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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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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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的范围
(一)关于作品范围的立法模式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范围采取的是概括式与列 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好处在于 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便利了著作权法没有列 举但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表现形式的保护。 (二)作品的列举类型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 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 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 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第一章 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趣旨 第二节 作品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第三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四节 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第五节 侵害著作权的效果 第六节 著作权的经济利用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趣旨
著作权法讲求文化的多样性,与专利法讲 求技术的先进性和唯一性不同,与商标法 讲求商标的识别性也不同。正因为如此, 著作权法在设计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构成要 件时,较专利法在设计发明创造享有专利 权的构成要件时要低得多。
应用美术品的著作权 【案情】 Furby娃娃是一家美国公司研发的玩具产品,该 产品在美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注册登记。此 后,该玩具进口到日本开始销售,并且销售状况 很好。平成11年大阪一家公司在中国委托生产了 本案Poopi娃娃,并开始在销售。由于Poopi娃娃和 Furby娃娃外形极其相似,于是美国公司向山形检 察院告发了涉案侵权产品。山形检察院向山形地 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指出Furby娃娃的外形受到 著作权的保护。山形地方法院认为Furby娃娃的外 形不具有著作权的保护要素,本案大阪公司与产 品生产厂家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判决无 罪。检察院向仙台高等法院提起抗诉。

著作权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律法规
者全部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 •第三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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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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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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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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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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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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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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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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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试论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司法实务中因作品标题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作品标题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如何去保护作品标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定尚存在颇多争议。

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诠释了作品标题的“独创性”,认为作品标题只要与整部作品联系在一起,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从而避免了传统观点的诸多缺陷。

并从侵犯作品标题的几种形态出发,去分析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作品标题独创性侵犯形态法律保护近日,“五朵金花”牌香烟的商标被起诉侵权,起诉者是电影《五朵金花》剧本作者之一、现旅居美国的知名作家赵继康。

其实这一案件的法律关系非常简单,问题就在于如何定性,这就涉及到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

笔者藉此文抒己见,全面讨论如何对作品标题进行法律保护,以期引起学界同仁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

一。

作品标题的概念所谓标题,根据《汉语大词典》中的解释,有两种含义:第一,“标识于器物或字画上的题记文字”;第二,“标明著作及其篇章的题目”。

⑴本文中所称的“作品标题”扩大了标题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它应包括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切作品的名称,一般说来作品标题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作品的名称。

其实,对其确切的表述应当是“作品名称”,但学术界大多将其表述为“作品标题”,鉴于使用一种通用的表述,本文亦称“作品标题”。

但如果以后会将其纳入立法,建议立法使用“作品名称”的表述。

作品标题是其所指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高度抽象概括性,是作品思想内容的集中表达。

一方面,作品标题按字义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当然不是全部)概括了整部作品的思想内容;另一方面,作品标题还可以在熟悉其所指作品的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这种印象除了作品标题按字义理解可概括的作品的思想内容外,还有标题在字义上所概括不了的东西。

因此,作品标题“使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并能追忆或提示作品内容,同时还有一种鉴别能力,他可避免同其他作品混淆,还可在作品和作品已获得的成功(即指该作品是知名作品-笔者注)以及作者之间建立起联系”。

论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提要]现实生活中因作品标题的商品化使用而发生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作品标题是属于什么权利,如何去保护作品标题,是目前理论界、司法界和立法机关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作品标题的特征出发,阐述作品标题的创作性、独创性、简洁性和传播性,认为作品标题与整部作品既是一个整体,又隐藏着商品化价值,保护作品标题和保护作品同样重要。

并从各种不同的保护模式,探讨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现状作品标题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发生在国内的多起因作品标题的商品化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如电影《五朵金花》,被某烟厂以《五朵金花》作为其香烟商标;电影《大清炮队》被某保暖内衣厂商注册为壮阳药商标;电视连续剧《大宅门》遭到某餐馆店名的抢注;歌曲《娃哈哈》被某饮料公司注册为饮料商标,等等。

