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服务业发展规划
成都服务业发展规划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为加快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带动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设“两枢纽、三中心、四基地”的战略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7-2020)》等,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为2008-2012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
本规划是指导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和编制相关领域专业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规划基础(一)发展基础。
1.服务业已成为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的主要产业。
2007年,全市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584.9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47.7%,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2%;实现税收314.4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59.2%;从业人数297.5万人,占全市就业总人数的43.3%,比一、二产业分别高出17.2和12.7个百分点。
2.服务业体系初步形成。
服务业门类齐全。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2007年实金融业、交通运输和仓储及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展较快,现的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比重达到58%;信息、商务、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
3.中心城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
2007年,中心城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的比重达到63.3%,绝对值和增速明显高于其它区(市)县,已成为全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基本形成。
(二)面临挑战。
1.增速和占比下降。
上世纪90年代全市服务业平均增速为14.8%,2001年以后平均增速滑落至11.9%,分别比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和第二产业年均增速低1.7和5.4个百分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2年的54.1%下降至2007年的47.7%。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七条地方应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明确支持比例和上限,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50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成委发〔2011〕23号)和《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办法所指成都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产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机构)成都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文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资助项目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承担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分别作为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牵头部门,市文广新局作为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文化企业项目的主要征集管理部门。
第四条(管理方式)文产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分配,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产办)、市文广新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使用原则)文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下述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消费;(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重点突出、统筹兼顾, 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根据中央、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将文产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当年年度预算。
重大项目、小微文化企业、非国有博物馆、实体书店、音乐产业项目资金实行规模控制,每年具体资金规模由领导小组核定。
第七条(预算编制)安排用于市本级支出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安排用于补助区(市)县的项目按转移支付管理规定下达区(市)县。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为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中央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9年3月15日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届时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品质。
具体包括:(一)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二)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三)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四)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政策-成府发[2011]32号文全文
(二 )按 照 发 展 产 业 集 群 、集 聚 高 端 功 能 和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的 原 则 ,科 学 规 划 集 聚 区 空 间 范 围 及 四 至 边 界 ,修 编 和 完 善 集 聚 区 产 业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相 关 基 础 设 施 和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及 城 市 设 计 ,充 分 利 用 地 上 地 下 空 间 资 源 。 集 聚 区 建 设 用 地 中 除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用 地 以 外 ,其 他 用 地 主 要 为 产 业 发 展 用 地 。 集 聚 区 在 功 能 区 范 围 内 的 ,纳 入 功 能 区 统 一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
式 ,扩 大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范 围 ,推 动 提 供 主 体 和 提 供 方 式 多 样 化 ,提
高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均衡化水平。
—3—
2.完 善 市 场 机 制 推 动 服 务 业 融 合 发 展 。 支 持 跨 行 业 整 合 资 源 创 新 发 展 现 代 服 务 业 ,大 力 扶 持 新 型 服 务 方 式 、新 兴 业 态 和 先 进 商 业 模 式 。 鼓 励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剥 离 发 展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将 研 发 设 计 、 营 销 服 务 、物 流 和 教 育 培 训 等 内 部 生 产 性 服 务 功 能 剥 离 出 来 ,面 向 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1—(三)贷款贴息。
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
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
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成办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1〕1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10月,我市被科技部列为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试点城市,试点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4年6月。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试点的函》(国科函高〔2011〕180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工作思路及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深化集成电路设计、数字新媒体、软件、信息安全等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围绕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一批现代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开发一批现代服务科技产品和知名服务品牌,形成现代服务业产品链;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综合研究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现代服务业技术平台,形成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一批现代服务科技示范工程,创新商业模式,构建现代服务业应用示范体系;打造一批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聚集区,带动现代服务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依托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力争到2014年,完成科技示范工程5-8个,建成现代服务技术平台10-15个,建成现代服务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45家以上,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40家以上;全市服务业增加值达4500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3%以上,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3%;服务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建成全国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国际国内高端服务业转移的重要承载地和辐射西部、面向全国、世界一流的西部现代服务业发展高地。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成商服贸[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商服贸〔2010〕32号)各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高新区软推办、财政局: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加大招大引强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商服贸〔2010〕21号)精神,现制订《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并印发你们。
请根据文件精神,按照申报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本实施细则已同时在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市商务局网站网址: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10.72.97.41:7100/联系人:市商务局刘斌电话:61883743市财政局范义茹电话:86271145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非法人分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经认定的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服务外包产业聚集区。
