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新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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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五刑的形成

浅析新五刑的形成

浅析新五刑的形成摘要:新五刑制度即封建制五刑主要包括笞、杖、徒、流、死,它是相对于所谓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而言的,其形成肇始于西汉文帝度除肉刑的改革,历经魏晋南北朝,确立于隋朝,达800余年。

一个国家的刑罚往往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新五刑制度也是如此,它集中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统治。

本文将简述我国新五刑制度建立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新五刑制度封建原因演变我国的五刑制度由来已久,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旧五刑均为肉刑或者死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残酷地伤残人的肉体或者直接剥夺其生命,不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机会,被损伤致残的囚犯也没有能力去自新,与孔孟“仁”的思想有严重冲突。

缇萦上书后,汉文帝看到了肉刑的残酷性,下令将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将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后来汉景帝又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两百,将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至魏晋南北朝诸代的探索与实践后, 肉刑逐渐被排除于法律之外, 以劳役刑为中心的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 至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正式将死、流、徒、杖、笞作为正刑列入《开皇律》, 标志着封建制五刑最终确立。

一、封建五刑的基本含义作为封建法律刑罚制度的“五刑”,初步形成于北朝的《北魏律》,包括死、流、徒、杖、鞭,到隋朝的《开皇律》,正式确立“死、流、徒、杖、笞”这一五刑制度,唐代承用了这一刑罚制度,定为“笞、杖、徒、流、死”,称“五刑”。

定型后的五刑共五级二十等,具体含义如下:(一)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者腿部的轻刑,是针对轻微犯罪而设立,或作为减刑的刑罚。

从笞刑适用对象来看,作为一种轻刑,其主要适用于窃盗不得财、斗殴未伤人、负债违契不偿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实际多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轻微刑事案件。

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即用二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对轻微犯罪的惩戒。

《魏书·崔光韶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魏书·崔光韶传》原文及翻译译文

《魏书·崔光韶传》原文及翻译译文1、《魏书·崔光韶传》原文及翻译译文《魏书·崔光韶传》原文及翻译魏书原文:光韶,事亲以孝闻。

初除奉朝请。

光韶与弟光伯双生,操业相侔,特相友爱。

遂经吏部尚书李冲,让官于光伯,辞色恳至。

冲为奏闻,高祖嘉而许之。

太和二十年,以光韶为司空行参军,复请让从叔和。

出为济州辅国府司马,刺史高植甚知之,政事多委访焉。

敕知州事。

光韶清直明断,民吏畏爱之。

入为司空从事中郎,以母老解官归养,赋诗展意,朝士属和者数十人。

光韶性严毅,声韵抗烈,与人平谈,常若震厉。

至于兄弟议论,外闻谓为忿怒,然孔怀雍睦,人少逮之。

孝庄初,河间邢杲率河北流民十余万众,攻逼州郡。

刺史元俊忧不自安,州人乞光韶为长史以镇之。

时阳平路回寓居齐土,与杲潜相影响,引贼入郭。

光韶临机处分,在难确然。

贼退之后,刺史表光韶忠毅,朝廷嘉之,发使慰劳焉。

寻为东道军司。

及元颢入洛,自河以南,莫不风靡。

而刺史、广陵王欣集文武以议所从。

欣曰:“北海、长乐俱是同堂兄弟,今宗祏不移,我欲受敕。

诸君意各何如?”在坐之人莫不失色,光韶独抗言曰:“元颢受制梁国,称兵本朝,拔本塞源,以资仇敌,贼臣乱子,旷代少俦!何但大王家事,所宜切齿,等荷朝眷,未敢仰从!”长史崔景茂、前瀛州刺史张烈咸云:“军司议是。

”欣乃斩颢使。

俄迁廷尉卿。

时秘书监祖莹以赃罪被劾,光韶必欲致之重法。

太尉、阳城王徽,尚书令、临淮王彧,并势望当时,皆为莹求宽。

光韶正色曰:“朝贤执事,于舜之功未闻有一,如何反为罪人言乎!”其执意不回如此。

永安末,扰乱之际,遂还乡里。

光韶博学强辩,尤好理论,至于人伦名教得失之间,榷而论之,不以一毫假物。

家足于财,而性俭吝,衣马敝瘦,食味粗薄。

其家资产,皆光伯所营。

光伯亡,悉焚其契。

河间邢子才曾贷钱数万,后送还之。

光韶曰:“此亡弟相贷,仆不知也。

”竟不纳。

(节选自《魏书·崔光韶传》)译文:光韶,侍奉父母以孝敬闻名。

起初被朝延授予奉朝请。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三.XXX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XXX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令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把持法令的特权,是法令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令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XXX变乱,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XXX变乱坚定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坚定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议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岁,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岁的尺度;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立功意识,以有无明白的立功意识作为认定是不是立功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立功、累犯减轻。

