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
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事故将撞伤亲属,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潍坊一市民不幸被自己名下汽车撞死,家人索要交强险赔偿时遭拒。
保险公司称该市民是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
25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得到赔偿金。
2010年6月一天,潍坊市民张女士的家人驾驶自家货车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车后的张女士轧死。
事发后,其家人想到作为车主的张女士曾为货车投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要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没想到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而第五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而作为投保人的张女士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应享受该车的交强险赔偿。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未将被保险人损失列于受害人损失之内,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但在实际处理中,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
案件中,被保险车辆驾驶人与张女士是亲属。
经初步刑侦,驾驶人是过失行为。
保险公司也没提供案件存在故意行凶或恶意骗保情形的有关证据。
而张女士是被车辆辗轧致死,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女士的身份成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并不是保险条款中约定不予赔偿的被保险人,此时的被保险人是当时驾驶车辆的合法驾驶人。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将当事人身份在不同时间下、特定条件下及特殊环境下从实际出发予以转化,有利于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合理解决。
链接本报潍坊12月25日讯(通讯员马淑华李丹华记者张焜) 潍坊一市民不幸被自己名下汽车撞死,家人索要交强险赔偿时遭拒。
保险公司称该市民是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
25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张女士应得到赔偿金。
男子倒车误撞老父保险公司拒赔专家:"撞亲属不赔"无效时间:2014-05-14 06:23:00作者:岳业鹏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评论投稿打印转发复制链接小|中|大字号分享到:【原标题:机动车保险撞亲属不赔?】姚雯/漫画要有车,就得买保险,这是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三、条文释义:(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
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1.无驾驶证。
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证件。
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
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二类除外责任为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
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2004年全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共计11959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31%,死亡人数4658人,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 4.3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麻烦而将事故私了,但是,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都想知道。
现在,赢了网小编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私了后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私了”协议,当一方拿着“私了”协议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出险定损为由拒赔“私了”产生的第三者险。
那么交通事故私了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答案是:能。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抗辩,认为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所有,保险公司会因当事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和勘验而拒赔。
然而,虽有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的,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数额的依据。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与第三者当场达成的赔偿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未畸高,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那么,就应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相关补充:交通事故私了协议范本乙方:对于2017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应当由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
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交强险是一种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失的车辆及负责任或受害者所受损失。
随着机动车使用量的日益增加,车辆及其负责人和受害者可能面临巨大损失,为了保护汽车使用者和受伤者,交强险保险公司设立了赔偿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受损失者获得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1.机动车的损失机动车损失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主要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受到损坏,超出合理折旧范围,使机动车无法正常出行或使用,以及由此令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修理费用。
2.受害者损失受害者损失包括受害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家属的身体和精神损害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家属受到身体或精神伤害,或者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计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责任人损失责任人损失指发生交通事故时,负责人发生的损失,主要指责任人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的精神抚慰费或赔偿责任支付的赔偿金,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如责任人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精神创伤和心理损害等。
二、交强险赔偿标准1.机动车的损失对于机动车的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设定了赔偿标准,即根据机动车修理费用,赔付车辆价值折旧后的残值,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受损而超出保险公司基本折旧标准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超出折旧标准部分的费用。
2.受害者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受害者损失赔偿,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者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包括受害者自己的损失,如精神上的抚慰费,医药费;以及受害者的家属损失,如家庭收入损失等进行计算,并根据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规定来计算赔偿金额。
3.责任人损失对于责任人损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是根据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规定,赔付责任人支付的精神抚慰费,以及由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由责任人承担的损失,如责任人因事故而受到的精神创伤和心理损害等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交强险保险公司设立了赔偿范围和标准,其目的在于给予机动车及其负责人及受害者公平和合理的赔偿,减轻其受损失的经济负担,使机动车使用者和受伤者受益。
交强险赔偿范围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7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后,受害一方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但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很多人不明确。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三、条文释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
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强制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无论事故责任归属于谁,交强险都会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不需要受害者承担事故责任。
