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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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指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经培训、考核及认定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监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简称质监员)资格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分火电、输变电和水电3个工程类别,包括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线路、地质、水工结构、金属结构、机电、自控、质量管理等专业。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实施统一管理。

总站负责质监师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发证及复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本区域内质监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发证及复审。

第五条在总站、中心站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及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应取得质监师资格;在工程质量监督站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取得质监员资格。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水平、相关知识、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质监师的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申请参加质监师的资格培训与考核:(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具有8年及以上从事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质监员的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申请参加质监员的资格培训与考核:(一)具有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职责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对于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五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章质量监曾机构与管理体制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复函”(国经贸电力[1999]1027号),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全国火电、送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二级设置。

国家电力公司设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站可根据需要设总站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设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经总站批准,各中心站可在部分地、市供电公司(局)设派出机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接受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领导,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性机构,并应取得建设部甲级质量监督机构资质。

质量监督中心站挂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责任制。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6•【文号】建质[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_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_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_试行— 3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74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完成编制并征求各单位意见,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4 —二○○六年八月十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工程质量责任制办法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2 0 0 6 年 8 月 1 0日印发— 5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基建系统工程质量意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实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基建部归口管理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工作,直接负责公司系统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质量责任考核工作。

各网省公司负责22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质量责任考核工作。

电源项目的质量责任考核工作由公司基建部负责或委托有关网省公司、直属公司负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下同)管理与验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调试单位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建设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 6 —质量负责,设备制造单位对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调试单位对试验调试工作负责,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四条从事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试验调试等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从其行业规定。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要加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国能发安全〔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我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持有原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聘书的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在聘书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进行能力确认。

国家能源局2019年7月5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包括能力确认、人员培训考试、人员考核和专家库建设等四部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负责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包括组织培训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考试题库建设、组织考试、教师授课等),组织质监机构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能力确认,确认的人员名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供质监机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选用。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

目录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3、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4、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5、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火电)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6、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7、首检大纲8、关于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知9、2005版送变电工程规章标准----40号10、2005年版火电工程规章标准目录----39号1、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有关人员调整的通知电建质监[2005]31号文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结合当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和有关人员工作岗位的变动情况,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成员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5年6月13日召开的站长会议审核,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站长、秘书长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整后的站长、秘书长组成情况通知如下:站长:孙佩京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主任副站长:魏恭华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副局级调研员叶强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副主任陈平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综合处处长秦建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副主任王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贾彦兵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徐扬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副经理杨建平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总工程师秘书长:刘博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安全质量处处长副秘书长:方森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工程处处长邢小平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水电开发部工程处处长郑路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水电处处长来建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技术处副处长杨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火电处处长徐树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工程部高级主管二○○五年七月一日2、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决定电建质监〔2005〕53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正文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正文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公司基建系统工程质量意识,保证工程建设全寿命周期质量,实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工作分工,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工作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考核,通过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选等管理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考核。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按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对各单位、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目标考核,明确达标投产、优质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控制等方面的具体目标,对未完成质量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或控股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

— 3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六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基建质量管理目标;(二)基建质量综合管理;(三)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四)工程达标创优管理;(五)工程质量工作创新。

第七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分定期综合评价考核及目标考核。

第八条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考核方法包括表扬和奖励、处罚两种。

第九条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一)通报表扬;(二)物质奖励;(三)授予荣誉称号;(四)评标中适当加分;(五)资信评价中加分或好评;(六)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奖励。

第十条处罚的形式有:(一)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 4 —(三)不接受投标或评标中扣分;(四)资信评价中减分或差评;(五)岗位任职资格方面的处罚。

第三章表扬和奖励第十一条公司对省级公司(包括华北电网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能源公司等直属单位,下同)的表扬和奖励:(一)按省级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系统内通报表扬。

