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合集下载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最新版本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
4-9-3有远程数据通信接口,支持远程数据交换和远 程数据访问。
4-10-1向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上传符合江苏省统一规范 的临床文档基础数据集。能够读取并引用区域卫生信 息平台提供的相关共享信息。
第二十二页,共22页。
第九页,共22页。
门诊、住院医嘱流程管理
2-2-7支持医师医嘱录入后,须有医师审核签名护 士方能处理执行的功能,并能提供新开立、停止、 取消医嘱列表及人工核查确认功能,并能提示护士 进行即时处理
3-9-1 门急诊电子病历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合格 率达标;实行录入患者诊断信息后方能进行医嘱处 理。
第十一页,共22页。
PACS系统 流程管理
4-8-2预约登记、分诊:自动获取病人基本信息、检 查设备、检查部位、检查方法、划价收费等。
4-8-3提供同时调阅病人不同时期、不同影像设备 的影像及报告,生成检查报告,支持二级医师审核。
第十二页,共22页。
各系统应用的关联
基本功能要求:
2-1-1建有门(急)诊、住院医师及护士工作站。实施 电子病历及其相关应用,实现全院信息资源共享。
4-1-2 使用物质设备、耗材分类与代码
第六页,共22页。
数据字典
2-1-3提供医院、科室、医师常用临床项目字典,医 嘱模板及相应编辑功能;支持医师按国际疾病分类标 准诊断;支持疾病编码、拼音、汉字、国际通用符号 等多重检索。
2-2-2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应 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十六页,共22页。
授权与权限管理
4-3-1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 识别手段,设置有相应权限。
第十七页,共22页。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目录.1通知.2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要求.▪第三章条件.▪第四章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HUA system office room【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XXX和XXX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特地的手艺撑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体系扶植、运行和保护等工作;具有特地的办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羁系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前提。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办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根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根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办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同享。

江苏省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管理

江苏省新版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管理

第十三页,共20页。
第三节 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二)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修改:
1、原“病历楣拦不完整”扣1分,改为病历内容(含楣拦)记录 有缺项、填写不完整、描述不规范、不正确,每项扣1分。
2、主诉改为”主诉记录不完整 ,不能导致第一诊断”扣5分。
3、症状记录---- “缺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 扣2分。 4、既往史----改为“缺与主要诊断相关内容(包括重要的脏器疾病史,
第十二页,共20页。
第三节 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二)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新增:
30、死亡原因和死亡诊断混淆,填写不规范;
出院(死亡)记录不 完整、不规范,每项扣5分。
31、出院记录中遗漏出院诊断或诊断与病案首页不相符合,
扣2分
32、其他病历书写缺陷(如页面不整洁、破损、排序有误、缺页、化
验单张贴错误、打印模糊或不完整等),每项扣2分。
传染病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每项扣1分。
第十四页,共20页。
第三节 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二)住院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修改:
5、专科情况---改为“专科检查不全面,应有的鉴别诊断、体征未记录或记录 有缺陷”扣2分。
6、首次病程录---改为对待诊、待查病例缺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扣10分;首次病程录记录其他缺陷,每项扣3分。
与诊治“四史”相关内容,每项扣1分。
9、遗漏主要阳性体征或重要脏器体征描述不全,扣5分。
10、诊断主次排列颠倒,缺初步诊断或修正诊断,每项扣2
分。
11、上级医师审签病历不及时或漏签名,
或缺电子病历打印的纸质病历手工签名,每次扣2分。
第八页,共20页。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

关于对《江苏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苏卫医便〔2009〕31号江苏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为加强我省电子病历的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保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技术设施;(2)使用技术成熟的电子病历软件、标准代码和接口;(3)具备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各种安全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4、用于电子病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

5.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学术语、编码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电子病历系统运行时间必须准确,时间记录必须完整。

7、建立电子病历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2)电子病历的建立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3)电子病历的建立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4)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取得医疗机构书写病历的资格,并由建立电子签名;(5)医务人员应保证所撰写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6)凡使用模板技术进行病历书写的电子病历,只能复制描述结构,不得复制内容;(7)不允许使用无电子签名的Word文档打印病历。