下面列举了10个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1. 某天,小李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撞击。
交警到场后确认摩托车驾驶员闯红灯,因此交警认定小李无责任。
小李受伤严重,经过医院诊断为头部骨折。
小李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赔偿。
2. 小王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货车失控冲向他的车辆,导致小王的车辆严重损坏。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货车司机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小王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小张驾驶自己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遭遇一辆超速行驶的车辆追尾。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超速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张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和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4. 小杨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倒车失控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倒车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杨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5. 小陈骑着自行车行驶在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到。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电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责任在电动车驾驶员。
小陈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6. 小刘驾驶自己的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时,被一辆倒车失控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倒车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刘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7. 小赵驾驶自己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一辆突然变道的车辆撞击。
经过交警调查,确定变道车辆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
小赵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会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8. 小孙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辆违规超车的车辆与他的车辆相撞。
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的范围
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的范围一、什么是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交强险是指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我国境内购买、登记的机动车辆,依法应当投保的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交强险公司将对被害人进行赔付,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二、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的条件要获得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必须发生交通事故,即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等发生碰撞或接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
2. 被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有责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包括过失驾驶、违法行为等。
如果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没有责任,交强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人伤无责赔付。
3. 他人人身伤亡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即他人受到了身体上的损害或死亡。
如果只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公司不会进行人伤无责赔付。
三、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的范围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赔付交强险公司将对被害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物费用、康复费用等。
2. 残疾赔付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交强险公司将对其进行残疾赔付。
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赔付金额也有所区别。
3. 死亡赔付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交强险公司将对其家属进行死亡赔付。
赔付金额根据死亡人数和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所不同。
4. 丧葬费用赔付交强险公司将对被害人的丧葬费用进行赔付。
包括火化费、丧葬仪式费用等。
5. 工资补偿赔付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交强险公司将对其进行工资补偿赔付。
根据被害人的工资水平和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付。
6. 误工费用赔付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交强险公司将对其进行误工费用赔付。
根据被害人的工资水平和丧失的劳动时间进行赔付。
四、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的申请流程要获得交强险人伤无责赔付,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报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需要立即报案,通知交强险公司。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
交强险的法定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定免责条款》第一条【不可抗力】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免除:(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合法装载的货物、人员意外坠落、碰撞、爆炸等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第二条【受害人的过错】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被保险人的故意】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行驶】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行驶、违法载人、违法装载、酒驾、毒驾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未年检或未投保】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额限制】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七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合同或者终止保险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其他法定免责】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法定免责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害人均应遵守。
如有争议,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交强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已过期,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进行赔付。
下面列举了十个以交强险无责任赔付案例为题的具体案例。
1. 案例1:小明行驶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突然遭遇违反交通规则的摩托车撞击。
小明未投保交强险,但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原则,摩托车驾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2. 案例2:王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一辆货车追尾。
王先生及时使用了紧急制动器减少了事故的严重程度,但仍然导致车辆损坏。
由于货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王先生可以通过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3. 案例3:李女士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然遭遇一辆逆行的摩托车撞击。
由于李女士未投保交强险,因此交警并未对摩托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但摩托车驾驶人却因此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4. 案例4:张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一条道路上,突然遭遇一辆失控的公交车撞击。
