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与启示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剖析
由一起视频系统投标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 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 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 应商中标。 启示: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不能迁就。 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案例四
是采纳专家两次复审得出的意见,还是采信投诉人提供的专业书籍
抑制器-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谁说了算
案情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采购项目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有抑 制器、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那么,财政部门该如何认定投标文件 的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一、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 二、专业书籍仅代表学术观点,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三、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份质疑,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的技术说明是否与检测报告具有同等 效力-电池冲放电指标
补交的检测报告
案情 分析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投标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之后补测是否有效?投标 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的技术说明是否与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标人投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在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补交的检测报告无效。投标时尚未取得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实质性检测报告,成交 之后再去补测,无效;即使投标时已经取得了检测报告,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按要求提 供,同样无效。 三、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技术说明不能等同于检测报告。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该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等。
2019年3月,交易中心在组织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招标文件发布2019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内容为采购一批办公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质疑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等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投标人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交易中心未予理睬。
3. 投标人投诉2019年3月,部分投标人向某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公开、不透明;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
4.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了严肃处理:(1)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2)对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警告处分;(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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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简析“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简析“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一、引言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历经7年终于落下帷幕,201X 年11月2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财政部败诉。
对于这一个民告官、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迟来的一纸判决,并没有给相关部门的利益带来触动,也没有在媒体和行业内引起多大的波澜,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也似乎无动于衷。
本案终审判决财政部败诉,从形式上说是法律的胜利,是公正原则在司法判决中得到的体现,但是,本案带来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原告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损失、国家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二审判决半年后的201X 年6 月7 日财政部作出了该采购活动违法的投诉处理决定,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个单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没有得到体现。
哲学家、英国皇家大法官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作为一个从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的行业工作人员,笔者一直关注中国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本案的进展,试图结合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来回顾一下案件的全过程,谈一下判决的意义,从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角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追问与思索,以供立法者和管理者参考。
二、案例基本情况介绍(一)案情回放201X 年10 月,在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后,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并对该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 亿元,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维权的权利,2018年3月1日重新修订20号令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细化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提起条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要求。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政府的检查监督增多,在2018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中陕西省有6家单位被处罚,并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量急剧增长,这对代理机构在新时期开展采购活动提出了新挑战。
对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公开的质疑、投诉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表:由上表统计分析可知,经过质疑处理后进入投诉程序的比例达到44.21%。
通过对这些质疑投诉案件进一步分析,提炼了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采购源头不合规,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第一责任人,负有制订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
当采购人制订的采购需求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此及时制止、或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不敢制止,继续违规政府采购极易引发质疑。
此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进入投诉,同时被财政部门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违法并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较多。
二、采购文件编制差,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文件存在内容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有冲突、表述不精确或不准确、评分细则表意不准、模棱两可等问题,严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也严重影响评审质量,极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例如:具有国家级奖项得3分,具有省级奖项得2分。
什么叫国家级、什么叫省级?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从招标采购文件中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质疑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各执一词,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也十分棘手。
三、评审现场组织不力,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在评审现场管理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针对评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发现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报财政部门裁决,不要等到公布的采购结果引发质疑时才处理。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复议 、 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 多,但据 不完全统计 , 真正有 效的质疑 、投诉 ,举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 ,本文
对 一 起 政 府 采 购举 报 案 例 的 回顾 分析 及处 理 , 引 起 有 关各 方 对 以
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
优 质客户质疑此事。直至 7月9日开标前 ,没有新业务代表所说
南 通 市 某 采购 单 位 采 购 通 用 设备 项 目于 2 1 年 5月 3 日第 00 1
一
次 在 南通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招标 公告 , 月9 6 日因 报 名符 合条 件 的 ;新业务代表可能授权 同他关系密切的上海 公司 ( 现在看来这个上
供应商不足 3 家而 中止采购。6 1 月 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 目第二次 发布采购 公告 , 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 目, 招标
文件, 保证 了投标 人有足够 充分的时 间响应招标文 件, 开标评标
工 作 也按 规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和 程 序进 行 , 目前 为止 从未 收 到 过 到
任何 供 应 商 质疑 。 上 所 述 , 综 本次 招标 未 出现 影 响采 购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也 不 构成 对投 标 人 实 质性 权 益 的 损 害 。 2 根 据 资 金 预 算 盘 子 , 据 库 预 算 只 占项 目预 算 的 5 5 根 . 数 .%。
6 2 月 4日某 数据 库 供 应 商 新 业 务 代表 要 求 采 购 单 位 购 置 4 套 数据 库 , 与 采 购单 位沟 通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来采 购 中心 反 映相 在 前
