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国际法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湖北经济学院
国际法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湖北经济学院第一章测试1.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
()参考答案:对2.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
()参考答案:对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错4.国际法在西方文献中曾先后使用过“万国法”“国家间的法”等名称,首次使用“国际法”的学者是()参考答案:边沁5.下列关于国际法特征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参考答案:国际法是有拘束力的,对国家或其他国际人格具有强制性6.现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是()参考答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国际法是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体现在()。
参考答案: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以国际法建立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政治秩序为前提;国际经济和商贸规则和诚信大都以国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法为解决跨国争端提供机制、规则和程序;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8.国际法直接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参考答案:国家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9.按照其调整的国际关系的不同范围,国际法可以分为()参考答案:区域国际法;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10.现代国际法中形成了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参考答案:条约法;外交法;国际组织法;海洋法第二章测试1.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参考答案:对2.国际法院的判决作为国际法渊源对一切国家具有拘束力。
()参考答案:错3.国际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裁判中适用。
()参考答案:对4.国际法渊源是指()参考答案:国际法的表现形式5.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参考答案:《国际法院规约》6.在国际法历史上,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是()参考答案:国际习惯7.一般认为,国际习惯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是()。
参考答案: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即长期的实践,反复的采用,成为通例8.国际法的渊源是下列哪两个选项()。
银行反洗钱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竞赛试题
银行反洗钱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其施行日期为:。
A 2006年10月31日起B 2006年11月1日起C 2007年1月1日起D 2007年3月1日起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自起施行。
A 2007年1月1日B 2007年3月1日C 2007年7月1日D 2007年10月1日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自起施行。
A 2007年1月1日;B 2007年3月1日C 2007年7月1日D 2007年10月1日4、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通报。
A 人民银行B 公安机关C 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D 银监会5、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
A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B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C 身份证D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6、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站已建成开通,设有“我要了解反洗钱”、“我要举报”、“我要报告”和“我要查询”四个板块。
网址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通过输入其中文域名登陆该网站,其中文域名为。
A 反洗钱中心B 反洗钱网站C 反洗钱报告D 反洗钱监测分析7、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A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B 外交部C 司法部D 反洗钱信息中心8、我国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A 修订后的新宪法B 修订后的新刑法C 修订后的新中国人民银行法D 反洗钱法9、经反洗钱调查排除洗钱嫌疑之前,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
A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B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C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D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10、2004年10月6日,区域性的专业反洗钱国际组织________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谷代表中国政府在成立宣言上签字。
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
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一、反洗钱基础知识掌握:洗钱的危害、主要方式、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重点了解: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我国反洗钱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要求洗钱罪的认定4要素:1、行为主体: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2、行为方式: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3、主观要件: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4、上游犯罪:(一)洗钱的危害: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3、助长和滋生腐败;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1、原始方式: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2、利用金融机构:(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2)证券市场;(3)保险市场;(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交易时有使用大量现金的习惯;更易走私不被查获。
4、其他洗钱方式:(1)铤而走险:货币走私;(2)暗度陈仓: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3)化整为零:利用马仔洗钱。
(三)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详见刑法191、312、349条)概括说: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四)FATF:1、成立:1989年,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欧盟委员会、其他他八个国家发起成立。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谈判正式记录(准备工作文件)
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第十届会议2000年7月17日至28日,维也纳V.00-55299 GS联 合 国A /AC.254/33 大 会Distr.: General 4 July 200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谈判正式记录(准备工作文件)秘书处的说明一. 导言1. 在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设委员会第九届会议上,主席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文件,概述谈判正式记录(准备工作文件)的结构,登载特设委员会已经达成一致而目前尚作为公约草案案文脚注的拟作为正式记录的所有说明。
兹根据上述要求,向特设委员会第十届会议提交本说明。
二. 背景2. 准备工作文件系在缔结一项条约之前进行谈判情况的记录。
因此,准备工作文件可包括全体会议的记录和通过条约或历次条约草案,包括正式提出的各项提案的会议或其他机构的评论。
1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来说,正式记录3包括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通过一项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会议记录两卷。
第一卷包括会议的筹备工作;会议组织事项文件;主要会议文件;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和决议;公约最后文本。
第二卷包括会议全体会议简要记录和会议第一委员会和第二委员会会议简要记录。
3. 除了汇编促成通过一项条约的文件以外,准备工作文件还是解释一项公约的补充资料。
对条约的解释永远首先要依据条约文本。
199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4第三十一条确定了解释条约的通则。
该条第一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维也纳公约第三十二条还说,“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甲)意义1进一步详情见Robert Jennings 和Arthur Watts 合著的《奥本海国际法论》第9版,1996年。
反洗钱考试: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考试模拟考试.doc
