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发表时间:2012-07-30】【阅读:1180次】【关闭】【打印本页】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1.6%。
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2010版计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
安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方案总则:为安全高效地完成xxxxxxxxx建设项目的建设,实现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有效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和单位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方案。
本办法用于本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和入账管理。
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单独设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资金”科目,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工程概况:1.1、参建单位1.2、工程设计概况建筑设计概况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金额工程名称:xxxxxxxxxxxx建设项目;合同价:9xxxxxx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XXXX万元)。
三、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两年(7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2月28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开工通知明确的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2月27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范围4.1、安全施工费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施工安全用电的三级配电箱、两级保护装置、外电保护措施)、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边、楼板边、屋面周边、槽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机械设备(起重机、塔吊、施工升降机等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现场施工机具操作区安全保护设施)、高处及交叉作业防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安全防护通道措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费用。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和应急演练费用。
3.配备和更新安全帽、安全绳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及用具费用。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安全生产,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标准。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四)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安全生产使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七)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使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第三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风险管理,防范资金流失和违规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或者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发表时间:2012-07-30】【阅读:1180次】【关闭】【打印本页】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2]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一览表见附件1),包括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资金单列到位、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统筹、各方监督的原则。
三、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温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市管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为工程税前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率下限2.1%;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费率下限1.6%。
投标报价时不得低于费率下限。
五、以上费率已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调整2010版计价依据规费计算规定,“民工工伤保险费”按下表费率计入规费。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但不得纳入招投标竞价项目,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鼓励施工企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奖励费用。
设备管理规定(制定目的是保证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管理,提高企业设备和技术装备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等范围内进行的设备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设备管理要坚持设备选购与使用相结合、日常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正确操作与精心保养相结合、设备改造与合理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推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效益的设备现代化管理。
第四条设备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设备部是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设备管理的相关业务,各单位负责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设备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设备管理中长期规划。
三、负责设备全寿命管理的业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考核公司各单位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参与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五、负责设备业务保安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六、负责设备、配件和大型材料的规划、计划、购置和国产化工作的专业指导。
七、负责公司租用设备的审核、招标、监督考核工作。
八、负责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重大设备技术问题。
九、负责信息化、自动化规划、计划制定及专业指导工作。
十、负责专业化服务的安排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专项资金中设备项目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检查。
十二、负责组织新设备(设备、大型部件、配件)、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专业管理。
十四、负责供电、供暖、供热、给排水、基建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设备的报废鉴定及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重、特大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浙财建〔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4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宁波不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加强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7日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对专项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下达的前期工作,审核各地区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地报送的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到期后,省应急管理厅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推广应用。
主要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先进、实用科学技术推广应用。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补助各地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全省重大应急救援、重大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
(三)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主要用于支持全省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规范及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综合减灾示范点创建。
主要用于奖励上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优秀市县、成功创建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或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县(市、区)和社区。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
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7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20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3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适用法律法规摘 要序号活动/产品/服务环境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4]43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5〕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规〔2005〕9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7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2号)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6〕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培训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7〕1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11号)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量化的暂行意见(浙安监管办〔2009〕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4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电力系统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审核认定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09〕6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0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危险物品和重要设施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4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时限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浙安监管科技〔2009〕18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9〕199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工作制度(试行)》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和应对恐怖突发事件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开展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10〕15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8〕6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80号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7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6〕94号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05〕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安全色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装工艺安全及通风及其净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有毒作业分级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消防安全标志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静电接电设计规程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涂料产品包装标志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涂料产品包装通则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涂料产品检验、运输和贮存通则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易燃液体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急性中毒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对水环境的影响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危险货物涂料包装检验安全规范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遵循情况备注(符合或不符合)。
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2〕115号来源:危化处发布时间:2012-08-17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江省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要求,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集中整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规行为,有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浙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解析
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HNYLM/ZD-061-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的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持好矿井和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满足企业合理运行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从成本中所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和折旧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及地面系统的技术改造、安全综合治理、生产设备的更新改造、地面建(构)筑物的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利民公司三厂一矿、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机电动力部是利民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统筹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机电动力部、经营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地测科、信息部、工程管理办公室等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机电动力部完成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并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对该单位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实施,技术要求的编写全面负责。
第九条各单位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
(二)负责已批复项目技术要求的编写。