由于公交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因此张先生可以通过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5. 案例5:刘女士驾驶汽车行驶在乡村的一条道路上,突然遭遇一辆违规超车的货车侧翻撞击。
虽然刘女士未投保交强险,但货车驾驶人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原则,货车驾驶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6. 案例6:王先生驾驶私家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遭遇一辆逆行的小轿车撞击。
小轿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但王先生的车辆受损严重。
根据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规定,王先生可以通过交强险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7. 案例7:李女士驾驶汽车行驶在市区的一条主干道上,突然遭遇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撞击。
由于电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因此李女士可以通过交强险无责任赔付获得车辆维修费用的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
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
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
交强险是一项由汽车拥有者和驾驶者购买的非免赔类保险,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规定了投保人应在指定的《交强险缴费证明》范围内获得赔偿。
定义
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指的是,当投保人发生汽车事故,或汽车受到损坏,或由于使用汽车而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缴费证明》的规定,给予投保人赔偿的范围和限度。
责任范围
1.车事故:交强险赔偿汽车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受伤或受损,或者毁坏他人车辆或物品,或者第三方受伤或受损,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缴费证明”的规定,给予投保人最高赔偿额度中规定的范围内的赔偿。
2. 人身伤害赔偿:若汽车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则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缴费证明”的规定,在最高赔付限额以内,对受害者或其亲属提供赔偿服务。
3.产损失赔偿:当交强险被撤销以后,若汽车因交通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外力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缴费证明”的规定,在有限赔偿额度内,给予受害者和其亲属相应赔偿服务。
4.任范围限定: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限定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司机酒后驾驶导致汽车事故;
(2)司机明知车辆有重大缺陷而仍继续使用,而导致汽车事故;
(3)司机无照驾驶;
(4)司机无证驾驶;
(5)司机醉酒驾驶;
(6)超载货物或乘客;
(7)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汽车事故;
(8)汽车车辆被盗。
交强险无责赔偿范围是汽车拥有者和驾驶者购买非免赔类保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缴费证明》的规定,给予投保人的赔偿的范围和限度。
尽管交强险提供的赔偿服务有限,但仍然可以有效减少受害者的损失,为投保人带来安心。
机动车强制保险中无责任赔偿限额是什么意思交强险无责任限额
机动车强制保险中无责任赔偿限额是什么意思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机动车强制保险中无责任赔偿限额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保险的一个额度问题,强制保险有责额度跟无责额度不一样,无责只是有责的十分一。
而我们大多数人只看到有责的规定,对无责的规定并不会在意。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强制保险分四种限额,医疗、死亡伤残、财产,以及无责。
总体来说,强制保险赔付分两种情况,一为有责,无论责任大小,都是以12.2万为限额赔偿(当中又分医疗1万,死亡伤残11万,财产2000,最高院刚刚出复函,这各自的限额是不能打通的),而无责赔偿呢是指: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的话,强制保险赔偿就不是以12.2万为限了,赔偿额就变成了10%,即医疗由1万变1千,死亡伤残由11万变1万1千,财产损失变100元。
参考资料:《机动车道路交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无责赔付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恭: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
你方如果不负事故责任,对方因事故伤亡造成的损失,由你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承担赔偿责任,你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方负有事故责任,不管责任大小,你方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你方按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交强险如何理赔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1、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一种是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当机动车有责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当机动车方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中国人民保险车险无责任赔付标准
中国人民保险车险无责任赔付标准一、概述中国人民保险(PICC)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包括车险。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付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赔偿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PICC车险无责任赔付标准。
二、无责任赔付定义无责任赔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完全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向对方进行赔偿。
这种赔付方式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方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三、赔付标准1. 死亡伤残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导致死亡或残疾,PICC 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保险条款进行无责任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3)辅助器具费:根据实际需要,对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进行赔偿。
(4)康复费和护理费: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需要康复或长期护理,PICC将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赔偿。
2. 医疗费用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因伤需要就医治疗,PICC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无责任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进行赔偿。
包括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生诊断证明和实际发生费用,对受害人后续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进行赔偿。
(3)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实际需要,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进行赔偿。
3.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财产受到损失,PICC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无责任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如下:(1)车辆维修费:根据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对受害人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交强险“无责赔付”
交强险“无责赔付”发生交通事故,撞人车赔人钱,这在许多车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现在有了交强险却不同了,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即使毫无责任,也要赔给对方400元。
眼下,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引起了众多车主的抱怨。
针对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撞人车赔人钱,这在许多车主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现在有了交强险却不同了,自己的车被别人撞了,即使毫无责任,也要赔给对方400元。
眼下,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引起了众多车主的抱怨。
针对交强险“无责赔付”,广东省将启动快速理赔机制,17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统一行动,一旦发生无责交通事故,将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00元的无责赔款,事故双方的车主都不必再为400元的赔款四处奔波了。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一人物:孟小姐“车被撞惨了还得赔人钱”“如果不是自己赶上,真还不知道交强险还有无责赔付这种霸王规定,我的车无端被人撞了,反过来我还得赔钱?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啊。