关情 况 。按 照 其 公 司营 销 策 略 ,4台 小 型 机须 配 4 数 据 库 ,否 套 则 不 予销 售 。并 说按 市场 价 应 为 10 元 , 次 可 给 采 购 单 位最 6万 本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质疑投诉-时间 质疑:7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15个工作日内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 作日)后15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 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处理期为30个工作 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疑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五十三条明确了标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因为‚会场领 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 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 性。
案例2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 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 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 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 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 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 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 。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 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 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 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 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 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 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 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
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
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
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
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案例分析ppt课件(47张)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询问。询问是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清楚、不明白、不了解的 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或者了解情况;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的答复期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的疑问;书 面形式;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 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此 条所规定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非“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不负责证 明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由处理质疑、 投诉方调查后才能决定。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质疑投诉-范围 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包含的
评判标准和合同文本
相关的澄清 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档案盒、塑胶跑道 )
案例三:档案盒-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某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但采购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却不接 受,认为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档案盒 案情:
分析:
一、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完整明确; 二、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用合适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
第一部分
发生在招标环节的质疑投诉案(采购需求)
案例一 乙肝疫苗
案例二 概念之争
案例三 档案盒
案例四 欧盟证书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三章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案例分析1: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
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谈判文件商量着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
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加的商讨会。
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
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看评委回避问题的处理
CASE ANALYSIS I案例分析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提出评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问题的后续处理建议。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看评委回避问题 的处理文/仇卉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案例回放2020年1月,某市财政部门受理了一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A公 司参加了某市医院物业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成为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理由是本项目中的一名评委会成员C曾与A公司等四家企业共同投资办了一家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并任总经理,A公司的法人是这家装饰公司的副董事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点的规定,该评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要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2021年第3期I中国政府采K 69案例分析 I CASE ANALYSIS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B公司反映 的情况属实,但该装饰公司已于本项 目招标前6个月被注销。
根据调查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
A公司对中标资格被取消不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 购代理机构驳回A公司质疑,A公司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某市财政部门 提出投诉,并提供证据说明评委C与 A公司没有利益关系,要求恢复其中 标资格。
某市财政部门经调查,确认C 评委确曾担任某装饰公司总经理,但 该公司已于本项目招标前6个月被工 商部门注销,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调查发现装饰公司的出资方中 A公司、C评委和另一家公司的投资一直至该公司注销也没有兑现,且 该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既没有产生任何销售收入,也没有发 生任何成本支出,税务部门出具了几 年来零纳税申报证明,后因股东之间 的矛盾,该公司申请注销,并完成了 相关手续。
此外,在该项目的评审中 C评委的评分没有出现畸高畸低的情 况,且剔出C评委的评分后,其他 6个评委的得分汇总,供应商的得分排名顺序没有发生变化。
二、相关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评委回避问题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日益增多。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采购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采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对一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在投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认为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遂向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投诉。
财政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遂责令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评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以及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1)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内容。
在本案中,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这一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经验,而其他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经验。
对此,法院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然而,这并不构成不公正竞争,因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该资质的投标人自然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
(2)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施克俭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本文对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回顾分析及处理,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回顾南通市某采购单位采购通用设备项目于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6月9日因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
6月1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目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定于6月30日供应商报名并资格初审,7月9日开标。
7月16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子信箱向南通市财政局进行举报,8月5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向江苏省财政厅网上再次举报。
事件回放:6月9日第一次采购时,共有7家供应商报名,分别来自北京1家、南京2家、南通2家、上海1家、云南1家,具备某数据库厂商授权的有6家。
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也参与了报名,但无数据库厂商的授权。
后因报名的供应商其他相关资料提供不全,经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资格初审,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当日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止采购公告。
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举报信中表述的6月9日资格初审中,只有4家有授权入围,属不实捏造,且当时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还未接手原属政府口的业务。
6月24日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要求采购单位购置4套数据库,在与采购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前来采购中心反映相关情况。
按照其公司营销策略4台小型机须配4套数据库,否则不予销售。
并说按市场价应为160万元,本次可给采购单位最低优惠价为100万元左右。
