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抵押担保有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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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做抵押贷款的危害有哪些?

房子做抵押贷款的危害有哪些?

Twenty is not diligent, thirty is not standing, forty is not rich, and fifty is weak.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房子做抵押贷款的危害有哪些?导读:房子做抵押贷款的危害有,对于贷款的房款一旦还不上,那么房子就会被银行拿来拍卖偿还贷款,同时对于抵押的房子是不能进行交易,只有在贷款还清了之后才能依法对房子进行出售。

一、房子做抵押贷款的危害有哪些?1、首先房屋抵押贷款是属于消费贷款,贷款的用途受到很大的限制,只能用于装修、旅游、购车等消费行为,抵押贷款是不能够用来买房的。

2、一旦还不上贷款,自己的房产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房产被拍卖的情况。

二、房屋抵押贷款的缺点有哪些?1、信用要求较高企业及企业法人需要具有较高的信用记录,否则很难通过审核。

2、抵押物要求较为严格银行抵押贷款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需要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而且其对抵押物要求严格。

3、办理手续多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相对来讲手续比较多繁琐。

4、放款速度慢银行风险意识强,审批贷款申请时需要参考的因素有很多,所以放款时间往往比较长,一般来说,银行贷款从申请到放款需要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不同的银行放款效率也不一样。

三、房子做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银行房子抵押贷款需要备齐资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发票个人账户最近半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2、银行房子抵押贷款时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四、房子做抵押贷款需要注意什么?1、房产必须是能用于抵押的商品房。

小产权房,自建房,动迁房等房产是不能进行房屋抵押贷款申请的。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对策:1、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2、认真办理抵押登记3、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4、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5、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热门城市:南充律师辽宁律师德州律师达州律师儋州律师洛阳律师临汾律师新乡律师吉林律师海口律师住房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要借款的人把自己所购置的房屋住宅作为质押,或由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关于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主要有哪些,以及应对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有哪些措施。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

最高额抵押应注意的七大风险点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相比普通抵押需要就每一笔授信业务逐笔办理抵押登记而言,最高额抵押只需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存在省时、省力且节约成本的优点。

在实际业务中也经常被采用。

但由于最高额抵押的特殊性,如果不注意,容易形成风险。

风险点一、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后仍发放贷款,会导致此后发放贷款脱保。

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因此,即使是在最高额抵押的有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情形的,债权就被提前确定了,此后新发生的债权就不在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内。

为避免抵押悬空,客户经理在每一次发放贷款时,应到现场及登记部门了解担保物权属状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就不应再发放贷款或提供其它任何授信业务。

风险点二、最高债权限额填写不足最高限额是指抵押人以该抵押物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大金额。

2007版《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一栏时,仅填写贷款本金金额,未包含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导致银行此部分债权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出现此部分债权没有担保的情况,致使银行债权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因此,如果只填写债权本金数额,则将可能出现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没有担保的情况。

为确保我行债权的足额受偿,客户经理在填写最高限额时,应将对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所有债权本金以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进行汇总,从而匡算出一个更为合理的数额。

举例说明:假定银行贷款本金是4500万,利息等款项是600万,合计债务余额为5100万元。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一篇: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事业都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所谓的“东风”大多是指启动资金。

而如今社会和国家政策使得许多人想到了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以此为解决方案。

但是还有部分人对于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没有系统的了解。

那在这就浅谈一下。

一、概念所谓住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又称按揭。

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借款人或产权人用现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贷得的款项用于各类消费用途,包括购房、购车、住房装修、留学、经营等。

银行具体要看你贷款的金额,用途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足值性,还有你的收入是否能足额来偿还贷款来判断是否予以批准。

二、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

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

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摘要】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到房产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这包括证书真实性、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审慎调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等。

法律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也需要完善,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监管等。

要规避这些风险,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关注未来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策略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性需加强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风险、对策建议、法律责任、风险预防、监管、规避风险、监督与管理、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抵押形式。

这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这种形式的抵押,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什么是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呢?简单来说,这是指借款人将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形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无法处置此不动产,直到贷款还清后方可恢复权利。

这种形式的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银行可能会直接通过该证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给借款人带来巨大损失。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动产权属争议,导致法律纠纷。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借款人在签署相关文件前,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借款人还应及时偿还贷款,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银行也应加强对不动产的审查,确保其权属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监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一、概念定义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