二、支持内容(一)引进项目奖励1、当年成功引进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及国内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在成都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并正式投入营运)的,按每个项目50-80万元(人民币,下同)给予项目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助。
2、当年成功引进相关行业龙头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共享服务中心、呼叫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的,按每个项目20-50万元给予项目注册地的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助。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成经信办[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成经信办[2012]145号)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发[2012]40号)要求,现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为工业园区内制造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专业配套服务,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机构)。
具体条件如下:(一)产业特色突出,并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对行业有较大示范带头作用;(二)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上;(三)独立法人,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和利税的平均增长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或具有独特发展优势;已制定切实可行的未来三年详细的发展计划。
二、申报材料(一)《成都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奖励申请表》;(二)企业(机构)法人执照、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三)企业(机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四)企业(机构)主要服务工业企业名单及为其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五)服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服务运营分析报告等资料。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向注册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成都市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机构)奖励申请表》,区(市)县对筛选合格的企业应于7月20日前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初审工作后,于7月26日前将初审结果通知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三)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合格企业完善资料(不含审计报告),并于8月1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由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四)经专家组评审合格的企业(机构)由市财政局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机构)进行实地验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doc 110页)
附件成都市2016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竞争立项部分)申报指南为加快建设服务业核心城市,促进我市服务业领先发展、科学发展,根据《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特制定《2016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竞争立项部分)申报指南》。
一、资金类别及支持方向(一)内贸流通发展资金1、支持楼宇经济高端发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2、支持百货零售企业转型发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2);3、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4、支持民生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7)。
(二)外经贸发展资金1、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8);2、支持企业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动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细则详见附件9);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0)。
(三)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1、服务外包企业市场品牌推广(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1);2、服务外包企业参展参会(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1)。
1我的页脚二、申报材料(一)项目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详见各实施细则。
(二)区(市)县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2016年本区(市)县申请报告;2、2016年本区(市)县申请项目汇总表。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
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本申报指南及各实施细则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按本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分别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汇总表,联合行文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二)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市)县初审合格报送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
(三)委托审计。
对评审合格需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项目主要指支持项目涉及企业或单位相关财务数据或票据等作为补助或奖励重要计算依据),由市商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采用预拨方式支持的项目待项目完成后进行专项审计。
家政、物业公司有哪些政策补贴
家政、物业公司政策补贴为加快成都市服务业领先发展、科学发展,推进全国服务业核心城市建设,根据《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促进购物天堂建设(一)支持特色街区提升发展。
对新晋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街区分别按每条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予以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零售业转型升级。
对纳入市级统计部门统计,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运用现代流通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实现转型发展,年销售同比增长5%以上的零售企业,按年销售增长速度择优,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地方特色产品专柜销售。
对开设成都名特新优产品销售专柜达1年以上的离境退税商店,在正常经营年度内,专柜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分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商圈建设发展。
对列入购物天堂建设年度工作重点推进计划并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商圈项目,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五)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创业。
1、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每个企业、项目15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发展奖励。
2、对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政策年度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上一政策年度内在线销售达1亿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20%)、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上一政策年度内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10%)、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上一政策年度内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10%)的(申报“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款项的主体须同时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别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的5%、服务收入的5%,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励。
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
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稿)为加快成都市服务业领先发展、科学发展,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修订如下。
一、聚力推进“中优”(一)支持商圈建设1、对新入驻我市城市级以上商业中心的国内外零售企业,开业并且经营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对企业和行业协会举办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有关促进消费、时尚产品展会或发布推广等商贸活动,择优对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三项费用给予3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零售企业在开设离境退税商店内设立“成都造”名优产品专柜区,单店专柜区达到100平米,按照单店专柜区经营面积和销售额,择优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建设1、对新入驻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的地方特色品牌企业(含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成都名优特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营业面积达到30平方米,择优对装修费用给予2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由市政府批准新命名的市级特色商业街,对营运管理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提升1、对承担“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调迁任务的区(市)县政府给予支持。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需要,对承担“中优”区域商品市场疏解调迁任务的区(市)县政府,每关闭一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平方米)商品批发市场,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关闭一家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商品批发市场,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关闭一家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批发市场,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对符合规划要求批准新建的二手车市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给予补贴。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市商物投集团: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的发展,规范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局二OO九年八月四日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贷款贴息。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成府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7〕6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服务业发展组织领导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葛红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刘佩智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孙平市委常委、副市长何华章副市长蒋显伦副市长赵小维副市长曾万明副市长白刚副市长刘仆副市长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投促委、市交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办、市政府金融办、成都会展办、市物流办、成都传媒集团、成都文旅集团。
