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筑工程一切险达成如下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承保甲方在建筑工程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或损害。
2.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室内外装修、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
具体范围由甲、乙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二、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若工程期间发生延期,需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相应延长保险期间。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约定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保费: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暴雨等)、意外事故(如盗窃等)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或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2. 若因第三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在赔偿甲方损失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五、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设定免赔额,具体数额在合同中约定。
2. 乙方对甲方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建筑工程的风险情况。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在保险期间如有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赔偿。
3.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风险管理,提供必要的安全建议。
八、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9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9篇第1篇示例: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建筑行业提供保障的重要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覆盖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意外事故。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方提供的一种全面的、多方面的保险产品。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主要包括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全责险、工程测试保险等多个险种。
1. 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指对建设工程过程中因各种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物理损失和施工过程中的财产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一种保险险种。
工程一切险主要涵盖施工期间的工程设备、施工材料、劳务费用等各种损失。
2. 承包人全责险承包人全责险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疏忽、违约等行为导致施工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损失,保险公司将对其进行全面赔偿的一种保险险种。
3. 工程测试保险工程测试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测试评估,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对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失进行保险赔偿的一种保险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被保险人信息:合同中应明确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保险期限:合同应明确保险的起止时间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为工程施工的整个周期。
3. 保险责任:合同中应清晰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以及保险范围等内容。
4. 保险费用: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金额等信息。
5. 赔偿方式:合同中应详细规定保险理赔的方式和流程,包括事故发生后的报案程序、理赔申请流程等。
6. 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7. 其他条款:合同中还应包括其他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保险案件的协商解决、争议解决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方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第一部分: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甲方:投保人(建筑工程所有权人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方:保险人第一条缔约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以下简称“本险”)。
第二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人员等),范围详见投保单。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
保险金额以实际保险单为准。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年__月__日零时止。
第五条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支付方式见投保单。
第六条保险责任: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2、乙方不承担由于甲方故意破坏、操作不当、违反合同约定等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索赔程序:1、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乙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立即组织查勘,并在确认索赔事实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可以解除,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2、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使用的保险费。
第九条合同变更:本合同在签订后如有需要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后生效。
第二部分:特别约定1、保险标的中如有高危设备或特殊施工项目,需另行约定保险金额和费率。
2、临时保险标的如需保险,需另行投保。
3、保险事故发生后如需使用保险金,需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
4、本合同如与其他约定存在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以下空白无正文)以上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双方请仔细阅读并确认无误后签署生效。
感谢您的合作!篇2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投保的工程项目中的建筑、水电设施、管道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等。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5篇
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5篇篇1建筑工程保险协议书一、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以及竣工后的一定期间。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工程项目的全部造价,包括设备、材料、人工、监理费等一切费用在内。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当从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若工程项目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保险期间应相应延长。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工程项目的保险金额和风险等级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在保险费用未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甲方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对工程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坍塌、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工程项目施工中未按照规定操作,造成损失的;2. 工程项目设计存在缺陷,造成损失的;3. 工程项目施工中使用劣质材料、设备,造成损失的;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
五、保险赔偿处理流程在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偿处理。
若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六、保险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保险合同可以被解除。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若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为双方共同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保险合同;2. 本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商定,但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一、保险的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为了保护建筑工程所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安全地完成。
在建筑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如火灾、水灾、盗窃等,这些事件可能会给工程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导致工程无法完成。
因此,通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可以将这些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减轻建筑方和投资方的财务压力。
二、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损失:保险公司承担因火灾、爆炸、货物运输事故、盗窃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损失,包括工程材料、设备损坏或丢失等;2. 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承担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工程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受伤或死亡的赔偿责任;3. 工程停工:保险公司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导致工程停工而造成的损失;4. 设备故障:保险公司承担因施工设备故障导致的工程延期和额外费用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费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一般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 工程规模:工程规模越大,风险越高,保险费用也会相应增加;2. 风险评估:保险公司会对工程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用;3. 施工周期:工程施工周期越长,风险也就越高,保险费用会相应增加;4. 历史记录:如果工程所在地区有较高的风险记录,保险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四、保险理赔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会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来进行理赔。
建筑方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派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在确定责任后进行赔偿。
五、注意事项在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时,建筑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保险合同条款:建筑方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免发生纠纷;2. 保险金额:建筑方需要确保保险金额能够覆盖工程全过程的风险,以免发生理赔时出现保额不足的情况;3. 投保时间:建筑方需要在工程开工前购买一切险保险,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4. 合同约定:建筑方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引言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建筑工程业主或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
该合同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覆盖工程所遭受的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
本文档将对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解释。
二、合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1.保险标的:明确列出需要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保险责任及限额:详细描述了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类型风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并指定相应的赔偿限额。
3.保险费用:规定了保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保险期限: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可能的续保条款和条件。
5.免赔额: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出险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最低金额。
6.保险条款:细则化叙述了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规定和限制。
7.终止合同:规定了合同可能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三、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对以下风险提供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2.意外事故:包括建筑工地发生的火灾、爆炸、塌方、倒塌等意外事故。