反洗钱考试: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考试模拟考试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单项选择题 按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9”建议的要求,以下哪个行业也属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适用的范围?( )A.汽车销售商 B.公证人 C.彩票投注站 D.支付清算组织 本题答案:B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2、问答题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是如何定义的? 本题答案: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 本题解析: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3、判断题 在反洗钱起步阶段,金融机构应当集中现有的力量和机构设置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反洗钱内控系统。
本题答案:对 本题解析:暂无解析 4、单项选择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反洗钱调查中,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人的批准,出现下列哪种情形时可以对被调查客户资金采取临时冻结措施()A.该客户有向境外转款的迹象B.该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C.该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资金转往境外D.该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某外籍人士的境内账户本题答案:B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单项选择题巴塞尔委员会的《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提出最主要的反洗钱措施就是什么?()A.可疑交易报告。
我国反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冲突及调适
制, 因此 必 须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此 后 , l9 在 9 0年 、
19 9 5年 、0 0年分 别 召开 的第 八 、 、 届联 合 国 20 九 十
预 防犯罪 和罪 犯 待 遇 大会 上 , 识 之 士 进 一 步指 有
出, 随着有组 织犯 罪作 案 网络 的全球 化 , 没有 哪个
守” 的国际法准则 , 国必须修改反贿赂犯 罪立 法之规定 , 其 与《 我 使 公约》 规定 一致, 而为《 从 公约》 在
我 国 的适 用 扫 清 障 碍 。
关键词 : 反贿赂犯 罪; 联合 国打 击跨 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 《 调适路径
中 图分 类号 : F 3 D 66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2 0 (o 9 0 —0 90 1o .5 6 2 0 ) 20 8 —8
这一 切都 为跨 国有 组织 犯罪 的滋 生 和蔓 延 提 供 了更 加 便 利 的条 件 。在 此历 史 背景 下 , 跨 国有组 织犯 罪呈 现 出不 同 以往 的特 点 , 主要表 现在 以下 四个 方面 。其一 , 国有 组织 跨 犯罪 集 团 的规 模 日趋庞 大 。其二 , 国有 组织犯 罪 的活动 区域 之跨 国性特 征更 加 突 出。 跨
得关 注的是 , 败正 日益 成为 一 种跨 国犯 罪 现象 , 腐 常与 有组织犯 罪和 国际金 融 经济 犯 罪相 关联 。其
就 已意识 到跨 国有 组织 犯罪 不 可能 在一 国范 围内
加 以解决 , 指 出 由于 跨 国 有组 织 犯 罪 常 常 利用 并
各 国立 法 上 的 差 别 而 成 功 地 逃 避 国家 管 辖 的控
当今 国际社会 , 国有 组织 犯罪 的发展 呈 现 出一 个非 常显 著 的特 点 , 跨 就是 它对 官方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
Chinese Practices in Fighting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riminal Law Reform Array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1822 East Mall, VancouverBritish Columbia, Canada V6T 1Z1Tel: 1 (604) 822-9875Fax: 1 (604) 822-9317Email: icclr@law.ubc.caw.ubc.ca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作者李树恒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加合作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发言稿加拿大温哥华2007年6月此为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的活动之一。
中心的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和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由加拿大国际发展署资助。
中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实践和做法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这是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也是联合国在防控日益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着眼建立全球合作机制的第一个综合性法律文献。
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147个,批准国已届40多个。
中国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公约》。
面对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及其呈现出高科技化、复杂化、智能化的特点,中国政府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联手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另一方面根据《公约》关于“各缔约国应健全国内相关立法,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与协助,加强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信息和资料的交流与分享” 的要求,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取得了显著成绩。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刑事,人权•【公布日期】2000.11.15•【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勒莫正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3年9月29日生效;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批准)序言本议定书缔约国,宣布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包括预防这种贩运、惩治贩运者和保护这种贩运活动被害人的措施,包括通过保护被害人国际公认的人权对他们进行保护,考虑到虽有各项载有打击剥削人特别是剥削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规则和实际措施的国际文书,但尚无一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关注如果没有这样一项文书,易遭受贩运的人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负责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并就拟订一项处理贩运妇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书等进行讨论,深信以一项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际文书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兹商定如下:一.总则第1条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1. 本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
本议定书应连同公约一并予以解释。
2. 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规定,公约的规定应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根据本议定书第5条确立的犯罪应视为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
第2条宗旨本议定书的宗旨是:(a)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b)在充分尊重其人权的情况下保护和帮助此种贩运活动的被害人;(c)为实现上述目标而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合作。
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
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国际会议,旨在加强国际社会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和合作。
该公约的缔约方会议于2000年召开,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次全球性的反恐怖主义会议,对国际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以共同打击、预防和消除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威胁。
公约规定了缔约方在打击恐怖主义、洗钱、走私和贩运人口等领域加强合作的具体措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共同努力的平台。
其次,该公约通过促进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改善了国际反恐怖主义和反有组织犯罪行动的效率和成果。
会议呼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特别是在情报交流、司法合作和刑事司法领域。
这种合作机制的建立使得各国能够更好地共享情报和专业知识,提高对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能力。
第三,该公约还加强了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保护。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非法贩运和销售武器、毒品和人口贩运等违法行为。
此外,公约还强调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和综合性,要求各国通过制定和执行国内立法和政策,共同努力解决源头、过程和结果等问题。
最后,该公约还为缔约方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促进了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问题的共同关注和行动。
会议通过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国际行动计划的制定,使得各国能够更加高效地应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威胁。
此外,公约还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和机构,用于协调各方的行动,并提供技术和财务援助。
