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29•【文号】国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失。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让灾区人民满意,让全国人民满意。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
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各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使用好各类捐赠资金,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及重建规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受灾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实行分类支持。
对受灾严重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国家给予财税等政策支持,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税收部分)
费 用管 理 问题 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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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财税[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1. 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自2010年8月8日起,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方面措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经成为城市主体功能的承载点、城市经济的 陶瓷特色,扩大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中国陶 大大提升了城市品位。
增长点和城市竞争力的爆发点。
瓷科技城等 20 多个过千万的项目,入驻大
据省服务办统计,去年我省投资 520 亿
济南盖家沟物流园区目前已发展成拥 型企业 81 家,年交易额突破 40 亿元,商品 元建设的 155 个服务业园区重点项目,带动
人次, 90% 以上的农户掌握了基 本的科技常识;建立良种繁育基 地 160 万亩,选育、引进和自主 培育小麦、玉米优质新品种 40 个,良种普及率达 98% ;推广先 进实用技术 100 多项,设立配方 施肥推广应用 150 万亩,辐射带 动 350 万亩。
据德州市农业局长邵国君介 绍,今年该市 662 . 2 万亩小麦预计
持续发展油气资源战略需求,解决油气勘探 部 分 研 究 成 果 达 到 国 际 领 先 水 平 。近 5 年 石油工人同吃同住,刚从内地去的队员很多
理论和技术难题,是我们新一代石油科技工 来,“油气地质与勘探”创新团队先后承担国 人不适应,以至于出现脱水等症状,但没有
作者的神圣使命。”谈起学校的创新团队,6 家“ 973 ”项目、“ 863 ”项目、国家科技攻关、自 一个人退出,他们顽强的作风令当地石油工
一把手扛责任 建设大粮仓
德州年外输粮食 225 万吨
□记 者 佟化文 通讯员 张连臣 报道
本报德州讯 粮食产量连续 4 年增长,去年总产达到 552 . 4 万 吨,列全省第一,每年向外输出 粮食 225 万吨,赢得“全国粮食 生产先进市”称号。这是德州市 政府一把手抓粮食生产、建设大 粮仓取得的成果。
会议听取了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
减排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指 出,搞好节能减排,完成“十一 五”规划的约束性指标,是一项 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采取综合 措施,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在节能减排和 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起表率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制度, 切实抓好节油、节电工作,确保 2008 年公务用车油耗降低 20%, 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 公用经费支出,支援抗震救灾, 服务北京奥运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广府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广府发〔2008〕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支持和帮助全市地震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市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如下。
一、财政支持政策措施1、统筹安排多渠道资金。
市、县区财政要通过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压缩公用经费、预算外资金和各类捐赠资金,建立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和省等各级各类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用于恢复重建。
2、统筹安排多渠道投资项目。
整合国家、省、市级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调整市、县区基本建设投资结构,按照灾后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改善民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对县乡农村公路恢复重建、受损水库除险加固所需投资,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3、支持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的农户重建永久性住房。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执行,对一般农户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1-3人的家庭补助16000元,4-5人的家庭补助19000元,6人以上的家庭补助22000元;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1-3人的家庭补助20000元,4-5人的家庭补助23000元,6人以上的家庭补助26000元。
灾后重建 政策
灾后重建政策灾后重建是指在自然灾害、人为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为了恢复受灾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加快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灾后重建政策是国家为应对灾害所制定的政策,其核心目标是迅速恢复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筑物、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以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灾后抗灾能力。
灾后重建政策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综合性政策:灾后重建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制定符合受灾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措施。
2. 灵活性:由于每个灾害的性质和程度都不同,灾后重建政策需要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其有效性。
3. 可持续性:灾后重建政策需要考虑到长期发展的需要,不能仅仅局限于短期救援和抢险任务,应该确保灾后重建的成果能够长期稳定并为受灾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 公正性:灾后重建政策应该具有公正性,不能因地区或阶层差异而对受灾群众进行歧视,要保障各类灾后重建资源的均衡分配。
在灾后重建政策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措施:1. 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受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支持,重建政策应重点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加快修复和重建受灾地区的道路、桥梁、电力、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
2. 住房重建和保障:灾后重建政策应加大对受灾人民住房的修复和重建力度,确保受灾群众有安全可靠的住所。
政府可以提供补贴或贷款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灾后重建。
3. 农田和农业重建:农田的修复对于受灾农民的恢复生产至关重要,灾后重建政策要加大对农田的修复力度,促进农民尽快开始生产。
此外,政府应提供贷款、减免或延期税款等支持政策,帮助农民渡过灾后困难时期。
4. 产业扶持和就业安置:受灾地区的经济重建需要依靠产业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政府应提供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创业培训等支持措施,吸引企业重返受灾地区,促进产业复兴和就业恢复。
国务院发布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境 、产业重建和扶贫开发 、支持政 策和保 障措施。
规划 要求全面完成城 乡居 民住房恢复重建 ,影 响居民安 全的灾害 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建立健 全预防和预 警预报体 系 ,使 灾区群众住上 安全 、适 用、省地 、节俭 的放 心房 :交通 、水利、