无不让人们充分意识到了作品标题商品化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于是在国内要求立法保护作品标题的呼声越来越高。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张抗抗对此深有感触,专门向全国政协提交了一个议案,呼吁作品标题也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加强立法工作。

本文就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以引起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作品标题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受保护,应受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作品标题能否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著作权制度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些国家逐渐完善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对于作品标题采取绝对保护主义的国家以法国最为典型。

法国关于作品标题的保护采取两分法,即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和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侵权行为的隐 蔽性:侵权行 为往往隐藏在 网络深处,难 以发现和追踪
侵权行为的跨 国性:侵权行 为可能跨越多 个国家和地区,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侵权行为的技 术性:侵权行 为往往需要一 定的技术手段,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 规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
保护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文 字、图片、音 频、视频等作

侵权行为:未 经许可,擅自 使用、传播、 复制、修改、
改编等行为
保护措施:加 强版权意识, 尊重知识产权, 加强监管,打 击侵权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创新和创作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保障公众利益: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业自律措施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联盟,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挑战与 对策
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侵权行为的多 样性:包括盗 版、盗链、盗 播等多种形式
监管困难:信息网络传播 的跨地域性版权管理 (DRM)等,加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法律完善:加强立法,完 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提高侵权行为 的惩处力度
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企业: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版权保护技术水平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保护。

艺术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作品,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就会被滥用或盗用,这对艺术家的创作积极性和收入都会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艺术是一种个人的表达,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品就会频繁被盗版,导致市场混乱,艺术家的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艺术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有秩序的竞争和创新,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曾经说过,“艺术市场需要有秩序的竞争,而版权保护可以为艺术家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也有利于文化传承和创新。

艺术家的作品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时代的精神和价值观。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就会失去创作的动力,导致文化创新的停滞。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以激励艺术家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为文化传承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正如著名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样才能为文化传承和创新做出更大的贡献。

”。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该有所限制。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限制公众的文化享受。

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一些经典作品就无法被广泛传播和演出,这对公众的文化享受是一种损失。

艺术作品本身是为了被人们欣赏和传播的,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一些优秀作品失去了应有的传播渠道。

正如著名文学评论家哈罗德·布鲁姆曾经说过,“艺术作品的价值在于被人们广泛传播和欣赏,过于严格的版权保护可能会使这种价值受到损害。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可能会阻碍文化创新。

一些艺术家可能会受到已有作品的版权限制,导致他们无法进行创新性的创作。

艺术创作是建立在前人作品的基础上的,如果版权保护过于严格,就会限制艺术家的创作空间,阻碍文化创新的发展。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9.07.06•【文号】权司[1999]第39号•【施行日期】1999.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第39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来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某儿童歌曲标题一词是否构成该歌曲的重要内容?本案诉争的儿童歌曲共有两段十二句,每段又分为主歌、副歌。

主歌三句,副歌只有两句,而其中一句由本曲的标题构成。

因此,本曲的标题构成歌曲的重要内容。

二、本曲的标题构成歌曲的重要内容,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本曲的标题构成该儿童歌曲的重要内容,但是,并不表明,凡构成歌曲重要内容的,就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保护作者的独立创作。

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运用到不同类型的作品时,表现的形式则由于作品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对文字作品的保护就不同于对美术作品的保护,也不同于对音乐作品的保护。

就是在文字作品当中,对小说的保护也不同于对诗歌的保护。

以小说和诗歌的对比为例,一般来说,小说中的某个句子可能仅仅是一句普通的日常对话,虽然这一句普通对话式的句子也表现了作者的思想,但是得不到著作权保护,因为这种日常式的对话虽然也反映了作者的思想,但是不具备作者独立创作的特点,也不是作者创作整部小说的思想的实质部分。

只有当句子与句子之间的关联能够反映出作者所要表达的全部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并且能够反映作者独创的特点时,才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