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

(二)一物多抵的风险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

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

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

(三)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

(四)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房产证抵押贷款研究报告

房产证抵押贷款研究报告

房产证抵押贷款研究报告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基于房产证抵押的贷款日益受到中国市场的青睐。

它是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利用客户的房屋抵押品贷款给客户,使客户可以把房屋作为贷款担保,而不需要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大大提高了客户获得贷款的便利性。

究其原因,这种贷款形式优势明显,在获得贷款时可以更快捷地办理手续,从而更加省时省力,而且,由于贷款方依靠房地产作为抵押品,保证了贷款方的资产安全,同时也正是由于有了这一层抵押品的保障,使贷款方可以放宽信贷条件,从而提高了借款者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以及获得贷款的速度。

但是,基于房产证抵押的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借款客户因为收入偏低或者其他原因使得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导致贷款方无法收回贷款本金,乃至于最终房屋被收回,或者贷款方扣除房屋部分价值作为赔偿,甚至拖欠贷款方的大量利息,这样贷款方就会面临利润损失,而这一利润损失会影响到贷款方的财务状况。

因此,对于这类贷款客户,房产证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在进行贷款前,应有足够的理财专业知识,进行全面而周到的准入审核,再加上对客户收入、信用等信息的全面、彻底的了解,以及及时、合理地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保证贷款方的资产安全。

此外,应该加大对贷款客户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客户的违约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措施,以防止客户出现事后拖欠的情况,切实保护贷款方的权益,为贷款方的财务状况提供保障。

最后,针对房产证抵押贷款,应加强法律文件的完善,以确保贷款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综上所述,基于房产证抵押的贷款是一种市场发展迅速的金融工具,具有快捷便捷且具有保障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要想有效控制风险,就必须对客户进行全面全方位的准入审查,加强对贷款客户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法律文件,以此确保贷款方的财务安全,为贷款方提供保障。

房产抵押的十大忠告

房产抵押的十大忠告

房产抵押的十大忠告
1.在进行房产抵押前,务必了解清楚自己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以避免过度借贷而导致的财务危机。

2. 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抵押,以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在签署抵押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利率、还款方式、罚息等方面的内容,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4. 在抵押房屋前,务必进行充分的评估和估价,以保证房屋价值与借款金额相符。

5. 在抵押期间,必须按时还款,避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息等额外费用。

6. 如果出现还款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或金融机构沟通,并尽量与其协商延期或调整还款计划。

7. 在房屋抵押期间,要保持房屋良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造成房屋贬值等损失。

8. 在房屋抵押期间,要及时办理相关保险,以避免意外事件带来的不可预测的损失。

9. 在抵押期结束后,要及时申请注销抵押登记,以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误。

10. 在进行房产抵押前,应当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的意见,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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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的十大忠告

抵押房产的十大忠告

抵押房产的十大忠告
抵押房产是一种常见的筹措资金的方式,但也是一种风险较高的行为。

以下是抵押房产时需要注意的十大忠告:
1. 认真选择抵押机构。

不要盲目选择小贷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以免受到不良影响。

2. 了解抵押机构的信用状况。

查询其注册信息、资质等相关信息,确保其合法性。

3. 对自己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评估自己每个月所承担的还款额。

4. 留意抵押利率。

一些抵押机构会设置虚高的利率,导致还款额增加。

5. 不要盲目加大还款额。

在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缩短还款周期,但不要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

6. 了解贷款期限。

不要盲目选择长期贷款,可以根据不同的用途选择相应的期限。

7. 敬畏违约风险。

在还款期限内,一定要按时、足额地还款,以免触碰违约条款。

8. 留存还款凭证,保留还款记录。

在还款过程中,妥善保管还款凭证和记录是必要的,以备不时之需。

9. 转化抵押资金用途。

在得到抵押资金后,不要将其用于消费或投资,而是要用于提高自己的生产力或实现增值收益。

10. 留意全局风险。

不要将所有的财富都抵押给同一机构,以免全局风险集中爆发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十大忠告,旨在提醒抵押房产的人们,注意风险,理性借款,谨慎决策。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建设工程中以房抵款协议的风险
以房抵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借款机构用于融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尽管这种贷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 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当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可能需要额外垫付差额。

