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期间、期日和送达
第十一讲期间、送达的概念和计算
三、期间的计算
(一)计算单位:时、日、月。 (二)计算方法: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以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被告人或罪犯的羁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能顺延。
二(三)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下列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九)再审程序期间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抗诉的案件,适用上述期限;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二(十)执行死刑期间
下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侦查羁押期限
3、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最高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时,由最高检察院决定。 5、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经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四)审查起诉期间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押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半月。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单选题]1.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的报告是(江南博哥)()。
A.关联申报B.预约定价C.国际税收协定D.国别报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单选题]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上述两个时间分别是()。
A.15日:60日B.15日;30日C.30日;30日D.30日;60日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单选题]4.下列关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B.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不适用于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调整C.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而非协商签署预约定价安排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选项B,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选项D,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而非1000万。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考查小贴士本章每年约考查2分,总体难度不大。
内容主要集中在诉讼上的重要期间、送达方式与特殊司法协助等知识点,考生应尤其注意以下内容:(1)期间:法定期间与可变期间(或不可变期间)等会相结合出题。
(2)送达:委托送达的受托方应是其他法院,出题者常会用学校、政府等其他机关干扰考生;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会混合加以考查。
(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会与国内的诉讼期间相结合出题,涉外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可能会与法院的专属管辖相结合加以考查。
一、期间1.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狭义的期间是指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2.期间的计算这里的期间是指狭义的期间,即期限。
(1)期间的计算方式①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
②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为计算单位,期间届满日为开始日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为期间届满日。
仅仅是期间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才将期间届满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而期间中间有节假日的则不能扣除。
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处仅指诉讼文书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时间是要计算在期间内的,这点司法考试中多次予以考查。
(2)期间的顺延①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这里申请顺延期限,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②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法律未强调法定事由。
3.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为便于考生记忆,我们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作一系统总结:二、送达1.送达的含义主体(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刑诉法10第十章 期间、送达
三、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法定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实施诉讼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此期间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才是有效的。
2、侦查羁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变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于犯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既适用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也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补充侦查期间。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公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2、期间的计算方法。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一、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
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例如,行政相对人在 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
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
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期间的耽误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期间、期限、期日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期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期限虽然都是指司法机关或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活动的时间,但三者所指的诉讼活动的时间是有区别的。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
可分为准备程序期日、证据调查期日、开庭审理期日、调解期日、裁判宣告期日等。
一般须由法院或侦查、检察机关预先指定,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期间是“期日”的对称,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
如某日到某日,某月到某月,某年到某年等。
其特点是:(1)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始期)和终点(终期),两者缺一不可。
(2)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
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期间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期间确定的方式可将其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为法定期间,又以是否可根据特定情况依法延长而划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法院根据案件及其他有关情况以裁定方式确定的期间为指定期间。
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期间为约定期间。
期间有开始和终止期。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为节假日的,以次日为届满日。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通过邮寄而为的诉讼行为,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未在期间内进行应进行的行为,即发生迟误的效果。
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时间。
是某种必然要到来的法律事实,通常可附加于法律行为,构成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期限可以采取期日形式,也可采取期间形式;前者如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指明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具体的年、月、日,后者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买方验收货物后的若干日后为付款期限。
期日和期间不同:(1)期间是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而期日则是各诉讼主体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
(2)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讲解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一、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
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例如,行政相对人在 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
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
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期间的耽误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行政处分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分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假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那么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分〕。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期间与送达
期间与送达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含义期间,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限制。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
所谓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法定期间通常因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而开始,以法律规定的时间而结束,因此法定期间原则上为不变期间,法院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变更,但法律明文规定的允许变动的除外。
所谓指定期间,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
指定期间因为是根据情况和需要的不同,法院依职权临时确定的,而且确定后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重新指定,所以指定期间是一种可变期间。
但“可变”并不意味着任意改变,应当维护指定期间的确定性、严肃性。
所谓约定期间,是指依法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受诉法院认可的诉讼期间。
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为计算单位。
2、以时、日为单位计算期间的,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个小时、次日起计算。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共休息日,如国庆节、周末等。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如通过邮寄方式上诉的,上诉状只要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即使法院收到时已逾上诉期间,也不能认为逾期上诉。
(期间的剔除)三、期间的耽误和顺延申请顺延期间的条件是:(一)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间耽误。
(二)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四、期日期日,是指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
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期日有庭审日、调解日、宣判日、证据交换日等。
第练习题:1下列哪个不属于期日:()A.判决宣告日 B.限期补正起诉状 C.开庭审理日 D.公告发布日2 当事人王某于2004年12月4日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最后应于哪一天提起上诉?()A.12月18日B.12月19日C.12月13日D.12月14日3 张某诉李某一案于2005年7月25日一审判决后,由于山洪暴发交通中断被告无法邮寄或者直接递交上诉状。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
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5-36...展开全文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
【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
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