电力 、通信 、市 政等 基础 设施 及市 场服 务体 系功 能 得到 全面 恢
2 1 年 是保 障性 安居 工 程建 设任 务 最 为 繁重 的一年 。 在 0 0 继 续推 进廉 租住 房建 设和 棚 户区 改造 的基 础上 ,今 年上 半年 国 家有 关部 委又 出 台了指 导意 见 ,提 出加 快发展 公共 租赁 住房 ,
弥 补 了长期 以来 “ 夹心层 ”住 房政 策缺位 。 三部 门在通 知 中明确 ,为切 实解决 城市 中等 偏下 收入 家庭
i 规划 要 求舟 曲灾后重建要 以人为本、尊重 自然 、科 学规
划、合理布局 、政策支持、合力推进 ,以保障安全和改善 民生为核
心 , 力抓好城 乡居 民住房恢复重建,着 力抓好公共服务和基础 设 着 施建设 , 力抓好灾害综合治理和 生态修复 :切实做到灾后 恢复重 着
建与促进 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相 结合 ,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 活条件相结合 ,与提高防灾减 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
局面。
根据 这份长 达14 余字 的 { 万 规划 ,,舟 曲灾后恢 复重 建的
目标还 涉 及居住 安 全 、设施 完善 、生 活提 高 、生态 改善 、社 会 和谐 。 《 规划 共分9 ,2 节 ,包括 前言 、重建 基础 、重建布 章 5 局 、城 乡居 民住 房 、公 共服 务和 基础 设施 、 灾害 防治 、生态 环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7•【文号】•【施行日期】2010.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舟曲县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目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启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发挥部门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抢险救灾用地保障的同时,全力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保障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快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支持并指导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前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特别要做好集中安置点、救灾人员居住点以及重建选址等地质灾害评估,对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制订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方案,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二、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选址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
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开展工程治理的,不得实施重建。
灾后重建规划必须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规划的内容,各类重建工程选址要通过地质灾害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选址不得纳入各类建设规划,不得批准用地。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制度,建设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体系,实施必要的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对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提出防灾避险建议,落实责任,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最大限度减少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舟曲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正 成 为 甲方 代 表 。 这 就 要 求 建 筑设 计 企 业 要 尽 快 建立 建 筑三 维 模 型( I ,虽然 成本 高 些 ,但 B M) 可否 得 业 主 的赞 扬 ,要 以可 视 设计 ,优化 设计 ,
挂 钩风 险大 , 获取 利润 也大 , 筑设 计单 位 因缺 乏投 但 建 资 、专 有技 术和 管理 手段 ,开展 工程承 包 难度 大些 ,有
工 作会 议上 ,住 房 和城 乡建设 部 前 方 工作 组 提 出 的 4 点建 议被 采 纳 。 一是 将应 急供 水 、 时供 水相 结合 , 临 采
四 是 完 善供 水 方 案 ,将 临 时供 水 设 施 与永 久 供
水设施建设统 筹考虑。 一 j目前 ,灾区应 急供 水已取得阶 段性成果 。 甘肃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准备 请兰州 自来水厂再
盘 供水设 备和器材 已从 I l 阳送往 灾区 , 急  ̄J 绵 l l 第二批 个移动厕所也从成都送往灾区 。 3 0
2 1 年 第9 00 鳓 l ・ 3
主体 , 计 是为 业 主 服务 的 , 业 主 职能 工作 的延伸 , 设 是
顺政府 、协会 和企 业 的职能 ,改善 生产 关 系 ,加
强政府指导 ,强化行业 自律 , 深化企业内部机制 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筑设计行业才能又
好 又快地 可 持 续 发展 。
而且工 程 投 资 8 % 以上 是在 设 计阶 段 敲 定的 ,为业 主 0 做 好 前期 服 务 和工 程 咨询 工 作就 显得 十 分重 要 。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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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5.27•【文号】国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园、新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玉树地震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支援。
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
(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
根据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
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包干、分类控制。
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6.11•【文号】国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为举全国之力,加快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并使各地的对口支援工作有序开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
一、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有关省市积极为灾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受援地区树立地方为主的思想,充分发挥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互帮互助,苦干实干,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发展战略,中央统筹协调,组织东部和中部地区省市支援地震受灾地区。
(三)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
在具体安排时,尽量与安置受灾群众阶段已形成的对口支援关系相衔接。
(四)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
在国家的支持下,集各方之力,基本实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目标。
二、对口支援安排方案(一)支援方。
东部和中部地区共19个省市,考虑海南省的实际情况不作安排;同时考虑重庆市是直辖市,且与四川的历史联系,西部地区安排重庆市承担对口支援任务。
支援省市为19个,即广东、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北京、辽宁、河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湖北、安徽、天津、黑龙江、重庆、江西、吉林。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经济基础薄弱。舟曲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 ,
人均 地 区生 产总值 居甘 肃末位 ,0 9年城 镇和农村 居 民收 20
・
第1 2期
舟 曲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总体 规划
第4 6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入仅 为全 国平均水平的 5 . 1 %和 4 .%, 4 3 5 贫困面广、 困程度 贫
织协调难度大。
作 的重 中之重 , 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 , 根据 科学规划城 乡布局 、 土地利用 、 口分 布、 人 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 , 合理控制城镇人 口规模 , 合理避让灾 害风险区和隐患点。 突 出重点 , 分步实施。 合理确定重建 目标和建设时序 , 明
