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员分类改革难在哪里
公务员分类改革难在哪里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6年第10期■ 赵子建/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应以专业分工为基础。
原则上,上级对下级的权威只限于专业范围,上级只能发布与工作有关的指令,下级也只在公务上有服从上级的义务。
公务员分类改革,是一项关乎全国700多万名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改革。
自2006年1月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已经走过十年时间。
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开,为两类公务员分别建立各自的管理制度,是落实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内容的第一步。
这两个规定的审议通过,说明这项“硬骨头”改革即将迈出关键一步。
其实早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时,深圳市就曾以之为依据,借鉴香港的做法尝试进行公务员分类管理。
2006年,公务员法的出台又为深圳的探索提供了一次重要机遇。
2008年8月,国家公务员局将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的任务交给了深圳。
2010年2月,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正式启动。
在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环保、税务等,也分别于2009年、2011年开展过不同形式的人员分类管理的探索。
为何长期难以取得实质进展其一,一些层级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理性精神不足。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沿袭于计划经济时代。
多年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沿着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方向迈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分类管理的价值追求,要真正贯彻于公务员管理并具体转化为公务员的日常行为,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其间最为关键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公务员既定的职位职责如何与现实更好结合。
在目前各级行政机关的现实运转中,各类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是确定的,但其实际的行政活动,却更多是听从上级判断与安排,忙于大量的临时性工作。
这样普遍存在的“管理现实”,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价值取向有所参差。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与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不同区属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协调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需要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上级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答复的;(五)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七)其他需要进行协调的事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深府[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自2010年全面启动以来,以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为基础的公务员职位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有效提高了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拓宽了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搞活了机关用人机制,优化了机关人力资源配置和行政运行机制,但也存在职位分类比较粗、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日常管理尚需磨合等问题。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全力打造专业、高效、公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人事制度支持和有力的公务员队伍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公务员职位体系(一)研究探索综合管理类共通性职位管理机制。
为促进政府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务员管理先进经验,开展职位调研分析,探索提出对政府内部财务、人事、行政后勤、电子政务等共通性职位实施职系管理的思路。
(二)增设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与专业技术类职系。
根据部分执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研究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等执法队伍中专业要求较高的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执法职系。
适应机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需要,拓宽专业技术类职位范围,将审计部门中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技术类职系,研究在规划、统计等部门中设置专业技术类相应职系。
围绕精细化管理,对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和专业技术类各职系开展职位分析工作,以职系为单元制定职位规范,明确各职系的主要职责、入职条件、能力要求、晋升资格等,为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招考、培训、考核等制度奠定基础。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深府〔2006〕12号)《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二)规范高效原则;(三)完整统一原则;(四)真实可靠原则;(五)收支平衡原则;(六)绩效追踪原则;(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9.28【实施日期】1993.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据本办法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务员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及职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深府[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年11月22日深府〔2001〕168号)《〈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人员。
第三条市法制局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年审和注销工作;各执法单位和各区政府法制机构配合市法制局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证》申领与资格审查第五条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属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单位负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工作。
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执法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法制局审查。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向市法制局提供以下资料:(一)《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二)《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三)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岗位设置表或者本单位的其他设立文件;(四)属委托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深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7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8•【字号】深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的通知(深发〔2010〕3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深圳市2010年改革计划201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
立足新起点,瞄准新目标,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谋划推动新一轮改革开放,努力当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以优异成绩迎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意义十分重大。
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2010年改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汪洋同志对深圳提出的新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统筹兼顾、扎实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对代表国家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要率先探索,对制约深圳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要攻坚破难,对在全国普遍实施的改革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继续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率先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1.继续完善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上下衔接、市区联动的原则,继续深化市级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程序,加快部门之间职能有机整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新机构的工作效能;启动区级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创新基层管理体制,优化区以下行政层级,建立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顺畅、便民高效的政府运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29日市政府三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管理适用本规定。
但属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
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前的审查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各区行政执法主体由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市法制工作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部门或者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五)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且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和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壹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壹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于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于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壹、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壹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深府办[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专业发展、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综合管理。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目录予以明确。
第六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职级。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城法[2010]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02.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城法〔2010〕1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城法〔2002〕3号)2.关于全面整治各类管线的通告(深城管通〔2005〕1号)3.关于严禁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的通告(深城管通〔2006〕1号)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深城法〔2002〕3号)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公务员法讲义
重要问题提示
• 规定公务员条件的法定依据:只能是法律、 法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 • 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 公务员管理部门(公务员局)。 • 开除公职:一般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履行公共事务职能 的职务。公职的范围大于公务员范围。
各地的规定
• 【重庆】户口区别(本科专科)、年龄区 别(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 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基层工作 经历、在公务员招考中舞弊和严重违纪、 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条件与 职位本身 特点密切相关,如警察对身高、翻译对外 语等。招录机关级别与性质、偏远落后地 区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西藏】在反对 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 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
•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 法(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统称为执法员, 主要涉及在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 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工作的非 领导职务公务员。 •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约占深圳行政机关公务员总数 的69%。一份内部红头文件显示,行政执法类公 务员称为之法员,其中职级最低的见习执法员起 薪即为7000元,而一级(最低级)执法员最高月 薪则为15720元。分7个职级。
