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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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的法律解析

同命同价的法律解析

【同命同价的法律解析】同命同价的法律评价同样是花季女孩,同时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了20余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一半。

这个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

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同一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长期困扰司法实践。

实际上,“同命不同价”作为一种通俗的说法,从法律来讲是不确切的。

因为生命本身是无价的,事故造成人死亡后,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赔偿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后引发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在群死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的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数倍,显得非常不公平。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2006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并发全省三级法院。

该《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是立法对“同命不同价”这一公众质疑,问题作出的积极回应。

文章通过对该条文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仍以差异化为原则,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特例,并就该条文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在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致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因死者城乡身份等背景的不同,导致同一侵权案件中不同死者的赔偿数额相差甚远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到新闻媒体、司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鉴于社会公众对此现象的不满,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就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即可以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二、《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要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具体适用,首先就必须厘清它与《法释[2003]20号》解释第29条的适用范围,进而确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与之规定的关系,这样才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结论。

(一)《法释[2003]20号》的适用《法释[2003]20号》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多人死亡侵权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制度适用之检讨与修正——兼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叶鑫欣*《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较为模糊,仅在第17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以相同数额确立死亡赔偿金,即“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条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制度,其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由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化”(即同命不同价)问题并未完全厘清,①裁判尺度不一的争论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

这就使得我们在肯定《侵权责任法》第17条积极意义的同时,不得不对其加以检讨。

本文拟在分析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以道路交通事故为视角,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等涉及死亡赔偿金制度之规定,对第17条在审判实务中的适用作出思考。

本文认为同一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从中析出,不重复计算。

被扶养人作为受偿权利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希望上述思考对司法实践、可能出台的司法解释、乃至未来《侵权责任法》修缮有所裨益。

鉴于我国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颁行前后表征不一,为讨论方便,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探讨的死亡赔偿金为《侵权责任法》下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死亡赔偿金,而狭义死亡赔偿金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案件解释》)下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并列之死亡赔偿金。

②一、问题的提出:第17条法律适用之实务检视案例一:2010年8月21日凌晨2时30分,厦门同安区发生一起致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停放在东侧慢速机动车道内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平板半挂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及摩托车上乘客刘某、丘某、张某、许某五人当场死亡。

除陈某外,其余四名*叶鑫欣: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海南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①“同命不同价”的典型案例是2005年12月重庆某法院判决遭遇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的父母得到了20多万元的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农村,其父母获得的赔偿仅为5.8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质疑:死亡赔偿必须因人而异
以便可能使之恢复到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 情况下 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损失可以遵循“ 同命同价” , 原则 而财 失, 状态。“ 损害赔偿还有一个目的, 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损害赔 产损失则必须反映个体差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
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 法院力 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的错
对每一个人都同样珍贵, 那么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后给付的赔偿 损害未曾发生时的“ 应有状态” 而非“ 原有状态”并且, , 只能通过
金也应当一样, 同命同价” 即“ 。因此, 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 赔偿这种“ 应有状态” 的货币价值的方式来实现对受害人的补
偿的 规定似乎有违公平理念, 进而与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发生冲 偿。 突。 09 2 6 通过《 华人民 20 年l 月2 日 中 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 第十 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对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具有重 要意
”7 】 “ 抑制为 就我国 侵权责任法而言, 其基本功能就是两项: 补偿功能与 误。【 换言之 ,补偿为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 目的, 两者共存, 相得益彰, 故此, 我国 预防功能。至于其他功能, 有些并非是侵权行为法独有的功能,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的,
有些则可以 从补偿和威慑的功能中得到相应的解释。 侵权责 侵 权责任法有必要规定抑制加害行为之目的。 ” 侵权责任法
命同价” 抹煞了生命价值中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区别, 将其中 的或者社会的事故保险来实现。因此, 责任制度的出现所带来的 保证安全的激励o[3 - ,64 毕竟, ,}3 损害是已 本不 具有“ 同价性” 的物质价值与具有“ 价性” 精神价值相混 同 的 主要差异是它产生了
针对“ 过去” 的补偿明显无法有效防止那些 淆, 突出 以 精神价值的“ 同价性” 来掩盖生命物质价值的 非同价 “ 经发生的既定事实, 性”【本文将利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 3 认为在同一事故致死的 会导致无法逆转的损害的事故。所以, 除了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的理解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的理解

