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第五届“十佳律师”和首届“青年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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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律协发[2012]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8.20
【实施日期】2012.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市律协发〔2012〕9号)
各律师事务所:
经市律协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在原有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础上,决定增设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现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和16个专业委员会。

一、设置的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
维权委员会
纪律委员会
业务培训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对外交流委员会
宣传委员会
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
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
文体与福利委员会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
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
二、设置的1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金融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
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
破产法专业委员会
建筑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环境资源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市司发[2012]13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2.09.05【实施日期】2012.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市司发〔2012〕134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的通知》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事业发展问题调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关于我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调研如何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促所建,探索建立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长效机制。

(二)关于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调研1、我市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探索和制定符合我市律师事业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新途径和中长期工作规划。

(三)关于我市律师队伍及机构规模、结构、区域分布情况的调研1、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的现状;2、制约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队伍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四)关于我市律师业发展的扶持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的调研1、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及陕办发〔2011〕13号文件的情况;2、当前律师行业扶持保障机制和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如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切实推动我市律师行业的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

(五)关于我市律师业务工作领域和范围的调研1、当前我市律师业务工作领域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如何创新法律服务方式,搭建律师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拓展业务的平台,努力建立律师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中小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推荐评价机制。

(六)关于我市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调研1、我市青年律师队伍的生存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探索建立青年律师人才培养、选拔、发展的长远规划,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李晓红与西安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晓红与西安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晓红与西安市司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司法行政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审理法官】柴苗衡飞玲陈泉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晓红;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当事人】李晓红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李晓红【当事人-公司】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屈增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王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旭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增阳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王萌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张旭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增阳王萌张旭东【代理律所】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晓红【被告】西安市司法局;陕西省司法厅【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书》提起诉讼,其实质为要求市司法局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履行职责之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复议机关鉴定结论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重新鉴定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书》提起诉讼,其实质为要求市司法局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的履行职责之诉。

故本案的审理重点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省司法厅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市司法局依法受理上诉人的投诉,在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告知书》时已经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调查义务,并依照《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西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对担任省人大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西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对担任省人大

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西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对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培训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西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对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培训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为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综合素质,明确律师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及具体任务,根据省人大办公厅、省司法厅文件《关于选配律师为省人大代表免费担任法律顾问的通知》(陕司法[2009]37号)和省政协办公厅、省司法厅文件《关于选配律师为省政协委员免费担任法律顾问的通知》(陕司发[2009]38号)要求,市局、市律协决定对我市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2009年9月17日下午2:30二、地点:紫金山大酒店二楼钟山厅(玉祥门十字西南角),乘车路线:乘2、10、12、18、21、28、45、50、102、103、104、107、118、202、207、221、224、235、301、303、900路,在玉祥门站下车即到。

三、参加人员:我市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律师(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本所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的律师务必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

附件:担任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律师名单西安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西安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担任省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律师名单张立峰(泽诚所)史革俊(九州同所)陈健刚(云达所)王炳森(王炳森所)林显春(大唐所)郭志峰(方新所)刘斐(博硕所)张举会(许小平所)刘华(高新域所)王纯杰(金镝所)高永林(金镝所)冯俊丽(方正时代)张玲(菲尔所)金韬。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政纪党纪【发文字号】市律协发[2008]23号【发布部门】西安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8.08.07【实施日期】2008.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通知(市律协发[2008]23号)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省律协《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陕律发[2008]17号)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改进作风、树立形象”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通知》(市司发[2008]83号)文件精神,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为主题的“改进作风、树立形象”的专项教育整顿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指导思想:为切实把“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集中围绕律师队伍的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巩固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成果,不断提高全市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构建和谐西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专项教育整顿活动的工作原则:1、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本所近年来发生的律师违规违纪情况及其根源,确定在当事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教育、查处和整顿,要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2、增强意识,注重建设。

要坚持教育学习、查处违纪、制度建设的有机结合,重在教育提高。

要坚决查处律师违规违纪案件,利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要查找漏洞,规范管理,建立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3、加强领导,开门整顿。

各律师事务所要成立专项教育整顿活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活动领导。

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及顾问单位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及顾问单位的监督,把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引向深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市律协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市律协发〔2012〕10号)各律师事务所:为强化市律协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协会建设、律师业务发展和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在各律师事务所推荐和律师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市律协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和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在对原有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和增设的同时,确定了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现将设置的14个专门委员会和16个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印发给大家。