3.第三方责任:对于因工程施工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设备损坏:对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设备发生的故障、损坏或丢失提供赔偿。
5.建筑质量问题: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用和理赔保险费用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保险公司。
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支持。
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对损失进行鉴定或调查。
五、注意事项在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前,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1.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额,确保合同中所列明的风险得到有效覆盖。
2.确认续保条款和条件,避免保险合同期限到期后无法继续获得保险保障。
3.注意合同中的免赔额条款,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最低自付金额符合实际需求。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6篇篇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各类风险进行保险约定,现就如下条款签订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1.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甲方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及其相关设备、材料等一切风险。
2. 建筑工程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调试及其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开始至保险期间结束,乙方承担保险标的中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盗窃、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2.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需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信息。
3. 乙方对保险标的中的风险和损失进行鉴定核定,确定赔偿金额并及时给予赔偿。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并在缴费期间内足额支付。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转账等。
第四条保险期间及保险金额1.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年/月/日,合计______天。
2.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乙方不得超过该金额对保险标的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本合同内容时,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2. 在保险期内,若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无法继续执行,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解约协议执行。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的附表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为甲方指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设施、设备及其相关财产。
具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纸及说明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工程开工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以甲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表及乙方确认的保险期限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甲方根据工程实际价值确定的金额为准。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乙方确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的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抢险、施救等费用。
五、免赔额(率)1. 本保险合同设立免赔额(率),具体数额及适用范围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2. 免赔额(率)内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工程的风险情况,如工程地理位置、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乙方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协助。
4. 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后,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以便乙方行使代位追偿权。
七、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资料。
2. 乙方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损失程度及免赔额(率)确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或开发商,乙方系从事保险业务的合法机构,为转移和分散甲方在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位于_____________地区的甲方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机械设备等在建设过程中的风险。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室内外装修、机械设备安装等部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之日止。
如工程提前竣工或延期竣工,双方应协商调整保险期限。
三、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建筑物坍塌、裂缝等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本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具体金额以双方约定的投保金额为准。
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如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损失。
2. 经双方确认损失金额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款项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免责条款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下损失的责任:1. 甲方或其关联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2.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政变等引起的损失;3. 核辐射等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4. 间接损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地址:中国XX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电话:XXX-XXXXXXX鉴于甲方就其建筑工程项目向乙方申请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乙方承保其位于_____________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主体结构、配套设施及施工现场内的建筑材料等财产的安全风险。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由于火灾、爆炸、雷电、暴雨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核辐射、放射性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此外,甲方或其关联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亦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三、保险金额与费率1. 甲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具体金额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预算书及双方协商确定。
2. 保险费率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表执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保险期限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将根据事故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处理。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请求进行审核。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如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应在审核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拒赔通知书。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甲方(投保人):乙方(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订立1.1 甲方作为投保人,自愿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1.2 乙方作为保险公司,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标的:位于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____路的建筑工程,具体包括:(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2)建筑工程附属设施;(3)建筑工程装修装饰;(4)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资。
2.2 保险期间:自工程破土动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3 保险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等;(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碰撞、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等。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元整。
3.2 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费率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计算,甲方应支付乙方保险费人民币____元整。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4.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4.2 乙方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当及时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实损失情况。
4.3 经乙方确认的损失,乙方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
4.4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金额后,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 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形式签订,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2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系按约定保险险种之一切险形式为建设工程投保一切险。
本合同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率,对建设工程投保一切险。
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代理人即为本合同的承保机构。
第二条本合同属于一切险的方式,投保对象应属于建筑工程和工程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本合同所列保险标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
包括工程造价、工程预备费、设计备份费、工程质量保证金及证书、图纸资料、工程借款本金、应付的利息利率、依法支付的罚款罚金、费用支出、担保责任、相关的合同的赔偿金、违约金、给付或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对建筑工程承担一切灾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恶劣气候、建筑工程事故、盗窃、骚乱、恐怖袭击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投保对象的损失或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理赔。
第七条本合同投保门槛较高,投保人需提供相关的建筑工程资料及保险商规定的其他资料,确保工程的真实性及价值。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代理人协商确定的,应按照实际取得的建筑工程造价来确定。
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合同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投保人需按规定缴纳。
第十条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保险费支付后保单生效。
第四章保险期间和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工程施工开始时至竣工验收结束并颁发正式的竣工验收文件的时间段。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代理人,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
第五章理赔过程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人收到投保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后,将对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经保险代理人同意可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之内其他事故承担风险。
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代理人提供相关的报案手续及其他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8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建筑工程业主或承建商,并同意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原材料等在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财产及责任风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内外装修、机械设备、电气系统、管道系统、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