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同命同价”的理解作者:唐集圣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0期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填补了中国很多“权利真空”。

比如,在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同一侵权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关于死亡赔偿的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公平正义;西原理论;同一侵权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195-01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在同一侵权事件中不同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之所以相差甚大,这有背于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这也是一个民主社会一直追求的目标,公平正义也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人们正常交流、各种利益合理分配的原则基础。

一国的法律法规必然要反映这种最基本最普遍的价值理念。

西方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维护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念。

如重庆江北区案例,何某从小就跟随其父母来到重庆生活学习,除农村户籍以外,何某与另外两位城镇户籍的女孩没有任何差别。

然而,在同一次事故中死亡后,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赔偿金数额相差四倍,而这仅仅是因为何某是农村户口,这不得不让人对该法条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与不满。

二、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十七条的理解2009年12月26日,就在这一天,《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

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同一侵权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是对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大讨论。

虽然本质上“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但由于和普通民众的认识存在差距,故在此次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中,采用了折衷法,仍维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有城乡区分赔偿标准,但对于同一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情况,再区分标准,可以按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当然这也是“同命不同价”这一问题大讨论唯一可以达成的一致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思考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思考


为造 成 多人 死 亡 的 ,可 以 以相 同 数额 确 定 死亡 赔 偿 金 ”让 社会 大众解读出 “ 同命 同价 ” 的立 法 目的 。一些 学 者 得 出 了眼 下 死 亡 赔 偿 金 的赔 偿 原则 是 “ 同命 同价 ” 的结 论 ,完 全 不 同于 传 统 的法 理 基础 在 法 律学 界 产 生 了不 容 小觑 的争 议 。传 统 “ 同命 不 同价 ”的理 论基 础受 到 了动摇 。 对于 “ 命 价 ” 也 就是 “ 死亡 赔 偿 金 ” 的相 关 法规 一 直 都 是 进 步 蜕 变 的 ,对 于 “ 死 亡赔 偿 金 ” 的性 质 的法 理 论 基础 也 可 谓
“ 同命 同价”的法理基础与渊源 1 .“ 同命 同价”的 学说 之争 “ 同命 同价 ”与 “ 同命 不 同价 ” 的争 论 首 先来 自于 死 亡赔 偿 金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不 同。 由最 初 《 民法 通则 》的 简 单概 括 , 洗礼成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的充实存疑,现在发展成为 《 侵权责任法 》的 突破进步。 《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所描述的 “ 因同一侵权行
引言
须对 此 进 行 补偿 。 “ 抚 养 丧 失说 ” 包 含 意思 是 ,由于 侵 权人 对
“ 同命 同价 ”与 “ 同命 不 同价 ”的争 论 , 是在 同一 侵权 行为 中对受 害人 死亡 赔 偿 金计 算 方 法 的争 论 的一 种 缩 影 。死亡 赔 偿 金 制度 是 造 成受 害 人 死亡 的侵权 行 为 发生 后 对 于 其与 其 相关 利 益 的联 系人 最重 要 的保 障制 度 。公 民应 当拥 有 宪 法保 障 的 “ 同 命 同价 ”, 在 计算 死亡 赔偿 金时应 当依 照统 一 的标准 。自此 ,《 侵 权 责任 法 》千 呼万 唤 始 出来 ,十七 条 规定 对 于 同 一侵 权 案 件 中 造 成 多人 死 亡 的侵 权 行 为做 出了 依据 同一 数额 计 算赔 偿 金 ,也 就 是 同 一情 况 下 的 “ 同命 同价 ” 。 《 侵权 责 任 法 》问世 后 ,法 条 所描绘 的 “ 同命 同价” 的规 定不 可避免 的受 到各 界 的强烈关 注 。 法 律 学界 意 见 不一 ,民事 法 律对 死 亡 赔偿 金 的学 理基 础 观 点 的 不 同关 乎对 “ 同命 同价 ” 与 “ 同命 不 同价 ”的立 法态 度差 异 。 我 们要 洞悉第 十七 条确 切表 现 了 “ 同命 同价 ”的立法 目的 , 更 要 由此 分 析 出法 规 的 学理 基 础 与 渊源 。不 同于 大众 媒 体 和普 通 民众 ,法 学者 要 发 现 表象 背 后 隐藏 的现 实 ,了 解法 律 制 定过 程 中 的立法博 弈 , 发 掘现 行法 律制度 的不 足 ,并 提 出解 决 方案 , 从 而促 进立 法进步 。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一点看法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一点看法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一点看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

