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作品的传播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刑法保护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著作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和行政手段,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手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侵权行为。
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其介入著作权保护领域,不仅能够为创作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追踪和取证变得更为困难;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对刑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有效保护著作权,成为了当前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相关问题,通过分析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加强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以及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网络环境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但也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追查。
如果缺乏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将面临被非法复制、传播和牟利的风险,从而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其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
这些行为的出现,不仅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建设和著作权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和机制。
然而,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其保护难度较大,同时也存在许多争议和困惑。
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加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其深层次的原因和解决途径,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具体来说,本文将:1.分析当前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成因和影响;2.研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3.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包括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4.提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根本原因。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
本文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进行梳理和分类,以便于后续分析和研究。
(3)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包括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
其中,技术手段包括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政策措施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立法和措施,如执法规则、司法解释等。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
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网络上的信息硕果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既有原创
的作品,也有盗用他人作品的抄袭行为。
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
著作权,打击盗版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的相关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在网络环
境下面临的挑战和解决之道,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为提供
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
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包括著作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探讨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著作权登记、维权、追溯等方面。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分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包括技术手段的发展导
致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加、网络空间边界模糊导致跨境著作权保护困难、
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难度增加等方面。
3. 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
解决对策,包括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倡导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技
术手段等方面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查阅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对著作权
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分析和探讨。
五、预期成果
本文旨在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探讨,旨在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对策,并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打击侵权行
为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各种侵权行为也给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一、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概念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游戏的代码、画面设计、角色形象、音乐、剧情等方面。
游戏开发商、游戏设计师和美术设计师等相关创作人员所创作的内容都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登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局申请登记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作品的创作时间、著作人、权利范围等信息。
游戏开发商和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2.技术保护措施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游戏著作权。
采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破解、防篡改的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对游戏进行盗版、破解或修改。
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防止对著作权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的技术手段,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期限为五十年。
”游戏开发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加强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对游戏著作权进行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可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王者荣耀》侵权案2017年,一家公司因在其游戏中使用了《王者荣耀》中的游戏角色、地图和音效等元素而引发了侵权纠纷。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王者荣耀》游戏著作权的侵犯,并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2.《我的世界》盗版案这些案例为游戏开发商和著作权持有人在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摘要:现代网络飞速发展,虚拟的网络空间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
对此,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和手段去保护。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保护引言伴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已成为更普遍的现象。
然而这种崭新的传播方式在给公众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频频出现。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侵权的形式本文依据侵权主体来划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主要的侵权形式:(一)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此即网站的侵权。
主要可以分为两类:1.对其他网站的侵权。
商业网站通过发布信息吸引网民浏览,赚取眼球,增加点击量是其吸引广告进而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
对其他网站侵权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网页设计侵权。
