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措施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数字化时代中,网络传播快捷、信息共享便利化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盗版、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威胁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保护版权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版权存在的问题1.版权价值认知不够随着信息共享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些人对知识贡献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持有一些信息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不认识,过度追求利益时难免会触犯知识产权法。
2.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部分涉及版权保护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严谨。
这个方面无疑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打击和约束。
3.监管手段和开支不足由于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其文化网络环境灵活多变,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预算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难度大。
4.网络用户教育缺失在网络世界中,传播信息和获取知识的准则尚未形成完整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网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不仅要发现并尊重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版权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在网络中出行,掌握版权保护意识。
二、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尝试。
1.法律治理在促进产权监管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管理和补偿问题,建立全面的政策和体制。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使其规范网络市场行为。
2.教育宣传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宣传《版权法》、《网络安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平台、微博等大众传播手段,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门宝贵的财富以及打击侵权的需求,达到集体维权的目标。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版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成为一种疯狂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加强对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和打击措施,是保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立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虽然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
因此,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完善:1.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网民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打击措施,从法律上使侵权行为无法得逞。
3.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保护网民的隐私。
二、案例分析1.2016年11月6日,公安部门在重庆、四川等地联合打击一个涉嫌批量盗卖海外小说的网络侵权案件,涉案金额达1.3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查封服务器40台。
2.2017年,共青团中央以及多家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盗版集团,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1人,涉案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3.2019年,警方在深圳抓获了一个特大的网络盗版集团,该集团盗用他人作品80余万部,涉案金额200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我国网络版权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阶段。
因此,我国应加强立法和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机制,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好网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国网络环境更加健康、稳定,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三、建立打击机制加强立法完善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打击机制。
在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方面,应该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整的打击机制,防止产生合规流弊现象,以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1.加强执法力度,如加大对涉案网站的警示和惩罚力度,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查处,以及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传播速度非常快,难以控制,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1.复制和盗版互联网时代下,各种数字内容易于被复制和盗版,包括音乐、电影、软件、图书等。
这些盗版行为危害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2.侵犯商业机密在互联网时代下,商业机密成为了很多公司的核心资产。
但是,商业机密的保护不易,因为它们通常保存在电脑系统中,容易被黑客入侵和窃取。
一旦商业机密被泄露,将会对公司的竞争优势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3.侵权行为互联网提高了信息分享和交流的便利程度,但是这也导致了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加剧。
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站经营者通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1.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完善各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根据互联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满足社会的需求。
2.技术保护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途径。
各项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包括数字水印、加密和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数字内容的盗版和非法复制。
3.加强监管要保护知识产权,就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严格监管互联网上的盗版行为、侵权行为,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政府应该及时采取行动,打击侵权行为。
4.扶持原创在互联网时代下,与其在盗版上浪费大量精力,不如在原创上多下功夫。
政府要加强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于高质量的原创内容要及时予以奖励。
5.聚焦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与教育息息相关,必须通过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保护、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培养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形成一个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的文化环境。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旦数字 化并存在于计算机服务系统 , 在网络上传输 的费 付费用也是不现实 的。因此 , 在数 字环境下采用 著作权 的
用较作品传统 形式 的相应费 用远为 低廉。如果 不予 以一 集体管理形式是一 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定形 式的保护 , 将使 有意投资 者望而却步 , 而导致数字 从
所谓 著作权集 体管 理 , 指著 作权 人 、 是 邻接权 人授权
