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材料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 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202*)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迅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组织开展了输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危及电网安全的建设工程等隐患专项整治活动,对所辖的110-220kV线路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按照事前控制,严加防范,综合治理的原则,深入持久地开展输电线路和电缆设施防外破整治工作,综合采取电力设施防外破宣传、走访线路保护区施工单位、协助办理作业许可,进行施工安全交底,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安全告知书、设置警示标识及限高标志、起吊作业现场监督等综合防控措施,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缓解了外部运行环境对保障输电网安全、可靠运行造成的威胁,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完成的主要工作:1、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电力设施专项整治是在当前电力安全运行面临严峻外部环境和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出台的,目的是解决长期困扰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问题,厦门局各级人员十分珍惜这难得的机遇,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为监督和落实专项整治任务的进展情况,送电部每周召开一次班组长碰头会,汇报每周的专项整治任务计划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布置下周专项整治任务。
几个月以来,部门全体员工在生产任务十分繁重、专项整治任务时间短、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按期完成各阶段的专项整治任务。
2、违章建筑清理方面。
在电力设施安全专项整治的强大声势下,我部积极利用有利时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输电线路通道违章建筑威胁电网安全运行,请求予以协助消除电力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送电部与各区政府、区经贸局、安监局积极协作、通力配合,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此项工作进展较为顺利。
220kV东半Ⅱ路通道内大片的违章铁皮屋以及违章建筑物得到拆除,总计拆除违章建筑约1000m2。
3、针对已经存在的通道保护区内的施工隐患点进行认真输理(现在控的46个隐患点),对隐患区分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巡查,一对一地落实防控责任人,严防外力破坏。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新时期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分析及思考
的一条龙 。 ( 2 ) 线下放炮 、 碰线事件频发 。几 年来 , 随州市就发生外力
破坏 电力设施 4 5起 , 汽车撞杆 3 2 起, 线 下放 炮 8起 , 施 工挖掘 3 起。 吊车碰线 2 起 。特别是近年来随州城市建设步伐加快 , 各 种市政工程 陆续 开工 , 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面临更 多的难 题。主 要是工 程项 目工期 紧 , 任务重 , 施工 方为赶 进度 , 违法 施工 , 线 下放炮现象严重 。 ( 3 ) 防山火 、 防焚烧迫在眉睫。 在春节 、 清 明和麦收等季节 , 天气干旱少雨 , 气温较高 , 因祭祖烧纸 、 烧香 , 焚烧杂物等原 因引 发山火 的事件频频发生 , 严重威胁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 一是广 大市 民在祭祖烧 纸时候 , 粗 心大意 , 纸没有烧 完就走 了, 火势蔓 延. 引发山火 : 二 是燃 放烟花时候 的由于林木 较多 , 被 烟花引发 山火 ; 三是麦收季节 焚烧秸秆 图方便 , 烧灰积肥引发山火 。 ( 4 ) 电力施工受阻时 常发 生 。在新 建变 电站 , 输 电线路 新 建、 改建过程 中 , 一些群众 向 电力公 司提 出各种补偿 要求 和条 件. 一旦不能 得到满意 的补偿就 会干涉施 工 , 他们利 用优势 条 件把 电力公 司当做 “ 唐僧 肉” , 进行 大咬一 口。因占地 、 跨房 、 电 磁 辐射等理 由, 漫天要价 。 2 造成 电力系统不能正 常运转 的原 因的分析 ( 1 ) 缺乏 电力设备保护重要性 的宣传 。虽说电力公 司也做 过保护宣传工作 , 但是宣传不够深入 , 辐射不 够强 , 很 多市民包 括一些部 门办事人员 对 电力 法律 、 法规一 知半解 , 不 了解各 电 压 等级安全工作距离。 ( 2 ) 对犯 罪分子 的处罚不具 威慑力 。公 安机关事 务繁多 、 责任重大 , 人力有限 , 并且犯罪分子作案地点广 泛 , 导致 电力设 备 被盗案件很难侦破 , 无法给盗贼 以震摄作用 。 ( 3 ) 在 电力保护过程 中执法部 门管理力度不高 。电力体 制 不 断完善 .如今 电力设施 保护的执法权 已不在 电力企业手 中,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松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松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 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 方可进行作业。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 职权依据 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 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 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 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 行作业。 【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 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许可范围及 1.松滋市110kv及以上线路 条件 2.确认采取安全措施后实施该作业不会危害电力设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盖公章)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 3.相关部门施工许可文件; 4.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 5.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 无 期限 收费依据及 不收费 标准 证照批复名 行政许可决定书 称 职权运行流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程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经2019年5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5月11日湖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础电信设施管理,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光(电)缆、通信管道、通信杆塔、通信分线箱(盒)、通信交接箱(间)、公用电话亭、通信基站、通信机房、供电设备、配套场地和安全设施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设备、通信传输设备、通信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措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广电、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交通道路、广播电视、市政设施、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与电信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设备等。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第三条【建设与改造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或改造电力设施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划,编制详细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并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施工管理】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必须遵循相关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施工的安全可靠。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第五条【设备维护】电力设施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维护过程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进行。
第六条【设施检测】电力设施的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
检测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第七条【安全设施】电力设施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火灾报警装置、漏电保护装置、防雷装置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八条【用电安全】电力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用电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用电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受到处罚:1. 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改造电力设施;2. 不按照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电力设施建设或改造;3. 不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4. 不配备或不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设施;5. 违反用电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2. 虽未造成事故或损失,但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停电或停止使用;3.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4.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识》(国发(1998)23号),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E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用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E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来源第六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向售房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七条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提取的维修基金,属原房屋产权单位所有;购房者缴交的维修基金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八条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年,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在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紧紧围绕政府领导,各乡、镇各负其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制,群防群治的综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过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通力配合,破获了多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打掉了2个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强化了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广泛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对电力设施破坏和违法违规用电现象的发生,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年初,县综治委专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了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各乡、镇主管领导和各综治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干,认真学习贯彻市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会议和市委副书记殷宇霖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对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及时调整了我县保护电力设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组织机构得到了加强。