网页的原创性主要体现在色彩、版式的编排和多媒体元素的独特组合上。
网页设计是网站美工、编辑努力工作耗费心血的成果。
一个符合用户习惯的优秀的版式设计是吸引用户的重要法宝。
而许多网站为了节省时间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只将原创的网页改变辅助性的要素,侵蚀他人的劳动成果。
例如目前很多一窝蜂上线的团购网站,版式设计如出一辙,沿袭的痕迹时非常明显。
二是网络内容侵权。
由于各种资源的限制,刚创立的网站或者投资较小的网站往往面临着只有基本界面,内容空空的窘境。
想要短时间获得信息来填补充实网站只有将手伸向其他网站。
2.对网络原创作品的侵权。
网络作品是指首先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创作主体大多是草根阶层,由个人创作或者几人合作的小型工作室创作发表。
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作品如雨后春笋,经数年沉淀,现已出现众多高质量的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文字作品。
典型的代表就是网络小说,这部分著作权能较好受保护是与各大小说网站签约的网络写手。
另外还有是在个人主页、博客、微博上发表作品的个人,他们通常也是被侵权的对象。
二是音乐作品,很多耳熟能详的歌曲就是通过网络首发的。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现代经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田欣欣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如今,我们身处网络时代,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网络著作权问题上同样如此:一方面,它的资源共享性、迅捷性等特点给我们带来很多便利,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互联网的产生使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增大的同时,公众资源共享和著作权主体利益的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在增加。
然而,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这类问题,因此,对于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文章在现有制度前提下探寻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新出路,以有效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21-0332-02一、网络著作权的概述1.网络著作权概念界定进入二十一世纪,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随之产生,这项权利的载体是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是指通过互联网与电子计算机平台而产生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
网络作品与传统的以纸张为载体的著作物不同,它仅存在于互联网中,同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
相应的,这种存在于网络作品之中的知识产权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具体的,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利。
2.网络著作权的特征(1)无地域性网络著作权最明显的一个特征便是无地域性,它与传统著作权不同,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特性。
因为国际网络本身具有跨国性特点,从而难以判断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在哪个领域有效,受哪个国家法律的保护。
因此网络著作权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
(2)专有性弱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具有高效性,普及性,但与此同时它的专有性与传统著作权相比被大大的削弱了。
在网络环境中,大部分网络用户只关心如何获得对他们有用的作品,而对于作品的版权人是谁,以及作品的使用条件,他们并不清楚,也不想要去主动了解。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移动终端以及自媒体的发展,具有快节奏与便捷性特征的短视频日益成为当下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文化消遣活动之一。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作品传播隐蔽和侵权行为认定难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和缺乏与现代技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为此,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并推广著作权登记制度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等确权机制,破除作者信息溯源难的困境,以及构建网络平台获取授权的机制。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D932 文献标识码:A引言全媒体时代,加强网络作品版权维权势在必行。
但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在实践层面探明更多可复制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秉持“内容为王”的单位实现价值回报,才能真正让内容红利回归生产者。
笔者在从业实践中,全流程参与多起版权纠纷案件的取证、诉讼、谈判、和解等工作,对网络作品版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流程细节多有接触,现总结一二。
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作品著作权也称网络作品的版权,因原创作品被著作人在网络上发表而产生。
我国的著作权分为人身著作权和财产著作权。
著作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创造的权利。
如果创作者产生的著作权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影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生,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保护的初衷是促进文化的共享和传播,如果只注重保护,可能会偏离法律的初衷,导致滥用。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著作人的思想、操作方法等。
事实上,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垄断使用,出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进行维权。
事实上,阅读和朗诵作品是一种公共自由,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加强良好文化氛围的建设。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视为当今朝阳产业的信息产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的良机。
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共享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提出了很多挑战,信息公开与独占之间的矛盾激化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复杂。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网络知识产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具有创新性的数字信息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从性质来看,网络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
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不清晰。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
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和各国的文化交流逐渐增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
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文化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跨国界和跨地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埋也被提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地步。
网络知识产权无形性加深。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
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
网络知识产权专有性弱化。
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没有专利权拥有者的同意,是不允许随便获取和利用的。
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网络知识产权时间性受到影响。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讨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讨在当今信息时代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和复杂。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本文将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展开研讨。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涵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造性工作。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涵义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但新的传播渠道和技术手段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更加复杂。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版、侵犯专利权、网络传播权、商标侵权等。