技术在这一领域不 能广泛应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 WT 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 理他们 的作品 的权 利, O, 即监视 作品 此我 国的著作权保 护 、 著作权法 的修订应借 鉴国际先进经 的使用 , 与未来使 用者洽 谈使 用条件 , 放作 品使用许 可 发 验, 尽快与国际接轨 。下 面试对 著作权 的集体 管理 、 权 证 , 版 在适 当的条件下 收取 费用并在 著作权人之 间进 行分配 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 护展 开讨论 。
Ab t a t T ee a e tr e s c a u e o e p oe t n o o y g t n e e r n i n n : l ci ema a e n sr c : h r r h e u h me s r sf r h r tci fc p f h d rn t k e vr me t Col t n g me t t o i u wo o e v o e c p fg t e h o o r tc o a u e d lg lp o e t n me s r s o e c p r h . ft o y h ,tc lg p o e t n me s r sa e a rtc o a u e ft o y i t h i n y i n i h g Ke r s n t o k e vr n n ;c p fg t ;me s rso r tc in y wo d : ew r n io me t o y h s i a u e fp o e t o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
探讨网络版权保护问题以及对策摘要:近年来,全球有众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涉及到对络版权作品的侵权。
因此,如何加强对络版权作品的权利保护已成为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对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保护版权问题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络版权暂时复制权数字化版权一、络版权作品的保护现状分析络版权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的版权立法方面尚有缺失,主要表现为:1.关于合理使用原则。
在络环境下,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变得异常的简单、低廉且效果逼真,不少人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公然地免费下载上数字化版权作品,“合理使用”变成了“合理侵权”,严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
2.关于暂时复制权,在络环境下,复制权仍然是版权人行使权利的基础,“临时复制如今已成为数字版权领域的一个难以捕捉的精灵”。
临时复制件很容易被捕捉从而转化成永久复制件,其结果是极大地冲击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
3.关于信息络传播权,20XX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所增加的信息络传播权目前还没有以国家的法规形式出台,而只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签发了一部全文只有19条的行政规章——《互联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这在保护力度和体系上显然是限的。
络版权作品权利保护的执法状况基于互联及络侵权行为自身的特点,使执法机关在审理因特版权纠纷案时存在着技术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为: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由于互联传输不受地域的限制,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管辖上也存在冲突。
用户的住处和实施的侵权活动完全可以不在同一个地方,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住在乙地却在甲地的服务器上进行侵权行为,为执法部门进行追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权利主体的认定问题因特的魅力之一就在于一定的“无形性”,在络上不必公布任何现实身份因素,比如姓名、性别、职业等等,仅仅用一个虚拟的ID,一串符号也能畅所欲言向公众传播信息。
这种无形特性一方面促进了信息交换,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难度。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的合法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著作权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核心手段。
著作权侵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在盗版、侵犯网络版权、侵犯软件著作权等方面。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部门共查处著作权违法案件34,000余起,其中涉及音像制品制造和销售行业的案件数量居多。
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版权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
一方面,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出台了多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另一方面,政府加大了著作权执法力度。
中国版权网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执法机构共罚没价值8.7亿元人民币的盗版物品,查封涉及盗版物品的制造、仓储、销售场所和设备205个。
同时,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不断优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并鼓励企业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然而,尽管中国政府的努力有所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统一执行还需加强。
不同地区执行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共进,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著作权执法工作还比较薄弱。
其次,社会认知程度不够,盗版文化存在。
长期以来,盗版成了一些人获取利益的途径,例如出版社在仍然存在业务决策上的盲目跟风行为。
所以,应该加强社会识别,重视教育和知识产权意识普及。
第三,制度建设仍需完善。
例如,当前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细节方面仍然存在问题,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还需要继续完善。
最后,提升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违法成本。
综上,我认为,要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著作权保护法规。
其次,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建立多元化的行之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此外,应加强社会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著作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行为也给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角色形象、音乐、剧情等方面。
游戏开发商、游戏设计师和美术设计师等相关创作人员所创作的内容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著作人、权利范围等信息。
游戏开发商和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技术保护措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游戏著作权。
采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破解、防篡改的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对游戏进行盗版、破解或修改。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防止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技术手段,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期限为五十年。
”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王者荣耀》侵权案2017年,一家公司因在其游戏中使用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地图和音效等元素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我的世界》盗版案这些案例为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版权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策略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策略,以期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保护是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国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效应。
此外,应加强国内外版权相关交流和合作,形成跨国打击侵权行为的合力,构建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网络。