诗歌则是另一种情况。

由于诗歌的构成通常比较简练,特别是古体诗词,常常只有几十字,几个句子。

如果每个句子都有独到之处,那么这些句子都可以单独受著作权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1.2【审理内容】1.3【审查案由】1.4【审查案由】1.5【审查案由】1.6【审查权利客体】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5【审查权利范围】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1.18【侵权责任的认定】1.19【涉外案件的审理】第二章权利客体的审查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2.2【独创性的认定】2.3【创作完成的认定】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2.6【实用艺术作品】2.7【建筑作品】2.8【图形作品】2.9【模型作品】2.10【新闻报道】2.11【古籍点校】2.12【综艺节目视频】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2.14【网络游戏】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2.16【表演者权的客体】第三章权利归属的审查3.1【权属的证明】3.2【署名的识别】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3.8【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者素材创作的作品权属】3.9【录音制品的署名】3.10【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第四章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4.2【推定发表的情形】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4.4【署名权的内容】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第五章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5.1【复制权控制的行为】5.2【发行权控制的行为】5.3【发行权的用尽】5.4【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5.5【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6【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7【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8【表演权控制的行为】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5.10【广播权控制的行为】5.11【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5.12【改编权控制的行为】5.13【改编与作品体裁】5.14【改编与复制】5.15【改编作品权属和权利行使】5.16【汇编权】5.17【汇编权控制的行为】5.18【“兜底”条款的适用】第六章侵害邻接权的认定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6.2【电影作品与表演者权】6.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6.4【音源同一性的证明】6.5【广播组织的转播权】6.6【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第七章抗辩事由的审查7.1【抗辩事由的内容】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7.3【有限表达】7.4【必要场景】7.5【时事新闻】7.6【公有领域】7.7【在先其他作品】7.8【独立创作】7.9【合法授权】7.10【个人使用】7.11【适当引用】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7.13【报刊转载、摘编】7.14【制作录音制品】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确定8.1【停止侵害的例外】8.2【过错原则】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8.7【举证妨碍】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8.10【恶意侵权】8.11【合理开支】8.12【合理开支的证明】8.13【赔偿合理开支】8.14【律师费】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第九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9.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9.2【原告举证责任】9.3【被告举证责任】9.4【被诉侵权行为的查明】9.5【全面审查】9.6【直接侵权】9.7【分工合作】9.8【教唆、帮助侵权】9.9【教唆、帮助侵权的过错】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9.1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4【提供链接服务行为的认定】9.15【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6【通过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9.17【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避风港条款的关系】9.18【“改变”的理解】9.19【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理解】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9.21【通知的认定】9.22【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9.23【网页快照合理使用的认定】9.24【定时播放】9.25【同步转播】9.26【技术措施的类型】9.27【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9.29【网站经营者的认定】第十章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10.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10.2【角色形象的保护】10.3【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10.6【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10.7【侵权认定基本规则】10.8【“接触”的判断】10.9【作品表达的对比】10.10【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1【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2【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10.14【摄制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十一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1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11.2【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11.3【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11.4【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11.5【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11.6【软件的对比】11.7【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11.8【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及其侵权归责原则

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及其侵权归责原则

是没有疑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作者对 况 去讨 论 。首 先 ,使 用 了作 品标题 并在创 作整 部作 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四十 品时采用 了抄袭或模仿的手段,从而侵犯了作品的
收藕 日期 :20— 卜1 05 1 8 作者简介:王云武 (9 3 ) I7一 ,男,浙江天台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侵权法研究。
关键词 作 品标题;法律保护;归责原则;无过错 责任
中图分类号:D 2 . 9 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 - 3 8( 0 6)0 - 0 3 0 620 1 20 10 6 - 4
作品标题,是指标明作品内容的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语句。
它是作 品思想 内容 的集 中表 达 ,具有高度 抽象 概 括性 。 品标题是作 品的一个 重要组 成部分 , 使 作 “
在发 生这种 行为 的情况 下 ,对作 品标 题 的法 律 保 护应 当从保 护整部 作 品的角度 去考 虑 。作 品标 题 是作 品的不可 分割 的组成 部分 ,且这 种行 为造成 的
是公众对整部作品的混淆,因此应当去保护整部作
品, 同时也保 护 了作 品标 题 。这种行 为应 分两种 情
五条 中规 定 了对 歪 曲、篡 改他 人 作 品的行 为应 承 担
民事责任。可见,作品标题在这种侵犯形态下完全
可 以受到著 作权法 的保 护 。并且 ,著作 权法对 作 品 标题 的这种 保护属 于对 著作 人身 权 的保 护 ,因此 无
保护 期 限的 问题 。
作品具有个性特色,并能追忆或提示作品内容, 同时还有一种鉴别能力,它可避免同其他作品混
求法 院禁止被告使用该标题。法 院根据版权法驳回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品的保护范围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权益范围。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和其他作品。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诗歌、剧本等;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等;科学作品包括科技发明、学术论文等;其他作品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建筑作品等。