采购单位因考虑该项目有个逐步开发使用的过程且预算资金不足,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开发初期只采购1套数据库的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二、案例分析
通过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包括招标环节、投标环节、 评标环节、质疑投诉等)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剖析 质疑投诉案发生的成因,分享启发,提出建议。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质疑投诉,对各 方当事人有哪些教训和启示。
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方法,做好服务。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不断增多。 依法做好质疑投诉工作,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操作机构提 出了更高要求。 从实践看,供应商质疑投诉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依法维权。主要是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不合理,招标文件有限制性 和倾向性,评审专家未按要求评审等。 二是不懂法律法规,不熟悉操作程序规则。 三是恶意维权。只要没中标就告,恶搞竞争对手,我不中你也别想中; 有的是想取而代之,特别是第二中标候选人。
质疑投诉-要求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明确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投诉;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 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 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此 条所规定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非“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不负责证 明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由处理质疑、 投诉方调查后才能决定。
吴晓明
2017年6月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的发生,到底需要如何做到,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的发生,又会如何产生。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因何而发生?海贝尔曾经说过,人生就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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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儿曾经说过,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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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解决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的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所以,问题的关键究竟为何?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因何而发生?拿破仑·希尔曾经说过,不要等待,时机永远不会恰到好处。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
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人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获得优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标也是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广泛的选择合格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的方式,但招标人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如何规范开展招标,以及如何避免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本文从一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被投诉的案例出发,进而探讨在招标模式下招标人如何开展规范招标,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导入基本情况案例来自甘肃政府采购网2022年4月12日公开的一份《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从该决定书可以看出,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年初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后不久,就被举报人以“招标□文/高攀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向灵台县财政局进行了举报。
在举报文件中,举报人共列举了16项举报内容,经财政局核查后,其中14项成立,而这一采购项目本身的采购金额不超过484万元。
投诉内容及认定结果如前所述,举报人共列举了16项举报内容,这里采用表格的方式予以展示,见表1。
最终处罚结果在该决定书的处理决定部分,灵台县财政局给出了最终的处理结果,分别是:表1 关于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16项举报内容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两家供应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如此岂不乱套?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 。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 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 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 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 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 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 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 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请问: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您有何看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 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 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
案例4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 为专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前 来投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 因工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心可能废 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 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 是发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 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 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却“ 大胆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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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时间
质疑:7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15个工作日内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 作日)后15个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 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处理期为30个工作 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疑投诉-要求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明确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投诉;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 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 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此 条所规定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非“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不负责证 明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由处理质疑、 投诉方调查后才能决定。
质疑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五十三条明确了标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及案例分析
吴晓明
2017年6月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质疑投诉-范围
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包含的 评判标准和合同文本 相关的澄清 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资料 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对采购人的批复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是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供应商如果对验收证明有异议,应当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处理 投标文件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询问。询问是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清楚、不明白、不了解的 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或者了解情况;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的答复期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的疑问;书 面形式;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 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经审查,认定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财政 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可按以下处理: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 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三)投诉。投诉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的答复不满意 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申诉; (四)申请行政复议。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复议请求; (五)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诉讼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控告。
(一)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 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合同已经签订的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三)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 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在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