2. 法律风险: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或违约情况下,借款机构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

如果借款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程序或产权存在争议,可能导致借款机构无法迅速变现抵押物。

3. 利率风险:如果利率上升,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费用,增加了还款压力。

4. 借款人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如逾期还款、破产等,借款机构可能无法及时收回贷款,从而导致损失。

5. 还款风险:借款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
致逾期还款或违约。

为了降低以上风险,借款人在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前应充分了解
市场情况和法律规定,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尽量选择可靠的借款机构,确保自身权益。

在协议中应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充
分认识到以房抵款方式对自身房产权益的风险。

借款人应按时还款,避免逾期或违约行为。

抵押物风险分析

抵押物风险分析

抵押物风险分析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贷款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风险较大的特点。

本文将从风险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探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风险1.市场风险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购房者有时会选择购买价值高于房产实际价值的房产。

因此,评估员必须准确评估房产价值,否则贷款机构将面临市场价值下跌和房产的价值亏损的风险。

2.评估员风险评估员可能存在不当行为,如收受贿赂或对评估结果进行人为干扰,从而导致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结果存在失真,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损失。

3.贷款风险如果贷款机构未能准确评估房产价值或房产质量,贷款机构将面临贷款违约的风险。

因此,贷款机构必须确认房产的实际价值和质量,以便在贷款违约时更轻松地在房产出售中获得满意的收益。

防范措施1.科学的评估方式在评估房地产抵押贷款时,评估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式进行评估。

例如,通过进行细致的数据收集和现场考察,以获得准确的房产价值和质量数据。

2.贷款机构风险管理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保障贷款机构的有效运作。

在贷款前,必须确保客户的信用记录良好;在贷款过程中,必须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

3.监管机构约束监管机构必须对评估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以确保评估机构的行为符合规定。

监管机构应规范评估员行业行为,制定评估行为的规范,对行业从业者实行分级管理,提高评估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结论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具有较高风险性,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贷款机构和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管理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式,来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并最终降低贷款机构的损失率。

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借贷、投资等领域。

虽然担保可以增加企业、个人获得贷款或融资的机会,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介绍担保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担保的风险担保在实践中存在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风险:担保方的信用质量是担保业务中最为关键的风险因素之一。

若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不稳定或信用评级较低,可能导致担保责任无法履行,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2. 信息不对称风险:贷款人与担保方在信息获取方面可能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即贷款人缺乏足够全面、准确的信息来评估担保方的可靠性。

这种不对称可能导致贷款人在决策中存在盲点,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3. 资产质量风险:担保的资产质量直接影响到担保的有效性。

如果担保的资产价值下降或遭受损坏,贷款人的利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4. 法律风险: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保障规定存在风险。

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善或无法有效执行,可能导致担保无效,贷款人权益受损。

5. 市场风险: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担保方的资产质量和偿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如经济大环境下行或特定行业不景气,可能导致担保资产贬值,增加贷款违约的概率。

二、担保风险的防范为了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范措施:1. 严格评估担保方的信用状况:贷款人需要充分了解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包括信用评级、还款记录等信息。

通过对担保方的信用评估,可以减少担保责任无法履行的风险。

2. 确保信息对称:贷款人应积极获取和核实担保方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对称。

担保方应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以便贷款人准确评估风险和决策。

3. 合理抵押物评估:担保的资产应进行合理的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减少因资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风险。

4. 完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合法有效,条款清晰明确。

贷款人应及时与法律专业人士咨询,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5. 关注市场环境:贷款人需要密切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如经济形势、行业风险等。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房地产交易形式愈发多样化。

在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背景下,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逐渐增多。

目前,受相关评估人员技术水平及、能力素养,以及银行贷款门槛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我国银行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估价的方法,结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原因,提出了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房地产估价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为有关人士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估价制度前言:21世纪,在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视域下,房地产行业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但是,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使房屋价格存在很大水分。

面对此种情况,有关人员应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严格遵循估价原则,按照特定程序,合理运用科学有效的估价方法,综合、全面分析本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各类影响因素,从而实现对房地产特定时间范围内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及判断。

房地产估价方法一般包含三种,即: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这三种方法在实际使用中,结果各不相同,因此,要求估价人员需严格分析、评价估价结果,最后对取值进行合理处理。

