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32

合集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及解析(二)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及解析(二)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试题及解析(二)、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4共分)60.0第1题甲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佛像石雕,价金500万元。

乙于11月3日致函于甲,表示愿意以370万元购买。

甲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10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乙未为任何表示。

到11月26日,甲再致函于乙,愿意以400万元出售。

乙不知甲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甲,愿意以400万元购买。

甲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乙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

甲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始行到达。

乙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石雕,并移转其所有权。

12月5日在甲乙二人履行完毕后,经乙请专家鉴定,该石雕为赝品,仅值10万元。

而且甲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请回答下列问题:说明该订约过程之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正确答案】:答案:甲11月1日广告为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乙11月3日之信为要约。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甲11月6日之信是变更要约。

(1) 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为新要约。

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新要约因承诺期间经过而消灭。

依据《合同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甲11月26日之信是要约。

(3) 要约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而生效。

最新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最新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最新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资料仅供参考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一、(本题10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

李某和何某有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

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

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而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她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二、(本题10分)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题中陈某因揭发她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她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8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080 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第1题: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_____参考答案:丙公司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详细解答:《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2题: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有效。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经过了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

详细解答:《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第3题: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_____参考答案:不承担。

因为甲公司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

详细解答:《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卷四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过失致人死亡C. 盗窃他人财物D. 捡到遗失物不归还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项是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参加选举D. 接受教育答案:A二、多选题1. 以下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不服的答案:A, B, C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B. 违背公序良俗的C.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D. 显失公平的答案:A, B, C三、判断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答案:√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可以自行放弃诉讼请求。

答案:√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答案:×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轻伤。

张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并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张某辩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不慎伤害李某。

问题: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为什么?答案: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本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是在争执中发生的,并非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其行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造成了李某轻伤,因此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结束语本次司法考试试卷四涵盖了刑法、民法、宪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知识点,旨在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二、(本题15分)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

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

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

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13 分析题第1题: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刑事案件如何认定事实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便向所在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请示,省高级法院刑二庭通过开会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公函形式作出明确答复。

该中级人民法院依此答复顺利地对案件进行了及时地判决。

[问题]请运用法理学的有关原理对此进行评析。

参考答案:上述案例反映了我国部分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其实质是请示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

根据法理学原理,司法(包括刑事审判)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责任原则。

但在该案中,我们却发现这些原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1) 就法治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法院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但在本案中,当该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而向上级法院请示、并根据上级法院的答复作出判决时,其适用法律的依据并不是事实,而是上级法院经过“研究并讨论”过的“事实”,这明显地违背了法治原则。

(2) 就平等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定权利。

然而在本案中,当该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而向上级法院请示、并根据上级法院的答复作出判决时,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因为他如果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而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时,由于该判决是以高级法院的答复为依据作出的,因此很难相信高级法院会作出“改判”或“撤销原判”。

这意味着被告人的上诉权已经被剥夺了。

(3) 就司法独立原则而言,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

然而当该中级法院向上级请示时,已经意味着其不是独立地进行审判了。

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设置多级法院,并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并不是因为上级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一定比下级法院正确,而只是在法律上多设置了一层纠错机制而已,因此,请示制度无疑还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本意。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四)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四)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四)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分析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9分)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

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

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

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

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

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

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二、(本题11分)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联展在线:/xsf/ 司法考试:/kcnet770/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

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附答案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附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附答案)试卷四提醒: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旳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旳。

鸦片战争后,中国旳封建法律面临挑战。

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旳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伴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旳伟大进程,中国法旳现代化以社会主义旳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旳,历经波折考验,获得巨大成就。

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旳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旳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导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停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主线原则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旳认识。

答题规定:1.观点对旳,表述完整、精确;2.不少于400字。

二、(本题22分)案情: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旳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假如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旳钱。

”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去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否则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旳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

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措施,但未提及杀丙一事。

甲将丙旳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

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旳措施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

乙未与甲商议,通过丙旳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置了一件价值两万元旳皮衣。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及参考答案试卷四一、(本题10分)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

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

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蹿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

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

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

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

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二、(本题10分)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

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

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

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

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

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

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

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三、(本题10分)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0 简析题在洪都公司诉李诚收到货款不履行交货义务一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返还洪都公司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于1999年11月4日判决李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洪都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判决送达后,诉讼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未上诉。

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李诚未执行判决。

问第1题:洪都公司如申请执行,则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多少,如何计算______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洪都公司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自1999年 12月19日起至2000年12月19日止。

详细解答:第2题:如执行过程中,洪都公司与李诚于 2000年2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洪都公司同意李诚只返还货款,不必支付违约金,并约定李诚应在30日内返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参考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详细解答:第3题:如在李诚于2000年3月1日返还洪都公司货款6万元,并表示不愿再履行和解协议,洪都公司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其申请期限应如何计算______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参考答案:洪都公司的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应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即2000年3月4日)起连续计算,其执行期限尚剩余10个月。