8、电子病历的修改应符合以下规定:(1)医务人员应按照医师的职责权限修改电子病历并由修改者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2)医务人员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时必须进行身份鉴别;(3)修改电子病历必须留痕:①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保留原病历版式和内容;②电子病历的修改必须在病历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③电子病历修改时必须标记准确的时间。

9、电子病历应当采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病历的有效性;电子签名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生成的时间;确认使用自动电子签名系统的,电子病历进入自动电子签名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制定最新版的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简称EMR)基本规范,以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记录、安全传输和
便捷共享。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信息技术人员等。

电子病历的定义
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等。

基本规范
数据准确性
1.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电子病历中的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并对其
负责。

2. 医疗从业人员在记录电子病历时应当保持严谨态度,避免错
误和遗漏。

数据安全
1.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备份策略等。

2. 医疗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或转让给他人。

数据共享
1. 医疗机构应当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电子病历共享机制,方便患者在不同医疗单位之间就医。

2. 医疗从业人员在共享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本文档为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于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共享性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应以本规范为依据,合理运用技术手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7版(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

授权与权限管理
4-3-1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 识别手段,设置有相应权限。
修改权限的管理
4-3-3系统控制修改权限,除上级医师外,医护人员 无法对别人书写的病历段落进行修改。
4-4-2系统控制病历书写并发,提供病历并发管理, 预防各类并发操作。电子病历录入支持纠错提示功能。
4-4-3系统控制归档后的电子病历使用,病历归档后 只能进行浏览,不能修改。
数据长期存储管理的要求
4-5-2建立病人的信息长期保存机制,随时提 供信息读取;支持医师查询历次住院信息,辅 助检查报告,并提供比较功能。提供医嘱执行 情况、患者费用明细等查询。
数据区域共享要求
4-9-3有远程数据通信接口,支持远程数据交换和 远程数据访问。
4-10-1向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上传符合江苏省统一 规范的临床文档基础数据集。能够读取并引用区域 卫生信息平台提供的相关共享信息。
4-4-1 电子病历保留病历生成、修改、封存、解封、权限变 更等痕迹;提供病历修改痕迹保留。
4-4-2系统控制病历书写并发,提供病历并发管理,预防各 类并发操作。电子病历录入支持纠错提示功能。
门诊、住院医嘱流程管理
2-2-7支持医师医嘱录入后,须有医师审核签名护 士方能处理执行的功能,并能提供新开立、停止、 取消医嘱列表及人工核查确认功能,并能提示护 士进行即时处理
病人隐私的管理
4-6-1各级医务人员按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 病历资料.支持个人信息加密和安全保护功能,系统 提供信息不共享设置功能。
数据安全管理
4-3-4建立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维护、操作口 令或密码设置与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等安全机制。
4-5-1建立数据备份和异地备份机制;建立数据容 灾机制。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的通知苏卫医〔2010〕5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江苏盛泽医院,省医院协会。

附件: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

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0]12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0〕12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8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74号)精神,保障我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推进全省医院信息化建设,我厅决定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

现将《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医院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电子病历试点的三级医院、县(市)人民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名单上报我厅医政处,包括医院名称、等级,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职称或职务、手机号、传真号、E-mail等信息。

联系人:仇晓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8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

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

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一、引言1.1 目的:病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重要依据,规范的病历书写有助于提高诊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二、基本要求2.1 书写工具:应使用规范的黑色或蓝色的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彩色笔、钢笔、记号笔等。

2.2 字迹清晰:病历书写应字迹清晰,不可使用潦草、模糊、涂改的字迹,书写时应注意字迹均匀、大小适中。

2.3 符合规范:病历书写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排版和术语规范,不得个人化、随意性、模糊化地书写。

三、病历的基本结构3.1 门(急)诊病历:病历应包括以下主要部分:门(急)诊病历首页、患者基本情况、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初步诊断、治疗意见、随访意见等。

3.2 住院病历:病历应包括以下主要部分:患者基本情况、入院记录、入院诊断、病程记录、医嘱、检查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出院情况。