三是县综治委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将此项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四是县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组长与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了《保护电力设施工作责任承包书》,责任承包书签状率达100%,层层分解率达到了100%;五是下发了《乌鲁木齐县****年维护稳定工作要点》,把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列入了我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重点;六是把全县创建和保持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镇)活动纳入到各乡、镇责任承包书中,按照《自治区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镇)的标准》,进行检查指导,考核验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安全性,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及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公平公正,合理有序。
3. 综合施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分类与保护要求第四条分类根据功能和等级,电力设施分为输电设施、配电设施和用电设施。
第五条保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活动,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2. 保护电力设施的行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建设程序1. 电力设施的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2.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护要求1. 电力设施的维护应遵循定期巡检、定期检修、定期更换的原则。
2.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八条安全防护1. 电力设施的围墙、栏杆、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建立完善。
2. 在电力设施附近设置危险区域,加强管理和监控。
第九条合理利用1. 利用电力设施应遵循经济、安全、环保和节能的原则。
2. 合理利用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
第五章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条违法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设施的行为。
2. 损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3. 其他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处置。
2.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对于本条例及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024年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总结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涉及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设备的保护和维护。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一些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的工作,下面是我对这些工作的总结。
首先,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维是电力行业的核心工作之一。
在电力设施建设方面,我们主要负责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工作。
通过参与不同规模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我深刻体会到了规划和设计的重要性。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可以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在项目施工中,我参与了一些大型电站的建设,通过与其他施工人员紧密合作,我学会了如何进行安全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此外,电力设施的运维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参与了一些电力设施的巡视和维护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其次,电能保护工作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电能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发电设备、输电设备和配电设备的保护。
对于发电设备的保护,我们常常会遇到短路、过载、欠频和过频等问题,通过配置合适的保护装置和编写保护逻辑,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保护设备的安全。
对于输电设备和配电设备的保护,主要涉及到地线故障、过电压和过流等问题,通过装置配置、保护策略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设备的故障,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我还学到了一些技术和知识。
例如,熟悉了不同类型的电力设备及其工作原理,掌握了常见故障的处理方法和应急措施。
学会了使用各种测试仪器和设备,如电压表、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等。
同时,我还了解到了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如《电力系统及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等,加强了对电力行业的规范性要求的了解。
在参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电力行业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电力是现代社会的动力源,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通过参与这些工作,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技术水平,也培养了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湖北省人大公告第126号·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6号《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 (2)第三章电力设施建设 (3)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 (4)第五章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 (7)第六章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第七章监督检查 (8)第八章法律责任 (9)第九章附则 (10)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情况的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市场交易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科学、效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电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电力公司、施工单位和社会公众等在电力设施保护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注重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环境友好、社会可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商业秘密和技术标准,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国家电网的电力设施保护。
各级电力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要求,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和日常维护。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倒逼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措施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采取合理布局,确保电力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修复和改进。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视、监控和报警系统,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实时监测和警示。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电力设施保护单位未履行保护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厂、站内的设施;厂、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本文介绍了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
其中,第十条规定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和距离,同时也强调了在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的大小可以适当缩小。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概要
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并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财政、林业、工商、水利(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危害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对于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可以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规划第六条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