二、倡导意识形态互联网时代,构建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是倡导良好的意识形态。
各个领域应当加强版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知,特别是对于网络用户来说,要强调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摒弃侵权行为的思维定势。
同时,应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培养创造性思维,形成尊重版权、保护版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技术手段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的进步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
技术手段的运用可以有效监控和阻止盗版行为,例如数字水印技术、版权标识技术等。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可以应用于版权保护领域,通过自动识别和监测侵权行为,提供更加高效的版权维权手段。
四、开展协作与合作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挑战,各利益相关方应加强合作与协作。
版权持有方应与互联网平台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赢的模式,保护版权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最大利益。
同时,各国之间、各行业之间也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侵权挑战。
五、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包括国际版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国际域名管理等方面。
各国应共同制定行业准则,推动国际版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各国之间还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跨国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网络。
六、提高版权利益的回报互联网时代,提高版权利益的回报是保护版权的关键之一。
各利益相关方应通过合理的经济模式,确保版权持有方能够获取到合理的回报。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范文.doc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吴昊天摘要互联网为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巨大平台,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行使方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针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在分析该项制度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以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简介:吴昊天,辽宁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28-02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且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难以有效解决和应对。
系统研究网络信息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效解决著作权人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困境为了对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合理使用的问题进行回应,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修正。
2001年,我国对原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
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中列举了适用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但缺乏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一)立法理念存在不足我国多有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讨论,但是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理念没有跟上网络发展的变化,至今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尚缺乏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专门立法。
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理念方面,存在过度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而主张弃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看法,同时也存在过度保护社会公众而主张网络环境下不存在著作权的看法,这两种观点使立法的核心目标有偏移的危险。
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影视作品还是软件等创作,都面临着被盗版、侵权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不断探索新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就互联网时代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现状互联网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品被复制、传播的成本大幅降低,进而培育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滋生。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侵权者很难被追溯和追责,给著作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此外,互联网跨国性的特点,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复杂。
各国法律标准的不一致,使得跨境盗版难以追究。
二、当前的著作权保护方案为了解决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强化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和执行。
许多国家通过修改法律,增加盗版、侵权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维权成本,以起到威慑作用。
其次,多数国家建立了版权管理机构,负责著作权的注册、登记和维权工作。
此外,与互联网企业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加强侵权监测和处理,也成为一种常见做法。
然而,这些措施仍然难以彻底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更新换代快,法律在适应技术变化方面显得滞后,导致其执行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成本高昂,加之互联网的匿名特性,对于小规模的侵权行为,著作者难以维权。
三、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解决方案鉴于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需要采取一些新的解决方案。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方案:1. 引入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将版权信息嵌入到数字内容中,使其成为不可见的标识。
这样一来,无论内容如何被复制、传播,版权信息始终存在,侵权者难以毁掉或篡改这些信息。
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帮助著作者追溯侵权者,并提供证据。
2. 强化跨国合作:在互联网时代,跨境盗版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跨国著作权保护的合作机制,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分析
行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民事司法保护提
供 了直接的依 据。
网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民事 司 法 保 护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网 络 环 境 下 著 作 权 保 护 相 关 立 一 法 不 完善
10 4 2 0 0 8 、武汉 大学
随着网络 和数字 技术 的迅 猛发展 ,在 网络传播 中出现 越来越多的新事物、新现
国网络环 境 下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 护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文 章 提 出 了相 应 的 对 策 , 以 求 切 实 有 效 地 保 护 网 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
( )当事人 举证 困难 二 网络 案件 中的证据 多 为计 算机数 据 , 属于数据 电文一类 , 与传统 的证据相 比较 ,
播权保护条例 次
定许 可制度 ,明确规定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免 责条件 , 并建立 了处理侵权 纠纷的“ 通