四、各部分的具体要求4.1 门(急)诊病历首页:4.1.1 医疗机构名称、科别、病历书写日期。

4.1.2 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身份证号(17位),家庭住址。

4.1.3 当日来诊目的,如门诊、急诊、复查等。

4.2 患者基本情况:4.2.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等。

4.2.2 患者就诊时间、就诊目的,如复诊、再就诊等。

4.2.3 患者疾病所在部位、病史特点、传染病接触史等。

4.3 主诉:患者在就诊时所述的主要症状和不适感。

4.4 现病史:患者详细叙述的本次疾病的起病时间、症状、发展过程等。

4.5 既往史:患者过去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病史,如手术史、外伤史、传染病史、输血史等。

4.6 个人史:患者个人生活方式、饮食、吸烟、饮酒等习惯等。

4.7 家族史:患者亲属中存在与患者本次疾病有关的病史。

4.8 体格检查:医生对患者进行的体格检查和重要体征的记录。

江苏省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江苏省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江苏省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篇一: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改动点交流: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第2版)改动点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丁奉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增加):1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2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3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

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1(1)门诊病历、住院证书写——取消圆珠笔书写。

(2)门诊病历——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3)门诊复诊病历: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2增加急诊观察病历书写要求。

3入院记录:1)“婚姻史、月经史”从“个人史”中分出来单列小标题。

2)删除:住院医师自己修正诊断;“修正诊断”一律用红笔。

3)增加:修正诊断必须与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病案首页一致。

4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增加:仍需书写病程记录!5 新增:日间病房病历。

第三章各专科病历书写要求增加三个章节:肿瘤内科、不孕不育症、康复医学科第五章病程记录及其他记录书写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变化重点)(1)病例特点:应对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罗列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初步/入院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针对初步/入院诊断逐一列出相关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1)病情评估,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2)诊疗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对可能出现问题的防范措施;3)诊疗计划要有针对性,要有具体的治疗方案;4)是否入临床路径。

5)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指住院医师)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书写后24小时内,须有主治及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

2增加:对住院时间超过30天的患者,每隔30天书写一次科室大查房记录(全科或全病区医护人员参加)。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创建、使用和管理,以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

2. 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记录、存储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的一种方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病史、诊断、治疗和医嘱等内容。

3.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 医疗机构应使用正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应由授权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从业人员完成。

- 电子病历的录入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4. 电子病历的内容要求- 电子病历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病史、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 电子病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类和整理,方便医疗从业人员查阅和使用。

- 电子病历应具备版本控制和修改记录功能,保留历次修改痕迹,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泄露。

- 电子病历应设有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内容。

- 医疗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电子病历的内容。

6.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的防护、加密和可恢复性。

7. 电子病历的使用和共享- 电子病历的使用应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确保合法、合理、安全和可靠。

-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原则,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的机构或个人使用或获取。

8.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不断提升。

-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应遵循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最佳实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标准与细则(试行)》解读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标准与细则(试行)》解读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系统 评价标准与细则(试行)》解读
——质量控制
2020/1/29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杨 莉 Email: yangli2628@
1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病历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
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苏卫医 〔2010〕57号)
《江苏省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苏卫医〔2010〕121号)
《江苏省医院电子病历系统评价标准与细则(试行)》(苏卫办医
〔2011〕92号 )
2020/1/29
2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建有电子病历系统质量控制及管理 (40分)
2020/1/29
历史查询回顾性检查 8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3-1 医院建立院、科、书写者三 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
3-1-1开展对住院病历中患者信息、重要病 史,诊断、手术名称前后一致性的检查。
问题:
非病人本人在用病历看病 常常有拷贝导致的患者信息、重要病史,诊断、
手术名称前后不一致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电子病历监控要点
医疗文件按时限完成 主诉规范性、现病史完整性及查体规范性 诊断的规范及完整性 首次病程录规范性 病程录中核心制度的反映 医疗过程符合三合理规范要求
2020/1/29
14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实时动态网络质控流程图
2020/1/29
15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2020/1/29
22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药品详细信息查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系统是基于网络应用的临床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和时间由电子病历系统按年历、月历、日历设定并自动生成,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年份应设定为4位数,月、日设定为2位数,时间设定至分钟。