”说到前几天的一场事故,孟小姐就气不打一处来。
上周一,孟小姐开车经过一座桥时,突然后面一阵猛烈撞击,一辆小轿车对着孟小姐的后车厢就来了个“飞吻”,一场严重的追尾事故发生了。
孟小姐下车一看,后尾厢撞烂了,车灯碎片撒了一地。
交警现场判定对方负全责,但随后赶来的对方保险公司在查勘了现场后,马上给孟小姐下了一个单子,要求赔偿对方400元,理由是孟小姐“买了交强险”。
事后,孟小姐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
由于交强险是单独理赔,加上对方多次催要400元的“无责赔付”,孟小姐无奈自行先垫付了修车费用,并配合对方复印各种保单、发票、驾照等,来回奔波帮肇事者办理理赔手续,直到现在,孟小姐的理赔手续还没有最终完成。
“明明是对方肇事追尾负全责,我却不停地奔波于4S店、保险公司之间,不仅赔了钱,还要搭上许多时间,其间发生的电话费、交通费谁来支付,想不通。
”◆交通事故案例故事二人物:郭先生为300元无责赔付受气受累郭先生是交强险无责赔付中另一位无奈之人。
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
交强险责任免除条款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所谓的机动车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机动车所有者为机动车强制购买的保险。
为的是让出现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为因车祸造成的⼈⾝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今天店铺⼩编给⼤家收集整理了其相互赔偿处理规则。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标准处理机制(⼀)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员伤亡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双⽅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
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
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以下条件的事故,适⽤《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式处理: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损失⾦额均在2000元以内;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各⽅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4.当事⼈各⽅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互碰⾃赔”⽅式处理。
2.两辆机动车互碰,⼀⽅全责、⼀⽅⽆责⽆责⽅机动车交强险在⽆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责⽅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车辆对全责⽅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额,由全责⽅在本⽅交强险⽆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么
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发生车祸后,当事人或多或少地会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失。
那么,如果是驾驶人的责任,这个损失应当谁来赔偿呢?保险公司是否都应当理赔呢?车祸责任和保险有关系么?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具体内容。
▲一、车险的分类机动车辆保险分为机动车辆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两大类,道路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国家强制购买的一种只负责三者责任的保险,也就是说只对本车以外对第三者的人或物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赔付的保险。
商业保险是自愿购的一种保险,商业险包含车损险(就是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需要修复或报费后得到赔偿的一种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性质相同,主要对强制制险赔付保额不够的时候的一种补偿)。
附加险主要有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车上人员责任、不计免赔、盗抢、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保险、车辆停驶损失、无过失责任保险、车载货物掉落保险等几种。
▲二、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车祸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车祸,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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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
——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05-15 07:26:32
裁判要旨
被投保车辆虽然是事故车辆,但被害人系被其他车辆撞死,则该被害人不属于该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案情
2007年10月27日3时左右,李先政驾驶皖S15605号大客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让乘客黄学安下车,后驾车离开。
3时26分,汪小平驾驶苏EBW825号小客车突遇黄学安由南向北横穿公路,避让不及,小客车的右前部撞击黄学安身体,致黄学安受伤后死亡。
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学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先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汪小平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王道奎是皖S15605号大客车的实际车主,李先政是其雇用的驾驶员。
该大客车挂靠在安徽省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辛长途公司)名下,利辛长途公司就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期限为2007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
2008年1月14日,死者黄学安的母亲李华荣、妻子姚顺丽、儿子黄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道奎、利辛长途公司、人保支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的40%,计158890.60元。
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利辛长途公司已为皖S15605号大客车投保交强险,故人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损失。
对于原告损失超出部分,因大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下客的过错行为,由车主王道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利辛长途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李华荣、姚顺丽、黄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81680元、丧葬费1189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6877.50元、误工费1050
元、交通费420元,合计321918.50元。
此款由人保支公司承担5万元;余款271918.50元由王道奎承担其中的40%计108767.40元,利辛长途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李华荣、姚顺丽、黄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人保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上述规定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理解为机动车“本身”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这也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案事故系因黄学安违规横穿高速公路被苏EBW825号小客车碰撞而发生的,当时皖S15605号大客车已驶离现场,不处于该事故的特定时空范围,即大客车“本身”并未与黄学安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对于大客车而言,黄学安不符合“第三者”的条件。
因此,本案皖S15605号大客车虽然是事故车辆,但黄学安不是被该车“本身”实际碰撞致死的,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适用交强险之规定,故人保支公司不应承担皖S15605号大客车的交强险理赔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常州中院终审判决:
一、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交通事故各项损失认定部分、第二项以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人保支公司承担5万元、王道奎与利辛长途公司连带承担108767.40元部分。
三、李华荣、姚顺丽、黄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1918.50元,此款扣除联合保险苏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10000元后,余款311918.50元由王道奎承担其中的40%计124767.40元,利辛长途公司与王道奎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号为:(2008)常少民终字第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蒋继业朱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