多重灾害叠加 。 曲县是汶川地震 5 个重灾县之一 , 舟 1 此 次 又遭 受特大 山洪泥石 流灾 害 , 地震 、 山洪 、 泥石流 、 堰塞湖 等多种灾 害复合叠加 , 损失严重 。
发 展空间狭小。地处 白龙 江漫滩、 泥石流 冲积扇和地质
断层地带 , 利用 土地 资源稀少 , 可 人地矛盾 十分突出 , 发展空 间极其有限。 地理位置偏僻 。 远离 中心城市 , 交通不便 , 对外交通主要 依 靠省 道 3 3线 , 术等级低 、 1 技 路况差 , 山洪 、 受 泥石流 、 滑 坡、 崩塌等 自然灾害威胁严重 , 保通难度大 。
当前 , 曲抗 灾 救 灾 工 作进 入灾 后 恢 复 重 建 阶 段 。 灾 后 舟
严区盘嚣 重域 乡蓄 盥 般域 村 筹 、牙村 区川孳 箍村真头、 沙
一
恢复重建 要坚持以人为本 、 尊重 自然 、 科学规划 、 合理布局 、 政策 支持 、 合力推进 , 足舟 曲灾 区实际 , 立 借鉴 汶川、 玉树 地 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成 功经验 , 实做到灾后恢复重建 与促 进 切 民族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 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 活 条件相结合 , 与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生态环境综合治 理相结 合, 使灾 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 复并超 过灾前水平。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
15项个人捐赠可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今年以来,我国多地频发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
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
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8月21日,鸭绿江丹东段发生特大洪水,8月8日,甘肃舟曲县特大泥石流灾害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发生后,全国各地各界人士积极行动捐款捐物,用爱心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献出自己的爱心,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笔者进行了归集,提醒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
关于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可全额扣除规定主要有以下15项,具体规定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财税[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八月一日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
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后重建的几点建议
纪 念 塔 东侧 出现 的地 陷洞 就 是 三 种 因 素 共 同 作 用 的 结 果 :一 是 地 下 有 溶 洞
或 地 F暗 河 ,具 备 形 成 塌 陷 的 空 间 条
地 面就 塌 陷 了 。
并非大灾害前兆
由于 地 震 和 地 陷 都 是 一 种 独 特 的 地 质 现 象 ,有 人 担 心 地 陷 洞 是 否 有 可
能 是 发 生 地 震 的 前 兆 呢 ?其 实 ,与 地
震 相 关 的地 陷一 般都 伴 随 地 震 出现 ,
或 在 地 震 之 后 出现 , 没 有 发 现 地 震 之 前会 出现 地 陷 。
和 效果 。
利人 的合法权益 。这 次特 大山洪泥石
流 灾 害造 成 了 严 重 的地 质 破 坏 , 各 类 土 地 的地 表特 征 发 生 了重 大 的变 化 , 土 地 登 记 相 关 资料 也 受 到 破 坏 。加 之 人 员 伤 亡 造 成 部分 土 地 权 利 人 灭 失 , 如何 保 护 灾 后 重 建 过 程 中 原 土 地 权 利
山洪 泥 石 流 遇 难 同胞 志 哀 !这 是 继 汶
说 , 支持 服 务 舟 曲特 大 山洪 泥 石 流 灾 后 重 建 责 无 旁 贷 ,要 大 有 作 为 。为 此
』I 震 、 玉 树 地 震 之 后 , 国家 第 三 次 I 地 为 遇 难 同胞 举 行 全 国哀 悼 活 动 ,再 一
都 是 南 方 ,都 一 样 干 旱 , 为 什 么
有 的地 方 出 现 地 陷洞 ,有 的 地 方 又 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2010]27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0]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甘肃舟曲等地区发生的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灾区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破坏。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抢险救援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
在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确保抢险救援全面胜利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为做好有关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把抢险救援作为当前最为紧迫的重要任务。
要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抢险救援的成果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出发,认真做好涉及甘肃舟曲等地区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处理涉灾案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当前抢险救援工作的实际,加强统筹协调,为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
二、依法严惩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国发[2010]38号【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白龙江流域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对不断提高灾区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国务院二○一○年十一月四日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国务院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组长单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成员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
山东高一高中政治期末考试带答案解析
山东高一高中政治期末考试班级: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一、单选题1.上海“染色馒头”事件震惊全国,如果你是上海市人大代表,对此事件你会:①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行使立法权,完善《食品安全法》②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为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化议案,维护人民权益③代表人民积极履行政府职能,打击食品安全犯罪④经常联系群众,把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A.②④B.①④C.②③D.①③2.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法制的完善意味着①权力行使范围受到限定②权力运行过程受到监督⑨减轻了政府的行政责任④提供了决策的科学依据A.①②B.②③C.②④D.③④3.2010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
会议确定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统筹规划、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
在推进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中,政府的职能具体表现为①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的发展②提供优质、公平的家政服务③实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④主导家庭服务业的资金投入A.①⑨B.①④C.②③D.②④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
2010年《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指出,“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