集团立功一向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立功,对集团立功的赏罚重于单个人立功;6.自首减刑,消除立功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

第 45 卷第 6 期2023 年 11 月Vol.45 No.6Nov. 2023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刑事立法活性化:现象阐述、理论证立与展开路径石佳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要:刑事立法活性化是当下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趋势之一,这种趋势以犯罪化、处罚重刑化、处罚早期化为特征并在德、日等国家取得重要进展,我国晚近以大量刑法修正的方式对此趋势进行了回应。

活性化趋势有其理论正当性,因为其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不会消解法益的概念,也不会不合理地限制公民自由。

未来中国的刑事立法应继续对某些法益合理地实行早期化保护,同时要限制重刑化,以确保这一趋势在中国继续顺利展开。

关键词:刑事立法活性化;谦抑性;法益概念;立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001-5744(2023)06-0154-08一 概念的提出与明确“活性化”一词原意是指使得事物灵活而不僵化的过程[1],将这一词语最早用于对刑事立法趋势描述的学者是日本刑法学家井田良教授[2],随着井田良教授对于这一概念的提出,日本学者也开始研究这一立法趋势。

然而,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各个学者对于刑事立法这一趋势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特征是莫衷一是的。

比如井田良教授就认为刑事立法活性化具体包括五个特征:犯罪化、处罚早期化、重刑化、法益概念抽象化、法原理多元化[3];山口厚教授则认为刑事立法的这一趋势只包括三个特征:国际化、严刑化、处罚早期化[4];我国学者张明楷教授则认为,各国刑事立法出现的这一趋势,其表现分为四点:犯罪化、重刑化、处罚早期化、法典语言通俗化与概括化[5];陈家林教授则认为,以日本为代表的各国刑事立法活性化的趋势的具体特征包括以下三点: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处罚的重刑化[6]。

唐律的五刑体系笞杖

唐律的五刑体系笞杖
(一)唐令 (二)唐格与敕 (三)唐式 (四)唐例 (五)刑法统类 (六)编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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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法律文化研究院
三、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七年(739 年)编成的国家典章汇编。
开元十六年(728年)“玄宗诏书院撰 《六典》以进”,令集贤殿书院按照儒家经 典《周礼》的六官体制编撰《唐六典》,钦 定“理、教、礼、政、刑、事典”等六典的 编纂体例,具体办法是“以令式分入六司, 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
(一)对告诉资格的限制 (二)防止“诬告”和“越诉” (三)诉告的季节限制 (四)诉讼时效 (五)义务告发 (六)直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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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代的法官责任制度
(一)出入人罪的责 (二)受财枉法和纵囚 (三)违法行刑和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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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 二、唐律对外国的影响 三、唐律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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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
广义上讲,是指唐代所有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敕、例、礼、六典) 之间形成的有机体系。
狭义上讲,仅仅指唐律内部的构成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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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代主要刑事法律制度
一、基本刑罚制度:五刑体系及刑罚 执行制度
二、官僚贵族刑法特权制度 三、技术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四、伦理性刑法原则及相关制度
(一)礼 (二)律令格式 (三)习惯 (四)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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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法 (二)物权法 (三)债法 (四)亲属法 (五)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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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 一、唐代的政府体制与司法机制 二、唐代的审判制度 三、唐代的诉告制度 四、唐代的法官责任制度

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

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

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2016年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司考法制史怎么记忆?有什么记忆口诀?下面跟店铺在司法考试之际,为同学们带来最新司考法制史记忆口诀,欢迎阅读!一、法典篇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

盗贼囚(网)捕杂具。

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杂法中。

汉萧何,号人杰。

《九章》律,传后世。

户兴厩,是自创,抄袭《法经》脸皮壮。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名声高。

明帝《新律》十八篇,具改刑名律首传,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作法律。

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篇目有二十,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有反差。

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博得律名叫张杜。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笑杀人。

承先启后是北齐,刑名法例二而一。

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型完。

篇目总共一十二,唐宋承之不改变。

重罪十条北齐创,改为十恶隋开皇。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五肉刑。

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二、第一次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赎刑(西周):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行的一种罚刑制度。

2.(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主要的刑法体系。

除大辟为死刑,其余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3.(周)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审讯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

