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公告 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一、废止下列规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二、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一)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五)将第三十四条中“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修改为“并将该单位报送国家信用平台”;(六)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5.21•【文号】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广华2024年5月2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自然资源部决定:一、修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份认证系统进行实名认证。
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二)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电子证书证明与纸质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二、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电子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查询结果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的公告正文:----------------------------------------------------------------------------------------------------------------------------------------------------自然资源部公告2021年第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的公告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815号)要求,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选申报,专家评审,我部决定将“山西省阳高县-天镇县一带干热岩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等77个项目,作为第二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现予以公告。
自然资源部2021年1月20日附件:自然资源部第二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名单附件自然资源部第二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名单序号项目名称勘查单位探矿权人或项目委托单位1山西省阳高县-天镇县一带干热岩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山西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委托)2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交叉沟北西金多金属矿普查山金西部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山金西部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3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内蒙古煤炭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4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中部严重缺水地区人畜饮水找水勘查内蒙古第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5内蒙古开鲁盆地钱家店凹陷油气绿色勘查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通辽铀业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乌和尔沁敖包林场铅锌银多金属矿预查内蒙古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7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靠山屯银多金属矿普查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地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8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白音乌拉镇哲和坝铅锌多金属矿普查内蒙古山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内蒙古山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9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北部矿集区深部找矿预测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10辽宁省本溪市西山堡金多金属矿普查辽宁省第八地质大队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委托)11辽宁省辽阳县韩家堡子金多金属矿普查辽宁省地质矿产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委托)12辽宁省凌海市大红石砬子金多金属矿普查(续作)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有色地质勘查总院有限责任公司13黑龙江省黑河市宝泉村铜多金属矿普查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14黑龙江省嫩江县三合屯金铜多金属矿普查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齐齐哈尔分院15江苏省干热岩资源预查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委托)16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坑西地区地热资源勘查浙江省地质调查院、北京泓源瑞海地热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永耀温泉开发有限公司17浙江省遂昌县湖山乡塘坞里矿区萤石矿详查绿色勘查示范创建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杭州南北矿业有限公司18浙江省建德市钦堂矿区上凉坑矿段大理岩矿勘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建德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19浙江省青田县山口矿区外围叶蜡石矿普查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浙江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20安徽省池州市三峰尖水泥配料用砂页岩矿普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安徽总队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委托)21安徽省宣城市洪林桥地区铜多金属矿预查安徽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院、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2地质队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委托)22江西省分宜县玉下石墨矿普查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0二地质大队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23江西省乐平市众埠街锰铅锌矿普查江西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24山东省禹城市李屯地区铁矿普查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25昌乐县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26山东省淄博市金岭矿集区富铁矿资源深部及外围调查评价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山东正元地质勘查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27山东省威海市海洋牧场示范区海底沉积物地球化学调查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28山东省文登-荣成-威海地区深部地热资源调查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29青岛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青岛地质勘查开发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30山东省莱州市新城矿区外围及深部金矿勘探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1山东省莱州市招贤地区金矿普查山东省地质调查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委托)32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龙头寨银矿预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委托)33河南省灵宝市松树沟金矿预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勘查院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委托)34河南省方城县铁炉萤石矿预查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委托)35湖北省孝昌县四方山-黄陂区团山沟矿区锰矿普查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36湖北省秭归县中坝矿区钽矿预查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37湖北省随枣北太平-吉河地区综合物化探调查湖北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38湖北省竹山县土地岭矿区钽矿预查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39湖南省沅陵县沃溪矿区近围金锑钨铅锌矿绿色勘查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质矿产勘查队湖南辰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0广东省诸广矿集区绿色勘查项目示范工作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中国核工业地质局41广东省仁化县凡口矿区外围铅锌矿详查广东省有色地质勘查院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42广西来宾市北敢矿区铝土矿普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〇七核地质大队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43重庆市黔江区水田坝铝土矿深部扩大详查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44四川省木里县梭罗沟金矿地质勘查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木里县容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5四川省旺苍县大河坝石墨矿预查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四川省国土科学技术研究院(四川省卫星应用技术中心)46贵州省天柱县美郎-亚进重晶石矿详查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四地质大队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7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红砖煤矿勘探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四二队湖南安石(集团)六盘水煤业有限公司48贵州省开阳县大连土勘查区铝土矿普查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五地质大队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贵州省威宁县乐开铅锌矿普查绿色勘查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三地质大队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