该法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者含糊不清的状况。

特别是在死亡赔偿金上的“同命同价”方面给予了首次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对该法颁布后的死亡赔偿金的“同命同价”问题进行探讨。

并就相关不足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死亡赔偿金;不足;建议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规定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种分别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导致城乡户口间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的死亡赔偿金,因而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招致了“同命不同价”的质疑甚至指责。

“同命不同价”有违人人平等的道德观念和法律理念。

它既不合乎常理。

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第29条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来计算,这必然会造成由于城镇和农村户口的差别而导致死亡赔偿金数额的不同,这对于提倡平等、公平的社会来说就是一种实质的不平等。

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违反了《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原则和《民法通则》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法律规定。

另外,“同命不同价”容易导致甚至激化社会的深层次矛盾——贫富居民之间的矛盾,则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的规定(一)“同命同价”的规定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解读作者:柳群艳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法律的颁布,也必然引起一番全民大讨论。

《侵权责任法》的公布,由于其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引起公民高度关注,其中第十七条尤其如此,该法律规范直接承认了“同命同价”的法理命题,实现了法的应然性,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

加上其中第二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将受害人近亲属的利益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使得该法律的保护更加全面。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损失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026-02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的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对外公布了《侵权责任法》,并在附则中规定,2010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引发了全民关注,因为此法律将公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侵权行为和赔偿标准直接做了明确的规定,从此之后,公民权利的实现又多了一层法律保障。

同时,在法律界,相关专家也公开指出,《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填补了我国公民的很多“权利空白”。

该法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而其中引人关注的法条之一,可能是该法的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法条直接将过去“同命不同价”彻底颠覆,实现绝对的“同命同价”的法理命题。

二、产生“同命不同价”的根源长期以来,我国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极其不统一,有法律条文竟然明确规定,在同一个侵权行为导致的多人死亡案件中,每受害人赔偿的标准按照其城乡的不同身份、受害前的住所或者其收入的高低来确定每个人的死亡赔偿数额。

解读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下的同命不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反思

解读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下的同命不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反思

