

2.“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1)“礼治”的基本原则周礼所确⽴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有别”四个原则。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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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导论西周时代在“三代”时期的地位和意义一、西周时代在“三代”时期的地位:1.承上:“三代”法制的顶峰2.启下:后代中国法制的基础二、西周时代在“三代”时期的意义:1.上古(青铜)文明的全盛2.奠定了中国后世法制的基础周代的疆域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简况一、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继续保留和坚持“天讨”、“天罚”的“天命”思想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

今天其相民,矧[shěn]亦为卜用。

呜呼!天明畏,弼我丕丕基。

——《尚书·周书·大诰》时甲子昧爽,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

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曰:“逖矣,西土之人!”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

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

”王曰:“古人有言曰:‘牝鸡无晨。

牝鸡之晨,惟家之索。

’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

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

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

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

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

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于商郊。

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

”——《尚书·周书·牧誓》2.周人“天命观”的新发展:(1)以德配天的思想①“天命靡常”说:穆穆文王,於缉熙敬止。

假哉天命,有商孙子。

商之孙子,其丽不亿。

上帝既命,侯于周服。

侯服于周,天命靡常。

殷士肤敏,祼将于京。

厥作祼将,常服黼冔。

王之荩臣,无念尔祖!——《诗经·文王之什》王若曰:“尔殷遗多士,弗吊,旻天大降丧于殷。

我有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敕殷命终于帝。

肆尔多士,非我小国敢弋殷命。

惟天不畀允罔固乱,弼我,我其敢求位?惟帝不畀,惟我下民秉为,惟天明畏。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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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唐初立法指导思想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隋唐的法律制度唐律的历史地位司法机关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监察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隋代法制概况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代立法概述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

《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有变化。

其内容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这种篇章体例为唐律所全部继承。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五刑隋代的刑罚制度在整个中国刑罚制度发展史上可谓简明宽平:a.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l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定留500条。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法律制度夏代的《禹刑》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夏代的监狱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商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罪名及刑名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商代的司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夏商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它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有其产生、发展直到最后消亡的客观历史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在于:(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2)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3)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极大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2.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的部分文献记载中找到可靠的依据。

可见,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3.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从传世文献记载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3)起源于夏代说(4)“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4.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1)“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迄今为止,商代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刑”字,但已有表示刑罚之字。

后世所谓“五刑”在甲骨文中均能找到。

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发现有“刑”字。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重典治国”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明代行政立法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民事法规的发展司法机构的特点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诉讼制度的特点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难点归纳】一、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

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明代的法律制度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由于“明刑弼教”主张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可使统治者根据形势与本身利益的需要,在重刑罚还是重教化的道德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因此被视为明初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重典治国”在“明刑弼教”作为其理论和伦理基础的前提下,成了明初司法的具体指导思想。

明王朝初立,便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

2.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①吴元年《大明律》。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2)《御制大诰》的颁行①《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②《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③“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大诰》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

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④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

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

(3)“例”的编修律书所载有限,犯罪情状无穷,为防“法外遗奸”和力求“情罪无遗”,太祖以后各代皇帝遂据“一时权宜”定有不少的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革命根据地法制)【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革命根据地法制)【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法制导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三大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

又称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史”或“人民民主法制史”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创建之前,中国的法制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开始,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代表自己意志、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

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直接历史渊源,为社会主义法制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创造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借鉴作用。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1.萌芽阶段(1921—1927)(1)这个时期党提出的法制主张和文件受共产国际影响很深(2)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3)1925年省港工人大罢工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法》和《会议规则》(4)农运中的各种革命法令和政令2.初创和奠基时代(1927—1937)(1)工农武装割据时代,开始着手建立工农武装和新政权(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3)苏区的各种法令和议案3.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时代(1937—1945)(1)第二次国共合作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建设(2)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与相关法令的制定(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4.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1)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2)废除伪《六法全书》(3)《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土改法令的发布二、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时间:1931年11月7日(2)会议: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3)内容:共十七条(4)政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5)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6)政体原则: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7)政权任务: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8)确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9)修订: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制定流程:1939年4月4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3章,二十八条;1940年3月,党中央提出抗战时期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中共边区中央局因此重新拟定《施政纲领》。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轻罪重罚、法网严密 主要行政法律规范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官吏的条件、责任和考核 关于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主要罪名秦代的刑事法律 刑罚体制刑法原则 主要民事制度 所有权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婚姻与家庭关系主要经济法律规范秦代的司法机关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主要诉讼制度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秦代的法律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