这些作品都可以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原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必须是独创的、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仿造或者简单的复制其他作品。

作品的原创性是保护作品权益的基础,也是促进文化创作的动力。

此外,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

作品的表达形式是指作品以文字、图像、音乐、舞蹈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方式。

无论作品是以哪种形式表达,只要满足著作权法的要求,都可以受到保护。

例如,一部小说可以以文字的形式表达,一幅画可以以图像的形式表达,一首歌可以以音乐的形式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修改和衍生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

其他人要对作品进行修改,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的衍生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其他人要以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新的作品,也需要获得作者的许可。

这一规定保护了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创作权益。

总之,作品的保护范围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权益范围。

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和其他作品;作品的保护范围还包括作品的原创性、作品的表达形式以及作品的修改和衍生作品。

保护作品的权益是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文化创作的繁荣发展。

因此,保护作品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作品标题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作品标题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作品标题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受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

一种观点是,对作品标题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视该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做出不同处理。

第二种观点是,对作品标题不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标题应当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不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理由是:第一,作品名称通常是作品主要内容的体现,是作者思想的高度概括。

为了使作品名称概括出作品的主要内容且能让别人一看作品名称就可知道全内容,并且要给作品命一个新颖不落俗套的名称,需要相当的技巧和作者反复构思,对作品名称进行不断思索、提炼直至最后才做出选择。

因此,作品名称往往包含了作者大量的智力活动,是作品思想的集中体现,属于作品。

由于作者在确定作品名称时,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作品标题予以保护,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现行的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中发现保护作品标题的有关规定。

如《著作权法》第10条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有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标题的含义。

第三,将作品名称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具独创性作品名称的保护问题。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对于作品名称的判断,不能仅仅从字面上看该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要将作品名称与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

有些作品名称单从字面上看,本身可能很普通,但是作者在作品名称的安排上将作品名称和作品内容巧妙地结合起来,超脱了作品名称的字面意义,赋予了作品名称全新的寓意,我们仍然认为这样的作品名称具有独创性,不能仅仅从字面意思可能不具有独创性而否认其独创性。

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
平面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保护:平面美术作品是创作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署名权保护:创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抄袭。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创作者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以及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展览权保护:未经创作者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展览平面美术作品。

如果需要展览,应经过创作者同意并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防骗防宣传作品

防骗防宣传作品

防骗防宣传作品防骗防宣传作品是指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和能力,以减少诈骗案件发生的作品。

以下是防骗防宣传作品,供您参考。

标题:守护幸福,远离诈骗正文:尊敬的读者朋友们: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提高大家的防骗意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我们特意编写了这篇防骗宣传作品,希望通过宣传和教育,帮助大家识别诈骗,守护我们的幸福生活。

一、诈骗的形式和危害1. 诈骗的形式(1)网络诈骗:通过网络购物、投资、贷款等途径,以低价、高收益、无抵押等诱惑,骗取钱财。

(2)电话诈骗:冒充亲友、公检法、银行、客服等,以紧急事项、涉嫌犯罪、中奖等为由,诱使受害者转账汇款。

(3)短信诈骗:发送含有木马链接的短信,一旦点击,个人信息和资金就会被盗取。

(4)线下诈骗:以高薪招聘、婚恋交友、保健品推销等名义,骗取信任和钱财。

2. 诈骗的危害(1)财产损失:诈骗行为使受害者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债务缠身。