希望各位委员能够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各自的工作。

也希望各委员会能够认真研究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期工作规划,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西安市律师协会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西安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维权委员会顾问:周俊峰(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王勇(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许小平(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雷伯亭(省人大秘书处副处长)李晓林(市第一看守所所长)主任:吕有民(神剑所)副主任:王南京(力德所)高南凯(德茂所)张万岗(唐都所)秘书长:李林峰(众邦所)委员:石文宝(正宜所)张煜(君勤所)蒋虎军(君勤所)谢圣君(浩元所)党海峰(博硕所)陈宗稳(忠信诚所)邢富民(迎旭所)晋海涛(邦维所)纪律委员会主任:王新(康铭所)副主任:千亚宏(勇智所)李轶(金镝所)郭建勋(大唐所)高南凯(德茂所)秘书长:张学清(恒达所)委员:王南京(力德所)杨志东(再创所)陈卫民(浩元所)任亚林(金镝所)金韬(众邦所)陈平(宣齐所)任宏伟(博硕所)白银涛(忠信诚所)蒋延成(九州同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刘刚(雁塔所)副主任:车辉(仁和万国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校兵(金镝所)秘书长:吴涛(仁和万国所)委员:张敬波(邦维所)卢军(金镝所)李道杰(雁塔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金韬(众邦所)姚铟(众邦所)闫小菊(博硕所)李松林(博硕所)教育委员会顾问:郭坚(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学(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许可(许小平所)副主任:XXX(集思得所)石养卫(平镜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秘书长:宋程程(许小平所)委员:高西宁(邦维所)赵汉峰(九州同所)张冰(许小平所)刘世权(许小平所)呼海龙(许小平所)李潇(许小平所)对外交流委员会主任:王丽萍(尚文所)副主任:丁书香(丁书香所)赵云(博纳新所)刘巧芸(恒达所)秘书长:王倩(金镝所)委员:刘彩玲(恒邦所)董孟杰(君勤所)李坚(金镝所)贾海明(明萌所)董春红(恒达所)XXX(集思得所)杨理论(邦维所)张海斌(大瑞所)肖福禄(博硕所)宣传委员会主任:陈黎力(力德所)副主任:金韬(众邦所)秦亚平(博纳新所)李明(白鹿原所)秘书长:戴强(力德所)委员:惠凯(浩元所)姚苏杭(金镝所)刘云平(力德所)李仁田(邦维所)罗雪敏(康铭所)范钦(恒达所)呼海龙(许小平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姜静蕊(白鹿原所)黎晨光(仁和万国所)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主任:邹辉(德伦所)副主任:董浩忠(浩元所)姚凯文(志辰所)李宏武(邦维所)王小泉(静远新言所)秘书长:崔志(德伦所)委员:董孟杰(君勤所)陈郁(忠信诚所)曹林生(德茂所)雷维刚(金镝所)赵汉峰(九州同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赵立(金镝所)黄辉(金镝所)柴智博(九州同所)冯俊华(九州同所)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田亚强(静远新言所)副主任:林显春(大唐所)王娟(睿群所)秘书长:张增光(静远新言所)委员:王艺霏(宣齐所)殷纪文(邦维所)巨黎江(金镝所)权学明(金镝所)徐薇(泓瑞所)李松林(博硕所)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