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底色,使秦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

(2)统一法律秦始皇称帝以后,采取了在全国统一法律的措施,即把原来秦国的法律在整个秦朝帝国的范围内推行。

取消六国法律,改行秦国法律。

2.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的睡虎地ll号秦墓中出土了一千余枚竹简。

简文内容分别是《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日书》等。

除《编年纪》和《日书》外,其余均是法律文书。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而《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令”是皇帝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3)式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4)廷行事“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代立法概况 《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代主要立法 《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 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法规行政立法: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机构的管理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刑事立法:继续强化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 民事经济立法的发展旗人特权的法律化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清代的司法机关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难点归纳】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入关以前的法律概况(1)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前后一段时间,满族社会内部主要是依靠世代相清代的法律制度传的民族习惯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习惯法极富民族特色,但内容却零散,不成体系。

(2)在1616年到1644年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满族在法律制度上完成了由习惯法向杂糅了满、汉民族精神的成文法的过渡。

为遏止军民中的散逃现象,努尔哈赤发布了《禁单身行路谕》。

这是满族法制由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过渡的一个明显标志。

(3)清太宗皇太极统治期间,受汉文化影响越来越大,满族明显加快了社会进化的进程。

此时,虽然大汗、皇帝的谕令仍然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以成文的形式公布的法令比重逐渐增大。

在太宗朝的中后期,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不成文的习惯法,法律逐渐整齐划一。

2.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1)“参汉酌金”与“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从后金时代起,统治者就以“参汉酌金”作为自己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即借鉴参考汉族、明朝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同时根据本民族的实际需要来建立自己的法律体制。

顺治时期颁行了清朝第一部律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御制序文”中,顺治重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作为立法的指导方针。

“详译明律”,是要对明律仔细参详、认真研究领会。

“参以国制”则是要求在立法时结合清朝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当时的实际要求。

这样使法律既可以与先进法律文化接轨,同时又能不脱离清朝自己的实际需要。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4.1复习笔记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1.立法思想与立法特点(1)立法思想①总结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民主革命的经验和教训,以新三民主义为指导。

②国民政府没有宣布彻底废除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并且除新法另有规定之外,在不少方面仍旧沿用北洋政府的法律。

(2)立法特点作为革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国民党,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纲和各项决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和立法原则。

国民党对国民政府的“指导”是全面的、具体的。

2.政府组织法(1)确定了执政党指导与监督政府的原则。

(2)采取集体领导的原则。

(3)实行议行合一的“一权制”。

3.刑事法规(1)《陆军刑律》同暂行刑律相比,对同样情节的犯罪,《陆军刑律》的处刑要严厉得多。

国民党颁行这部刑律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约束军人,而使国民革命军真正掌握在革命党人手中。

(2)《国民政府反革命罪条例》在中国法制史上,它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并勾画出这一罪行的基本构成条件,即具有反革命的犯罪动机而为各种破坏活动。

(3)《党员背誓罪条例》在革命左派的推动下,为确保革命纲领不遭背弃,特以法律的形式严惩背叛革命誓言的行为,为此制定和颁布实施了这部具有特殊意义的《党员背誓罪条例》。

(4)《处分逆产条例》颁布该法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彻底打击抵制乃至反对国民革命之反动势力。

4.军事法规这些军事法规正确地规定了军队与执政党的关系,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史上开创了“党指挥枪”的原则,这对于改变旧中国军阀割据、独裁横行的状况是有益的。

5.财政法规通过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执政的国民党加强对国民政府及其下属机关的审计监督,对制止或减少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对集中财力支援经济建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6.土地和劳动法规孙中山先生晚年深切认识到欲取得中国民主革命的胜利,必须深入地发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工农劳苦民众,而要达此目的,革命政党必须制定和颁布实施体现他们切身利益的政策。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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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一、春秋时期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公元前770年,周平王把国都东迁雒邑(今河南洛阳),史称“东周”。

