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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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鲁统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的公告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2020年度统计、基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或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各市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畅通渠道。

(二)根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界定的基层单位范围,符合条件的基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申报全省统一职称或基层职称,但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三)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四)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函办理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六)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级地方政府都纳入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定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40号)的国家精神和省精神,我们正在我省开展2020年职称评定工作。

通知如下:1申请评审时间(1)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职称评定委员会确定。

(2)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各高校和独立评价单位按照申报时间进行职称评定。

(四)根据国家发布的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专业人员等系列职称的改革实施方案。

2020年的审查时间可以延长。

在满足规划和标准条件后,我们将省级组织审查。

2. 应用程序检查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

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扬教办函〔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的质量和效益意识,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有利于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职称评价机制,推进教师职称改革深入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0〕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坚持申报标准各地各校要以建设高品质教育、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对人才工作的要求,打破论资排辈,鼓励脱颖而出,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的工作成就感,引导和激励教师为人师表、钻研教学、立足课堂、提高效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实绩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

各高中学校要对全市“高中教育先进个人”“十佳分管校长”“十佳年级主任”“十佳备课主任”“十佳班主任”“全市三星二星高中学校先进个人”以及“全市高中教育先进集体”中先进备课组的备课主任、先进班级教师团队的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实绩特别突出的高中教师在职称晋升时实行计划单列。

各地各校要把师德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第一标准,树立鲜明的师德、能力和业绩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师德考核。

所有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均需从严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黑财会〔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20〕36号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9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一)评审政策和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20〕29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评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执行。

(三)同级改职人员应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具备《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费用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30号)规定的每人300元标准收取。

二、申报要求(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满一年及以上人员。

(二)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各市(地)财政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保发〔2010〕111号)、黑人社规〔2020〕29号等文件要求,对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相关资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皖人社秘〔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90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促进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办好技工教育、建设技工大省,为推进全省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申报资格(一)全省技工院校符合《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秘〔2018〕438号)规定的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资格条件的教师,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二)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技工院校,必须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申报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和把关,不得超结构比例推荐申报。

(三)民办、企业办等其他性质的技工院校应对照标准条件,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组织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人员要对照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材料目录表,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各项表格填报内容必须与原始材料完全一致。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逐项审核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基本原则(一)单位自主。

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空缺岗位内,自主确定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在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内开展职称晋升申报评审工作。

(二)公开透明。

事业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后的评审计划在单位进行公开,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五公开”制度,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监督。

(三)分级管理。

省直事业单位的评审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以下事业单位评审计划备案公示部门,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况统筹确定。

(四)强化监督。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实行上网一次性备案公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文旅发〔2020〕19号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文旅发〔2020〕19号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文旅发〔2020〕19号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级有关部门,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审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89号)精神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文件汇编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20年度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系列、图书资料(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要求(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19版)一式2份(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表十七必须排版在封底)。

填写此表相关内容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现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所在单位对其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各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必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二)按所申报职称系列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高职一式20份,初、中职一式15份。

(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履现职期间所有聘书),各种培训、进修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1式1份(A4纸复印),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如果最高学历学位未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还应提供下一级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相应职称证书和聘书。

(四)从事表演、美术创作、舞美设计、舞台技术、摄影摄像等专业人员需提交剧照、海报等演出宣传材料或其他作品集,创作(设计)作品及反映创作(设计)技术水平的图像资料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豫人社办〔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8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申报有关问题(一)关于职称评审计划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规定,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经济系列和审计系列实行评聘分开政策外,其它系列均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推荐评审职称。

各单位要按照已备案并网上公示的年度评审计划,推荐职称申报评审人选,严禁超计划申报评审。

(二)关于职称申报学历与申报年限问题。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调整部分职称申报年限规定。

一是中小学教师、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申报年限调整。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聘任副高级岗位5年以上。

二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职称年限调整。

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是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四是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学历和任职年限。

民营企业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要求“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洪人社发〔20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198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27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范围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渠道1.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须通过其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编外、人事代理人员)网上申报职称,个人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

单位账户按照《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1)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创建)。

2.在外省工作但人事档案在我市托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保管其人事档案的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人才流动中心申报职称。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职改办直接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区)职改办申报职称。

三、申报评审政策1.已完成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原则上按新修订的资格条件执行;未完成修订工作的,暂按原条件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青办发〔2019〕29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青人才字〔2019〕8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工作(一)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度1.全面完成2020年职称改革任务。

今年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全省职称改革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职称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9号),对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安排和明确。

9月,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2020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办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448号),对加快推动落实提出要求。

承担职称改革重点任务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本着为全省发展大局服务、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改革任务、时限要求,高效推进、全面完成制定实施方案、修订评价标准等工作,确保全省2020年度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让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的要求。