1房地产估价的方法1.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即:将估价对象和近期类似房地产交易进行对比,然后对其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与修正,是估算出合理价格的一种有效方法。

1.2收益法收益法又称为收益还原法,即:结合不同区域、用途和类型的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房地产价值1.3成本法成本法包含成本积算法、重置成本法两种。

1.3.1成本积算法对已获得的土地,或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涉及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去除其中非正常因素价值,对正常成本费用进行累积,扣除相应的资本利息和投资利润后,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种方法。

1.3.2重置成本法按照市场标准,对既有房屋重新建造需要的成本进行测算,然后扣除资金、利息和一定的建设利润后,获得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房屋成新率,将二者相乘得出房屋估价的一种方法。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一手楼直客式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1、虚假交易或取消交易的风险①发展商作弊,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按揭资金。

多见于发展商资金周转困难而用虚假交易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例如以虚假身份证或员工身份证交易等;②发展商毁约取消交易。

例如房价上涨,发展商毁约利益大于成本;③买家毁约取消交易。

例如房价下降造成买家可能负资产;④由于发展商原因交易无法完成。

例如不具备售楼条件、楼盘烂尾、无法通过验收等。

2、未能如期办理鉴证的风险①买家未能如期交付款项,导致发展商不办理鉴证手续。

这种可能性较少,一般买家支付首期以后,发展商就会办理鉴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催促买家尽快支付余款;②发展商拖延鉴证。

发展商因人手不足或成交不多,要等到一定量以后才去办理;房价上升,发展商想拖延违约;发展商和办证机构关系不好,逾期不办理被取消办理资格;发展商保管不善,遗失合同、受理回执等资料要件;发展商未及时将买家的定金或首期款转入监控帐户,不具备办理资格;③发展商不办理鉴证。

例如发展商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后取消交易,形式上退回资金给虚拟购房者。

3、未能如期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风险①买家不配合取回并递交鉴证后资料要件;②银行或银行委托代理机构未能及时取回或督促买家取回并递交鉴证后的资料要件;③发展商或买家、银行、银行委托代理机构保管不善,造成资料要件遗失;④银行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备案;⑤银行或银行委托代理机构未能及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备案。

防范措施:1、承保前:①选择优质楼盘。

例如上市公司、地方知名企业、有过往楼盘销售业绩等,并事前做好考察评价;②审核买家,最好为公务员、白领、当地人士、夫妻等。

炒家和经商的需要慎重;③收集资料齐备无缺,真实不虚假;④和买家面谈面签,了解情况;⑤审核买家个人资信报告,考核过往资信记录;⑥上网核实成交情况。

2、承保后:①跟进发展商办理鉴证进度,上网核查;②核实办理鉴证后,跟进银行取回鉴证后资料要件;③跟进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④定期上网核查有无中途退房;⑤定期做保后检查,根据进度拟定跟进措施;风险处理:1、买家退房:马上联系发展商按划款途径原路退回款项,已退回的跟进银行尽快收回,已收回的尽快出具解保通知。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最重要组成部份,抵押贷款容易浮现问题的环节:(一)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1、虚假的的身份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土证。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企业借款资格的文件。

贺先生是某房屋的产权人。

2004 年 8 月 13 日,一位自称是“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

在“贺先生”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贷款额度为 21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借款人“贺先生”住手了还款。

银行在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不见动静的情况下,于 2005 年 1 月将借款人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先生即将偿还本金及利息,依法处分其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令人意向不到的是,贺先生矢口否认曾经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

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先生辩称不认识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贺先生对此毫不知情。

2005 年 2 月,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先生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

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的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者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

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假借别人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另论。

资产价值虚高)1、资产评估价值同市场成交价值并不都是彻底相符的,一旦价值不实,则处臵时,会对债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同一车型,配臵不一样,价格可能差距很大,但在办理业务时,会存在出具高配的发票,实际购买低配的车辆,从而将贷款放大。