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二百四十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1.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1)西周中后期土地私有现象的深化;(2)生产技术的进步导致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增加;(3)税制的变化:齐“相地而衰征”(685BC)、晋“作爰田”(654BC)、鲁“初税亩”(594BC)、楚“书土田”(548BC)、郑“作丘赋”(528BC)。

2.郡县制的出现(开始代替分封制)“县”本意同“悬”(这两个字在古字里面写法是一样的),指远离国都的国君直辖地(大多是驻有重兵的军事要地)。

县的长官最早叫“县大夫”、后来叫“县令”,由国君直接任免。

县下设郡,郡的长官叫郡守(春秋时期的郡比县小,也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设郡,而战国时期郡比县大,这一点要注意)。

3.礼制的衰落(1)“王纲解钮”:周天子“天下大宗”地位的失落;(2)“礼崩乐坏”: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崩坏;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1.郑、晋、楚各国的公布成文法运动(1)郑国:子产铸刑鼎,驷歂[chuá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於子,今则巳矣。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彊,断之以刚。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

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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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导论隋唐法制概况公元581年,杨隋代宇文周,589年,隋灭陈,一统天下,自西晋一统以来309年的分裂与动荡终告结束,隋朝和继起的唐朝成为第二个“秦汉帝国”,中华文明在统一的帝国体制下走向了前所未有的辉煌。

后世因盛唐之辉煌,多以之与强汉相比,即所谓“汉唐文明”。

隋唐帝国的法制建设,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基础上取得了更加明显的进步与完善。

一系列足以名垂青史的律典,成为中华法系的象征。

《唐律疏义》(《永徽律疏》)是自秦汉帝国以来近900年的法制建设积淀而得的瑰宝,与罗马法系中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交相辉映,分别成为古代东方和西方在法律建设上的最高成就而为后人所铭记。

隋唐帝国建立之初,贵族门阀的势力还相当强大,皇帝、贵族和平民共同在帝国的法律体系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地为中华文明的辉煌做出相应贡献。

中唐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贵族阶级逐渐衰落,以科举为进身途径的文官阶级在国家政权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唐初沿袭的府兵制也已彻底破坏,募兵制和藩镇兵制又成为主流兵制,沿至晚唐,帝国内部实际上已趋于破碎,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体制难以维系,北方的游牧民族吸收了中原文明后变得更加强大和难以应付,公元907年,唐王朝灭於叛将朱全忠之手。

中华文明又进入了另一个分裂期:五代十国至宋辽金夏对峙时代。

一、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隋唐时代的法律渊源已经相当成熟,以唐代为例,其主要法律渊源为:1.律:以正刑定罪(≈刑法典)2.令:以设范立制(≈行政法规)3.格:以禁伪止邪(≈刑事特别法)4.式:以轨物程事(≈行政规程)5.例:比附条例(以比附断事而得法规)6.礼:法定国家礼制仪式规范7.经义:延续汉代以来的经义决狱传统,但由于律令的成熟,适用已较为罕见;二、隋唐两代的主要立法情况1.开皇律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渤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清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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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清代法制概况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封建王朝,也是第二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建立稳固统治秩序的王朝。

自1644年清兵入关,至1911年辛亥革命,满清享国268年。

清朝是中国封建帝制集权专制走向顶峰的时代,其法制虽然基本继承明朝,但相比前朝更加精密完备。

中国封建社会秩序到清代达到顶峰。

清代的治国思想、立法活动、国家体制、司法实践,处处体现出封建帝国后期特点:用刑继续走向严苛,皇权空前集权专制,对人民思想的控制空前严厉。

中国在清代的发展开始明显落后于世界,到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破了闭关锁国的清朝统治秩序。

从1840年到1911年,迫于内外形势,满清政权进行了一系列法制改革,直至灭亡,这些改革仍未完全落实,为其后的民国诸政权所继承和发展。

一、清代立法概况1.清代的主要法典(1)顺治三年修成《大清律集解附例》,篇目律文基本抄袭明律而来,其后附相关条例430余条,于顺治十二年(1655AD)颁发;(2)康熙十九年刑部编成《刑部现行则例》;(3)康熙二十八年(1689AD),帝交九卿议准,将《则例》附入大清律内,但终康熙朝始终未果,《则例》与《大清律》并行的情况,始终没有改变;(4)雍正五年(1727AD),以康熙时期工作为基础,完成律文修订,仍名《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5)乾隆五年(1740AD),大臣三泰领衔总裁修律完成,定名《大清律例》,47卷30门,律文436条,例文1042条,刊布中外,清律律文至此基本修订完成;(6)乾隆朝后,律文几无修正,律文后的附例则不断续纂,最终定制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适应社会变化。