电力建设公司质检员培训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公司质检员培训管理规定

质检员培训管理规定1目的为提高质检人员的业务水平,实行质检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结合公司质检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质检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3职责3.1各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二级专职质检员及一级兼职质检员需求计划的编制及参加培训人员适应性审核;3.2各项目部负责三级专职质检员需求计划的编制和培训适应性审核;3.3工程部负责编制质检员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符合性审核;3.4人力资源部依据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工作。

4实施步骤4.1公司工程部根据工程需求,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检人员培训计划。

接到省电力公司质监中心站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通知后通知各项目部及专业分公司;4.2各项目部及专业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培训计划和本单位的人员培训需求计划向公司工程部上报推荐人员名单并填写《质检人员推荐表》(见附表一);4.3工程部在《质检人员推荐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核意见,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教培中心。

4.4教培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配置及储备的要求组织实施:4.4.1根据推荐人员名单,通知获准培训人员填写《送外培训登记表》(见附表二);4.4.1.1联系培训单位,组织获准人员培训取证;4.4.1.2及时将培训取证信息反馈公司工程部,以便建立质检人员档案。

4.5公司工程部根据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人员取证情况建立具有质检资质人员档案,并保存其资格证书的原件。

4.6一级质检员(自检)由专业分公司确定名单,工程部根据各工程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由教培中心组织培训、考核。

4.6.1教师可由工程部推荐,具体由教培中心落实或由教培中心外聘。

4.6.2教材由教培中心提供,对于比较紧缺或价格昂贵的教材,学员参加培训班时交押金借用,培训班结束后归还,同时退还押金。

4.6.3参加培训人员一旦确定以后,各项目部、各专业分公司应妥善安排培训人员参加培训。

5对送外培训质检人员的要求:5.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级工及以上或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2掌握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知识,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质量意识和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5.3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怕得罪人;5.4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7.07•【文号】电建[1995]410号•【施行日期】1995.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电力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为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建立科学严格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旨在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质量的稳定提升。

二、质量监督体系1. 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包括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电力主管部门等。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核查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的合规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检测和评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和验收,以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质量监督任务与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任务和要求。

监督计划应当包括工程施工前的预验收、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和抽查、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等环节。

监督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质量监督过程1. 施工前的预验收施工前的预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稳定的重要保证。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规模,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制定可行的监督方案。

此外,还需要对材料的采购和管理、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进行严格监督,预防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2. 施工过程的监理和抽查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和抽查是对施工单位的实时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抽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部位进行抽样检测,以核实质量的合格性。

3. 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最后环节。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

在评定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分,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以促进工程质量的透明化和提高。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质量评价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是指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或《电力建设工程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并从事相关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在所确认的专业或类别范围内从事质量评价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从业人员岗位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成立“电力建设企业/人员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管委会)。

第七条资格管委会的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重大问题的裁决,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资格管委会下设质量评价资格办公室,挂靠中电建协企业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业及执业第九条质量评价师专业设水工、金结、机电、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输电、调试、质量、安全、档案等。

高级质量评价师工程类别设发电、水电水利、输变电、新能源工程四类。

第十条质量评价师可从事各类电力建设工程中相应专业的质量评价活动;高级质量评价师可从事相应工程类别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活动。

第四章岗位资格条件第十一条质量评价师(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的人员。

2.取得中电联、中电建协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中级)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者。

(二)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评价工作,年龄在62岁及以下者。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中电建协〔2011〕20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管理,中电建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可登录查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二Ο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1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行业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自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DL/T 5210)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行业从事工程建设质量评价的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省级电力行业协会及质量监督部门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省级以上电网公司二级法人资格,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能力。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是根据从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所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业绩、检测手段、管理水平、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核定执业范围及等级认证。

第五条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质量评价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越级。

第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两年内,取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的单位须获得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七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单位的能力资格由中电建协统一管理,并设由中电建协、各发电集团公司、各电网公司组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急件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主题词:综合建设工程施工通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年2月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1月12日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

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

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024年电厂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电厂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电厂培训考核管理规定____年电厂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电厂员工的技术素质和职业能力,促进电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厂的员工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内容,保证员工能够掌握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四条电厂应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或部门,负责员工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厂应加强对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作用。