抵押物风险及防范措施

抵押物风险及防范措施

抵押物风险及防范措施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抵押物的风险真是个大问题。

想想看,你把自己的房子、车子,甚至是一些珍贵的东西抵押出去,心里那份忐忑可想而知。

万一出了什么事,哎呀,心里那个慌啊,简直比过年还紧张。

我们平时可能觉得,抵押物就像一颗定心丸,能给我们带来资金上的支持。

但谁能想到,这颗丸子里面可能藏着“炸弹”呢?一不小心,可能就让你后悔到想撞墙。

说到抵押物,首先得考虑它的价值。

一个房子,地段好不好,房龄新不新,这些都是“价值”的一部分。

房价忽上忽下,感觉就像过山车一样,有时候还真让人心惊胆战。

要是你当时抵押的时候房价高,结果一两年后大跌,那可就惨了,心里一定得有多么失落,真是要哭出来了。

这就像我们买菜,挑了个大白菜,结果回家发现是个烂白菜,损失可不是小事。

然后,咱们再聊聊借款人。

有些人表面上看着风光,实际背后可就大有文章。

没准儿他就是个“老赖”,欠了一屁股债,结果把你的抵押物也搭进去。

哎,真是让人无奈。

你一开始以为自己是个聪明的投资者,结果变成了“冤大头”。

所以,挑借款人就跟挑对象一样,得好好考察一下,免得被表面迷了眼。

还有就是市场的变化,谁能预料未来呢?就像天气预报,今天晴天,明天就可能狂风暴雨。

变动、经济波动,各种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抵押物的价值。

前一阵子有个朋友抵押了他的车,想着能顺利贷款,结果没几个月,车子贬值得厉害,贷款额度也跟着缩水。

多尴尬呀,回头看看,真想一头撞墙。

想当初,真是信心满满,结果却是个空欢喜。

说到防范措施,这里有几招可以分享给大家。

第一,了解市场动态,保持敏感。

就像股民一样,随时关注市场消息,哪怕是一些小波动,都得注意。

要是能提前预测到风险,那可就稳得不行。

第二,签合同的时候,细节得看清楚。

有些小字可能藏着大玄机,签字之前得好好琢磨。

就算是律师也不能全信,自己得多加小心。

建立合理的风险预警机制。

就像平时多锻炼身体,增强抵抗力,抵押物的风险也得早早预防。

设定一个合理的额度,切忌盲目追求高收益,过犹不及嘛。

房产抵押贷款风控要点

房产抵押贷款风控要点

房产抵押贷款风控要点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是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以下是一些房产抵押贷款风险控制的要点:
1. 评估抵押物价值,银行需要对抵押物进行严格的评估,确保其价值足以覆盖贷款金额。

这通常需要由资深的评估师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

2. 借款人信用调查,银行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审查,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记录、收入状况、工作稳定性等方面的调查,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3. 贷款比例控制,银行通常会设定抵押贷款的贷款比例上限,确保借款人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入,降低银行的风险。

4. 收入稳定性审查,银行会审查借款人的收入稳定性,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贷款。

5. 法律法规遵从,银行会确保贷款合同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保障银行的权益。

6. 利率风险控制,银行需要考虑利率上升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影响,可以采取一些对冲措施,如设定利率上限或者选择固定利率贷款。

7. 监控抵押物状况,银行在贷款期间需要定期监控抵押物的状况,确保其价值不会因为损坏或者其他原因而减少。

总的来说,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控制需要银行综合考虑抵押物价值、借款人信用、收入稳定性、法律法规、利率风险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

现代商贸工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黄秋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测绘规划队,福建宁德352000)摘要: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即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在得到借款人房产、地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向其借款的一类抵押贷款方式,一般来讲,把房地产当作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三类,分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贷款°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房地产项目贷款、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因为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讲,最终的贷款额度主要是分析抵押物的评估值°因此,科学合理化的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能够更好地为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减少各类不必要风险的出现°以此作为基础,本文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防范要点°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风险;提升途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3.068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逐渐活跃与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日益增多。

中国房地产业日渐成熟的发展,也推动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诸如与房地产密切关联的抵押贷款咨询业、评估业当下的整体发展速度即是十分迅猛的。

此类中介结构的出现与发展代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繁荣,然而因为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发展时间偏晚,且无科学化的管理机制,所以在发展中总会出现部分违规操作问题。

若房地产抵押价值偏高,即会导致信贷风险爆发,反之则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便无法展现。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谈到:商业银行派发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前,需首先明确出房地产在抵押方面的价值,以此当作核定贷款额度的参考。