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七出(离婚):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分别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5.(六礼)结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取仪式。

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法经:李悝编撰。

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大体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7.上请:即有罪先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贵族特权。

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子孙犯罪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皇帝裁决的制度。

8.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9.名例律:由战国时期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

,秦国商鞅变法中,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

《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10.翻异别勘: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五代,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活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宋代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11.鞫谳分司:宋朝审判特色。

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司法审判公平,但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2.刺配:宋代开始使用,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

关务基础知识说明

关务基础知识说明
(二)以违禁品的种类作为区分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作为走私犯罪对象的违反制止进出境
的物品(简称“违禁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一百五十二、一百五十五、、三百四十七、三百五十条规定的武器、 弹药、淫秽物品、毒品等11种违禁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 构成走私行为对象的制止进出境的物品的范围更广,例如,反动的宣 传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等。除此以外,即使是同一类违禁品,例 如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的对象仅是三级以 上的珍贵文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走私文物行为对象是 大量的一般文物。


驻驻驻驻驻 广凤长常沙 州岗安平田 经办办办办 济事事事事 技处处处处 术 开 发 区 办 事 处 ( 广 州 保 税 区 海 关
黄黄 东 太 新 新 埔埔 莞 平 沙 塘 老新 海 海 海 海 港港 关 关 关 关 海海 关关
广东地区海关分布图
广东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架构图
国国家家质质量 量监监督督检检验检验疫检总疫局总局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 税劳务向购置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同 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以下工程不包括在内: A、向购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 收代缴的消费税; C、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D、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E、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岗林 海海 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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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 海 关 (
乐 海 关
湾吉 海海 关关
州州 海港 关海

东 海 关
圳 湾 海 关
办加处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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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处 ( 驻 龙 岗 办 事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请配合教材阅读西周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听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唐代司法审判中的勾检程序:设置、运行与价值

唐代司法审判中的勾检程序:设置、运行与价值
[日]中村裕一:《唐代官文書研究》,
[日]赤木崇敏:
《唐代官文書体系とその変遷—牒·帖·狀を中心に》,载[日]平田茂树等编:《外交史
东京中文出版社1991年版;
料から十~十四世紀を探る》,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版。



前引⑨,刘俊文点校书,第114页。



(唐)刘肃撰:
《大唐新语》,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页。
举错案职责:
所谓“


官举稽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勾之官虽举,彼此并无罪责。
自觉
举”,是指勾检官如发现案件有失当之处,应及时纠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勾检程序普
遍存在于唐代司法审判活动之中,发挥着维系司法体制正常运转、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审核监督功能。
唐代中央和地方司法审判系统中的勾检官设置十分复杂,下面将对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和地方司法审

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
检者,
谓发辰检稽失,
诸司录事之类。勾者,
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其无检、
”⑨ 这说明唐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
勾之官者,
虽判官发辰勾稽,
若有乖失,
自于判处得罪,不入勾、检之坐。
构大多设有专职勾检官,有些机构虽未设专职勾检官,但仍由判官“发辰勾稽”,行使勾检职能。
唐代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财政、军事和司法机构,只要下发和上报公文书,就必须履行勾检程序。关
罪最重要的依据,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上海市教委 2017 年度科研创新计划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新
发现的古代各民族的法律文书整理及研究”(
2017 01 07 00 02 E00048)的阶段性成果。

法制史口诀x

法制史口诀x

法制史口诀x中国法制史篇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

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宋朝法制史宋刑统首颁行,敕令格式折杖刑多刺配定契约,赊卖绝卖活也卖借与贷且负债,出举不超高利贷五服内不得婚,县官下任禁交婚七得出三不去,妇女地位有改进三不归六不问,准妻改嫁或离婚妻擅走而改嫁,流三千里妾减等在室女享权利,遗腹亲生同权利继子女绝户女,继承位上当儿使刑部复核死刑,左曹复核右曹官大理寺没权利,慎刑机关无审讯御史台搞监督,地方提刑狱点司轻处断重上报,翻异别勘首创立第二版本:1 郑国刑书首公布邓之竹刑晋之鼎2 法经封建数第一商鞅改律汉承秦3 八议制度入曹魏置于篇首乃刑名4 晋增法例和五服泰始注律属张杜5 北齐合二为名例重罪十条隋唐承6 封建五刑始开皇加役流刑始贞观7 永徽律疏耀中华元后方才称疏议8 太祖刑统首刊印神宗方设编敕所9 折杖配役皆太祖仁宗不仁用凌迟10大明仿元设六部大诰治吏空普及11大清律例集大成现行刑律废七篇12新的刑律未施行民律草案未颁布13宪法文件首钦定国会制定在天坛14正式颁布属那部贿选宪法笑料传法史综合知识点记忆口歌(全)一、夏商奴隶法制源夏商,指导思想神仙当;夏之禹刑商之汤,尚书甘誓把名扬;奴隶五刑要注意,具体罪名莫神伤;婚姻继承有特点,其中内容莫遗忘;圜土是否源于夏,留待周朝细端详;总而言之一句话,精力不要过多放。

