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合集下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0〕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26日
——结束——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08.26
施行日期
2020.科技计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九条
1.专家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专家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重点指南】第一款内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参考《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军民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军民协同创新,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军民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部分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
第二款删去。
第三款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删去。
1.理由同上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给予减免优惠。
调至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ppt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ppt
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 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 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管理与决策服务)
一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
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的 作用很大,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授予对象 奖励条件 项目分类及评定标准 报奖时限及要求 评奖原则与程序
2019-9-18
谢谢欣赏
1
(一)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分重大贡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重大贡献奖: 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每人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 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 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 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 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
(5)评审委员会会议:被初审推荐为一等奖候选 项目的,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 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答辩情况及异议处理 情况进行审定,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一、二、三等 奖奖励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报省政府 批准
2019-9-18
谢谢欣赏
16
2019-9-18
谢谢欣赏
17
二等奖: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

湖南科技奖励注入正能量

湖南科技奖励注入正能量

湖南:科技奖励注入正能量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科学指导下,2019年度湖南省科技奖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通过科学评审、隆重表彰,有力增强了湖南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荣誉感、使命感、获得感,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注入强大正能量。

创新项目支撑科技发展湖南省荣获国家科技奖励情况。

2018年度湖南省27个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创近年来湖南省最好成绩。

其中主持完成的项目18项,一等奖4项,其中“大深度高精度广域电磁勘探技术与装备”荣获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轨道交通空气动力与碰撞安全技术创新团队”和“电能变换与控制创新团队”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创新团队);国防科技大学主持的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专用项目)1项。

获奖项目(团队)广泛分布于轨道交通、电子信息、能源电气、资源环保、新材料、人口健康、现代农业等湖南省重点产业领域,70%以上是产学研合作项目或企业主持项目,对湖南省相关领域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科技支撑作用。

经公开征集、形式审查,2019年度湖南省共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创新团队)24项,比2018年度增加6项。

湖南省科技奖励授奖情况。

2019年2月27日上午,湖南省召开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暨科技奖励大会,对2018年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进行表彰。

省委书记杜家毫出席大会并为获奖代表颁奖,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讲话。

2018年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共评出授奖项目(团队)220项,其中省自然科学奖项目48项(一等奖8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23项),省技术发明奖项目22项(一等奖6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8项),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148项(特等奖1项、一等奖15项、二等奖47项、三等奖85项),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2项。

2018年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团队)一是充分体现了科技创新“三个面向”的特点。

“天河二号超级计算机系统”“超声速燃烧部分预混火焰稳定理论与方法”“中低速磁浮交通系统车辆及关键技术集成示范”等分别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科技创新的杰出成果。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湖南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公共安全、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关系民生的科技开发与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重点围绕本行政区域重点学科,以及与本行政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部署,省人民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等22件规章(目录附后)。

上述规章废止后,由上述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同时取消。

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做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 1│湖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2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6〕39号发布│├────┼──────────────────────┼─────────────┤│ 2│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88年6月5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21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4号修订发布│├────┼──────────────────────┼─────────────┤│ 3│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12月17日省政府湘政发││││[1988]52号│├────┼──────────────────────┼─────────────┤│ 4│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7月6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24号│├────┼──────────────────────┼─────────────┤│ 5│湖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3号││││发布│├────┼──────────────────────┼─────────────┤│ 6│湖南省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办法│1994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24 ││││号发布 1997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85号修订发布│├────┼──────────────────────┼─────────────┤│ 7│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1994年6月21日省政府令第33 ││││号发布│├────┼──────────────────────┼─────────────┤│ 8│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1995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42号││││发布│├────┼──────────────────────┼─────────────┤│ 9│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第59││││号发布│├────┼──────────────────────┼─────────────┤│ 10│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省政府令么63 ││││号发布 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6号修订发布│├────┼──────────────────────┼─────────────┤│ 11│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8月30日省政府令第71 ││││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2│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省政府令第77 ││││号发布 2002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52号修订发布│├────┼──────────────────────┼─────────────┤│ 13│湖南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8年5月4日省政府令第118 ││││号发布│├────┼──────────────────────┼─────────────┤│ 14│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2日省政府湘政发││││[1989]41号发布 1998年5月4 ││││日省政府令第115号修订发布│├────┼──────────────────────┼─────────────┤│ 15│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1998年7月21日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 16│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1998年8月11日省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17│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2000年8月18日省政府令第135││││号发布│├────┼──────────────────────┼─────────────┤│ 18│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3月19日省政府令第137││││号发布│├────┼──────────────────────┼─────────────┤│ 19│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2001年6月7日省政府令第145 ││││号发布│├────┼──────────────────────┼─────────────┤│ 20│湖南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4月8日省政府令第155 ││││号发布│├────┼──────────────────────┼─────────────┤│ 21│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省政府令第161││││号发布│├────┼──────────────────────┼─────────────┤│ 22│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2003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发布│└────┴──────────────────────┴─────────────┘。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10月7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意见的通知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省科技厅报送省政府审议的《湖南省科学技术条例(送审稿)》全文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6月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联系人:杨志华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科技行政管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湖南。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建立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考核体系,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目标、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年度计划、重大专项计划等,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组织协调促进全省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湘科规财〔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科规财〔2015〕18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17日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后补助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切实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平台(基地)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取得科技成果、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四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和科技服务后补助三种类型。