总结起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为国际社会加强反恐怖主义和反有组织犯罪行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各国的合作和协调,提高了国际社会应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能力和效果。
然而,面对不断变化和复杂化的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威胁,各国仍需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实现全球安全与稳定的目标。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d) Each State Party shall furnish copies of its laws that give effect to this article and of any subsequent changes to such laws or a description thereof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4] ;
(d)“Property” shall mean assets of every kind, whether corporeal or incorporeal, movable or immovable, tangible or intangible, and legal documents or instruments evidencing title to, or interest in, such assets;
(f) Knowledge, intent or purpose required as an element of an offence set forth in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may be inferred from objective factual circumstances[5].
该公约共41条,与洗钱活动密切相关的有以下内容:第6条,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第7条,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等,在此引用与洗钱犯罪有关的内容。
Article 2
Use of terms
(b)“Serious crime” shall mean conduct constituting an offence punishable by a maximum deprivation of liberty of at least four years or a more serious penalty;
命令与决定
▪ 决定的概念
▪ 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决策或安排,并要求机 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的指令性公文。 它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 这里的重要事项,是指带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 的事项,重大行动是指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行动。当然, 重要事项、重大行动是相对而言的,并不是事事都是党和 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常使 用决定,比如,表彰、处分、机构编制、人事安排等都可 用决定行文。
▪ (三)正文
▪ 发布令、嘉奖令的结构和内容,前面已有介绍。这里着重 介绍行政令的写法。
▪ 行政令的正文按照公文的常规模式进行操作,由三大部 分组成。
▪ 开头部分主要写发布命令的原因、根据、目的、意义等。 作为开头部分,原则上不宜过长,但有时因原因复杂、意 义重大,也可以用较多文字表述。如《向全国进军的命 令》,开头部分就占了全文的二分之一左右。
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 二是由发令机关名称或发令人身份加文种组成。如《郑 州市人民政府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三是由事由加文种组成。如《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这 种形式应用较少。
▪ (二)发文号
▪ 命令的发文号只标顺序号,并且按某发令机关或某发令人 在该届任期内所发的命令流水编号,直至换届再重新编号。
▪ 命令的特点
▪ (1)权威性和强制性
▪ 命令(令)是所有公文中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的下行文种。 受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的制约,命令(令)只能用于重大决 策性事项,如发布重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行重大 强制性行政措施,以及奖励成就突出的人员等。
▪ (2)使用权限有严格的限制
▪ 命令(令)虽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体,但并不是所有行政 机关都有权发布命令(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 员会、委员长,国家主席,国务院和国务院总理,国务院 各部委及其部长、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才有权力发布命令(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6.02.28
•【文号】
•【施行日期】2006.02.28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
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
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
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
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0.11.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本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经第55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9月29日生效。
我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该约公,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27日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9月23日交存批准书,并声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35条第2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经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本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先行立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经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本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如下声明:1.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第一项第(一)目所确立的犯罪,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须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方可成立;2.根据公约第18条第13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指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为中心当局,负责在特区内接收司法协助请求,并将其转交特区的主管当局执行;3.根据公约第18条第14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仅接受以中文或葡文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
本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我生效,适用于澳门,不适用于香港。
)第一条宗旨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第二条术语的使用在本公约中:(一)“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二)“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三)“有组织结构的集团”系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四)“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些资产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五)“犯罪所得”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六)“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或对之实行暂时性扣留或控制;(七)“没收”,在适用情况下还包括“充公”,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八)“上游犯罪”系指由其产生的所得可能成为本公约第六条所定义的犯罪的对象的任何犯罪;(九)“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事务的权限转交该组织,而且该组织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正式授权;本公约所述“缔约国”应在这类组织的权限范围内适用于这些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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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
织犯罪公约》的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
【总页数】1页(P479-4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