由此,评估师是否能够准确、合理的明确出抵押房地产的相应价值,对于后续风险的把控来讲十分关键。

不动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贷款法律风险及防范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而使得不动产抵押面临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一、登记风险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有三个,即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必然损害抵押权人的正当利益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关交叉重合时,如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地产抵押,就出现了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两个登记部门按照担保法规定办理这种抵押就要在两个部门进行登记,其结果就会造成抵押权成立的时间到底按照哪个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的标准难以确定而抵押权实现时若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就要根据成立时间先后来确定谁优先实现,这会使得抵押权的顺位原则无法真正贯彻如果当事人只是在其中一个部门登记而未在另一个部门登记,就面临一个这份抵押是完全生效还是不生效或者部分生效的问题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生效是以办理登记为前提的既然是由于担保法的规定引起的登记混乱,那么要消除这种混乱,就要修改法律规定,统一登记部门纵观国外登记机关的规定,不外乎两种情况,即由司法机关或者地政机关对不动产抵押进行登记如果我国将来立法将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应是一种合乎法理的做法同样,在地政部门进行登记也是符合法理的,因为不动产物权在本质上要么是直接指向土地的物权,要么是建立在土地物权之上的定着物物权,所以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登记,当然可以包容其他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二、抵押标的重合风险不动产抵押可以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可以是单独的房产抵押,也可以是房地产共同抵押因此实践中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土地权利人在开发土地之初而借贷,为该债权设定一个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土地开发之后即房屋建成后,其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又设定房地产抵押借贷,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依此规定,先后设立的这两个抵押权标的都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保护谁的权利出现冲突因为在不同的部门登记,都可以说是第一位的权利,也无法用顺位原则来解决,这种情况在法学上称为“权利实现的法律不能”,即法律本身妨害着权利正常实现,立法造成司法不能针对这种法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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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产证抵押担保有哪些风险现在社会人群都有经济能力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会写上自己或者家人的名字。

在遇到经济困难或者家庭变故的时候可能会选择用房产证抵押担保。

在法律的角度考虑我们有诸多手续需要办理,同时我们应该向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咨询一下相关注意事项。

例如房产证抵押担保的风险有哪些?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解答:一、抵押权人要善用《房屋租赁合同》控制风险(一)风险防范原理——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原有的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也就是说在抵押权生效之后发生的租赁行为不能对抗因行使抵押权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二)以《租赁合同》防范风险适用之情形1、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A公司希望找B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万,但是A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财产只有价值150万的商业网点房一处,而且因房地产商的原因,该商业网点房的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出来。

A公司的还款来源有保证,B小额贷款公司愿意借款给A公司;但为了防范房产证办理出来之后,A公司将商业网点房抵押或者卖出的风险,B小额贷款公司要求A公司将其商业网点房出租给B小额贷款公司,且其对该房屋具有转租并收取租金的权利。

因为租赁期限最长为20年,为了保障A 公司的第二还款来源,B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签订两份租赁合同的方式(第一份租赁期限为40年,第二份租赁期限为20年)将租赁期限设置为40年。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A公司的第一还款源有保障,所以第二还款源可以适当放低,但是为了防范A公司借钱后擅自转让房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B小额贷款公司要求A公司将其商业网点房出租给B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便签订租赁合同之后A公司转让出租房屋,对B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响也不大。

2、房屋解抵押后重新设置抵押权五年前A在单位附近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小户型住房,现该房屋已经升值到100万,但还欠银行按揭款20万。

A所在的单位两个月前搬迁到城市的另一边,A考虑上班方便,打算在单位新址附近买一套住房,还差40万元,但是A不愿卖掉旧房融资买新房。

A希望先解除旧房抵押,再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买新房,但是解除旧房抵押需要先还清欠付银行的20万按揭款,于是A找到B担保公司要求提供担保。

B担保公司决定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或者以提供担保方式帮助A贷款20万支付给按揭银行,解除房屋抵押。

解除抵押的房屋再反担保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帮助其从银行获得贷款60万,归还前期的贷款20万,剩余40万用于购买新的住房。

但是B担保公司的交易模式存在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B担保公司在担保A贷款20万时,完全是靠信用担保,若是A在旧房屋解抵押后,不再将解抵押的房屋抵押反担保给B担保公司,那么B担保公司不仅不能收取后60万元贷款的担保费,而且前20万的担保债权也无任何保障。