万方数据万方数据万方数据解读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下的"同命不同价"——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反思作者:张东亮, ZHANG Dongliang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刊名:新疆职业大学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年,卷(期):2010,18(5)被引用次数:0次1.侯旭.刘创新"同命不同价"法律问题新探 2009(5)2.张楠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2008(26)3.黄金桥生命价值观下的"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 2009(5)4.佟强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确定--对"同命不同价"的解读 2008(1)5.黄麟茜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08(3)6.肖凤特.王观浅谈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双重标准 2009(6)1.期刊论文张发会同命不同价之我见-法制与社会2009(10)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而且在理论上招致了民事赔偿的身份歧视等种种批判.不仅不利于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增加了实务操作的困难,而且因此引发了关于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论.本文着眼于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进行分析,死亡赔偿金兼有对受害人之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双重性质.所谓的同命不同价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目前当务之急是对现行死亡赔偿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根本的矫正.2.期刊论文彭佳.李琼浅议"同命不同价"现象——以死亡赔偿金制度为视角-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7(6)因我国司法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社会公众对"同命不同价"现象广泛关注.本文从死亡赔偿金渊源出发,论述了"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对"同命不同价"现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提出"同命不同价"这样的评价是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一种误解.3.期刊论文张楠从"同命不同价"反思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法制与社会2008(26)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比较定额化死亡赔偿金以及以收入损失为中心的死亡赔偿金优劣,抛开"同命同价"的幻想,正视事实上的"同命不同价",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继承人的权利.4.期刊论文胡忠焕.裴丹.HU Zhong-huan.PEI Dan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检讨-理论观察2007(4)当前死亡赔偿金制度所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但这种质疑并没有深刻认识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从死亡赔偿金制度设计原意看,死亡赔偿金存在差异是合理的,但为避免误解,应将赔偿金改为收入损失赔偿金,并取消户籍、地域等赔偿限制因素.5.期刊论文张继青.Zhang Jiqing"同命不同价"所引发的法律思考-学习论坛2006,2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了有关生命价值的新一轮争论.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法律上的公平、平等具有不确定的内涵;折中计算法有利于实现法律公平.因此,划分城乡两个赔偿标准是适宜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城乡标准的适用人群作出进一步的界定.6.学位论文华林死亡赔偿金标准研究——以生命权为主要论据2009近年来,“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同命同价”的法理学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同命同价”的法理学分析——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会 属性 , 给予 相 同 的死 亡 赔 偿 金 , 以实 现更 多 意 义
命不同价” 现象的热议 , 《 侵权责任法》 十七条规定 :
“ 因同一侵 权行 为 造成 多人 死亡 的 ,可 以以相 同数 额 确定 死 亡赔 偿金 。” 即大 家认 为 的 “ 同命 同价 ” 原 则, 然 而此 条 中用 的是 “ 可 以” , 意 味着 具 体 运用 时 是可选 择 的 , 不 确 定 的。 如果 没有 更 明确 、 权威 的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9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1 0 — 0 1 3 1 — 0 3
2 0 0 6年 重 庆 “ 三女车祸赔偿案” 掀起了对“ 同
至是相差数倍 。“ 同命同价” 则与之相反 , 指在造成 多人意外伤害事故 中, 应避免仅着眼于受害人的社
“ 同命 同价 " 的法理学分析
兼评《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规定
苏 娜
西宁 8 1 0 0 0 7 )
(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要 :“ 同命 同价 ” 一 直是 中国社会 争 论 不休 的话 题 , 有人 说 它有 一 定道 理与 现 实基础 , 如 农村 与城
市居 民的 收入 、 生 活水 平 的现 实差异 , 农 民与 知识 分 子 的 劳动 价值 与 创造 财 富 的作 用 大 小 ; 反 对 者 则认 为
这是 对 生命 的 不尊 重 . 有 悖 于人格 平 等 的基 本论 调 。通过 结 合 法理 学与侵 权 法探 讨 实质 的 解决 方案 , 实现
真 正 的公 平正 义 。 建 立新 型 的死 亡补偿 制度 , 还 需要 我们 法律 人 的不 懈努 力。

怎么看待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

怎么看待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

怎么看待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在⽣活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侵权问题,在发⽣了这种问题的时候,我们可能会产⽣纠纷,产⽣纠纷就应该双⽅⾃⾏协商,⽆法协商的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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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同命同价就是因同⼀侵权⾏为造成多⼈死亡的,可以以相同的数额确定死亡赔偿⾦,但是事实上虽然是在同⼀侵权⾏为中被侵害的多数也是能够不按同命同价进⾏赔偿的。