二、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性缺陷或设计错误;4. 工人、技术人员等参与施工的人员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及伤亡赔偿责任;5. 因施工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6. 其他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具体保险期限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根据工程预算及预估风险等因素,共同约定保险金额,并在保单中载明。
2. 保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具体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
保费支付方式及期限应在保单中载明。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保险相关的一切资料,如工程预算、施工进度、人员配置等。
2.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施工标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降低风险。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及理赔工作。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2. 乙方应对甲方的索赔请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出核定结果。
3. 乙方应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处理与保险相关的事务。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8篇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建筑工程面临潜在风险,为减少风险损失,特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机械设备、材料、设备运输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人和第三方责任等。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建筑物本身的结构性问题;4.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5. 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伤害事故;6. 第三方责任事故。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具体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甲方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足以覆盖甲方在建筑工程中的潜在风险损失。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协商确定。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
2. 经乙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甲方在收到保险金后,应认真履行维修、重建等义务,尽快恢复建筑工程的正常使用。
六、免责条款1. 因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建筑工程项目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拥有或负责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等)、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设备故障等)以及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工程中断、工期延误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3.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3. 保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标的情况,如建筑工程的进度、结构、材料、风险状况等。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
3.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 甲方应提供乙方为确定保险责任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保险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支付保险金。
3.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七、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查勘,核定损失。
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9篇
有关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9篇第1篇示例: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由建筑工程的责任方购买的一种保险合同,该合同涵盖了建筑工程造成的各种潜在风险,旨在为责任方提供全面的保障和风险分担。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与责任方签订,其中规定了保险期限、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赔偿等相关内容。
接下来,将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定义、内容和特点等方面展开分析。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以责任方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开始,到工程完工验收或保险期限届满结束。
2.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责任,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责任、财产损失责任和第三者责任等。
4.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责任方的保险费用支出。
5.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通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责任方需求确定。
6.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是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偿、修复或更换损失物品等。
1. 全面性保障: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全面性的保险合同,覆盖了建筑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为责任方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风险分担。
2. 责任分担: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是一种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与责任方共同分担赔偿责任,减轻了责任方的经济压力。
3. 灵活性强: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责任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相关内容的调整。
4. 综合性管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综合性管理特点,包括保险期限、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内容的综合管理和监管。
[标准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标准版]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 引言2. 合同条款2.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承保主体,一般为建筑工程施工方或工程所有人。
2.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选择的保险限额,用于确定保险公司在发生损失时应赔付的最高额度。
2.3 保费保费是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合同。
2.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般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结束日期。
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事故导致的建筑物损坏、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等。
2.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只有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3. 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通常涵盖方面:3.1 建筑物损失保险公司将赔偿由于火灾、自然灾害、盗窃、爆炸等原因导致的建筑物损失。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评估报告以支持其损失的真实性。
3.2 第三者责任如果工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索赔证明以支持赔付申请。
3.3 设备及材料损失保险公司将赔偿由于设备故障、盗窃、意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设备及材料损失。
3.4 延期工期费用如果工程延期导致额外的人工费用或材料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4. 免责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通常包括情况:4.1 预先知晓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知晓或合理预见到的风险。
4.2 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损失。
4.3 未支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目标性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由于设计缺陷或使用低质量材料导致的损失。
5. 终止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有终止条件:5.1 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 引言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综合保险,旨在保护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风险。
保险公司与承包商或业主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确保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条款。
2. 投保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的投保范围通常包括几个方面:2.1 工程全面性质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覆盖工程项目的全面性质,包括施工期间的工地、设备、材料、雇员等。
这种类型的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等。
2.2 建筑物损失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也涵盖建筑物本身可能遭受的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由火灾、爆炸、地震、风灾等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
2.3 第三方责任在建筑工程中,有可能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也包括对这类第三方责任的保护。
3. 保险费和赔偿3.1 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者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获得保险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的收费标准来确定。
3.2 赔偿在发生损失或风险时,投保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索赔的程度和方式。
投保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和证据,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
4. 免责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一些免责条款,即在一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可能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如地震、洪水等;•技术和设计问题导致的损失;•投保者故意造成的损失;•未按合同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导致的损失。
投保者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免责事项。
5. 合同解除5.1 终止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可以在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投保者不再需要保险;•投保者未支付保险费。
5.2 解除除了终止,保险合同也可以在情况下解除:•投保者提供虚假信息,使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投保者违反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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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 5.4 总保险费6. 保险期限 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 费率 5.4 总保险费6. 保险期限 6.1 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 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 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 累计赔偿限额7.3 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 .工程详细情况8.1 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13. 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14.特别条款15.备注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哗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安装工程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器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日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委付;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