知与删 除”简便程 序。 20 0 3年 1 2月 ,最 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
员会 第 1 0 次会议通过 了《 32 关于修 改 ( 最 高人 民法 院审理涉及计算机著作权纠纷 案
文化 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版权局于 2 0 03
殊性 ,切实保护 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必须
有相 应 的特殊 规 定 。 这些 规 定 主要 有 :
证 明被 告侵 权事实的 困难。 由于 网络 数据的表现与储存形式都是数字化 ,具有
一
关键词 :网络
著作权
民事 司法保护
坏技术保 护措施承 担民事侵权责任等 内容
等进行 了更加 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为人 民 法院 审理 网络 环境 下的著作权纠纷提供 了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分享内容和进行交流的重要渠道。
而在网上创作、发布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时,网络版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网络版权的概念及其保护方法,帮助您保护好自己的网站内容。
一、网络版权的概念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所创作、发布和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它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如文章、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即拥有版权,无需进行注册或其他官方程序。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在创作完成后,尽可能进行版权登记。
二、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1.合法性保障:拥有版权的作品可以合法享有其创作所获得的收益,而他人则不能未经许可就复制、传播或使用这些作品。
2.经济利益:保护版权可以确保您的作品在被他人使用时,能够获取合理的报酬或授权费用,为自己的劳动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3.品牌形象:对于企业或个人网站来说,确保网站内容的版权保护可以加强品牌形象,减少误导和盗用等不良行为。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方法1.版权声明:在网站的合适位置,发布一份明确的版权声明,用以警示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网站的内容。
声明应包括版权所有者的名称、创作时间、保护期限及违反版权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
2.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站内容进行保护,如水印、加密、防复制等技术。
通过这些手段,即使作品被他人下载、截图等,也能识别源头,保护自己的权益。
3.注册商标:对于具有商标性质的网站标识、名称或标语等可以注册商标,以确保网站独有的品牌形象受到法律的保护。
4.合理使用:在使用其他作品时,要遵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即注明出处、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并仅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如需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5.法律维权:如果发现自己的网站内容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盗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律师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国内著作权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当今社会,随着文化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知识创新及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研究。
一、国内著作权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保护应建立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上。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够完善,著作权法仅是一部关于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对于具体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机制等方面并不够全面。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处。
2.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著作权保护意识并不够强,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广大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不够深刻,普遍认为获取网络资源无需支付费用,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于著作权保护监管不力,导致侵权成本低、收益高。
3.著作权保护技术手段不完善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技术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数字保护技术方面相对滞后,尤其是在音乐、影视等领域,盗版问题严重,给正版内容的生产商和版权人带来了重大损失。
处理好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和增强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4.著作权维权渠道不畅一旦发生侵权事件,著作权维权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著作权维权渠道并不畅通,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繁琐、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令版权人望而却步。
二、对策研究1.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体系要加强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提高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建立健全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规,包括著作权的获取和维护、版权交易和授权的规范等,从法律上为著作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一、版权保护问题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已然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人们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1.著作权受侵犯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很多作品可以通过网络轻易传播,但也因此容易受到侵权行为的威胁。
一些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复制、传播行为泛滥,导致作品的著作权常常受到侵害。
2.盗版泛滥在数字化时代,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各种影视作品、音乐作品、软件等都面临盗版问题,这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3.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于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保护,现有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因而,版权保护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二、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针对版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解决,以期建立更加健全的版权保护体系。
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版权法律的立法和规范,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更为有效的惩罚措施,以便更好的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强版权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减少盗版行为的发生,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3.推进技术保护手段推动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应用,通过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加强对作品的保护,提高版权保护的实效性。
4.宣传教育加强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版权意识,提高社会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版权的重视程度,促使更多人自觉遵守版权法规。