电力设施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发电、变电设施用地、电力架空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将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规划和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编制城市新区及工业园区规划,应当将相应地区的电力设施规划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通道。
第八条相关部门不得在电力设施规划区域内批准妨碍电力设施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
已发放与电力设施规划不符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活动尚未实施或未完成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或变更;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应设立由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电力、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农电工应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在当地巡线和清障。
第四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培训,定期巡查,开展技术防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维护电力设施责任制。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冲击发电厂、变电站(所)等重要电力工作场所以及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实施暴力的案件。
林业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处理林木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纠纷。
城建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排除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收购、销售电力器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站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力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微波站内与电力通信有关的设施;(二)电力专用通信站外地埋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电缆、架空通信线路和光纤通信电缆以及水下通信电缆、水线维护房和维护设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9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91号)近年来,我省电力工业发展较快,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绩。
但是,在一些地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仍很严重,少数地方甚至呈上升趋势。
为迅速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的部署,从现在起至春节前,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工业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电力设施在电网安全运行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同“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增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定期了解情况,及时解决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领导。
要健全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班,完善责任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各地要抓住全省继续开展严打斗争时机,掀起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高潮。
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案件的侦破工作。
特别对1993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危害严重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专案专办,一查到底。
要把经常发案的区段作为这次斗争的重点,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尽快扭转局面。
对那些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严重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头子,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要通过这次专项斗争,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活动上升的势头遏制住。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
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中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实施细则(修订版)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第二十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荆政办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各地要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并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维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良好工作格局。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的重大安全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经信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等依法进行清除;对塔吊碰线等违章施工作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住建、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要加强与电力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新建、改扩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有关事宜,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周边有电力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规划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对电力通道内的绿化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园林部门申报,在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要与相关企业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并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的制定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的介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欧阳万坤(2011年11月30日)《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经省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省电力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法制建设前进了一大步。
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我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向重视、关心湖北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和新闻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向关心、支持《条例》立法工作的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下面,我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背景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能源产业。
我省缺煤、少油、乏气,是典型的化石能源贫乏省份,因此电力工业对我省能源保障工作尤其重要。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电力工业发展十分迅速,目前,全省发电装机、发电量、电网规模及用电量相当于一个中等欧洲国家。
与此同时,湖北电网通过20回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线路,与华中各省市以及华北、华东、南方三大区域电网相连,成为三峡外送的起点、南北互供的枢纽,是事实上的全国电力联网的中心。
因此,我省电力设施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不仅事关湖北能源保障,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其它省市的电力供应。
但从现实来看,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干扰因素,影响电力设施的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如: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与其它规划衔接不够,电力建设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电力施工中经常遭遇抢建(房屋)、抢种(植物)索要高额补偿;运行中的电力设施被盗窃破坏现象比较严重,违章施工、违章种树建房频繁引发供电中断,等等。
然而,由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颁布时间早、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实践中,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经常出现。
鉴于以上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依法强化和规范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条例》制定过程2008年初,根据省政府加快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法制建设的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专班,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拟定了《条例(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按工作程序对送审稿补充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
2011年3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及时将《条例》列入立法预备计划,之后又列入2011年计划审议项目。
