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区别
取消合并纳税后未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弥 补亏损 的方式
企 业 发 生亏 损 时 ,弥 补 亏损 的 渠 道 主要 有 三 种 :一 是 用 以 后年 度税 前 利 润 弥补 ,企 业发 生 亏损 ,可 以 用次 年 度 的税 前 利
润弥 补 ,次 年 度 利润 不足 弥补 的 ,可以 在 五年 内延 续 弥补 ;二
总纳 税 ,是指 居 民 企业 在 中 国境 内跨 地 区 ( 指跨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 计 划单 列市 )设 立不 具 有 法 人资 格 的营 业 机构 、场 所
取消合并 纳税 后 未弥补亏损 的税务处理
 ̄2 0 年1 日起—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0 9 月1 对于取消合并 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后 , 对汇总在企 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 l k
文, 林树 良 李伟毅
根据 ( ( 财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于 试 点 企业 集 团缴 纳企 业 所 得税 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的 规定 , 自2 0 年 1 日起 一些 企 业 集 0 9 月1
第 十 八 条规 定 :企业 纳 税年 度 发 生 的亏 损 ,准 予 向 上 的亏 损 是 指 当年 总 收 益小 于 当年总 支 出 ,根 据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的规 定 进 行会 计 核算 ,如 果 当年 账面 利润 为 负数 ,即
的 亏损 其 含 义不 同 ,处理 方法 亦不 同 。
并 纳 税 ,是 指 大 型 企业 集 团 的 母 子 公 司 实 施 盈 亏 相 抵之 后 的
收 益缴 纳 所 得税 。大 型 国企 合并 纳 税 始于 19 年实 施 分税 制 改 94 革 , 国税 总局 《 关于 大型 企业 集 团 征 收所 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 规 定 ,经 国务 院批 准成 立 的企 业集 团经 批 准后 ,可 由其 10 0 %控 股
总分公司是合并纳税申报还是独立申报
咨询:请问我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是与总公司⼀起合并申报还是独⽴申报呢?谢谢!
答复内容:根据《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和其分⽀机构或集团⼦公司的经营所得,需要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由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进⾏申请确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第⼆⼗⼆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货物,应当由进⼝⼈或其代理⼈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
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申报风险(一)风险描述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风险,就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风险。
(二)分环节风险点1、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日常监管存在的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税收管理员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无法掌握实际情况存在风险。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报批项目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总公司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收管理员容易造成执法风险。
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调整项目存在风险。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导致因政策口径、检查时间不同出现扯皮现象。
4、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之间销售收入确认存在风险。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迟计销售或销售不开发票,税务机关无法确认真实产量、销量,致使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存在风险。
5、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风险。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变化信息,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权力运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四)防范风险的措施(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提高工作实效和质量;(2)贯彻落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相关事项。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企业所得税报税实务
❖ 非居民企业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 (一)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
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现行税法以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 在中国境内这一“单一具备”原则作为判断居民企业的标准。
❖ 请问如果上述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
(二):税前扣除的内容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包括: ❖ ⒈销售成本 ❖ ⒉销货成本 ❖ ⒊业务支出 ❖ ⒋其他损耗
成本
费用
❖ 包括: ❖ ⒈销售(经营)费用 ❖ ⒉管理费用 ❖ ⒊财务费用
当期调增; 以后调减
当期调减; 以后调增
三、收入类调整及申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三):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 ❖(四):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五):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
(一):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整体介绍
主要内容: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资金使用后要求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归还本金的
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属于应税收入,应填写
计入当期损益的 直接计入“其他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
非专项
政府补助
收益”科目
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9-
用途
12行及《纳税调整项目明
细表》第2行。
其他资金
先计入“递延收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区别及实操——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注点之二
汇 算 清缴企 业
,
按照 《 企业所 得税 暂 行
级 管理
就 地预 交
集 中清 算所 得税 问
[2 0 0 1
3 号 1 」
、
法人所 得税
”
汇总纳 税可
条例 》 及其 实施 细则 和有 关法规
在汇
题 的 通 知》 ( 国税 发
,
以下
合 并纳税 一 般不行
汇 总纳税 和合 那 么这 两种计
总成 员企业 的 年 度企 业所得 税纳税 申报 表 的 基础上
15 %
)
,
应 调 增应 纳 税 所 得
年 戊 公 司 在税 务 处 理 时
15 00
。 ,
,
在税 前
+
,
万元 l (
)
一
3
X
6 一 12 」
。
,
应
万元
,
( 120 0 一 7 50
0 在 21
2
)
。
扣 除 的 筹办 费 应 为
50
万 元 ( 100 0
调 增应纳 税所 得额 与此同时
,
12 50
万元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应 分期 预 缴 的 企 业 所 得税
5 0%
,
某 分支 机构 分摊 比 例 一
分 支 机构 营 业 收 人 收人 之和 ) 总额
住3 0
x
0
5 3
x
(该
营 汇总 纳税企 业所 得税 征收 管理暂 行办 法)
0 % 在 各 分 支 机构 间分 摊预 缴 5
。 ,
,
一
x
各 分 支 机构 营 业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 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
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表填写原则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以下简称57号公告)结合2008年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以来出现的问题,对原汇总纳税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主要变化包括:一是明确了总、分支机构都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共同参与应补退税款分配。
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分别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改变了原政策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通过中央国库统一办理补退税款、分支机构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
二是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中,计算分配比例的“三因素”基数统一确定为各分支机构上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分配比例不再以1-6月或者7-12月上下半年做区分,一个纳税年度中,原则上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一致。
三是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
57号公告规定,总机构的查补税款,统一计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后,按总机构50%、各分支机构50%入库;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按总机构50%、被查的分支机构50%入库。
四是更加细化、规范了总分机构日常管理及纳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特别明确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中,不仅包括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分配表,还需附送各分支机构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项目参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上述政策调整,对年度汇算清缴最重要的影响在于:总、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出现变化。