"同命同价"是相较于"同命不同价"来说的。

"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指在⼀些造成多⼈意外伤害事故中,对受害⼈的赔偿,因受害⼈的⾝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导致赔偿的不同。

"同命同价"与之相反,指在造成多⼈意外伤害事故中,⽆视受害⼈的社会属性,给予相同的死亡赔偿⾦。

《民法典》第⼀千⼀百⼋⼗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因同⼀侵权⾏为造成多⼈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民法典》第⼀千⼀百⼋⼗条的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

这⼀规定体现了对⽣命权利的最⼤尊重。

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揽⼦解决⽅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种特殊规则,并⾮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该规定适⽤有以下限制:其⼀,只适⽤于"同⼀侵权⾏为"造成的"多⼈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该规则其⼆,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性因素和⼈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份、收⼊⾼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论侵权损害赔偿之同命同价

论侵权损害赔偿之同命同价

论侵权损害赔偿之同命同价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克靖律师同命同价,最符合社会普遍观念的含义是指:生命平等,人不管在什么地方死亡,死亡赔偿金都应该一样。

似乎涉及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符合此含义才能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对此也有充分讨论,在最初的草案中也确实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分地域户口区别,均采取同一赔偿标准,当时引来不少专家和社会的一片叫好声,但在充分讨论之后,最终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同命同价,即《侵权责任法》的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样的规定与社会对同命同价的诉求还有很大距离,但显然不是我国立法机关不尊重生命,而是从社会实践经验出发作出的理性选择。

主张同命同价的根据是人生而平等,平等是道德标准,是宗教标准,也是法律原则,但是内涵和体现却不完全相同。

人生而平等在宗教范畴是以宣示式的口号倡导提出来的,缺乏量化的操作标准。

宗教、道德处理不了所有问题,所以才需要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是具体明确的,涉及财产的规定可以用货币量化计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宗教的生而平等和而不同。

按宗教的说法,上帝创造万物。

地球有热带、亚热带、温带、寒带,上帝不能使人类都享受同样的阳光;土地有肥沃,有贫瘠,上帝给人类的生存土地条件也千差万别;上帝给予人类的风雨也不是同球同量;如此种种,似乎可以下一个结论:神也做不到平等对待人类。

人降生时的条件不可能相同,有所缺才有所需,所以就有生而平等的诉求,人们追求的是降生之后的平等。

正是人类对生而平等的不懈追求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激发出人们强大的创造力。

追求平等是动态的过程,永无止境。

那么,人们应该追求怎样的平等呢?答曰:相对的平等。

绝对的平等神也做不到,信神的人们也可以理解为神赋予的人生而平等是相对的平等。

至此,似乎可以再下一个结论:人生而相对平等。

这个结论可以诠释为:人生而平等,不平等需有正确理由。

对《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款论文

对《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款论文

对《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条款的再思考摘要:生命是不可替代,不可估价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权自身价值的等价赔偿,而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和死者家属的抚恤。

但是,生命权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我们对生命权的尊重应当也是平等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虽然被称为“同命同价条款”,但关注的仅仅是一定限定下的个案平等,追求的是赔偿总额的同一,这种绝对的平等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生命权平等;同命同价中图分类号:d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45-022005年在重庆市郭家沱发生“何源案”,本案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两位城市户籍的受害人近亲属获得20多万元的赔偿,而另一名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家属仅得到不超过5.8万元的赔偿和3.2万元的补偿,这样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同命同价”成为社会呼吁和热议的焦点问题[1]。

以此案及类似案件为背景,2010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17条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是对“何源案”等其他“同命不同价”案件的直接回应。

但是,这样就能真正解决“同命不同价”这个法律问题并达到社会公平的效果吗?笔者认为,要想得出结论,我们首先要对死亡赔偿的法理依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等理论进行分析。

一、死亡赔偿的理论依据我们应当知道,人不仅仅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而社会属性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死者逝去,那么其生前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某些环节也必然会被撕裂开来,此时对于死者,世俗的民法几乎不能再提供任何救济,但却转向了对被撕裂的社会关系之环节所反映的尘世的利益的关注[2]。