(2)心理伤害:诈骗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容易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3)社会影响:诈骗案件频发,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如何预防诈骗1. 提高防范意识:时刻保持警惕,不轻信陌生电话、短信和网络信息。

2. 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透露身份证、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

3. 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诈骗的行为,敢于拒绝并及时报警。

4. 借鉴经验:学习身边发生的诈骗案例,了解诈骗手段,提高识别能力。

5. 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低价、高收益等诱惑,要理性分析,切勿贪图小利。

6. 做好家庭防护:与家人共同学习防骗知识,特别是对于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骗群体,要加强关爱和监护。

三、遭遇诈骗怎么办1. 保持冷静:遇到诈骗,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慌张。

2.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诈骗行为,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向警方求助。

3. 准确描述:向警方提供诈骗行为的详细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诈骗手段等。

合理引用来源如何合理引用来源避免版权问题

合理引用来源如何合理引用来源避免版权问题

合理引用来源如何合理引用来源避免版权问题合理引用来源如何避免版权问题在写作或研究论文时,引用来源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合理引用能够为我们的观点提供支持,并展现我们对他人研究努力的尊重。

然而,不正确引用来源可能导致版权问题,这对我们的学术声誉和法律责任都会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学会如何合理引用来源,避免版权问题是每个学者和研究者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首先,了解版权的概念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版权是指对某一原创作品的独有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演奏等。

它是保护作者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工具。

因此,在引用他人作品时,我们必须尊重他们的版权,确保我们的引用符合规定。

在合理引用过程中,我们可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标识出我们所引用的内容,包括书名、文章标题、作者等信息。

这样可以清楚地表明我们引用的来源,并对读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查找原文。

其次,我们应该在引用部分加上引号,并注明页码或段落号。

这样可以准确地指示我们引用了哪些内容,并防止误导读者以为这是我们自己的原创观点。

其次,我们可以使用转述的方式来引用他人的观点。

转述是将他人的观点用自己的语言重新表达出来,而不是直接复制原文。

这样可以避免对原文进行大量复制,同时还能更好地融入自己的论述中。

当我们转述他人的观点时,同样要注明出处,并保持原文的精神和意义。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引用时使用适当的引述长度。

一般来说,我们应该避免过长的引述,尽量用自己的话来总结和解释他人的观点。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长篇幅的引述可能是必要的,比如引用他人的定义、重要观点或实验证据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使用合适的格式(如缩进或引述块),并在引用后进行分析和解读,以便读者能够理解我们为什么选择了这个引述。

最后,我们需要谨慎选择和引用开放许可的来源。

开放许可是指作者明确允许他人复制、分发和修改其作品的授权方式。

选择开放许可的来源可以避免许多版权问题,并且我们可以更自由地使用和引用这些作品。

摄影作品使用知识产权合同5篇

摄影作品使用知识产权合同5篇

摄影作品使用知识产权合同5篇篇1摄影作品使用知识产权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是由摄影师(以下简称甲方)和使用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目的是确定摄影作品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及使用范围,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作品内容1. 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2. 摄影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3. 摄影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摄影主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5. 作品形式:(如:数字照片、打印照片等)6. 作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7.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作品使用权1. 甲方授予乙方作品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介绍、商业宣传、网站展示等。

2. 乙方应在使用作品时注明出处,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或篡改,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 作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约定的范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作品转让或再授权他人使用。

四、知识产权归属1. 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甲方,乙方仅获得作品的使用权。

2. 乙方在使用作品时,应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不得侵犯甲方的权益。

3. 若有他人侵犯作品的知识产权,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维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许可擅自修改、传播、销售作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作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作品被第三方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作品,应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标题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情况下,标题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作品要求,不能单独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个别独创性强的标题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作品要求,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一些具有独创性的标题,建议对这样的标题单独作为一个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二、著作权的权利的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问题

