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的连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进行水上作业的全部相关单位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船舶、码头、浅滩等水上设施。
第三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以防备为主,综合施策,分级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水上作业安全承当最终责任,应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订立、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熟识相关安全规程,能够有效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不得饮酒、吸烟、娱乐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禁止接近、作业区域等紧要提示信息; 2. 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 3. 安装有效的通讯设备,保障紧急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4. 维护良好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操作正常。
第九条全部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条针对水上作业的特殊要求,水上作业单位应订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其了解和熟识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和权限; 2.定期组织安全例会,总结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3. 规范作业程序,明确作业任务分工和作业流程,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参加; 4. 建立作业记录档案,认真记录作业人员、作业设备和作业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环境是否安全,并通过通知、告示等方式向作业人员发布安全操作要求和禁止事项。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5 页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第 2 页共 5 页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水上作业的进行,提高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水上作业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江河湖海等水域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操作、渔业作业、航行巡查等。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稳定进行。
第二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居安思危,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不得酒后作业。
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第十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加强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不得患有影响操作安全的疾病。
第三章作业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作业设备的安全可靠性,配备适用的作业设备和工具,确保其符合国家强制性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十四条对于老化、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作业设备,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更新或淘汰,并有专门部门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第十五条水上作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二、责任与义务1. 水上作业的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知识,确保工作场所设施完好,并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2. 水上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水上作业操作规程,严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作业管理1. 水上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并对作业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工作设备的安全可靠。
2. 水上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通风畅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 水上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如救生衣、安全帽等,在危险地点必须佩戴安全绳和脚手架。
4.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并保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避免因身体原因引发事故。
四、事故预防1. 水上作业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规划,确保作业过程中不会出现事故。
2.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疲劳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 高风险水上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确保作业的安全可靠性。
4. 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经过合格的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五、应急处置1. 水上作业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2.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能力。
3. 在发生事故或危险情况时,作业人员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六、监督与检查1. 监管部门对水上作业安全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水上作业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整改问题,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 各级水上作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各种作业活动,包括港口装卸作业、海上开采作业、水上救援作业等。
第三条各类水上作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水上作业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1. 制定并完善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3. 监督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隐患;4. 确保作业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5. 处理作业中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水上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第八条水上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资质证书,经过合格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第九条水上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防止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第十条在水上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等。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四章水上作业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水上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定期检验并获得检验证书。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水上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合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五条水上作业设备的使用时,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和乱用。
第五章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章安全培训和演练第十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10.0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1/3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2/3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5 页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第 2 页共 5 页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 2 页共 2 页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第 2 页共 2 页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023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水域的水上作业活动,包括钻井作业、船舶修理、水下作业、沉船救援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水上作业安全管理,提高水上作业的安全防护能力,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水上作业单位的责任第四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安全生产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上作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参加水上作业相关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十一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
第十三条水上作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四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上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水上作业单位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因水上作业造成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作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作业:指用于水上的各类机械设备、船舶、浮筒等设施从事作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责任制:水上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安全管理的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六条安全管理领导机构: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担任领导职务,组织、协调、指导安全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责任人:水上作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水上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水上作业单位可以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任务和目标2.人员配备和责任3.安全培训和教育4.安全操作规程5.应急预案6.事故调查和处理7.安全检查和监督8.安全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及时更新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章人员配备和责任第十三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人员,确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桥孔两侧应按章设置标志信号和慢行信号,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灯光照明;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发生过往船只、漂浮物对水上施工设施、构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三、考虑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涝以及实际施工的要求,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桥、平台、护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响施工和行洪;四、凡在通航孔上方进行重要的施工作业或预制梁安装时,必须事先做好短时间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五、在通航孔上方作业,保证通航净空的前提下必须张挂安全网;六、凡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组织专人负责救援工作;七、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单独作业,还必须具备熟悉水性、会游泳的基本条件;八、水上打捞工作应由专业潜水作业人员进行,根据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所有施工船只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船只必须锚定,严禁超载;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计划,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在水上进行作业时,为了保障人员的安全和保证作业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例:一、总则1. 这个制度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的,适用于所有水上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2.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作业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作业人员要求1. 所有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了解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2. 水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安全帽等。
3. 在作业前,水上作业人员必须参与安全培训,并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潮汐等相关信息。
三、作业管理1. 在进行水上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计划,并由作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审批。
2. 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作业区域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作业现场。
3.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浮筒等。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5 页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第 2 页共 5 页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禁止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之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照相关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之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牌。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当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牌。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25、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26、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27、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28、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29、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30、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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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
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
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
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
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
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
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
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
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5、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
26、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
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
船到位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27、料船之间的空隙,铺脚手架,或挂安全网,防止人员落水。
28、有大风暴雨时,服从船长的指挥。
29、遇有雾天雷暴雨使视线不清时,作业船只只显示强烈灯光信号,并鸣锣、敲钟、喊话,引起过往船只的警惕。
30、上游失去控制的船只或巨大漂游物威胁作业船只安全时,立即派出机动船协助避让。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