【相关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 [J],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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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县一级 B 、省一级 C 、地市一级 D 、以上都对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 我国( )最先明确了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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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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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B、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D、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题答案:9、多项选择题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的有效证件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正确?()A、外国公民可将护照作为实名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B、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可作为实名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C、不同年龄段的人都可用户口簿作为实名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D、在校学生的学生证可作实名证件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本题答案:10、判断题地下钱庄的非法金融业务只有清洗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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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50题)1、某县税务局干部沈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被给予撤职处分。
下列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沈某受处分的期问为18个月B.受处分期间,沈某不得晋升丁资档次C.应当按规定降低沈某的级别D.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沈某【答案】 A2、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
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 B3、名例律是我国古代律典总则部分的名称,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下列关于这个过程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B.《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C.《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D.《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答案】 D4、下列关于法的普遍性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效力的重复性B.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相同主体和相同事项适用相同的法律C.法律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某国的法律完全不可能在域外发生效力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任何一部法律的效力都是及于一国的全部范围【答案】 D5、中国人齐红与甲国人马克2013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双方对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协议。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婚后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问题,适用甲国法B.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中国法C.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应当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D.对双方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应适用乙国法【答案】 B6、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B.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C.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D.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 D7、某省甲市乙县工商局以某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决定予以罚款2万元。
{组织设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
(组织设计)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联合国2000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序言本议定书缔约国,宣布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需要采取壹种综合性的国际做法,包括于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交流信息和采取其他措施,包括社会经济措施,回顾大会1999年12月22日第54/212号决议,其中大会促请各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加强于国际移民活动和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处理移民活动的根源,特别是和贫穷有关的根源,尽量扩大国际移民活动对有关方面的益处,且于适当时鼓励各区域间、区域和分区域机制继续处理移民活动和发展问题,深信有必要给移民以人道的待遇和充分保护其人权,考虑到尽管已于其他国际论坛进行了工作,但仍没有处理偷运移民所有方面及其他有关问题的国际文书,关切地注意到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偷运移民活动及其从事的本议定书所列其他有关犯罪活动大量增加,给有关国家带来重大危害,仍关切地注意到偷运移民可能危及有关移民的生命或安全,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设立壹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负责拟订壹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且就拟订壹项处理包括海上方式于内的非法贩运和运送移民问题的国际文书等进行讨论,深信以壹项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国际文书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这项犯罪,兹议定如下:壹、总则第1条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1.本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
本议定书应连同公约壹且予以解释。
2.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规定,公约的规定应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根据本议定书第6条确立的犯罪应视为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
第2条宗旨本议定书的宗旨是预防和打击偷运移民行为及促进缔约国之间为实现这壹目标而开展的合作,同时保护被偷运移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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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08-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11月15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12月12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本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一条宗旨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第二条术语的使用在本公约中:(一)“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二)“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三)“有组织结构的集团”系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四)“财产”系指各种资产,不论其为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的或无形的,以及证明对这些资产所有权或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五)“犯罪所得”系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任何财产;(六)“冻结”或“扣押”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暂时禁止财产转移、转换、处置或移动或对之实行暂时性扣留或控制;(七)“没收”,在适用情况下还包括“充公”,系指根据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八)“上游犯罪”系指由其产生的所得可能成为本公约第六条所定义的犯罪的对象的任何犯罪;(九)“控制下交付”系指在主管当局知情并由其进行监测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十)“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某一区域的一些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处理本公约范围内事务的权限转交该组织,而且该组织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正式授权;本公约所述“缔约国”应在这类组织的权限范围内适用于这些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除非另有规定,应适用于对下述跨国的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的预防、侦查和起诉:(一)依照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犯罪;(二)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严重犯罪。
二、就本条第一款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属跨国犯罪:(一)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二)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三)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四)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第四条保护主权一、在履行其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缔约国应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