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问题

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问题李祖明一、问题的提出2002 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 次会议通过公布,并自2002 年10 月15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新闻界对此条司法解释反应非常强烈,新华社主办的新闻业务刊物《中国记者》在“2002年:中国新闻界回望”中将该条司法解释理解为“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进而列入中国新闻界在2002年的重要政策规划。

1而对于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未注明出处的行为,自然也就有很多人主张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即,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实首次把时事新闻的使用纳入了司法规范的范畴,但该条的规定是不是表明我国已将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他人违反了《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不是就承担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此问题可能要进行全方面的理解。

二、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即著作权法不保护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 著作权法之所以未将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是基于以下的理由:( 一)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 而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

时事新闻的写作只要如实地反映时事即可,尽管写作者为采访该时事新闻付出劳动,但就时事新闻的写作本身来说,没有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中的独创性,因而时事新闻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时事新闻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但如在对该时事新闻的写作报道时进行分析、评论,写作者、报道者在此过程中作出了独创性的劳动,则该成果就不再是单纯的时事新闻,可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就时事新闻的社会作用而言,国家需要将时事新闻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大众也希望能方便、快捷的知悉时事新闻,进而了解相关的国家、社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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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又称作品名称,系标明作品内容的简短语句,它不仅是作品所表达的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而且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重要标志,一个成功的标题更是一部作品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关于作品标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如受保护,应受何法律保护,如何保护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并不明确。

当前,出现了一些涉及作品标题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有擅自将他人作品标题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如“O岁方案”,有擅自将他人作品标题与内容一起使用的,如《现代汉语词典》,等等。

在此,笔者将参照国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部分典型案例,针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作理论上的探讨。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作品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著作权制度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些国家逐渐完善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

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也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1994年修订文本)第10条(3)款规定:只要作品的标题(或其他名称)具有独创性,就应当作为该作品的一部分享有版权。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00条、第102条则将仿冒他人作品标题的行为视为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予以禁止。

此外,日本、澳大利亚著作权法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

我国(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著作权法中,只有澳门著作权法对作品标题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

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对于原作品本身的具有独创性的书名、篇名,也适用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标题不得与其他作品或先前已发表的作品相混淆。

当然,也有不少国家对作品标题不予著作权法保护,如美国法院的判例都反对给予作品标题以著作权法保护,认为“一部文字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虽然它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反侵占甚至在商标法的理论下受到保护”,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人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侵犯了其作品标题的版权而未能胜诉,原因就在于此。

由此可见,国外法律对作品标题的保护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利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对其独创性的要求较高;二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对其独创性要求较低。

二、作品标题的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作品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理论界对此问题也观点不一,从以上国外立法情况来看,各国也不一致。

总的来说,国内学术界可分为两大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对作品标题不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其主要理由是:首先,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来看,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更准确地说是作品的整体,标题只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成为一部作品。

其次,具有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均应具有独创性,但作品标题并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

退一步说,即使在立法上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会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不宜对作品标题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作品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涉及作品标题的纠纷主要是对作品标题进行竞争性商业利用而引起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此挤占对方的市场,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予以保护,文学、科学、艺术作品是精神产品,在市场经济中,也是物质产品一种具有思想或能够影响人们思想的。

第二个观点是,对作品标题是否给予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视该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出不同处理。

以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为界限,可将作品标题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指由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标题,而非抄袭、摹仿他人的作品标题。

另一类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指该标题并非作者的独立创作成果,而是借用、摹仿他人的作品标题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属于公有领域的字、词、句作为标题。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应当予以保护,笔者同意这一观点,理由是:第一,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对作品标题予以保护,但是,我们可以发现保护作品标题的有关间接性规定。

例如,该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包含有不得擅自改动作品标题的含义;又如,该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都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标题等。

第二,作品标题与作品内容一样,都是作者独创性的劳动成果。

作品标题对于作品,具有画龙点晴的作用,一部作品,如果其标题平淡无奇,不能深刻揭示其作品内容,即不能对作品思想内容作出直接的、概括的表达,就很难说这部作品是一部好的作品。