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讲,把生命作为人的最高利益几乎是没有意义的。

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从《侵权责任法》中的“同命同价”条款看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作者:黄浩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但是,人们关于“同命同价”的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反而呈现愈发激烈的趋势。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同命同价”条款,便是人们对此条误读而衍生的产物。

要正确理解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首先需解决的问题便是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界定。

对于是否应当消除城乡身份差别,以相同的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及为了《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到正确适用,则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同命同价城乡差异作者简介:黄浩原,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40-02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指的是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方面。

要想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需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1)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谁,死者还是死者的近亲属?(2)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什么,是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3)死亡赔偿金的属性是什么,是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一)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毫无疑问,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于是有些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生命权遭受了侵害的死者,认为死者是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权利人,而近亲属不过是以死者的名义取得该项赔偿。

但我们很容易发现该学说存在的致命缺陷: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主体资格便已丧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归于消灭,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与上述继受说相对的固有损失说认为:受害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与受害人之间特有的身份关系将被破坏,与之相关的一些利益也将遭受损失,因此近亲属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损害事实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

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理解作者:冯景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就《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7-02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的三个学生,城市户口的孩子获得了20余万元赔偿,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却只有9万元。

这个问题引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和关注。

公众认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生命平等,不分贵贱。

死亡赔偿金额应该相同。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我个人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理由有三。

第一,该条规定的太过笼统,“可以”二字太过含糊,不利于法官的裁判,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并且有迎合公众情绪的嫌疑。

第二,该条规定与其他法律和本法律的某些条款冲突。

第三,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范围,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四,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该如何分配,本条法律没有规定。

一、该条过于模糊,不利于法官裁判和社会稳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对于法官来说是任意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对于法官来说,何时确定赔偿相同数额,何时确定赔偿不同金额很难把握。

我们不能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完全交给某个法官。

比如对于煤矿爆炸中死亡的工人,大家都是矿工兄弟,年龄相仿,都是煤矿工人,挣钱的能力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应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但是,如果某些法官判了不一样的金额,你也无法起诉他,他可以理直气壮的告诉你他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此,本条应该进一步细化,对于何时使用“可以”,何时使用“应该”,至少给出标准。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或正义实际上包含有两个并存的要求,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同命同价”?——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

“同命同价”?——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

作者: 康玉梅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兰州学刊
页码: 164-169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8期
主题词: 同命同价;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
摘要:我国目前实行的城乡二元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引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热议。

文章从生命的抽象意义和具体层面的双重性出发,分析了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性质和内容,指出它的不同组成部分应有不同的标准。

对于目前争议最大的死者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部分应以反映具体生命状态为基准,城乡不同标准和户籍制度并不是不同死亡赔偿数额的根本原因。

《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真正确立公众期待"同命同价"原则。

要实现这一愿景,应从根本上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

对《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失赔偿和同命同价规定的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失赔偿和同命同价规定的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失赔偿和同命同价规定的解读发布日期:2011-04-01 文章来源:互联网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们盼望已久的侵权责任法。

该法的及时出台,打破了已有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欠缺或含糊不清的状况,第一次在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特别是精神损害和同命同价赔偿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

正像专家们表述的那样: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撑性法律。

该法获表决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一步。

在此,为让广大读者进一步对该法在精神损害赔偿和同命同价赔偿方面的理解,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在该法出台之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而今后有了《侵权责任法》,这一问题不但迎刃而解有了依据,而且还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优先于其他。

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来说讲,如果受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等多项责任追究的话,其应将侵权责任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放在首位。

表明,法律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有否范围?回答是肯定的。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命不同价有异之我见——评我国死亡赔偿金及《侵权行为法》第17条的计算标准

作者: 杜明[1] 吴碧虹[2]
作者机构: [1]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2]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211
出版物刊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100-10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命价 死亡赔偿金 个人预期纯收入 同死同价
摘要: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以城乡各自的平均收入水平为计算标准,虽与死亡受害人的预期纯收入并不对等。

但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我国城乡之间命不同价的现实原因是城乡经济水平的差异,而非法律本身的逻辑缺陷。

《侵权行为法》第17条同死同价的尺度设置比较合理,但建议对该条宽松适用,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属“多人死亡”,赔偿金尽量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来计算。

“同命同价”价指何方?