盗版是指未经授权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复制、传播或销售,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利;网络传播权指在网络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他人在网络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
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措施来加强保护。
首先,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禁止。
其次,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并且,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法院来审理知识产权纠纷。
此外,还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四、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挑战尽管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机构,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其次,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和变革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兴起,可能会进一步加剧知识产权的盗版和侵权问题。
再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互联网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涉及到法律、技术、文化等多个领域。
为了保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作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变得更加快速和便利,但同时也乘虚而入,侵犯了原创作者和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我们需要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信息获取的自由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这就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平衡利益。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1.侵权行为难以追究在互联网上,侵权行为难以追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侵权者可以使用不同的技术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身份,防止侵权被追究。
此外,侵权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国外,难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2.版权保护难度大在互联网上,版权保护是一个难题。
由于数字内容具有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等特点,数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此外,一些网站提供了下载和分享功能,使得数字内容易于被复制和传播,对于版权保护造成更大的困难。
3.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国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也难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此外,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一致性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为复杂。
三、解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建议1.加强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我们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规范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机制。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全球范围内适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2.加强自我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自我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了其定义和范围、保护主体、创作要件、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文章指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提出了加强保护的建议,包括提高监管力度、完善侵权行为处罚、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等措施。
文章还展望了未来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包括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保护手段将更加多样化和智能化。
本研究的结果对于加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网络游戏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定义、范围、保护主体、创作要件、保护方式、侵权行为、问题、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和普及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网络游戏的特殊性质,如虚拟世界构建、游戏规则设计以及音乐、美术等多种艺术元素的综合运用,导致对其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
探讨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游戏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就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保护主体、创作要件、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以期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分析,探讨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本文还将展望未来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为相关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借鉴。
的探讨,将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目的,为深入探讨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奠定基础。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游戏著作权,促进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网络游戏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和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游戏开发者、运营商和玩家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游戏产业的创新和竞争环境。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
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各类信息资源的采集工作提供了便利,这一过程中各类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活动频繁出现。
如今,国内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与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并不健全,发展相对滞后,广大群众还未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网络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
本文研究围绕如今国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展开,按照现代互联网技术水平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方案,期望能够为国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应的帮助。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属于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促进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发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构建日趋健全,然而依然有着诸多不足,特别是怎样在互联网平台中维护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所以,我们还必须进一步研究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构建问题,找出目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解决方案,进而有效促使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朝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涵网络知识产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按照有关的法律制度,由互联网中的公司或个人创造的智力方面的成果与权利,其具体内容涵盖下述三点:首先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
具体指的是互联网游戏有关的虚拟货币、虚拟游戏道具等,换言之也就是网络运营商与网络游戏开发商自身具备的开发程序或提供服务的权利。
其次,原有知识产权所有者在网络平台中享有的权利,例如电子形式的著作权等。
最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有关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创造的产品或者研发出的程序均以互联网为基础,与传统知识产权存在差明显差异,这部分产权如果脱离网络,意味着知识产权拥有者也将丧失有关的权利。