• 以下机关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机关。 • (3)各级行政机关。 •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 关。
• • • •
(5)各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以下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不属于以上机 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党的代表、委员; 人大代表、常委、委员、政协常委、委员 等。 • 因此,国企、学校、医院、军队、工会、 妇联、共青团等不包含在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办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7.09.25
【实施日期】200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
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深办发〔2007〕16号2007年9月25日)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
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调整后,《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深圳市市、区镇(街道)人员编制精简方案〉、〈深圳市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圳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01〕9号)中的《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03〕56号)相应予以废止。
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2017最新)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必然选择。
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始于2008年,改革方案实施于2010年。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全市行政机关范围内划分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按不同的职位类别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
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总揽深圳市5年来的改革实践,总结其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在国家层面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其他省份开展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主要做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改革,在遵循《公务员法》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前提下,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套转”,并按照各自类别进行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
分类管理主要做法如下。
划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职位类别深圳市针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特点,结合管理需要,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
行政执法类实行执法单位整建制划转,即执法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全部划入行政执法类,对地税、交通、文化、环保、规划国土、劳动监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套转;专业技术类则根据不同工作领域特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对气象局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进行了划类管理。
在纵向不同层级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套转中,区级机关和街道执法类别划分基本做法大致相同,即区直属执法单位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保留科(所、站、队)长(正科级)领导职务并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将区直属科(所、站、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并且不做套转执法类人员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上的区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深府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日深圳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四条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或指定的办文机构(以下简称办文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工作。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办文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工作。
第五条公文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保密审查的要求,在公文处理表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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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2-22 文号:深府办〔201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
第九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
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
第十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明确招聘职位的职组(职系)、职级与入职薪级。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根据职位要求设置资格条件,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要求的基本资格条件按如下规定设置:(一)学历学位:见习执法员要求不低于高中、中专学历,助理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专学历;七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六级执法员要求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二)年龄:30周岁以下;(三)专业:除职位说明有明确专业要求的职位外,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聘考试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执法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
根据职位需求,可加试专业执法知识。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组织方式、权限、程序等按照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务任免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一人一职,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三)转任、挂职锻炼的;(四)晋升或降低职级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它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时,应按规定确定其职级和薪级。
新招聘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职位明确的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有关规定确定职级和入职薪级。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有关规定确定考察对象;(二)根据职位要求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职时间,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免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务员免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级升降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晋升一、二级执法员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手续。
其中晋升一级执法员和晋升市直单位二级执法员的,须在任职前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二)进行考核、考察;(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级任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降职,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降职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被降职后,在新的职级工作1年以上且德才表现和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
第六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职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每一职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
各薪级工资标准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薪级表予以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保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并在薪级表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年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1个薪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不晋升薪级。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时,其薪级调整为新任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降职时,其薪级调整为降低后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
三级执法员以上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每满3年增加1个所在薪级与下一薪级的工资级差标准;在增加了薪级工资级差标准后晋升职级的,按其薪级与增加额之和就近套入新任职级对应的薪级后晋升一个薪级。
四级执法员以下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达到本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后未能晋升职级的,其工资不再晋升。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委任制公务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时的薪级工资乘以退休金替代率确定,替代率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综合管理类委任制公务员退休金替代率水平确定和调整。
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保健等福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交流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适用调任。
第三十九条除专业性较强不适合交流的岗位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转任至行政执法类其它岗位工作。
有条件的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地域、跨执法单位交流,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单位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部门交流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不同主管部门的执法单位间交流。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拟进入职位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属于跨主管部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以上,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内部转任的,须在行政执法职位工作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
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为科员,任职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方式转任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其所需具备的基本薪级条件按如下规定确定: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9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正科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13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最低一级领导职务为副处级的,可将符合条件的20薪级以上执法员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十三条具备如下薪级条件及其它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通过参加公开选拔的方式转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薪级为18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薪级为22级以上的,可参加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薪级为27级以上的,可参加副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除可按本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最低一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外,还可按下列规定参加所在执法单位及同一主管部门其它内、下设和派出机构其它级别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入职薪级在2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科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入职薪级在30级以上的,可列入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入职薪级在40级以上的,可列入正处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或民主推荐人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