《条例(草案)》提交后,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和法规工作室先后组织多次专项调研、专家论证和集中修订,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今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条例的必要性审查;9月29日,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条例》,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起草到最终审议通过,自始至终都是在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下进行的,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
可以说,没有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没有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就没有今天这样一部成熟的、操作性强的法规。
再次表示衷心感谢!三、《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9章58条,即:总则、电力设施规划、电力设施建设、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的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9个部分。
《条例》继承和贯彻了上位法,并将湖北实际工作中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鲜明的时代性。
《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总则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职责,同时还明确,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围绕这个总体规定,其余各章根据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及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分别规定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
另外,《条例》将我省成立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领导小组、把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等经验,一并纳入法律规范。
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形成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合力。
(二)《条例》突出了电力设施规划的法律地位。
《条例》单列"电力设施规划"一章,明确规定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制定主体、依据和程序,以及与其它规划的关系。
同时,为保证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顺利实施,《条例》对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公共管网等建设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有利于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科学编制和顺利实施,将有力缓解电力设施"无处落地"等实际困难。
(三)《条例》对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条例》遵循《物权法》的精神,按照物尽其用、节约成本和保护合法权益等原则,对电力设施建设中的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架空线路和电缆通道的建设用地、被架空线路跨越房屋的处置、城镇中心区的电缆通道建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条例》对电力设施保护中的新情况作出了规范和补充规定。
《条例》参照外省立法和我省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未予规定的新情况,如8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风电场保护区等,作出了规范。
另外,《条例》单列第五章,对于电力设施和合法建造的其他设施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条例》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条例》单列第七章"监督检查",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制度、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职权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执法相对人配合执法工作的义务,以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条例》颁布以来,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前不久共同举办了一期全系统人员参加的《条例》解读电视电话会议,并将在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组织全省统一行动的集中宣传。
今后,我们将继续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将《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位,推进我省电力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
谢谢!刘友凡副主任在《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2011年11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国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依据,认真总结了我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实践经验,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众意愿,是在全国较有影响力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它的公布施行,对于推动湖北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事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对于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是条例突出了湖北省情,有利于推进跨越式发展。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是国民经济的第一基础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也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优先发展重点。
经济社会要发展,电力必须先行已成为社会共识。
随着湖北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不断扩大。
"十二五"湖北GDP计划年均增长12%,预计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将达到2100亿千瓦时。
我省缺煤、少油、乏气,一次能源缺乏,未来几年我省电力缺口将达到1000万千瓦,急需接受大量外区送电才能满足全省用电需求,电力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也对我省电网的稳定、安全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制定条例是补充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体系、解决湖北电力紧缺的客观需要,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电力事业发展的实际,在电力规划、建设、保护、与其他设施相互关系处理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其目的就在于解决我省电力事业发展实践中出现的矛盾和困难,为电力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进而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
二是条例对电力设施的运行和保护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国家电网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随着三峡电站外送工程的投运和国家电网 "三纵三横"特高压骨干电网建设的推进,湖北电网处于"西纵、中纵、南横"三个特高压交流通道的交叉点上,已经成为全国联网的中心和电力跨区域配送的枢纽。
加强我省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确保湖北电网安全关乎国家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目前,违章作业、违章种树、违章建房等,一直是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主要问题。
为此,条例共用九个条文,对线下垂钓、种植高杆植物、放风筝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明确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的保护义务。
条例还将有关企业标准上升为法律规范,针对我省特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实践作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规定,填补了"特高压线路保护区"立法空白(注:800千伏、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30米)。
这些规定的落实将有利于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是条例对电力建设规划作出了规定,有利于电力设施科学布局。
目前,部分地区的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衔接不够,电力建设经常陷入"无地"、"无走廊"的困境。
在公路、铁路、城市地下管网、隧道、桥梁、水利等设施建设中,往往没有按照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预留相应的电力通道,造成电力规划难以实施。
这些矛盾和困难的解决,需要做到有法可依。
电力发展规划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服务和服从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
条例将电力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了电力发展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各级城乡规划,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法律地位,将变电站(所)址及线路廊道形成规划黄线,有效纳入城乡规划的管控体系,通过各级城乡规划的落实,促进电网建设的顺利开展。
同时,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批准、实施电力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根据老少边穷地区的生态情况、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扶持。
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为了强化电力规划,推动电力建设的有序进行。
四是条例对电力建设环境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保障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在电力建设中,征地难、拆迁难、补偿协调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导致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施工、投产,造成部分区域电网高风险运行,电网卡口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影响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用电。
为此,条例对电力建设中的征地、补偿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加快电力设施建设进度,有利于保护杆、塔基础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