5.强化产业自律各行业应该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版权保护的意识和制度,共同打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6.推动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版权组织和国际版权领域的合作,推动国际版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以全球视角推动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7.加强技术保护研究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加强技术保护研究,不断提升技术保护手段的水平,不断完善技术保护手段。
8.改善版权收益分配机制通过改善版权收益分配机制,激励版权创作者和版权人的积极性,使版权保护更好地为创作者和社会公众服务。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
由于调整我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 1991年,当时网络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
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
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网络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
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
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
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网络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
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
但是判例在我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
新时代网络版权执法监管的新挑战
新时代网络版权执法监管的新挑战作者:陈前进代永生来源:《出版广角》2018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信息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媒体形式不断更新,版权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变革,作品的创作方式、使用方式、传播方式以及用户获取渠道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政策和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得到加强,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增幅明显,赋能中国经济增长。
但在网络版权制度更新、执法监管方式、版权意识建立、执法队伍建设等各方面依然存在问题,需要从加强网络版权法制的适时性建设和宣教工作,完善网络版权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和长效机制,提高网络版权执法的技术水平,提升网络版权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着手网络版权执法建设。
【关键词】网络版权;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协同机制;区块链;网络文化产业【作者单位】陈前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息中心;代永生,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中图分类号】G23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18.15.004网络版权比传统版权涉及的范围更广,除了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域名、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以及电子化版权,还包括音乐、文学、动漫、科学、图片等相关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享有的权利。
近年来,信息和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媒体形式不断更新,版权保护制度也发生了变革,作品的创作方式、使用方式、传播方式以及用户获取渠道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2017年,在政策和技术的推动下,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得到加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市场从流量经济转变为内容经济。
《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比2015年增长31.3%。
发展比较突出的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和网络文学的产业规模分别达到1827.4亿元、521亿元、150亿元和100亿元。
我们透过这些数据可以发现,由于网络版权保护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增幅明显,赋能中国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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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措施关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保护措施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以3省法院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收结案为例,2008年山东省涉网著作权案件一审收案全年审理67件,2009年收审113件,2010年收审245件,在2011年收审达到了409件。
以浙江省法院为例,自2005年1月至2009年5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881件,审结718件,其中2005年受理55件,审结42件;2006年受理195件,审结182件;2007年受理179件,审结176件;2008年受理254件,审结194件;2009年(截至5月底)受理198件,审结124件。
其中2005年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13.92%,但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则已上升到55.71%、63.25%和60.62%。
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前11个月,涉网著作权案件达896件,占全院知识产权案件的57%,占所有著作权案件收案数的6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了83.2%.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以浙江省法院为例,2008年全年收案254件,涉及影视作品侵权纠纷的案件就有161件;而在2009年的198件案件中,侵犯影视作品的案件达175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8.38%。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主要涉及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文字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纠纷(约占75%),数字图书馆侵权纠纷(约占15%),涉及搜索引擎、链接的纠纷(约占4%),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纠纷(约占2%)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据统计,浙江全省法院受理的所有一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因上传作品供浏览、下载或播放而产生的纠纷共有637件,因在线定时播放行为产生的纠纷共有88件,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产生的纠纷共有55件,因提供p2p服务产生纠纷20件,因提供搜索引擎、存储空间服务以及破坏技术措施其他类型纠纷81件。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这样就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串案。
例如,浙江省杭州中院在2006年共受理了以北京三面向公司为原告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40件,占同期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54.05%;而宁波中院则在2007年1月—2009年5月受理以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系列案件30件,共占该院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26.32%。
5、平均判赔额不高出现诉讼标的总额和判赔额一高一低的现象,平均的判赔额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呈现较大差距。
还以浙江省法院为例,2005年为1039万元,2006年为1166万元,2007年为2613万元,2008年为3495万元,2009年1—5月为1472万元,但总体判赔数额并不高,个案的最高赔偿额仅为32.8万元,最低仅有230元。
平均判赔额只有2.07万元,不仅没有出现专利、商标侵权纠纷常见的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赔偿请求和判赔额,而且平均的判赔额也大大低于同期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