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缔约国在另一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和履行该另一国本国法律规定的专属于该国当局的职能的权利。
第五条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一、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一)下列任何一种或两种有别于未遂或既遂的犯罪的行为:1、为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与一人或多人约定实施严重犯罪,如果本国法律要求,还须有其中一名参与者为促进上述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2、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有关犯罪的目的而积极参与下述活动的行为:(1)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2)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二)组织、指挥、协助、教唆、促使或参谋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
三、其本国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一款(一)项1目确立的犯罪须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这些缔约国以及其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一款(一)项1目确立的犯罪须有促进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在其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时将此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六条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一、各缔约国均应依照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一)1、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2、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二)在符合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1、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2、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促使和参谋实施本条所确立的任何犯罪。
二、为实施或适用本条第一款:(一)各缔约国均应寻求将本条第一款适用于范围最为广泛的上游犯罪;(二)各缔约国均应将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所有严重犯罪和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犯罪列为上游犯罪。
缔约国立法中如果明确列出上游犯罪清单,则至少应在这类清单中列出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的范围广泛的各种犯罪;(三)就(二)项而言,上游犯罪应包括在有关缔约国刑事管辖权范围之内和之外发生的犯罪。
但是,如果犯罪发生在一缔约国刑事管辖权范围以外,则只有该行为根据其发生时所在国本国法律为刑事犯罪,而且若发生在实施或适用本条的缔约国时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刑事犯罪时才构成上游犯罪;(四)各缔约国均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其实施本条的法律以及这类法律随后的任何修改的副本或说明;(五)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要求,则可以规定本条第一款所列犯罪不适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六)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故意或目的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推定。
第七条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一、各缔约国均应:(一)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建立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在适当情况下对其他特别易被用于洗钱的机构的综合性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以便制止并查明各种形式的洗钱。
这种制度应强调验证客户身份、保持记录和报告可疑的交易等项规定;(二)在不影响本公约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情况下,确保行政、管理、执法和其他负责打击洗钱的当局(本国法律许可时可包括司法当局)能够根据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开展合作和交换信息,并应为此目的考虑建立作为国家级中心的金融情报机构,以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潜在的洗钱活动的信息。
二、缔约国应考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查和监督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出入本国国境的情况,但须有保障措施以确保情报的妥善使用且不致以任何方式妨碍合法资本的流动。
这类措施可包括要求个人和企业报告大额现金和有关流通票据的跨境划拨。
三、在建立本条所规定的国内管理和监督制度时,吁请缔约国在不影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将各种区域、区域间和多边组织的有关反洗钱倡议作为指南。
四、缔约国应努力为打击洗钱而发展和促进司法、执法和金融管理当局间的全球、区域、分区域和双边合作。
第八条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一、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一)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二)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
二、各缔约国均应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便将本条第一款所述涉及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各缔约国同样也应考虑将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三、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作为共犯参与根据本条所确立的犯罪规定为刑事犯罪。
四、本公约本条第一款和第九条中的“公职人员”,系指任职者任职地国法律所界定的且适用于该国刑法的公职人员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第九条反腐败措施一、除本公约第八条所列各项措施外,各缔约国均应在适当时并在符合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采取立法、行政或其他有效措施,以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并预防、调查和惩治腐败行为。
二、各缔约国均应采取措施,确保本国当局在预防、调查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方面采取有效行动,包括使该当局具备适当的独立性,以免其行动受到不适当的影响。
第十条法人责任一、各缔约国均应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和实施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犯罪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在不违反缔约国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法人责任可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三、法人责任不应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缔约国均应特别确保使根据本条负有责任的法人受到有效、适度和劝阻性的刑事或非刑事制裁,包括金钱制裁。
第十一条起诉、判决和制裁一、各缔约国均应使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犯罪受到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
二、为因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起诉某人而行使本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裁量权时,各缔约国均应努力确保针对这些犯罪的执法措施取得最大成效,并适当考虑到震慑此种犯罪的必要性。
三、就根据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确立的犯罪而言,各缔约国均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并在适当考虑到被告方权利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力求确保所规定的与审判或上诉前释放的裁决有关的条件考虑到确保被告人在其后的刑事诉讼中出庭的需要。
四、各缔约国均应确保其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在考虑早释或假释已被判定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者的可能性时,顾及此种犯罪的严重性。
五、各缔约国均应在适当情况下在其本国法律中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效期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
六、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不影响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和适用的法律辩护理由或决定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法律原则只应由缔约国本国法律加以阐明,而且此种犯罪应根据该法律予以起诉和处罚的原则。
第十二条没收和扣押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一)来自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二)用于或拟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他工具。
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
三、如果犯罪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或转化为其他财产,则应对此类财产适用本条所述措施。
四、如果犯罪所得已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则应在不影响冻结权或扣押权的情况下没收这类财产,没收价值可达混合于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