(三)负责已批复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监管及项目结算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协助机电动力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各项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认真分析总结本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三章提取及使用管理第十条安全费和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一)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关于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规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神华财【2004】375号);《关于调整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神华财【2005】356号);《关于印发〈神华集团公司煤矿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神华安【2009】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附件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省化工行业存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明显、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主要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减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订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三)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四)2015年底前,列入搬前的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五)2015年6月底前,宁波临港石化产业区域(镇海、北仑、大榭)、德清钟管工业功能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基地(包括临海川南区块、椒江外沙岩头区块和黄岩江口区块)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通过整治验收。
(六)2015年底前,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全部通过整体验收。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1。
严格项目准入.原则上不再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核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新、改、扩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同行先进水平,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其中染料、颜料和农药原药(含中间体)生产企业原则上应自身平衡或同行业替代总量指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4.06.19
•【字号】浙科发计[2014]96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4〕96号)
各省属科研院所:
现将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共81项,下达给你们。
请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请在2014年7月10日前提交项目合同书,网址:http:
//。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合同书的,作放弃项目立项处理。
附件: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6月19日附件:
2014年浙江省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计划项目(第二批)。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财资环〔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估,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为制定风险应对措施提 供依据。
风险应对措施
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流程,确
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运作。
应对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制定相 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风险事 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责任追究机制
01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 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 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边界和追究方式。
02
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 力导致专项资金损失或 浪费的,应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03
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 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 管合力,确保专项资金
安全有效使用。
06
专项资金管理优化与创新
管理流程优化
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 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申请材料要求
1 2
3
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需提交包括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真实性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情况,将取 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全生产中的应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意
识。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 练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
资金拨付与核算
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预算编制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 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
资金核算要求
用款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核算制度,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 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一、安全资金账户根据公司安全费用提取和的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支出管理。
二、安全费用提取每年根据公司上一年利润的____%提取安全费用,上缴公司在资金中心开设的“安全资金账户”。
(提取依据:二○一二年____月____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____]____号)三、安全费用使用管理1.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公司安全指挥中心应按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办法要求,按年分季编制上报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的内容包括:⑴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费用;⑵从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劳动费用;⑶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费用;⑸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急救演练等费用。
2.安全费用使用根据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每季度末,安全科按照实际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在安全费用提取的额度内据实核销,超过安全费用提取额度的费用部分,可在下个季度安全费用提取额度内继续核销。
四、会计核算财务处应设立“其他应收款--安全费用”科目。
1.提取上缴安全资金:经理部借:其他应收款--安全费用贷:银行存款2.按计划拨款:经理部借:银行存款贷:集团内部往来--公司内部往来--上下级往来--财务部____支出安全费用:经理部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注。
发生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安全费用支出,按照固定资产核算规定办理。
4.核销安全费用:经理部借:集团内部往来--公司内部往来--上下级往来--财务部贷:其他应收款--安全费用五、其他经理部应按照本办法,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浙财建字[2009]19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9〕19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2009年起调整省级排污费资金分配方式,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现制定《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按照《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2009年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申报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逾期不再受理。
其中,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各市、县(市)限报1个。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杨博,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杨博/经建处/省财政厅/ZJCZ(财政内网)。
省环保厅计财处:蔡郁蓓,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
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3.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属企业及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8〕726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3号),通过实施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示范带动全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落实“两手硬、两战赢”要求,全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我厅组织制定了《2020年浙江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由百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百项新兴产业示范项目、百项产品升级和工业强基示范项目、百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以及在疫情防控中实施的防疫物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组成。
现将该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经信局加强与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使各类资源要素向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倾斜,合力推进项目实施。
各地在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资金补助时,对列入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企业投资发展的专项资金等可统筹用于支持列入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含2019年结转项目)。
同时,各地要完善上下联动的项目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强化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对疫情防控中实施的防疫物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要重视产品质量的把控,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尽早达产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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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我省化工生产过程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推广应用,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精神及全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结合现行财政财务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专项用于提高化工装置安全控制水平的导向性鼓励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技术改造项目。
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是指对化工装置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响应和保护的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包括智能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集散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控制系统等可实现化工装置过程控制安全联锁、紧急停车联锁功能的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
第三条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依据“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原则使用。
对危险等级(危险度)较高化工工艺、采用较先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改项目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实施后,已建并正常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工及医药化工企业的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和技改项目,主要包括涉及以下化工工艺和装置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改造。
(一)炼油、硫酸、氟化氢等装置;化工生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其它高温高压、放热深冷等工艺。
(二)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达128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6以上)。
(三)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在97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1以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企业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产品、规模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运行得到基本保障;
(三)申请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
(四)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完成后能按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提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并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符合自动化安全控制要求的确认意见书;
(五)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技改项目已基本完成,且未发生财经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申报资料要求
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技改项目所属企业为项目单位进行申报。
符合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市、县(市)安监局、财政局初审后择优确定,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企业的申请项目,由主管部门行文直接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申请专项资金资料要求:
1.《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或书面承诺书等有关资料)、申请补助的理由及详细资金投入测算清单、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3.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要求编制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并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设计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情况确认意见书(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内容包括:该技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设计安装单位资质情况、对照《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技术报告书》实地核实确认、分析评价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在今后生产运行中起到的安全控制作用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安排
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补助项目,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进行一次性补助。
补助资金一般不低于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
对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核实。
在此基础上,视项目资金投入、装置规模、危险危害风险等级高低、项目实施的安全效益等情况,汇总筛选后确定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及资金额度。
并及时向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下达年度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组织本地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技改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严格监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和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