第二章培训规划第六条电厂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要求,确定培训项目和培训对象。

第七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法和培训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培训项目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需求确定,包括技能培训、职业素质培养、安全生产培训等。

第九条培训时间应根据电厂工作安排和员工岗位需求确定,既可开展短期培训,也可实行长期培训。

第十条培训地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可在电厂内部开展培训,也可由外部机构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培训方法应多样化,既可采用理论教学,也可开展实践操作和考察学习等。

第十二条培训费用应由电厂统一负责,员工参加培训不得向其它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培训考核第十三条电厂应建立科学的培训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培训考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

第十五条培训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十六条理论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作业等形式,考核内容应与培训内容相对应。

第十七条实践考核可采用模拟操作、实际操作、考察学习等形式,考核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应综合考核结果和员工业绩进行综合评定,制定培训奖励和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培训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参训员工,鼓励优秀者,指导薄弱者。

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二十条电厂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参加培训和考核的情况。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㈡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局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㈢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 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受理 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 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 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 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 (七)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八)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由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区中 心站联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需经共同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 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 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 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 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四)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 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XX电力建设公司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程序

XX电力建设公司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程序

XX 电力建设公司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程序1.目的本程序通过确定岗位能力要求和对人员胜任能力的评价,提供培训需求,配置胜任岗位的人员;并通过实施本程序,规范公司的各项培训工作,增强员工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知识、意识和理解,促进公司人力资源整体素质的提高。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员工在质量、安全、技能等方面能力意识评价和培训及其他措施的实施。

3.管理职责3.1 人力资源部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程序文件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人员能力评价,确定能力与岗位的匹配要求以及对应的措施,并负责对人员能力评价记录的整理、存档和管理工作。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培训需求信息,分析、确定培训需求,编制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计划的落实及验证评价培训效果。

各部门在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后,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培训工作。

3.4 安监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监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管理。

3.5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提出培训需求,并配合做好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4.控制程序4.1 确定岗位人员资格要求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和人员能力要求,编制公司《岗位说明书》并形成文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实施。

4.2 进行人员能力评价4.2.1公司人员能力评价按照公司《岗位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评价。

4.2.2根据《岗位说明书》,需在以下情况时对人员进行能力评价: a )公司机构调整岗位时的竞聘人员; b )公司招聘新入厂员工; c )转岗人员。

d )特种设备许可有特殊要求的相关人员。

4.2.3 人员能力评价方法4.2.3.1公司机构调整增加岗位时a) 上岗前人员能力评价:人力资源部对竞聘上岗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学历、职称等)审核后,组织相关领导和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竞聘上岗人员进行其他能力(工作经验、能力、素质等)的评价,并将个人基本情况输入公司人力资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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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质监专业人员是指经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依法从事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质监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包括能力确认、人员培训考试、人员考核和专家库建设等四部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负责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包括组织培训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考试题库建设、组织考试、教师授课等),组织质监机构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能力确认,确认的人员名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供质监机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选用。

各质监机构根据职责划分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质监机构每年对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每四年重新进行能力确认。

第六条质监专业人员在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禁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作为质监机构的质监专业人员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在培训、考试、专家遴选等工作中,不向企业和相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对各质监机构落实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能力确认第九条质监专业人员能力确认是指质监机构对申请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专业技术能力的确认。

能力确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直接确认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力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质监机构的能力审核:1.取得国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2.取得电力建设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经能力审核合格,质监机构可对申请者进行直接确认。

(二)经考试合格后确认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直接确认”条件的申请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后进行能力确认: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电力建设相关工作满1年。

5.高级技师,包括焊工、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房屋建筑施工人员、电力或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等。

第十条申请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退休人员除外)提交相应质监机构审核。

经审核合格者,由质监机构汇总报送至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第三章人员培训考试第十一条培训分为考试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第(二)类申请人员自愿参加考试前培训,所有质监专业人员在册期间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和新能源发电(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工程等5个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其他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等。