到同治九年(1870AD),例文条数增至1892条。

光绪至宣统时期,国家日衰,修例逐渐停止。

2.清代的部院则例(1)部院则例是规范清代中央政府机关行政活动的行政规范。

(2)清代的部院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

一般则例指各部院一般行政事务的则例。

特别则例是就各部院所管辖的某项特定事项而专门制定的则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圣才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思想 “五权宪法” “权能分治”理论 《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 主要立法活动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司法机构禁止刑讯、体罚司法制度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司法独立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活动1.社会背景与孙中山的主要立法思想孙中山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领袖,建立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1905年8月他建立了统一的资产阶级政党“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政治纲领。

同年11月,在“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发刊词中,明确提出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指导思想,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他主张实行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而且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中国的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的学说。

(1)“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经历了由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巨大转变。

它不但是孙中山政治、经济主张的理论基础,而且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

①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第一个主义。

在旧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后因帝国主义列强日益瓜分中华民族,孙中山的民族主义愈来愈朝向反对帝国主义的方向前进,主张取消列强在华特权,废除领事裁判权,恢复关税自主,收回租界和失地等。

②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

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朽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建立民国。

孙中山的旧民权主义基本上未超出西方的“天赋人权”的范畴,即人人平等,同为一族,决不能以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人人有天赋之人权,不能以君主而奴隶臣民。

在新三民主义时期,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侧重突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并鲜明地指出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这在近代宪政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创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汉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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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导论汉代法制概况秦帝国统治者的暴虐无道引发了农民大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辟,经过短暂但激烈的第二次统一战争,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击败西楚霸王项羽,重新统一中国,在秦末战火的废墟上,汉帝国最终巍然矗立。

在政治法律制度上,汉帝国几乎全盘继承了秦帝国的创制成果。

同时,针对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对秦帝国的治国政策和法律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损益修正。

汉帝国存续时间长达四个多世纪,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长期稳定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秩序的帝国。

汉帝国的统治经验为后世帝制各王朝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汉帝国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后世各王朝所重视和继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1.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在其四百余年的国祚中,汉帝国的法律指导思想多有变化。

(1)汉初,统治者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

到汉武帝时期,汉武帝接受儒生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思想上独尊儒术为帝国的立国指导思想,但实际上,汉武帝和其后的西汉帝王大多奉行“王霸并用”、“阳儒内法”的治国理念。

西汉末期与莽新时期,儒学逐渐在帝国立国思想上占据主流地位,到东汉时期,儒学成为决定帝国法制建设的主要思想。

(2)汉帝国时代,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盛况不再,在大一统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帝国体制下,国家只需要一个主流指导思想,而这个指导思想必须符合帝国的国体与政体,由此大势决定,汉代的思想界出现了“诸家合流”的倾向,原有各家独立传承的学派逐渐融会到博采众家的儒家之中。

汉帝国的儒学,在内容、气质与具体主张上已经与先秦儒家有了明显区别,虽然也保留“仁”、“仁政”等主张,但更多的与谶纬神学和法家刑名之杂糅到一起,成为符合帝国统治秩序要求的新思想。

2.汉帝国的经学和律学(1)汉帝国建立之初,由于奉行“清静无为”的黄老之学,统治者对思想界的控制有所放松。

惠帝时废除了《挟书律》,高后时废除了“妖言”罪,至文帝时再次颁诏废除“妖言”罪。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圣才出品】