为防范这种风险,B担保公司可以在解抵押之前先与A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防范解抵押后A擅自处分房屋。

当然在此种情况下,B 担保公司也可以通过顺位抵押登记的方式控制风险。

3、担保人激励反担保人直接偿还债务A公司向B银行借款,由C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A公司向C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中,除了A公司自身向C担保公司提供房屋抵押反担保之外,再由D为A公司向C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后A公司财务状况恶化,B银行要求C担保公司提前还款。

经B银行同意后,C担保公司希望由D直接向B银行还款,D也愿意,但是D担心还款后,自己的债权没有保障。

为了消除反担保人直接偿还债务后其债权得不到保障的顾虑,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就提供抵押反担保的房屋再签订两份租赁合同(一份租期为40年,另一份租期为20年),并约定担保人享转租并收取租金的权利。

当出现反担保人直接清偿债务的情况时,担保人可以将抵押物转租给反担保人。

但是此种签订租赁合同的交易方式只能防止债务人擅自转让抵押房屋,承租人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效力。

为了保障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以顺位抵押的方式保障其优先受偿权。

二、保证人和反担保人要善于利用顺位抵押保障自己的追偿权顺位抵押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专用术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余额抵押。

余额抵押也称再抵押,是指在同一房屋的部分价值上设定抵押权后,在其余价值上再设定其他抵押权,即各个抵押关系不重叠,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房屋的总价值。

我国《担保法》肯定了再抵押的法律效力。

《担保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再抵押制度对于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为民事主体的融资方便提供了制度安排。

而顺位抵押实质上是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房屋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

重复抵押致使同一房屋上有数个抵押权人,形成数个抵押关系,其担保债权的价值总额超过该房屋的价值。

国外一般都承认重复抵押的效力,首先,重复抵押的制度安排符合意思自治原则,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彼此知道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愿意接受重复抵押的安排,签订重复抵押的合同,表明其愿意承担重复抵押的风险;其次,重复抵押制度为民事主体融资提供方便,对民事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再次,就实务层面而言,虽然当事人为融资提供了抵押,但真正依赖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的较少,抵押权在债权实现中主要起心理上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虽然《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但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的该条规定似乎又默许了重复抵押。

而且在我国的实务操纵中,登记机关不对抵押物的价值和担保金额作实质审查,故保证人和反担保人完全可以以余额抵押的方式办理“顺位抵押”登记。

例如,在上面讲到的担保人激励反担保人直接偿还债务的案例中,反担保人事前可以与担保人约定,担保人在办理抵押反担保登记时将抵押财产价值约定高于担保金额,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可将高于担保金额的部分再办理抵押登记。

若债务人出现逾期付款行为,需要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直接偿还债务,在其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注销自己的抵押权。

此种交易模式,既能激励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直接清偿债务从而避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又能保障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的追偿权。

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此交易模式同样适用。

三、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实务中债务人为了再次融资,可能需要转让抵押物。

此时,债务人或抵押人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否则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并非必然无效虽然《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

也就是说,在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若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该转让行为有效。

(三)擅自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不影响转让抵押物的合同之效力《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规定确立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

抵押人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转让抵押物,其中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而转让抵押物所需的交付或登记属于物权行为。

《担保法》第49条所规定的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是指转让抵押物的物权行为不发生效力,而非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无效。

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因该转让行为无效,故对抵押权人的风险不大;但是对于抵押人而言,其可能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一案中,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将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使用权以联建的名义转让给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因不能解除抵押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向后者承担了巨额的违约责任。

该案除了依据区分原则,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从而使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明确了抵押物转让行为中的两个原则:一是抵押人具有通知和告知义务,根据《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二是受让人具有选择是否行使涤除权的权利,虽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第1款的规定,也可由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从而使转让行为生效,但对受让人而言,该规定系权利之赋予,受让人作为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除非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

若抵押人希望通过转让抵押物的方式再次融资,为了避免擅自转让抵押物而向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人一定要通知抵押权人;为了顺利将抵押物转让给受让人,抵押人可以与受让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上的抵押负担,此种约定可以将解除抵押的责任转嫁给受让人,从而解决抵押人解除抵押的资金压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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