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包括:相应专业的质监大纲;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典型案例剖析;其他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负责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考试前培训。

在线培训内容及考试题库,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质量监督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进行动态修编和扩充。

对于第九条第(二)类申请人员,需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规定的时间,在相应质监机构组织下参加网络在线考试,合格后确认为质监专业人员。

在线考试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相应专业科目。

第十三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负责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可与考试前培训统一开展。

各质监机构可根据需要通过线下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质监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两年累计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四章人员考核第十四条质监机构负责对相应质监专业人员进行考核,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年度考核表(见附表2)并将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质监专业人员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虚假填报个人信息的;(二)违反廉洁纪律的;(三)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文件的;(四)因本人责任,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五)连续两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质监工作的或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七)违反其他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在质监专业人员名录中予以删除,自删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凡因违反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专家库建设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在质监专业人员基础上,通过质监机构推荐、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择优遴选等方式组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

第十八条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集中授课、在线培训等方式组织专家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九条专家库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家特殊津贴和特聘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质监或工程建设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管理或研究经验;(四)愿意并能够胜任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

在质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过省部级荣誉称号和国家级奖励的优先推荐和遴选。

第二十条专家推荐、遴选程序(一)由质监机构推荐、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邀请的质监专业人员填写专家推荐表(见附表3),经本人所在单位(退休人员除外)和质监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

(二)针对个人情况,从掌握法律法规、质量监督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和工作经历、综合专业素质等方面择优遴选,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后,正式印发文件确认专家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专家职责(一)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监有关制度规定及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二)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调研、检查、督查、事故事件分析等工作;(三)参加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相关课题研究、项目等工作;(四)参加电力建设工程业务咨询和指导等工作;(五)完成国家能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取消其专家资格:(一)本人提出退出申请的;(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工作任务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或不能较好履行相关职责的;(四)在国家能源局组织的相关工作中,不服从统一安排和要求,影响正常工作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对质监机构的考核,由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1质监专业人员报名申请表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名专业工程类别质监机构工作单位及职务学历背景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学历/学位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名称发证机构取得时间电力工程建设相关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及部门职务/岗位工作经历工作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质监机构审核盖章:意见年月日注:1.本表所填写内容请使用全称,各单位审核意见须加盖公章;2.同一人可填报不多于3个专业,需在建筑、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焊接与金属、化学、输电线路、核能动力、工程地质、水工结构、水电施工、水力机电、金属结构、工程管理等15个专业中选择;同一人可填报多个相关工程类别,需在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电和生物质发电等7类电力建设工程中选择;3.本表可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网站下载。

附表2质监专业人员(XX)年度考核表姓名身份证号质监机构工作单位专业工程类别参加年度质监情况年月项目名称活动名称质监机构考核情况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是否虚假填报个人信息是否违反廉洁纪律是否出具虚假质监文件是否因本人责任,造成严重工作失误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学时是否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多次不参加质监工作或不能较好履行职责是否有违反其他规定情况年度综合考评是否合格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所填写内容请使用全称,须加盖质监机构公章;2.专业和工程类别与报名申请表统一;3.本表可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网站下载。

附表3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专业工程类别工作单位及职质监机构务毕业院校技术职称及学历/学位工作简历主要工作业绩发表论文、编制标准及承担角色等情况本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情况个人意见(个人签名)年月日所在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质监机构推荐意见(质监机构盖章)年月日可靠性和质监中心遴选意见年月日注:1.推荐表填写应字迹清楚,表格栏中填写不下时可扩展;2.同一人可填报不多于3个专业,需在建筑、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焊接与金属、化学、输电线路、核能动力、工程地质、水工结构、水电施工、水力机电、金属结构、工程管理等15个专业中选择;同一人可填报多个相关工程类别,需在输变电、火电、水电、核电(常规岛)、光伏发电、风电和生物质发电等7类电力建设工程中选择;3.本表可在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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