除了上面包含的主要方面外,互联网知识产权还涉及很多的领域,比如在互联网环境下催生出来的相关产品,包括多媒体、数据库、电子邮件、动画作品等等,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新兴业务的出现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然而,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必要条件,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之一。
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给全球经济、社会和文化带来了巨大变革。
但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技术的特点,如信息复制、低成本传播、匿名发布、全球范围内遍及等特征,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独特的问题和难题:1、信息复制和低成本传播问题- 网络环境下信息复制和传播成本极低,容易引发广泛传播;- 在传播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著作权侵犯问题,这可能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2、匿名发布问题- 网络环境下匿名发布消息的现象比较常见,同时匿名发布导致了自我保护意识的消失,知识产权侵害难以管控;- 由于匿名发布,知识产权侵权人被追究的难度也加大了。
3、全球性覆盖问题- 网络是无界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难度大;-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难度大,这是因为国别法、司法管辖和选择法等问题导致难以实现跨境保护。
以上种种问题,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带来了很多困难,但也给政府和法律界指明了新的研究方向,即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覆盖的范围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四个方面。
1、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作者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给予保护的一种法律权利。
国内与国外文化隔离,缺乏经验,导致知识产权的保护困境;同时,国内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网络的“盗版”现象逐渐增多。
针对此种情况,国家及有关部门逐渐加强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保护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评级、域名注册、区域控制、数据压缩等。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研究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含提纲3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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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吕欣.全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N].光明日报.2014(011)
1.2立题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长足进步,创新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网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鼓励互联网产业进行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和注重网络著作权的维护,对于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有着重要意义。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的问题,杜伟提出应通过建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加以解决。张祥志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足是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公信力不足,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困境,需要构建信任机制,通过在著作法中规定“各个法律主体最为关注的权益保障、交易机制、治理体系、监督管理”等设计到信任机制构建的相关问题;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制度等来解决。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段海风提出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强化细化监督机制来加以解决。杨宏芹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设置的监督制度难以实现。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揽子许可合同”、“高昂管理使用费”、“限制和歧视会员”等问题,张超指出这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主张回归集体管理组织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功能探讨治理出路。在肯定行政管理模式的前提下,提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方案,对集体管理组织课以更为明确、具体的义务与责任。”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可知法律的完善是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在现有研究中,有些学者只是指出完善监督机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有些学者只是针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对于部分规则、部分监督方式提出了完善建议,而没有考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内外部监督机制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因此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机制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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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06-03-09 08:01:47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探讨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的若干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国际最新发展动态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1互联网络对现行著作权法的冲击国际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在很多领域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互联网络对传统著作权的影响和冲击是比较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汇集及信息对其载体的不确定性,使网络信息的复制变得非常容易,并且这种复制不容易被发现,导致了网上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
同时,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上侵权行为速度更快,传播面更广,风险更小,对权利人的侵害更严重。
②网上信息的高度流动性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和时间性提出了挑战。
③网上信息形态的多样性对传统著作权法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形成了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著作权法对一些著作权问题的处理显得力不从心,而新的法律规范又没有出台,致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法律诉讼案件因无法可依,难于处理。
面对互联网络的这一冲击,有人提出通过采取技术限制措施来制约网络技术的发展,以维护传统著作权法的权威性,但这听起来无异于刻舟求剑与削足适履,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而另一些人则从相反的方面提出一个大胆的观点:彻底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
他们认为,著作权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存在不合理的因素。
人们应该把追求知识当作终极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换取金钱的工具。
获得知识的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他人无权阻挡。
现在,互联网络的出现,使人类废除著作权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笔者认为,著作权保护制度是历史的产物,随着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终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但现在还为时尚早。
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适用原有的合理的法律原则,同时也要注意研究网络发展的特点,对原有的一些法律概念和术语做出相应的调整,赋以新的内涵,并制定出新的法律规范。
2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理解作品数字化的性质,二是作品数字化是否是一项专有权。
2.1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怎样看待作品数字化的性质,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涉及。
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将作品数字化定性为类似于翻译的演绎行为,即传统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将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也就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翻译成电脑能够识别的二进制代码。