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已执行完的6万元应扣除,执行剩余的5万元。

详细解答:依《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自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及《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3 简析题2002年7月,张三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万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张三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3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张三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

2003年5月,张三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3年7月,张三再无资金用以还贷。

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张三仍无力偿还贷款。

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张三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3万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张三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张三遂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银行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第1题: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______参考答案:县农行有权变卖抵押物,这是抵押权人应有的权利。

详细解答:对于第一、二、三、四个问题,根据《担保法》第 33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国法律中对于债权人如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有明确规定,所以,县农业银行自己变卖抵押物的行为也应是合法的。

据此,县农业银行有权变卖抵押物。

县农业银行与张三之间的贷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张三以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在其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为之,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1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13 简析题一、案情:涂门市泽江区卫生局为迎接省文明城市的验收工作,成立了一个临时卫生检查小组,对全区卫生情况进行地毯式检查。

在组织检查过程中,该小组认为东海餐饮服务公司的卫生没有达到标准,存在卫生隐患,遂当场责令其暂停营业加以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

东海餐饮服务公司不服,向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处罚违法、撤销罚款并赔偿损失。

区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没有对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判决。

东海餐饮服务公司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问题:第1题:本案一审中,何机关是适格的被告?_________参考答案:本案一审中,泽江区卫生局是适格被告。

详细解答:第2题:如果东海餐饮服务公司没有选择诉讼作为救济手段,而是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该公司可以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________参考答案:东海餐饮服务公司可以向泽江区人民政府或涂门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

详细解答:第3题:东海餐饮服务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起上诉?________参考答案:东海餐饮服务公司既可以向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涂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详细解答:第4题: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临时卫生检查小组做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对东海餐饮服务公司暂停营业期间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________参考答案:二审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详细解答:第5题:如果在临时卫生检查小组对东海餐饮服务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后,区工商局又以东海餐饮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为由对其进行了罚款,那么这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________参考答案: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详细解答:二、案情:甲公司专营糖果包装纸的生产和销售。

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并发展自己的业务,2002年10月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邮件,询问购买一台专门生产糖果包装纸的机器及其价格,并声明其所需要的机器要能够生产厚度为008毫米的包装纸。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19:50:58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试卷四一、参考答案(要点):1.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2. 从材料可以看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各项权利既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应有之义,又是具体的践行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根据广大人民的实际需求和我国的现实条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出发,完整地构建了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使执法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3. 依据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国当前应不断完善人民群众权利保护体系。

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①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坚决打击和制裁各种危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②保障和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权利救济手段。

③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④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成员的均衡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参考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02 简析题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

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

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

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

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

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

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

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第1题: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______参考答案:张某可以在租赁期内出卖出租房屋。

且张某已将此事通知了李某,房屋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转让房屋行为有效。

详细解答:出租人将房屋出租后,并不丧失对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当然可以将房屋出卖。

但应注意,此时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也规定:"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32 分析题第1题: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

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第八条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

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

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第十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

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

第十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

第十二条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1.《若干规定》打破目前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非正常的关系,破除一些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在两者之间形成“隔音空间”,使得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

2.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然而,目前法官与律师间关系之现状却令人忧虑;法官与律师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个别法官、律师受利益驱动,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着一些非正常关系或者说“幕后交易”,有的甚至存在着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深了法官与律师间的互相利用与互相损贬,更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若干规定》,规范了法官与律师双方的行为,有利于解决法官、律师间存在的问题。

3.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体的成员,双方地位平等、职责不同。

这个《规定》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高度,说明律师与法官地位是平等的,同等重要,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

现在当事人打官司最看重的就是律师与法官是否有“关系”,至于律师水平可以忽略不计,使律师执业相当艰难。

这个《规定》如果确能实施,也给律师松了绑,免除了律师搞“关系”之苦,踏踏实实做律师业务。

4.要纯洁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决不仅仅是律师、法官个人职业道德、法律素养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公众、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

5.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等,但法官的权利很少受到侵害,最起码律师很难侵害法官的权利。

在《规定》中没有提及律师在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中重要的一环。

详细解答: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2001年9月21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

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

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

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

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第2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参考答案: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不同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没有变通的余地。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是违法的,错误的。

详细解答:第3题: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参考答案: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提出赔偿要求,只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对方当事人是被告胡某的监护人。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

但是,本案刑事部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

因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详细解答:第4题: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

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导致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任何人包括被害人的妻子都不能以这一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而被害人之妻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是错误的。

但是,被害人之妻作为继承人,她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详细解答:第5题: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审判。

参考答案: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开庭审判。

这样,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请求质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本案被告人胡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犯归案。

如果被告人在逃,或者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缺席审判。

详细解答:某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亚太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22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万元,乙公司出资3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36万元,丙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54万元。

甲公司受托于2002年9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9月23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

同年11月16日,甲公司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

2003年1月,亚太公司董事长张三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

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480万元,其中亚太公司出资4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8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