“同命同价”价指何方?

“同命同价”价指何方?“同命同价”价指何方?“同命同价”,是指人们的生命健康尊严等人身权利,应当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因为其是农村居民或是城镇居民,而有所不同。

这在具体的司法实际中,就是要求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其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应当相同,而不是数额相距甚远。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由于“户籍”一直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所以最高院“人损解释”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备受质疑。

按天赋人权理论,在自然法则面前,人人生而平等,其生命健康尊严并不应因其身份、地位、权利、住所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亲情依赖、痛苦感受、生命健康减损等身体本身方面,人的感受也都是一样的。

所以,以户籍住所不同而区分人的感情感受不同,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同命同价”应是人类生死尊严平等的最直接的体现。

于是,人们寄希望《侵权责任法》能更正最高院人损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此作了呼应,但并不彻底。

仅限于同一侵权行为、仅针对死亡赔偿金、而且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忽略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问金等,而且给“不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留下了可以操作的法律空间。

“同命同价”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那么,该如何理解“同命同价”问题,“同命同价”又价指何处呢?按公民因人身造成损害一般会造成两种损失:一是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一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

1、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因人人生而平等,其生命、尊严、健康、自由等并不因为其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或者是因其职业不同等而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

同时,人类生命无价,尊严无价,健康、自由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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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舍缝漓 襞展 的不平衡 ,不同 的 “ 交通事故 骚生地 ” 19 年《 91 道路交 通事故虞理辨法 》 以下筒稻 ‘ ( 辨 或 “ 受 法院地 ”的城绑居 民收入也有 匾别 。遣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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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税” 因届通则 除被扶着人生 活黄外 , , 并 罩列的 “ 死
然而 ,遣一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寅现 了所谓的 “ 同命 同 赔 偿的依 攘 ,在被 扶饕人的生活费之外不再 彀罩猾的
侵” ( 死亡赔借统一榇犟 )?是否就髓现 了法的公正 死亡赔 值项 目。後者是 以受害人死亡所 尊致 的家庭整
舆正羲?仍有待于作造一步的封 。
髓收入减少 届 算 死亡赔 债的依 撩 ,且将死亡赔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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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命 同债 ” ?
— —
嗣于 《 侵榷 责任 法 》第 1 僚 的冷思考 7
文/ 柳缝 绰
近年来 ,嗣于死亡赔 偕 中 “ 同命不 同俱” 周题 的 受到的财座损失的赔偿 ,而非封受害人的赔 傥 ,更 不
造成死 亡的 ,死亡楠偾 黄 “ 按照交通 事故骚生地平 均 差别 ” , “ 交通事故 骚生地”和 “ 受 法 院地”的不 生活费 算 ”( 3 僚第 8项 ) 而平均 生活黄则 “ 第 7 , 是 同也是 重要的原 因。而且 , 《 民事 法 》第2 僚规 9 指交通 事故骚生地人 民政府统 部 朗公布 的 ,兹地上 定 : “ 因侵槿行属提起 的 ,由侵榷行 焉地或者被 年度城 镇居 民家庭人 均生活 黄支 出额或者晨 民家庭 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遣意味着 同一 侵槿案件 ,
院 《 嗣于謇理人身损 害赔 值案件逋用法律若 斡同题 的
丧失务勤能力 的 ,依靠 受害人 寅 扶善而又没 有其他 解释 》第 2 保则要求 以 “ 9 受拆法 院所在地 ”届榇辈碓 生活柬源 的人要求侵 害人支付 必要 生活费 的 ,虑富予 定城绑 居 民收入暹而 算死亡赔俏金 。因此 ,倘若 同 以支持 ,其敷额根 攘寅隙情况 碓定 。”此所 谓 “ 寅隙 属 于城 镇居民 ( 或者 同魇于晨村居 民 )的受 害人 ,由 情况 ” ,通常包括城绑 差别 、地 匾差 别 ( 如受 法院 于 “ 交通 事故骚生地 ”或 “ 受 法 院地 ”的不同 ,同 地差别 )以及佃案 的差 异等 ,甚 至退包括法官侗髓 的 檬也 合撙致死亡赔偕 的不 同 ,因餍 由于不 同匾域之 同 主靓 因素尊致 的不同赔债 。