记录格式为“年—月—日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及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本人用户名和密码,并经常更换密码。

第九条电子病历用户的操作类别分为:病历书写(录入)、病历浏览、病历修改、病历管理、病历封存、病历解封、病历检索、质量监控、系统维护等。

第十条电子病历应采用电子签名以确保其法律有效性。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按下列原则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一)权限划分原则:住院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等操作;主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等操作;副主任、主任医师可执行病历书写(录入)、浏览、修改、病历质量控制、管理、封存归档等操作;医务、病案管理部门可执行病历管理、浏览、封存、解封、质量监控等操作。

(二)时限设定原则: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设定。

(三)在不违反(一)、(二)原则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划分,设定护理、医技等其他岗位人员具体的权限和时限。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书写人员应取得本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资格,实习、进修医务人员及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修改电子病历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以书写录入完成并确认时间为首次生成时间。

第十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各类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殊检查资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七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

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第十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第三章实施电子病历基本条件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具有比较成熟的电子病历软件系统。

(三)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须设置初始化;具有友好的用户界面;鼠标和键盘均可单独操作;确保数据处理准确无误;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设置各种单据、病历页原样打印输出,支持病程记录、医嘱单等续打,具有清洁打印和原样打印输出功能;能保证7天24小时安全运行。

(二)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有数据备份机制和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

(三)具备健全的日志管理等制度和操作规程,有工作参数修改、数据字典维护、用户权限控制、操作口令或密码设置修改、数据安全性操作、数据备份和恢复、故障排除等系统维护功能。

(四)具备各级各类人员权限管理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五)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六)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电子病历系统与其他各系统之间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能清晰体现内在的逻辑联系。

数据准确可靠,数据之间应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运行速度快、保密性强。

第二十二条电子病历应设定数据是否共享标识。

电子病历系统应预留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区域电子医疗系统的接口,逐步实现病历数据、居民健康信息区域共享。

第二十三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允许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的嵌入,为医务人员提供专业性帮助。

医学知识库专业软件不能替代医务人员决策,不能限制医务人员的决策行为。

第四章电子病历质量控制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级、科室、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行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持续改进。

院级质量监控组织应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设定对电子病历的质量监控要点,开发、使用电子病历质量控制软件,确保每份电子病历经质量监控后封存。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正式实施电子病历前,应对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授权书写、使用电子病历。

第二十六条电子病历中涉及表格式病历模板的,应按照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设计使用。

超出《病历书写规范》的表格式病历模板应报省卫生厅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病历的书写(录入)。

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电子病历的修改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医务人员登录电子病历系统修改电子病历前,必须确认身份标识;(二)医务人员应按照开放权限修改电子病历,并由修改者进行电子签名后方可生效;(三)电子病历如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病历认证服务;(四)必须在电子文本中显示标记元素和所修改的内容,并保留原电子病历版式和内容,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五章电子病历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病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电子病历所涉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并满足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提供灵活多样的检索方式,包括通过病历首页内容查询、病案号查询、未归档病历查询、可支持患者姓名的模糊查询等。

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检索结果具有多种显示或输出形式,包括:病历首页,患者姓名、疾病、中医病证、手术等索引卡片,完善的入院患者、出院患者、死亡患者、各类疾病等各种所需信息的检索表单。

第三十二条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

第三十三条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第三十四条住院电子病历于患者出院时,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三十六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同步保存,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纸张等,并确保打印出的纸质病历符合长期保存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住院电子病历应在患者出院后次日封存归档。

如同时保存纸质版本,则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完整打印出的并有各级医护人员电子签名的纸质版本归入病案室保存,打印的纸质版本应为电子病历的清洁版本。

以电子数据储存的版本应与纸质版本完全一致。

第三十八条电子病历数据应当采取本地、异地两种形式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

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三十九条电子病历的存储应符合病历安全的要求,便于检索和调用。

存储期限至少应与卫生部规定的病历保存期限相一致。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

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