复习指南与考题例解重要知识线索1.历朝立法思想的演变神权法思想的演变、法家思想→以儒为主、诸家合流律学的作用、清末变法与孙中山的法律思想2.历朝主要官制前期:周礼六官→三公九卿→三省六部后期:二府三司→君主专制倾向(废丞相、立内阁、军机处、台谏合一、刑部集权等)3.历朝(刑)律典与主要的法律形式(渊源)各朝刑法原则的演变、五刑制度(刑罚制度)的演变、主要罪名制度、官贵法律特权制度(议请减赎当)4.历朝司法体制各官皆司法→廷尉、御史专职司法的出现→三法司体系→三法司职权在各朝的演变5.历朝司法诉讼程序各朝诉讼流程的简要概括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五听、读鞫乞鞫、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录囚、会审)考题例解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笞刑2.中华民国宪法(1946)3.秋冬行刑4.教阶制度二、简答题1.折杖法2.明德慎罚之法律思想3.英国国会至上原则三、论述题1.中国古代死刑之流变分析2.20世纪法国民法典原则之演变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谋叛2.秋审处3.发谴4.种姓制度5.教会法大全6.衡平法二、简答题1.简述法经的结构、内容。

2.《明大诰》结构、特征。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

4.罗马法复兴的原因及历史地位。

三、论述题1.论述清末领事裁判权的特征。

2.《魏玛宪法》的特征及历史地位。

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大司寇2.春秋决狱3.谋大逆4.《中国土地法大纲》5.梭伦立法6.《学说引证法》7.《新旧约全书》8.《自由大宪章》二、古案评述1.标点下段文字2.解释下段文字中用黑体表明的词语3.分析评述此段文字叙述的历史事件有人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之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何以加其法欤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三、论述题1.《宋刑统》的结构及其主要特点2.《大清新刑律》与《大清现行刑律》比较3.评述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4.试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意义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史专业试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2.决事比3.审刑院4.钦定大清商律5.市民法6.异端裁判听7.衡平法8.马布里诉麦迪逊二、标点和解释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我老久系丁北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狱具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巫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当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熟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三、论述题1.评述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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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0.1复习笔记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
1.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
(1)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

(2)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2.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具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
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也应该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所关注。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3.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1)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①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②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③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

(2)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

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①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

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

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②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③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

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④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

隋唐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⑤宋元明清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

(3)近现代法制
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清末变法修律
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代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清末”。

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现代法律体制过渡。

②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③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中华民国政权,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是军阀政权。

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

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从1927年到1949年,是国民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

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即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特别是在政治领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1.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1)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
从整体上看,在清末沈家本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作为传统历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几千年中伴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而不断积累,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历史资料,其功绩和作用十分明显。

但是,作为一种非学科性的研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为:
①缺乏科学的理论和体系。

②大部分研究工作仅是一些史料的堆砌,很少能有理论性的综合分析。

(2)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与发展
①1906年前后,中国法制史作为一种含义广泛的学科名称逐渐为中国学者所接受。

②到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逐渐形成体系,全国性的法律专科高等院校渐渐建立起来,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基本课程的地位也随之确立。

③随着法制史教学的开展和普及,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也逐渐趋于深化。

④到1945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已基本形成,整个学科的学术研究也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准。

⑤在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史上,1900年至1945年间近半个世纪中,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成绩和贡献都是很突出的。

a.这个时期法制史学者们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大致形成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确定了主要的研究对象。

b.对本学科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积累、整理了大量的法制史研究资料。

⑥作为学科发展的初级阶段,1949年以前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也有一些地方差强人意。

a.从研究的辐射面来看,这个阶段研究所及,重点在法制通史,而在法制通史中,关于汉、唐、明等重要朝代较为详备,其他时期则相对较为薄弱。

b.从研究方法上看,虽以史料丰富见长,但理论性的分析尚嫌欠缺。

第三,从当时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著上看,传统的“国粹主义”等思想观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研究者的头脑中。

另外,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学术研究往往被压上了很深的政治印痕。

(3)新中国法制史学的曲折与发展
大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在新中国的发展,可以分为1966年以前、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三个明显的阶段。

①从新中国建立到1966年以前的17年,基本上搭建起了一种全新的学科体系和框架,并在学科名称、体系以及研究范围等一些基本问题上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

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a.由于教条主义和前苏联模式的影响,这个时期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杂糅在一起,学科的名称一度定为“中国国家和法权通史”。

b.这个时期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历史上各个政权的性质、各种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等政治性问题上,而关于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介绍相对要少;运用历史事实论证经典著作理论观点的内容多,研究、说明具体法律制度的成果少。

c.受“左倾”思潮的影响,这个时期对剥削阶级法律制度的研究,理论批判的成分多,实事求是的评价少,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作出的评价少。

同时,一些研究成果缺少坚实的史料作基础,政治气氛浓于学术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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