前款所称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机构;(二)具有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所需的工作条件与基础;(三)所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总体技术水平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研发成果自主可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单位的科技成果是指近三年内取得的以下成果:(一)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发明专利、畜禽和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农药或兽药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二)国家重点新产品和列入我省的首台套产品;(三)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或主持制定的省级技术标准。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湘科成字[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科成字〔2013〕54号)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省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我们对原《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湘科成字〔2001〕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4月16日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是经过鉴定、评价、验收等评价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研究、软科学、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省科技厅授权市州科技局、省直厅局和行管办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大型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为下一级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受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及时向省科技厅上报登记和统计数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科[2016]1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科〔2016〕111号)各市州科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我厅结合科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通过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2016〕101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2016〕101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2016〕101号
机关各处室,各市州科技局,各重大专项实施单位、监理单位:
依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我省将逐步启动实施若干科技重大专项。

科技重大专项是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着力点和主攻方向,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载体和助推器。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重大专项的效能,进一步提高科技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我厅决定启动对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绩效的监督与考核。

现将《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监督与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到主管处室以便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16日
——结束——。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号】湘科计〔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
湘科计〔2019〕5号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园区、高校、协会学会、研发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21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各项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湘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家或者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
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湘科发[2017]18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11.08
【实施日期】2017.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的通知
(湘科发〔2017〕18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
知》(附件1)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的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开始征集我省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奖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二、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一、制定的依据第一条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的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原有的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奖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均纳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按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奖励条例、规定,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属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待国家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再申报奖励。

属企业质量管理的成果,一律申报国家或省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六条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研究、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产新品种和矿产新品种等),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即属于国内首创的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7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制度化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项目是指我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

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科技支撑计划。

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基础研究计划。

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医学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湖南医学会在湖南省境内享有依法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五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推荐参加湖南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第六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

第七条湖南医学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八条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湖南医学科技奖的管理和指导。

湖南医学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湖南医学科技奖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湖南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所称“重要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

其中“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得到国内外医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

第十条湖南医学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方面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并指导工作;(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

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

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科技奖励》
【年(卷),期】1994(000)001
【摘要】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1993年9月2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兴湘的决定》(湘发[1991]15号)精神,设立“科技兴湘奖”,该奖为全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

为做好“科技兴湘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1页(P11-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764
【相关文献】
1.将科技奖励评审权力装进制度“笼子”——2013年湖北省科技奖评审流程及特点 [J], 周伟娟;戴新明;陈汉梅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质量--2011年度湖北省科技奖评审流程及特点 [J], 郑春白
3.关心奖励分析奖励完善奖励--2000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评审情况分析 [J], 兰涛;史苑芗;王建
4.科教兴湘科普惠农湖南省科协第八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暨第七届湖南省青年科技奖颁奖大会顺利召开 [J],
5.许世觉王子立荣获湖南省第三届科技兴湘奖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六章评审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五个类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加速科教兴湘、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湘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湘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省自然科学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单位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 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管理科学、科技普及五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二)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四)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项目。

第三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五)是指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普及项目。

第三十三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其具体数额为: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