凡未按时出台实施方案、修订或制定新评价条件标准的系列(专业)一律暂停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

因未完成职称制度改革任务而导致2020年度暂停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省级系列(专业)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解释说明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和全部责任。

2020年山西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0年山西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导语】从⼭西省卫⽣健康委员会获悉,2020年⼭西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的通知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卫⽣健康委员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规定》(⼈⼒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作的通知》(晋⼈社厅函〔2020〕628号)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管理 (⼀)2020年度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西省卫⽣、中医药⾼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西⽩求恩医院、⼭西省⼈民医院、⼭西医科⼤学第⼀医院、⼭西医科⼤学第⼆医院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医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太原市中⼼医院、⼤同市第五⼈民医院、阳泉市⼈民医院、晋中市第⼀⼈民医院、长治市⼈民医院、晋城市⼈民医院、临汾市⼈民医院、运城市中⼼医院、⼭西省汾阳医院、忻州市⼈民医院卫⽣系列⾼级职称评审⼯作,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康委综合管理,各医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1.组建评委会。

新开展⾃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本院卫⽣⾼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市卫⽣健康委审核,报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2.制定评审标准条件和⼯作⽅案。

新开展⾃主评审的医院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精神,在不低于全省卫⽣系列⾼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定位、学科特⾊及卫⽣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评审标准条件。

在职称评审前应制定年度评审⼯作⽅案,包括申报评审时间、申报评审程序、学科组答辩分组、评委遴选、学科组评议、评委会表决程序、淘汰办法等。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闽教师〔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1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聘范围及条件(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中职学校教师职称。

其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

(三)结合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

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

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二、推荐要求(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

各学校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申报推荐。

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和职称申报(有关职数情况需在委托评审函中注明)。

(二)各地、学校(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XX市、XX市、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申报评审时间(一)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并按照《XX省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见附件)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对未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权。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通知和时间安排由各地各部门(单位)制定。

三、申报评审渠道(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依托“XX人才信息港”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进行网上申报(不含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省交控集团、厅属各单位、州地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精神和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省交通工程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条件(一)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交通工程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交通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交通工程相应层级职称。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三)交通工程技术领域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关于建立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层级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99号)相关规定,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四)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交通工程职称评审。

二、有关规定(一)2020年度全省交通工程职称评审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91号),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评审委员会不得降低评审标准。

(二)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0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驻宁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2018〕132号)和2020年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一)制定计划。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系列评审单位按照《2020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时间表》(见附件1)确定的时间,抓紧制定职称评审安排计划,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后印发。

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等工作,确保评审会议按计划进行。

各市、县(区)职称评审时间参照附件1执行。

(二)个人申报。

2020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18.95.135.211:8005/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职称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日至6月5日,申报人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中小学教师、经济系列网上报名时间另行通知,自主评审单位网上报名时间由各单位自主确定。

2.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提交到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职改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厅属各单位:为做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全省县以下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省生态环境厅系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我厅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各评审会拟定于12月召开。

为了做好评审对象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类别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正(副)高级工程师、全省县以下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正(副)高级工程师和评委会代理评审厅属事业单位的工程师。

二、评审依据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甘肃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9〕255号)执行,基层有效和艰苦单位有效职称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甘肃省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9〕254号)执行,坚持向“三长两突出”( 基层工作时间长、任职时间长、任一级岗位时间长和任现职前业绩突出、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人员倾斜,特别要注重向临近退休人员倾斜。

鼓励符合条件的基层和艰苦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

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申报要求按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一)申报时间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使用“甘肃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登陆系统请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评审、发证、查询。

湖南高级工程评审条件

湖南高级工程评审条件

湖南高级工程评审条件(原创版)目录1.湖南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的相关政策文件2.申报推荐要求3.组织差额推荐4.严格申报渠道5.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正文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 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湘职改办 [2020]5 号)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013,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 201913 号)及实施方案、《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10 条措施》(湘人社发 201967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认真做好 2020 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要求(一)事业单位的申报推荐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

1.审核评审职数。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湘职改办 20203 号)要求,今年下放评审职数审核权限。

有关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及专项报告,按照申报的评审职数类型报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审核。

省职改办根据湘职改办 20203 号文件规定,仅对特殊情况的评审职数进行审核。

2.组织差额推荐。

单位根据市州职改办、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人事(职改)部门或省职改办核复的系列(专业)评审职数,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对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组织差额推荐。

其中,推荐申报参评政工专业职称的,须是在管理岗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得推荐其他岗位人员。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评职称。