新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政策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进一步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填报,并同时附送《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
目前财税政策中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增值税一、合并纳税已取消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
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财税审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们一定要对反倾销 有足够 的认识 , 并提高应对 能力 。 在 企业 , 会计 工作 是这 项工 作最 主要 的部分 , 因此 ,
使企 业在反倾 销 中达 到 “ 己知彼 , 知 百战不殆 ”的 目 的。信息库 除了应包括 企业所 有出 口产 品在国 内外 市场 的销量 、 价格 、 本及 盈利 能力 , 成 还要 有 国外市
报所在地。 ▲
策的企业集团;
1 4
《 外经 贸 财会 》 志 2 0 对 杂 0 6年第 3期
此,会 计人 员往往 无法直接 从现有 的会计 资料 中提 市场地位 角度对 企业 的会计 核算 和营销策 略提 出了 般 的脑力 劳动 , 是一 场硬仗 , 以, 高会 计人 员 所 提
密, 核算更为精细 , 是积极 的 “ 这 反激 ” 作用 。
( 责任 编辑 : 华 ) 香 ▲
反倾 销 的业务水平 ,应 该通 过对 反倾销应 诉实例 的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064 2 0 ]8号 2 0 年 1月 1 06 7日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
局: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三 及其 实
施 细 则规 定 的铁路 运 营 、 民航 运 输 、 政 、 邮 电信 企 业和 金 融保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
关要严 格 拙行汇总纳税 的 关审批l 有 规定, 不得越权 审批 凡越 权自 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 必须予以纠正 二、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 ) 一 国务院确 定的 1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 团; 2
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利弊分析及政策读解
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利弊分析及政策读解199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些大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办法。
但由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分布区域广,汇总方式不一,汇总类型多样,汇总层次和成员企业众多,实际操作较为复杂,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加以完善。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利弊分析(一)汇总(合并)纳税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汇总纳税可以实现内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亏互抵,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
企业可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
这相当于税务机关提供一笔无息贷款,有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
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全球化,从而增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
由于企业集团风险承受能力强,因而可以成为市场的减振器,对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国际上著名的大企业集团均是多元化的经营,它们在经济衰退时比其他中小企业更易生存,体现出很强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
3.企业集团内股利收入可从应税收益中全部抵扣,不存在根据税率差异补税问题。
4.有利于加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更加规范自觉。
5.对税务机关而言,则是可以减少征收对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减少征管层次和工作量,同时也能够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集团内所有公司必须使用相同的纳税年度,并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2.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容易使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同家税收。
报告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情况
报告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情况作为财务部门,我荣幸地向您报告我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情况。
以下是我们公司最近一年的所得税合并纳税情况的详细说明。
一、概述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我们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规则将子公司的所得纳入到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实现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
通过合并纳税,我们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优惠政策,提高税收合规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合并纳税的适用范围我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1. 子公司所得纳入合并纳税:根据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所得应纳入到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范围内。
2.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同一税务管辖范围内:为了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我公司确保所有涉及的公司都在同一税务管辖范围内,以便将所有相关数据合并计算和申报。
三、合并纳税的优势通过实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我们公司获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 税负优化:通过将子公司所得纳入合并纳税,我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降低整体税负。
2. 税收合规提升: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可以减少税务风险,降低可能的税收案件发生率。
同时,合并纳税也有助于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处理,并促进企业的合规运营。
3. 报表准确性提高:通过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我们能够更好地掌握各个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减少可能的数据漏报和错误,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四、合并纳税的具体操作为了实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我公司采取了以下具体操作措施:1. 数据整合与汇总:我们收集并整合了子公司各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数据,按照法定格式进行统一汇总。
2. 增值税抵扣:根据合并纳税的要求,我们对子公司产生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以减少税负。
3. 合并申报:在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我们准确填写并提交了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申报表,注明涉及的子公司及其所得情况。
五、合并纳税的挑战与对策在实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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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的区别
近日,有企业来电咨询,总分机构、母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中经常提到的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是如何区分的,在税款的计算上是否存在差别?
合并纳税适用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27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作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可以实行集团内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仅限于上述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其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该名单上有包括中国五矿集团、中粮集团、中化集团等106家集团企业。
汇总纳税适用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因此,对于实行汇总缴纳方式的企业是指在同一法人主体下,在境内跨地区设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场所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汇总缴纳。
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对于总分机构的汇总缴纳是按同一法人主体进行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只是在季度时分支机构需要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在所在地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终与总机构统一汇算时抵减总机构应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汇总缴纳适用于总分企业之间纳税;合并缴纳适
用于母子公司之间纳税。
只要是总企业、分企业关系,可直接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计算缴纳税款。
而母子公司之间实现合并纳税,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目前,总机构在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利润总额并不是单个分支机构利润总额简单相加,而是总企业、分企业会计报告的并表。
也可以理解扣减掉内部抵消利润后确定,就是将整个企业视为一个企业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