判赔额低的主因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制定的稿酬标准较低;二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影响是有限的;三是较低的判赔金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四是过高的判赔额有可能影响网络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6、调撤比例高调撤率高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一是多数案件的侵权证据能够固定,很容易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二是典型调解成功案例为类似侵权案件的调解提供了有益借鉴和解决思路;三是权利人本身对赔偿数额期望低,极易与被告达成调解;四是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能力大幅提升。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之完善针对我国网络著作权民事法律保护存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我们除了在恰当的位置发表声明外,更应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
(一)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的完善在理论上,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许可或排除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但该种权利属于个体行为,行使的是个体管理。
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作品在电脑和手机上每时每刻被大量使用,利用强度和广度呈几何级增长,基于个人的监督已经无法发现和预防随时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时,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频繁使用多种网络作品不可能一一取得每个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这样既不现实更影响了作品的使用价值和效率。
这种情况下便催生了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保护制度。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指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没有可能使用权利或使用权利不便的情况下,赋予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机构代为行使其权利,包括管理作品的使用情况,与申请使用作品的使用人达成使用协议,制定网络著作权使用许可规章制度,并在制度的指导下适时代为统一收取许可使用费,而后将使用费以报酬的形式返还给原著作权人的制度。
该制度的优越性在于最大限度的降低著作权交易障碍,尤其在当前移动终端急速增长,大数据时代到来的背景下,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得分散于文字、影音行业诸多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得到保障。
根据信息技术的摩尔定律,目前网络环境处于监管死角的境地,盗版、非法转载、破解销售等行为都使得网络作品处于无玻璃保护的橱窗下,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较低的成本甚至毫不费力地取得网络作品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早已确立,然而,无论从管理组织的种类、规模,还是组织内部的运行章程、外部的社会影响都是及其有限的,已经无法适应大量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
因而,为更好的服务广大著作权人,维护我国网络著作权的良好秩序,亟需立法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需明确网络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性质。
就该类组织的性质而言,目前各国通用的类型包括民间团体组织和官方授权组织。
著作权人具有个体性、分散性特点,而作为著作权人的集体“代言人”,剔除官方行政隶属关系是其能够充分自主代表著作权人的前提条件。
故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由非官方的民间团体组织充当,而不应由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组织代言。
同时,该组织还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即能够独立地行使经营管理权和诉权,这样才能避免著作权人散兵游勇似的单打独斗,以会员的形式吸收不同著作权人,统一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收益。
第二,需明确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来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了保护更过的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其协会章程中对组织权利的来源予以扩大,突破了原有会员保护制度,即未申请加入该协会的音乐著作权人,协会也会主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将所得作为报酬支付给相应的音乐著作权人。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个统一行使著作权人权利和履行著作权人义务的机构,其权利应来自于全体著作权人,应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而不是组织关系由政府确定,管理制度由政府制定。
从著作权本身性质来说,它属于对世权,它的自由行使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著作权当然由著作权人自行使用,作为一个法律原理在理论层面当然适行。
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个人权利的行使会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
这种约束体现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上,便是个人权利的个体管理须让位于集体管理。
在这种逻辑安排下,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必须充分尊重尽量多著作权人的意愿,并在行使集体管理权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调整制度内容,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好著作权人赋予的权利。
第三,需明确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关系。
现在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为二者系授权人与被授权人的关系,除此之外,国内外还存在以下三种认识:代理关系、转让关系和信托关系。
如若认定二者系委托代理关系,在以自愿许可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和许可行动自主性势必遇到诸多不便。
如若认定为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上位为实际著作权人,一是违背了集体管理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的属性,该组织无法解决转让费的资金来源。
二是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著作权利,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也不利于保障著作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即随着信息网络和其他领域发展在传统著作权权属中拓展的新权利所带来的利益,进而影响著作权人创新的原动力。
而认定为信托关系,这种源于英国中世纪财产法体系的财产转移和管理方式,更契合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之间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赖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交于另一方管理,另一方则承诺为对方的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行为的关系特点。
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权利来源和同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网络等新领域,不断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面对当代信息网络迅猛发展所带来的挑战和冲击。
(二)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完善如前所述,伴随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环境已经从固定场所转移至移动终端,网络作品的复制、链接突破了传统传播媒介地域、时间和空间局限,传播效率倍增、范围扩至全球、成本几近忽略。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作品失去了天然的时空、载体屏障,一览无余地暴露在使用者面前,为了及时维护著作权人通过劳动或交易取得的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5]这种技术手段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加上个别授权许可的自我保护措施,它将非法使用网络作品的可能性彻底斩断,避免了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的滞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