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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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教育局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我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

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不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

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局机关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局内设

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承办股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相关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相关领导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

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九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签订合同前应当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局党组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股室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

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股室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股室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股室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由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需持局长的书面授权书。签字后由办公室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审查批准

第十条、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二)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十二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股室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合同原则上由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按合同审批权限报局长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

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股室按照有关程序报

请批准。

第十七条、承办股室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

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

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承办股室应当及时向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单位有关领导审阅。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我局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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