3.严格申报渠道。

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须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凡通过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之外渠道申报参评的,一律按弄虚作假处理。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0〕536号),现就开展202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不含交通、自然资源、水利、建设、林业、通信、广播电视(初级、中级、副高级)、计算机(初级、中级、副高级)、快递工程等〕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立足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结合青海实际,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统筹兼顾、保证质量,公平公正、科学评价原则,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综合类)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

二、申报事项(一)申报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援青专业技术人才)。

工程技术领域企事业单位中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人员均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渠道1.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整理。

2.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职称评审材料进行统一审查和推荐;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按条件严格把关,负责其申报人员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和审查推荐工作。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李莉等25名同志获得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李莉等25名同志获得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李莉等25名同志获得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银人社发〔2020〕99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李莉等25名同志获得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9号)精神,经银川市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同意李莉等25名同志事业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系列初级、中级任职资格时间从2020年11月19日算起。

一、助理工程师(共计7人)(一)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2人)银川市城市用水管理处(1人)李莉银川市环境监测站(1人)钱桐(二)建筑工程助理工程师(4人)银川市城建档案馆(1人)金亚琦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人)李书鸣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人)吴嘉楠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1人)徐仙峰(三)地质矿产工程助理工程师(1人)永宁县自然资源局(1人)马娜娜二、工程师(共计18人)(一)地质矿产工程师(1人)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1人)侯建国(二)环境工程师(3人)银川市环境监测站(2人)安亚红、刘海燕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1人)李娟(三)机械工程师(2人)银川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1人)王洁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1人)王治武(四)建筑工程师(9人)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3人)陆晓艳、邵震宇、左彤堂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2人)李倩、王晓慧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1人)李玉鹏银川市勘察测绘院(1人)张琳莉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察支队)(1人)唐大年灵武市房屋管理所(1人)张琪(五)水利工程师(3人)银川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1人)高翔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1人)徐进灵武市自然资源局(1人)于翔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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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2020)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申报评审时间及范围(一)申报时间及地址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9月-10月,其中:卫生技术(含基层卫生技术正、副高级)、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副高级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28日——10月20日;数据修改时间为10月21日——10月30日,10月30日下午5时将锁定数据,不再接受修改。

中级职称受理材料时间分别按照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求上报。

高级经济师、中小学教师高级(含基层中小学高级)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其他系列申报材料时间由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确定,请及时登陆互联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看,不再另行通知。

工程技术、农业技术以及经济专业副高级职称材料受理地址为: 枣庄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南A区(枣庄市新城永兴路中段体育场北),电话(略);0632-3220743。

卫生技术(含基层卫生技术正、副高级)高级职称材料受理地址为:枣庄市新城区公路局办公楼1412房间,电话(略)。

具体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由各呈报单位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材料。

(二)申报范围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单位除外)、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市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评审时间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及公布评审结果。

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数线后确定。

二、有关政策和材料要求(一)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首页查询。

未完成修订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1.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全部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按照市“一网通办”的要求,申报人员需登录“枣庄市政务服务网”(略)注册后,在办事服务栏内搜索“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事项点击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论文、奖项、课题成果等截止到2020年10月20日,工作年限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

2.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须符合破格申报条件方可申报评审。

3.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申报评审高级职称需提供近五年以来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5.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

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论文、著作和科研奖项不作为必备条件。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

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8.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

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9.乡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规定享受直评等政策。

10.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以及《关于印发〈枣庄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字〔2019〕9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正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

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

副高级职称“直通车”人员范围。

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我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市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我市全职引进5年内的其他市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期内的“枣庄英才”、“枣庄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获得者,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职称。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由各区(市)、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出具体要求。

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带来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12. 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鲁人社办发〔2019〕13.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14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

14.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鲁组明电〔2020〕3号),以及《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15.高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执行。

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对于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直接参评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

三、审核要求(一)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

淡化论文奖项数量,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课题、专利及奖项数量分别不超过3项。

申报人员的资格证书、聘书(聘任文件)、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论文著作、表彰奖励、业绩表现等材料均提供复印件,不再提供原件, 2001年以后取得的学历需提供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略在线认证后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需提供原件;2001年以前取得的学历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学历证书丢失的人员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署本人姓名及日期,禁止他人代签,承诺网上提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

(二)单位审核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申报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审核盖章,审核人要在申报人员材料上签名。

做好申报前的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

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送到指定地点。

(四)委托评审1.需要进行委托评审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市直人员由我局出具委托函后统一报送,各区(市)和高新区人员由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出具委托函后统一报送。

2.接受委托评审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给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由其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四、评审组织要求(一)评委会组建及调整2020年度枣庄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经核准备案的市直中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

省今年新增快递工程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初、中级快递工程专业资格实行“以考代评”。

(二)评委会评审1.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可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办法,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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