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对作品标题的创作往往要付出极大的心血,特别是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更需要作者付出更多的创造性智力劳动,而作品标题一旦确定,作者就据此而决定内容和进行艺术安排,考虑表达形式,以使作品的思想内容与其标题达到完美的统一。

一部好的作品往往有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标题,比较成功的作品标题有:《红楼梦》、《围城》等,它们已经与作品内容融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虽然作品标题本身不是一部单独的作品,但它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绝大多数受保护的作品,并不是其全部内容都属于作者创作的,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仅仅是其作品中确实属于独创性的内容,如果该作品的标题也属于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那么,著作权法对于这种具有独创性的标题应将其作为作品之组成部分来加以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易于认定的具有独创性思想的表达形式。

不能因为对作品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认定比较困难,就对作品标题一律不予著作权法保护。

任何一个著作权案件都会遇到认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法院不会因为独创性认定困难而拒绝受理。

笔者认为,对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著作权法应当予以保护,因为这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借鉴澳门法律的有关规定。

澳门著作权法在给予独创性的标题保护的同时,也规定了几项对作品标题不予保护的情况:第一,属于统称、固定名称或惯称的标题,如《中国历史》、《法律课程》等,此类标题不受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独创性,同时,此类标题属于统称或惯称,若将其权利单独授予某个人或某些人,则会对大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第二,以历史人物的名字或以历史戏剧剧名及以神话故事标题构成的作品标题,如《诸葛亮》、《孟姜女》等,这类作品标题之所以不受保护,一是因为历史人物的名字、历史戏剧剧名及神话故事标题通常为惯称或固定称号,缺乏独创性;二是因为它们的标题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由某个作者所单独享有。

第三,各种定期出版且发行期长达(閧1年以上的报纸和期刊的标题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不予保护。

第四,未经发表的作品的标题不受该法保护,但是未经发表的作品如果构成另一件已发表的同类作品的组成部分,并且事先和另一作品一起进行过登记且标题相同或相似者可受到保护。

该规定强调作品的发表条件或登记条件,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则容易在诉讼中举证,便于案件的审理。

否则,法院将很难判断哪件作品标题属于在先创作。

三、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关于作品标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如以上提及的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作品标题的保护主要是该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市场经济中,文化、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也能成为商品,甚至知名商品(也可称作知名作品)。

这一规定明确禁止对知名作品的标题的不正当竞争使用。

根据该条文,使用他人作品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是:一、必须是对知名作品特有名称(标题)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这里必须明确“知名作品”和“特有”两个词汇的法律含义。

第一,关于“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仍然没有明确“知名”的具体认定标准。

如何对“知名商品”划定一个具体的标准,确实是立法中的一大难题。

目前,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作了界定,但有的规定也比较抽象。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他人知名商品进行了侵权,主要采取“反推原则”,即只要证明行为人确实擅自使用了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即可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该知名商品所获得的有关奖励,可作为该知名商品知名程度的参考。

第二,关于“特有”一词的法律含义,该《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作了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当然,有些作品的名称(标题)本来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特有性”,但权利人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其高超的创作水平,在广大读者中建立了较高的声誉和影响,从而使该标题建立了与其他同类作品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是属于基于使用结果而创造出来的区别性特征,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在以下“作品标题的商标法保护”一节中予以论述。

综合以上分析后可以得知,知名作品特有的名称(标题),是指知名作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作品名称;对知名作品特有名称(标题)的擅自使用,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他人知名作品特有的名称(标题)完全相同的名称或近似名称作为自己作品的名称使用。

二、这种使用造成了使用者的作品与知名作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使用者作品是该知名作品。

这里必须明确“混淆”和“误认”的法律意义。

第一,如何判断是否造成了混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的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混淆的判断首先是根据一般购买者注意能力的高低,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名称足以引起误认的,即构成混淆。

第二,如何判断造成了误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项对于“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况未予规定,但是,《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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