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是什么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是什么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是什么1、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日一般是指定的;2、期间有开始期与终止期;期日只有开始期,不规定终止期,终止期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期间一般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人民法院单方进行某种行为应遵守的期限;期日通常是各主体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4、期间开始后,不一定发生某种法律行为,如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当事人不一定上诉;期日一开始就必定会发生某种行为,如法院指定的开庭日期一到,就必须开庭审理。
5、期间以年、月、日、时计算;期日以日、时计算。
二、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
2、期间以月和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届满的日期,自开始计算的日起顺延。
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六个月,公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六个月时,如果3月31日提出执行申请,开始计算的日期为4月1日,届满之日为9月30日。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一年时,如果开始计算的日期为1991年3月29日,届满之日为1992年3月28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节假日指法定节假日,比如星期日、国庆节等。
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是什么?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在刑事诉讼中,有期间和期日两种说法,很多人都对这两个词语的概念模糊。
所谓期间,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诉讼的参与人在关于刑事诉讼方面的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的时间。
而期日是指在一段时期以内。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中期间、期日的区别1、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2、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
3、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4、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被告完毕为结束。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随之确定。
5、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者开始某项诉讼活动。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二、期间的计算方法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时间。
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一段时间,有起止点,具有继续性,一般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期日则指某一个时期之内,没有继续性,多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指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计算、送达、工作日解释讲解
行政复议法对于时期的计算、送到、工作日的解说一、时期的计算(一时期的计算基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互相连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时期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时期的计算方法相一致。
所以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时期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时期的计算方法,即:时期以时、日、月、年计算。
时期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第二天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比如,行政相对人在1999年10 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他能够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则从10 月11 日到12月9 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期。
时期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往后的第一日为时期届满的日期。
比如,某一申请人在2000年9 月16 日收到行政复议定定书,他能够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 月1日国庆节,按往常状况国庆节放假两天, 除掉10 月1 日和2 日,10月3 日才为时期的届满日期。
因为时期进行的不中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时期中间的其实不扣除。
时期不包含在途时间。
行政复议定定送到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定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
确按期满前能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时期的耽搁时期耽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许其余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达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由,无正当理由致使时期耽搁的,所产生的法律结果是,权益人相关权益的丧失,义务人应肩负违犯时期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时期耽搁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需办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办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定定而没有作出的等。
合同名称怎么写
合同名称怎么写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目的1.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1.2甲方希望乙方提供专业的服务,乙方愿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章合同范围(1)服务内容一;(2)服务内容二;(3)服务内容三。
2.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服务内容,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第三章合同期限3.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章合同价格(1)服务费用一;(2)服务费用二;(3)服务费用三。
4.2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将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
第五章保密条款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5.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亦不得用于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目的。
5.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章违约责任6.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第七章争议解决7.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8.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章合同的转让9.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2如一方需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章合同的补充和修改10.1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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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如证据交 换பைடு நூலகம்日、法庭审理期日、宣判期日 等。
第二节 送达
一、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 院在诉讼中以一定的方式把诉讼文 书及其他诉讼法律文件或特定事项 交付法院以外的诉讼主体或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制度。
二 送达的方式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 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 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 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 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 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 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 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 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 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 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 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二、期日
第十二章 期间、期日 与送达
一.期间
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实施 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期限。 《民诉法》82条:“期间包括法定期
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1.法定期间
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1)绝对不可变期间。E.G.,上诉期间,抗诉 期间等。 (2)相对不可变期间。E.G.,被告提交答辩状 的期间、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期间等。
• 2004《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 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法院专递”取代传 统的邮寄送达方式。
• 《民诉法》89:“受送达人是军人的
,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 的政治机关转交”。
• 《民诉法》90条:“受送达人被监禁
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 育机构转交”。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但期间开始的 时和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 邮的,不算过期。
(三)期间的耽误和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 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 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民事诉讼法》85条:“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
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 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 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 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 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 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 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 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 《民诉法》88条:“直接送达诉讼文
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 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 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 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 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 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
• 《民诉法》88条:“直接送达诉讼文
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 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 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 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民诉法》92条:“受送达人 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 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 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 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 过。”
• 《民诉法》87条:“经受送达 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 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 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
2.指定期间 也称裁定期间,是法院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要求,依职 权指定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 诉讼行为的期间。 E.G.,《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 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 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 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二)期间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