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Defined by Law and the Evolve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 Based on the Legal Texts as Research Target东南大学法学院孟红内容提要:1912年—1949年的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刑法的形成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政权初建,百废待兴,来不及制定新的法律,作为政权更迭时期临时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与民国政体不相融之处,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比之母本——《大清新刑律》更为进步,从而使清末开始的刑法近代化得以继续推进。

但袁世凯为复辟帝制之需而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和大量单行刑法,虽在条文上未删除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却反映了专制、人治和封建纲常礼教等思想,显示出立法上的复古与倒退。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和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肯定性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标志着中国刑事立法达到相当水准,在形式上与当时西方国家的刑法基本同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暂行新刑律;修正刑法草案;民国刑法;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急需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受西方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影响的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后,即开始立法的准备工作。

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规定中华民国国家机构采“三权分立”原则,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确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令等行政法规方式,颁布了一些含有刑事处罚内容的法令,努力践行法治理想。

大清新刑律名词解释

大清新刑律名词解释

大清新刑律名词解释大清新刑律名词解释:关于违反“十恶”之一者(实为犯奸淫罪者),无论已成年或未成年,均斩首。

主要是考虑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影响极坏,即使未成年人也不能赦免,何况成年人呢?因此,对这种罪行只能以斩首示众的极刑来加以严惩,才可以禁止。

一、夫罪及妻与祖父母、父母同,徒三年;妻妾通奸,各杖一百。

但犯奸情节不等者,依情轻重量刑。

如不够判徒刑的,才折杖。

二、杀祖父母、父母者,绞。

妇女杀祖父母、父母,至于已成年仍斩;未成年绞。

谋杀祖父母、父母,子女年七岁以上,徒流绞。

亲侄虽非谋杀,亦照谋杀祖父母、父母律处治,徒流绞。

三、谋杀祖父母、父母,不成年者,与已成年同。

四、子孙杀祖父母、父母而未成年者,照谋杀祖父母、父母律处治。

五、己子孙得奸祖父母、父母而未成年者,与成年同;若不成年者,与成年同。

六、己子孙自相杀而未成年者,斩;已成年者,以谋杀祖父母、父母律论。

十恶之中还有重罪的规定。

奸盗窃、诱拐、诬告、毁人名节、隐匿不上、背人私放火人等六种情节,都属于“十恶”之内的重罪。

凡十恶之中有任何一条,即构成重罪,比照十恶之重罪定为斩监候。

十恶皆犯,情节较轻者,死刑;情节较重者,则死缓。

在八议中除了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外,还有议亲、议贤两条。

因为,皇族宗室亲属称为宗室,“亲”包括了诸王、贝勒、贝子、公、侯、伯、男、以及上述诸人的妻妾,他们都是清皇室成员。

至于庶人中的民家,那就更不在“亲”的范围之内了。

这种宗室亲属的界限,只能由律文明确规定。

二、并命若夫妾有犯相为同居,其罪一也;若夫奸合妾,而妻并知情而不告者,妻亦有罪。

并命,就是夫妾一并问罪,丈夫和妻子都被处死。

所谓夫妻“相为同居”,按例应该是指妻子与异性姘居。

至于妻子“并知情而不告”,那是因为她不愿意,而非真正地“不知情”,即不知道丈夫与妾姘居。

总之,“并命”就是夫妻同时问罪。

《大清新刑律》虽然保留了封建法律中的一些残酷的制度,但它废除了一些繁琐的形式,把具体犯罪与清皇室宗族的特权联系起来,废除了“八议”,减少了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规定,并且区分出了几个不同等级的刑罚,使罪刑关系更加明晰,更具有现代法制的特点。

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

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

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深度探讨】引言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许多变革和演进。

其中,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这一主题,为你呈现一篇富有价值的中文文章。

一、历史背景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是在清朝时期颁行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

它出台的背景是清政府希望通过制定新的刑律,加强对社会秩序的控制,维护国家统治的稳定。

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尖锐,治安问题严重,因此制定新的刑律成为当时的紧急需求。