并且这种翻译不局限于作品的表现形式,数字化后的作品能够随意组合、增删及移位,它和传统的作品不一定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如果将其还原,甚至还可能丢失一定量的信息,因此,可以说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凝聚了人的创造性。
既然认为作品数字化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那么经过数字化后,就出现了两个著作权,一个是数字化前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版权所有人,另一个是数字化后的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从事数字化工作的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作品数字化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行为。
因为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只是将作品的原有形态进行数字转换,这种转换过程是机器完成的,其中并不包含人的创造性劳动,传统作品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作品的数字化与传统的印刷、复印、录音等复制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数字化后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并不发生任何变化。
近来,国际上也倾向于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复制行为,在1995年9月美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推进组(Information Task Force)推出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以及1996年8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这两个文件中,都认为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
对于如何看待作品数字化的性质,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作品的数字化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采用扫描及文字录入的方法简单地将作品数字化,这种方式没有任何创造性,毫无疑问是一种复制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在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融汇了人的创造性思维活动,例如进行了别致的界面设计等,那么对于数字化后所形成的作品具有创造性的包装设计及存在、传播方式等,数字化工作人员应该拥有这方面的著作权。
2.2作品数字化是否具有专有权对于作品的数字化权是一种独占权还是一种非独占权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
其一,作者对作品拥有著作权,但并不必然独占该作品的数字化权;其二,他人出于商业性盈利目的将作品数字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授权。
作品的数字化权利掌握在作者手中,但如果经作者授权后将作品数字化并上网,就可能由此降低纸质作品的销量,从而影响出版社的利益,这就造成作者与出版社利益的冲突,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在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3作品的网上出版问题传统的出版概念是指作品由出版社和报刊杂志社出版,但由于互联网传播作品的快速性和日益广泛性,许多作者逐渐将自己的原创新作投放到网上。
对此,我们应顺应社会网络化的潮流,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在著作权法中扩充出版的概念,将这种行为定为网上出版,以便更好地保护作者的权益,促进网上原创作品的发展。
对于在网上出版的作品,其著作权无疑应属于作者,未经作者许可而采用任何形式使用作品,都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1999年,中关村的陈先生在个人主页上登了《细说玛雅》一文,四川的《电脑商情报》将其下载并登在报纸上,陈先生起诉报社,最后法院判定《电脑商情报》有侵犯陈先生著作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作品网上传输行为都是出版,如电子邮件、公司内部网上的交流、作品复制品在网上的传播等都不能视为出版。
由于在网上发表作品基本上不受任何制约,要判定作品的原创性就比较困难,这就有必要对网络上出版作品的行为进行合理规范。
4数据库的版权保护4.1数据库的定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列出对数据库的专门保护条款,也没有给数据库以法律上的定义。
关于数据库的概念,国际上有两种意见。
《伯尔尼公约》议定书专家委员会认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的编纂物,不论其是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还是其它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
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1992年通过的《数据库版权指令草案》也明确地提出了数据库的定义,即一种作品、资料的集合,按电子形式组织、存贮、检索,以及用于操作数据库所需的电子型资料集,如其词表、索引或获取、提供信息的系统。
这两种意见的根本分歧在于数据库是否专指电子数据库。
笔者认为,为了法律上的严谨,以不引起歧义,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专指电子数据库时,应在“数据库”前面明确加上“电子”二字。
4.2数据库的类型及其版权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欧共体委员会将数据库区分为两大类:一是由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一是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
但是,作为对二者的补充,笔者认为还有第三种类型的数据库,在其收集的内容中,既有享有版权的文件,也有不享有版权的文件,这种类型的数据库可称为混合型的数据库。
4.2.1由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在国际上,数据库一般是被当作汇编作品来定性的。
欧共体委员会也建议用现有的著作权法通过保护编辑作品的方式来保护数据库。
按照这种精神,数据库开发者和数据库软件开发者仅对数据库自身享有著作权,而对数据库中的信息材料不享有任何权利。
而且数据库开发者在利用这些材料时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要支付必要的报酬,并不得侵害作者可单独使用部分著作权的权利。
当然,如果数据库的内容是由数据库开发者自己独立创作出来的,数据库开发者对数据库本身及这部分内容都享有著作权。
4.2.2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的数据库对于这种类型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国际上原来实行“辛勤收集(industrial collection)原则”。
该原则认为只要开发者在数据库的建立过程中,付出一定的劳动与经费,数据库开发者就对该数据库拥有版权。
该原则旨在保护开发者付出的劳动与投资。
但是,持异议者认为,版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而辛勤收集原则却没有体现出版权法的这一宗旨。
后来,反对者的意见占了上风,数据库保护的“辛勤收集原则”逐渐让位于“原创性(original)原则”。
“原创性原则”是指由不具有版权材料组成的数据库,只要开发者在材料的选取及编排上有独创性,那么他就对该数据库拥有著作权。
原创性原则保护了数据库开发者的智力劳动。
但是,目前原创性原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趋势,在具体操作上还有一定的难度。
“原创性”在普通法系传统的国家,指独立创作,它相对应于仿效与抄袭。
而在罗马法系传统的国家,原创性则要求作品必须具有作者的个性。
这个标准明显要低于前者。
二者发生冲突时怎样处理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我国国务院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8条指出,“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按照国际上将数据库定性为汇编作品的理解,可以说我国在法律上已经对由不享有版权文件组成的国外数据库实施了著作权保护。
但是,对于我国公民开发的同等类型的数据库却不实行保护,确实令人感到遗憾。
另外,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指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数据库,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随着社会对信息需求力度的不断增大,不具有作品性质的数据库,也就是本身由不享有版权的文件组成且在材料的选取与编排上也没有原创性的数据库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对这种类型数据库的法律定义及保护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类数据库如简单地按拼音排序的电话号码表、邮政编码表、单纯按时间顺序编排的列车时刻表等,其项目的排列是一一对应的,没有留给制作者进行个性表现和创造发挥的余地。
由于它们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因此它们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如果因此而使数据库制作者的劳动得不到回报,那么将不利于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这种类型的数据库实行保护,开发者享有应用数据库的权利。
4.3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传统作品的保护期是50年,但是数据库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否应与传统作品保持一致呢?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信息和技术的时效性特征将越来越明显,特别对第一种数据库而言,其使用寿命也越来越短,过长的保护期将不利于信息的传播与交流。
也正如此,欧共体委员会对由非版权信息组成的数据库定为10年的保护期。
数据库常常是一种动态的作品,为了保持生命力,内容需要不断地更新与完善,这就给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期的起始认定带来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