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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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合字〔199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经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外籍员工和台、港、澳员工。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1.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

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

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但职工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方可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下同),企业应当将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

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5.被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

外资24条内容

外资24条内容

外资24条内容外资24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资企业经营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于2020年6月28日正式实施。

以下是外资24条的内容:1. 扩大市场准入,取消或放宽外资企业的股比限制。

2. 提高外资企业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准入门槛。

3. 支持外资企业在金融、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的发展。

4. 放宽外资企业在银行、证券、基金管理等金融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

5.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6. 放宽外资企业在电信、互联网、文化娱乐等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

7. 放宽外资企业在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的股比限制。

8.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城市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

9. 支持外资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资。

10. 放宽外资企业在能源、电力等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

11. 提高外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方面的保护。

12. 放宽外资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方面的准入限制。

13. 简化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程序。

14.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5. 支持外资企业在农业、林业、渔业等领域的发展。

16.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17. 放宽外资企业在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

18. 支持外资企业在旅游、餐饮、酒店等服务业领域的发展。

19. 放宽外资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准入限制。

20.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家科研和教育项目。

21. 放宽外资企业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

22. 提高外资企业在国有企业购买股权或资产的准入门槛。

23.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24. 提高外资企业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话语权。

外资公司员工手册

外资公司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企业理念:经营基本方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手册为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便于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受雇于公司3类人员:1、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员工和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外省市员工。

2、派遣员工是指受市人力资源公司派遣人员.由公司与其所属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3、非日常用工但因业务需要临时雇用的短期员工,以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准;公司所有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本公司之规章制度。

第二章人事制度第三条基本政策●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本公司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现有员工,然后再向外招聘;●工作表现是本公司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第四条招聘●公司内部无合适人选时;●需求量大,内部人才不足时;●需特殊专业技术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第五条录用——按公司《工作规则》第2章8~11条录用。

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六条工作时间1.公司实施每周5天工作制,每天正常出勤时间为8小时,每周正常出勤时间为40小时。

2.分为普通工作与轮班制,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如下。

但是根据公司的工作情况可以变更,增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对特殊工作人员另有规定。

3.工作时间是实际的工作开始至工作终了时间,职工在工作开始的5分钟前应该换好工作服,达到能够进行作业的状态。

第七条加班1、员工经批准加班者,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2、对已经领取职务补贴员工(干部),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不另支给加班工资,特殊情况者例外。

3、加班工资按下列情况计算:①工作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率×150%②休息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率×200%③法定日加班=加班工时×小时工资率×300%④小时工资率=月基本工资÷ 21 .75 ÷8第八条考勤制度1、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岗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26•【字号】辽政办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或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在企业筹建、生产、经营、终止和清算及其他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包括投资者之间产生的异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辽宁省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三、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协调中心)设在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省投诉协调中心代表省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职能。

其职责是:1、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2、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和反馈;3、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4、定期向省政府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各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参照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在其所辖区域内开展工作,并配合、协助省投诉协调中心处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投诉的范围,应依据投诉人的属地隶属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正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处理劳动管理问题,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二款已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同职工个别地签订。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条合营企业职工,或者由企业所在地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合营企业自行招收,都需由合营企业进行考试,择优录用。

合营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和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四条合营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以解雇;但是必需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由企业给予补偿。

被解雇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第五条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开除处分,必须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合营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董事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合营企业职工因有特殊情况,按照劳动合同规定,通过工会向企业提请辞职的时候,企业应予同意。

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保证措施

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保证措施

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保证措施摘要: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外商投资在中国的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内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平等的待遇。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展开讨论,详细阐述了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保证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效果。

一、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该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在市场准入、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保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二、市场准入措施为了确保内外资企业能够享受平等的市场准入待遇,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认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其次,简化了市场准入程序,提高了办理手续的效率。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外商投资企业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列出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同时对不在清单上的行业采取鼓励、支持政策,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税收优惠措施为吸引外商投资,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实行优惠税率,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其次,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递延政策,即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利润用于再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针对我国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欠发达,政府还实施了特定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为内外资企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投资环境。

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政府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其次,建立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平台。

此外,政府还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外汇,发展国民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二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代换,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第五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六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商资函[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拍卖企业;(三)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五)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六)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二、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履行市场准入职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部同意;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设立或变更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和采矿企业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审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大连市劳动局【1994】124号文