二、刑律内容分析1. 对于叛乱之罪的界定: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对叛乱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叛乱者的定罪标准和处罚措施。

这一条款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2. 对于贪污受贿的惩罚力度:在新刑律中,对于贪污受贿行为也作出了严格的惩罚力度规定,体现了清政府对于反腐倡廉的态度和决心。

3. 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规定:在新刑律中,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三、个人观点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它的颁布实施,有效地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然而,也必须承认,这一刑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与时代脱节的问题,对个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完善。

我们在研究和借鉴这部刑律的经验的也需要审慎对待其中的不足之处,以期对现代法治建设有所启示。

总结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文献,对于把握其历史背景、分析其内容和审视个人观点都有其独特的价值。

通过本文的深度探讨,相信你对这一主题已经有了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结尾语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历史给予我们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对于大清新刑律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的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中国法律的历史演变,也可以对现代法治的建设有所启示。

行贿两任水利局长地产老板未被迫刑责

行贿两任水利局长地产老板未被迫刑责

行贿两任水利局长地产老板未被迫刑责作者:张昊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3年第12期张昊受贿者落马,行贿者是否也应该追责?近日,有网帖反映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有一名是该县政协委员。

如今两任水利局局长都身陷囹圄,而这名政协委员却至今未被迫刑责。

记者对网帖内容进行了核实,多位知情者向南都记者透露,该案行贿的段凯兵并未被迫刑责。

两任水利局局长受贿落马近日,一则网帖在韶关地区引发热议。

该网帖表示2012年,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张远周和刘传应因为收受贿赂被法院判刑。

但受贿者落马,向两人行贿的政协委员段凯兵却安然无恙,如今还是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商。

针对网帖反映内容,记者随后进行核实。

张远周2001年至2006年担任韶关水利局局长。

在韶关市中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2012韶刑二终字第29号)中写着:张远周在任水利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工程老板段凯兵等人贿赂共计34.8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张远周案曾轰动一时,因其在法庭曾表示自己在案件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时产生幻觉,被媒体称为“幻觉局长”。

刘传应是张远周的后一任水利局局长,2012年他同样因为收受贿赂落马。

在韶关市中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2012韶始法刑初字第81号)上,刘传应在2007年至2012年任水利局长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共计157.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他的贿赂款同样与段凯兵有关,判决书注明,在始兴县城市防洪第八标段工程等过程中,刘传应多次收受段凯兵贿赂款共40万元。

行贿者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受贿者被判刑,行贿者是否也应该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追责?但多位知情者向记者透露,该案行贿的段凯兵并未被迫刑责。

“在两起案件中,段凯兵都参与了行贿,但未被追究责任。

”张远周的家人说,他表示张远周案件已经判决了将近一年时间,刘传应案件也已经判决了半年多时间了,段凯兵以及其他行贿者却未被迫刑责,司法机关也未给出任何解释,这在当地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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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韶新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希汉,男,1960年7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住新丰县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39号。

2012年4月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2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希汉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友芳,助理检察员罗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希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间,被告人潘希汉在供货方洪善平(已判刑)没有按提供国家药品管理法要求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规范认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购销员证书等相关手续情况下,从洪善平处购进“十鞭金丹锁阳固精丸”与“中华健肾丸”各一盒,双方约定由洪善平以每盒85元价钱供货,被告人潘希汉以每盒150元价钱销售,
销售完后结清货款。

被告人潘希汉在其经营的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西路“汉城药店”销售了“十鞭金丹锁阳固精丸”8丸、“中华健肾丸”3丸,每丸15元。

经生产厂家确认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潘希汉销售的“十鞭金丹锁阳固精丸”与“中华健肾丸”药品均为假药。

2012年4月5日在被告人潘希汉经营的药店内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希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希汉的供述;报案登记;证人李金玲证言;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十鞭金丹锁阳固精丸”协查情况的回复;关于核查“中华健肾丸”的有关情况的回复;“十鞭金丹锁阳固精丸”使用说明书及销售广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新丰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潘希汉在汉城药店保存的“十鞭金丹锁阳固精丸”2小盒、“中华健肾丸”7小盒及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关于对犯罪嫌疑人洪善平情况的说明,洪善平在翁源县立案处理;(2012)翁刑初字52号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潘希汉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希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知是假药仍然在其经营的药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希汉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潘希汉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当
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潘希汉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被告人潘希汉宣告缓刑。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希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银燕
审判员黄少宏
人民陪审员赵国珍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春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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