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何华章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工力、市商务局局长石磊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加挂市服务业推进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在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中设中央商务区推进协调小组,由葛红林任组长,何华章、刘仆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商务局为办公室副主任单位。
二、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组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基础现状,我市要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巩固提升优势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形成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相结合、生产性服务业与消费性服务业相结合、城区服务业与城郊服务业相结合、外向型服务业与内向型服务业相结合的产业发展导向,努力在金融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商贸流通业、文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物流业、教育培训业、医疗服务业、体育产业、涉农服务业等11个重点产业实现突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61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7
【实施日期】2015.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的通知
(成办函〔2015〕6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唐良智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朱志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忠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傅勇林副市长
谢瑞武副市长
苟正礼副市长
刘守成副市长
杨伟市政府资政黄平市政府资政。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引言成都市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和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
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成都市制定了服务业发展规划,旨在推动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和引领经济转型升级。
1. 背景介绍1.1 市场潜力成都市具有庞大的市场潜力,人口众多、消费能力强劲,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和多样化的要求日益增长,为服务业发展提供了契机。
1.2 优势产业成都市已经形成了多个具有竞争力的服务业优势产业,包括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
这些优势产业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支持。
2. 目标与政策2.1 发展目标成都市服务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提升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加快服务业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增加就业机会。
具体目标包括增加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服务业品牌建设等。
2.2 政策导向为实现服务业发展目标,成都市将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鼓励投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等。
同时,还将加强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服务水平和素质。
3. 重点领域3.1 旅游服务业成都市作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旅游服务业是其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
成都市将加大对旅游景区的完善和提升,丰富旅游产品和服务内容,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品牌。
3.2 文化创意产业成都市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创意人才,将以文化创意产业为重点培育发展的服务业。
成都市将大力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打造成都市的文化品牌,推动文化产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3.3 金融服务业作为西南地区的金融中心,成都市将进一步开展金融服务业的创新和发展。
成都市将加大金融科技的投入,推动金融服务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提供更多金融产品和服务。
3.4 高端制造业成都市将进一步推进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并将其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9•【字号】成办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成办发〔2005〕80号2005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追加专项支出预算的范围年初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约束力。
在预算执行中,除下列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外,其余项目一律不在当年追加预算。
(一)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
(二)发生突发应急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增加支出。
(三)属于年初已定用途和金额,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或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的项目资金、需要按工程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逐步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根据财政体制规定保留在市级财政需要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区(市)县的资金。
(四)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二、专项支出预算追加的程序(一)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等事项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由部门或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市级财政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每月下旬上报市政府联审会议审定,并按下列权限办理:1.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执行;2.50万元至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长批准后执行;3.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4.因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需用专项资金支出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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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成商发【2014】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成委发[2009]2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专项资金须专项用于引导我市服务业发展项目,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按照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内容,统筹兼顾,引导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
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补助。
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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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贷款贴息。
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贴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
(四)其他方式。
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专项制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商物投集团代管。
经市财政局批准,市商物投集团选定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
市商物投集团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及调整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在市委、市政府确认的额度内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编制好的使用计划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待市人大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涉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第六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拨付第八条审批同意后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至各区(市)县。
每年由市商务局在4月30日前、9月30前分两次组织申报。
项目单位向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2—
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条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同时抄送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由相关区(市)县商务部门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到市商物投集团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凡涉及市商务局自身的经费须专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计划的申报、核实项目的实施内容和进展情况,组织项目的评审、验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商物投集团负责对专户资金的核算,保证专户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各相关区(市)县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若有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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