大路锰矿详查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能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1贵州省麻江县大良田煤矿绿色勘查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一三队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52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龙场镇克沟煤矿资源储量核实及勘探绿色勘查贵州省煤田地质局一一三队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53贵州省晴隆县栗寨—兴发金矿普查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4贵州遵义锰矿整装勘查区矿产地质调查与找矿预测贵州省地矿局一0二地质大队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55云南省玉溪市小石桥新型锂资源科研勘查云南省核工业二〇九地质大队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56西藏自治区仲巴县帮布勒矿区铅锌多金属矿绿色勘查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六地质大队57陕西省山阳县桐木沟锌矿床外围铅锌多金属矿预查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58陕西省山阳矿集区深部找矿预测商洛西北有色七一三总队有限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委托)59陕西省洋县铁河一带多金属矿预查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物探测绘有限公司60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洛南县蟒岭岩体西缘钼金多金属矿普查西安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61陕西省汉阴县坝王沟金矿普查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一地质队有限公司62陕西省凤县庞家河东庙沟金矿详查陕西地矿第三地质队有限公司陕西地矿第三地质队有限公司63陕西省略阳县惠家坝-金家河地区金锰矿详查汉中西北有色七一一总队有限公司西北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64陕西省宁陕县杨泗庙-懒板凳一带钨钼多金属矿预查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四大队有限公司陕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委托)65甘肃省肃北县跃进山铜多金属矿普查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甘肃省有色地质调查院66甘肃省敦煌市新泉北钒多金属矿普查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67甘肃省兰州新区西南部地热资源普查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68甘肃省阿克塞县余石山西金多金属矿普查甘肃省地质调查院甘肃省地质调查院69青海省鱼卡煤田九龙山北煤及煤层气普查青海煤炭地质勘查院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委托)70青海省大柴旦行委胜利沟金矿详查山金西部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山金西部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71宁夏中宁县烟洞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勘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72宁夏吴忠市青龙山西道梁南段Ⅱ区段化工灰岩勘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73宁夏盐池县石记场石膏矿勘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74宁夏青圪塔南段水泥用石灰岩矿勘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宁夏总队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75宁夏同心县石峡口北石膏矿勘探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地质调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76新疆察布查尔县蒙其古尔铀矿床P57-L0线勘查核工业二一六大队中国核工业地质局77新疆温泉县小温泉东铜多金属矿预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委托)——结束——。
自然资源相关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 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6年1月 8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
2015年10 月28日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2015年5月 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4年7月 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2012年7月 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1年1月 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2010年11 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10年11 月30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18年1月1日
主席令2017年第76号
2017年12月28 日
主席令2017年第86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11月5日 主席令2017年第81号
2017年7月1日
主席令2017年第67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日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以及经部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和单位)办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派出机构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和单位以部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以及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工作;(四)组织协调指导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会同部保密办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六)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会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自然资发〔2020〕10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其他有关单位:《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0年6月24日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7日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陆昊2020年4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自然资源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自然资源部决定:一、废止1部规章废止《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
二、修改《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一)将名称修改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二)删去第二章;(三)删去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中的“登记”;(四)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五)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六)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占用”;将第三款修改为“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自然资源部”;(八)删去第十五条第一项;将第三项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九)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十)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十一)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5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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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2〕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为自然资源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正司级。
主要职责是:承担有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技术审查与咨询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国土空间规划重大问题和基础研究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核定财政补助事业编制52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含党组织领导职数1名)。
同时,撤销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核销其8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
特此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结束——。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05•【文号】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已经部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自然资源部2020年11月5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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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公告2018年第25号关于发布《海洋信息云计算服务平台安全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洋信息云计算服务平台安全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
该文件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公开。
自然资源部
2018年7月9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HY/T240-2018
海洋信息云计算服务平台安全规范
2018-07-09
2018-10-01
2
HY/T243-2018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连续运行基准站与验潮站并置建设规范
2018-07-09
2018-10-01
3
HY/T244-2018
海洋调查标准体系
2018-07-09
2018-10-01
4
HY/T245-2018
海水淡化装置能量消耗测试方法
2018-07-09
2018-10-01
5
HY/T246-2018
海岛反渗透海水淡化装置
2018-07-09
2018-10-01
6
HY/T247-2018
海水淡化产品水水质要求
2018-07-09
2018-10-01
7
HY/T248-2018
高纯镁砂
2018-07-09
2018-10-01
8
HY/T249-2018
大生活用海水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2018-07-09 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