大连市劳动局【1994】124号文

大连市劳动局文件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1994]124号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2.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1989年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特对处罚的权限和程序做如下规定:第一条县(区)及县(区)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和处罚权限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列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查处:(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查处。

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做出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或罚款超过人民币两万元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批。

受权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由其所在的受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别具体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原则加以规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10.09•【文号】[89]汇管投字第623号•【施行日期】1989.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89]汇管投字第623号1989年10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讨论稿)制定以来,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外商投资领导小组、经贸部、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此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内外汇帐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的外汇帐户,不包括外汇兑换券帐户)。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开户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1.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经贸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4.盖有企业公章的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开户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核对无误后应即予以开户。

低薪酬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发展制约影响的实证性研究——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低薪酬对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发展制约影响的实证性研究——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总体上 , 被调查 的 5 4家 开发 区外 企 管理 均 比较规 范, 职场环境相对 较好 , 员工的社会保险基本能够得到 保 障, 拖欠工资现象几乎 不曾发生 ( 见表 1 。 )
被调查 的 2 0家大型外企职工 总计 4 84人 , 82 月均标 准工资为 15 2 6元 , 年收入 约 16 5元 ( 70 含年度奖金 ) 其 ;
基 金 项 目 : 辽 宁 省社 科 联 百 项课 题 、 名 专 家 学者 服 务 振 兴 大 型调 查 活动 课 题 ” (0 0 ytj 一1 ) “ 千 2 1 dkj js 6 阶段 成 果 。
低 工 资 的 制 约 作 用进 而提 高 劳动 者报 酬 具 有 积极 意 义 , 酬 过低 不仅 直 接 影 响 到 劳 动 者 的积 极 性 , 直 接 制 薪 更
约着其素质的提 高 , 由此遏制我 国经济发展 内生性动 力的形成。
[ 关键词] 外商投 资工业企业 ; 薪酬 ; 低 劳动者素质; 大连开发 区 [ 中图分类号]1 2 7 4 [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0 2 8 (0 1 0 O 4 o 02— 8 0 2 1 ) 1一 10一 4 家服装类企业 单 独设 组。具 体数 据分 析 以大型 企业 为
代, 在我 国步入调整结 构、 加快 转型 、 新 发展 的关键 阶 创
段, 低工资对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的制约因素 , 已为政府 业
和业界 、 学界所关注 。2 1 00年以来 的本 田罢工 、 富士康员
工连续跳楼 自杀事件紧迫地呼唤着社会对一线 劳动者低 工资问题的关注 , 但工资问题牵涉到多方利益 , 劳动力 低 成本既是外商投资必然考量的因素 , 也关乎 G P产值和 D 官员政绩 , 直接关系到 我 国包括 外商投 资企业 在 内的经 济发展方式的转 变。笔者 以大连经济技 术开发 区为调研 基地 , 通过对各类企业 近年来工 资状况 及其 与产业 发展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2.11.28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1.28
【实施日期】199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92年11月3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大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改、补充如下:
二、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修改、补充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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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无形资产等企业资产实施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明确企业经营发展的主业;(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奖惩制度。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维护出资人权益;(二)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要求,新设公司原则上应股权多元化;(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限制非主业投资;(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预期投资收益一般应当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8.23•【文号】劳计字[1990]56号•【施行日期】1990.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 号)代替)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劳计字<199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现将我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内部组织贯彻实施,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正文:----------------------------------------------------------------------------------------------------------------------------------------------------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我区实施房改五年多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基本成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大开管发[1995]39号)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在合理配置住房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同层次、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近期目标是,用3--4年时间,完成准工资形式分配住房的任务,使企业与职工住房事务相分离,基本实现住房社会化。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分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租售并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四)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完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助基金一次性资助相结合的住房分配制度转化成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制度,进而为工资形式的住房分配制度做好基础工作;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个人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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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按规定付给加班费。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劳动人事部门参加,不符合中国政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定的工程,不得施工、投产。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第六条(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发给本人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企业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开除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工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向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被开除、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职工或按第六条(三)、(四)、(六)项规定和第八条(一)、(二)、(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级别)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六条 下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二)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也不宜改调其他工作的;
(三)因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第八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开发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职工有升学、入伍、外迁等特殊情况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5%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1%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规定向开发区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待业保险基金向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四)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中国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五)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宣告解散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70725(颁布时间)
19870725(实施时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
职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中方有关部门支付补偿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企业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企业招聘职工,应到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 ##13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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