“网络反腐”是①推进廉政建设的制度保障②运用新兴技术促进廉政建设③依靠公民权力监督公共权力④利用公民权利监督公共权力A.①②B.①④C.②③D.②④5.为遏制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劣质食品添加剂,某市质监局一方面对食品添加剂采取备案管理,即要求相关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就使用添加剂的产品名称、生产添加剂企业的情况筹进行备案,经批准方可使用;另一方面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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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统筹引导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帮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舟曲灾后恢复重建,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山洪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建设更加美好的新舟曲,现就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中央为主、多方协作。
考虑到舟曲县是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甘肃省要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形成合力。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根据受灾程度,重点支持舟曲县受灾严重的城关镇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灾害防治等方面恢复重建,同时兼顾舟曲县江盘乡等其他受灾乡镇恢复重建。
(三)注重衔接、统筹安排。
舟曲县是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之一,舟曲山洪泥石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相衔接,从灾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安排恢复重建工作。
(四)总量包干、分类控制。
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央财政资金分年度安排。
甘肃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恢复重建。
民政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连同甘肃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甘肃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
此外,加上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共同组成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根据舟曲受灾及恢复重建实际情况,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包括灾区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住房恢复重建,以及一般受损住房经鉴定需除险加固的补助。
具体政府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2.城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包括整体破坏严重需重建或新建,以及局部受损需修复的道路(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城镇道路、机耕道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邮政服务设施,通信网络,电力电网,乡村供水、防洪灌溉、水文等水利设施的恢复重建。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其中教育、卫生设施恢复重建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
4.灾害防治。
包括泥石流、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隐患排查及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急需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综合防治和白龙江堰塞河道疏通整治、灾后废弃物及淤泥处理等。
对山洪、地质灾害以及白龙江流域的系统性、全面性防治纳入甘肃及舟曲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
5.产业恢复重建。
包括恢复重建舟曲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牧业、林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
6.生态环境等恢复重建。
包括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灾毁土地整治以及规划确定的其他恢复重建任务。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对灾区企业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5年内免征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
(4)对灾区企业、单位或支援灾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灾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抢险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抢险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灾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灾区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因灾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抢险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灾区因灾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灾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既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也享受国家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适用政策,但两项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三)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统计、征信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信贷投放。
(1)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继续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灾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一年期2.88%)基础上下调0.99个百分点,重点用于支持灾区农房重建;继续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
(2)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对灾前已经发放的各类汶川地震恢复重建贷款、因灾不能按期偿还的,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3)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3.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灾区客户合法权益。
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可持续的原则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3)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扶贫资金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借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对于有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质物的农房重建贷款,其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具体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
(2)城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5.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灾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产业政策。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重点恢复重建生态旅游、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特色文化等产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等的生产。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对灾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灾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实行特殊供地方式。
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对因灾毁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当地市县范围内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3.降低地价。
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