人 均生活 消费 支 出额 ”( 4 保 第 6项 ) 0 3 最 既可 以向行 禺地 的法 院起 ,也可 以向被告 所在地法 第 8 。2 0 年 高人 民法院 《 嗣于害理 人身损 害赔 偕案件逋用法 律若 院起 。如果被告所在 地舆侵榷行禺地不在 同一地 , 斡 同题 的解 释 》第 2 傺 规 定 “ 亡赔 偕金按 照受 诉 且二者 之 同的城绑居 民收入不 同,那麽 原告 是 向侵槎 9 死 法 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 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晨 行 届地 法 院提 起 遐是 向被告 所在 地 法 院提起 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棵 辈” 算 ,更是 将 “ 城绑差别赔 偕 ”推 磨到所有 的死亡 赔偿领域 。事 寅上 ,在最 高人
衬输 既兄诸于媒髓 ,也兄褚于孥钭 界 。鐾于社舍公聚 是封受害人 “ ” ( 亍 命 生命槿 )的等便捕偕 。因此 ,所
封死亡赔偾 固题上存在着 的 “ 城绑差别赔偾”现象的
1僚 规定 “ 7 因同一侵槎行届造成 多人死 亡的 ,可以以
的稹桎 回臆 ,此 一立法 回虑也獾 得 了舆谕 的好 。
舆被扶蕾人生活黄 匾分 阴柬 ,被扶善人生活费馑是被 扶着人 的损失 ,而非受害人死亡所撙致 的家庭整髓收 入减少的损失 ,加害人除 了赔 僧被扶罄人生活费遢须 在法律上 ,死亡赔偻金并非是封受害人 的赔偕 , 赔 偾受害人死亡撙致 的家庭财麈收入减少 的损失 ( 此
因禹受 害人 主髓 资格 已经消 减 ,不能成 届赔 债榷 利 部 分 稻之 焉死 亡楠 债费 或死 亡赔 偾金 ) 般韶 焉 , 。一
“ 同命 同俱”或者 “ 同命 不同俱”都是封死 亡赔{ 重 } 嗣于死亡赔傥 的性霄 ,理输上 因其 算方式 的不 以被扶着人 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 的生活黄届 算死亡
桓度不满 ,20 年 l月2 日通遇 的 《 槎责任法 》第 的 “ 09 2 6 侵 误蒴” 。
相 同敷 额碓 定死 亡赔 偿金 ” ,算 是立 法 封此所 作 出 同而有 “ 扶饕丧失税 ”和 “ 缝承 丧失税 ”之分 。前者
亡赔偾金 ”项 目。 19 年 《 91 道路交 通事故 虞理辨 法 》
( 已失效 ) 现 及之後 的立法 ( 消费者榷益保凌法 》 座 《 、 《 品耍量法 》 《 、 园家赔偕 法 》 )以及 2 0 年最 高人 民法 03 院 《嗣于謇理人 身损害赔 偾案件逋用法律若 斡 同题 的 解释 》均采 “ 缝承 丧失税 ” 。在逭些 立法及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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