王荣(再创所)副主任:南海(中俊所)张飞雄(泽诚所)陈增社(金镝所)秘书长:刘丽英(博纳新所)委员:郭正(再创所)姚苏杭(金镝所)周桦(金镝所)李坚(金镝所)赵庆沣(博纳新所)杜民(恒达所)张佩雯(德伦所)张招(邦维所)张云鹏(再创所)江桦(恒达所)刘延岩(金镝所)张冰(许小平所)张守华(博纳新所)杨二雄(邦维所)张亚红(邦维所)李仁田(邦维所)周蔷薇(邦维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焦花妮(荆山塬所)副主任:冯俊丽(方正时代所)张佩英(康铭所)惠凯(浩元所)秘书长:张佩雯(德伦所)委员:马苗(再创所)高晓霞(再创所)刘耀秀(九州同所)张煜(君勤所)文萍(博纳新所)张玲(众邦所)张琳珠(菲尔所)阎萍(菲尔所)王菲(集思得所)周蔷薇(邦维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顾问:张勇(西安仲裁委员会综合处处长)主任:武伟(元智所)副主任:于考文(新庆所)王小龙(九州同所)李华(邦维所)秘书长:姚苏杭(金镝所)委员:施浩(九州同所)张鼎(恒邦所)焦阳(恒邦所)徐秀明(帝意所)郭蒲林(帝意所)康安(睿群所)高思媛(博纳新所)吕琦(恒达所)王振(泓瑞所)李莉(邦维所)冯楠(康铭所)张冰(许小平所)财务委员会主任:XXX(骊剑所)副主任:张旭峰(泾渭分明所)刘彩玲(恒邦所)委员:刘军键(邦维所)张贺才(博硕所)童庆果(九州同所)徐楠(九州同所)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吕亚芹(鸿辰所)副主任:蒋小燕(济维所)江桦(恒达所)童仪(集思得所)委员:王娟(睿群所)杨林(邦维所)李文武(九州同所)林彩萍(长华所)马超(骊剑所)张宏权(勇智所)刘婷(博义所)王鑫(白鹿原所)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赵门利(白鹿原所)副主任:XXX(骊剑所)吕亚芹(鸿辰所)王荣(再创所)马军胜(迎旭所)李宁(力德所)秘书长:李华(邦维所)委员:李光伟(博纳新所)雷维刚(金镝所)张亚红(邦维所)刘延岩(金镝所)张玲(众邦所)全新强(仁和万国所)卢军(金镝所)王飞(仁和万国所)李建民(许小平所)夏勇(泓瑞所)周伊娜(九州同所)王小泉(静远新言所)刘莉芳(九州同所)任宏伟(博硕所)权雄飞(博硕所)马群力(白鹿原所)惠红林(白鹿原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文超(兼)副主任:吴建敏(方正时代所)刘志强(树理所)郑培合(德伦所)党海峰(博硕所)何超卉(仁和万国所)秘书长:李宏良(泽诚所)委员:窦培信(正宜所)石新开(迈道所)刘中波(再创所)张鼎(恒邦所)樊朝辉(唐都所)高军(博纳新所)张世民(博硕所)任亚林(金镝所)单礼升(众邦所)张亚红(邦维所)胡超奇(许小平所)靳军(忠信诚所)李雯(众邦所)陈兵(陈兵所)樊温博(新庆所)田扣新(英博所)贾海明(明萌所)张小平(仁和万国所)赵伟舟(博纳新所)韩宏标(泽秦所)张锋(德伦所)田卷鹏(仁和万国所)柴亚林(迎旭所)马宏博(静远新言所)马娟(静远新言所)穆军锋(仁和万国所)王纯(尚文所)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洪(洪振所)副主任:冶明(仁达所)高潮(大唐所)夏勇(泓瑞所)李博(博硕所)秘书长:刘忠杰(方正时代所)委员:张浏(迈道所)张西峰(荆山塬所)魏军(高新域所)鲁雅琼(邦维所)应天雷(洪振所)吕智平(洪振所)郅旭鹏(洪振所)王磊(洪振所)魏武宁(庄威所)冯玉琴(洪振所)公正(金镝所)刘代玲(方正时代所)张青彬(忠信诚所)王玉苹(恒达所)张潇(众邦所)张娟(同泰所)邢富民(迎旭所)郭斌(仁和万国所)吕琦(恒达所)任大昕(博硕所)徐本万(仁和万国所)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洁(秦中所)副主任:张保玉(丰采所)施浩(九州同所)刘娜(睿翔晓罡所)秘书长:韩文慧(金镝所)委员:石文宝(正宜所)赵君儒(三井所)程良亮(再创所)田宁辉(济维所)赵晓俊(邦维所)孟强(高新域所)蒋延成(九州同所)张宏雷(浩元所)付昌(浩元所)张贺才(博硕所)任亚林(金镝所)陈钊(忠信诚所)范玉华(英博所)邢富民(迎旭所)刘凯(睿群所)李大为(王炳森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许强(仁和万国所)张学明(仁和万国所)胡家欣(泽秦所)赵俊(恒达所)董春红(恒达所)范钦(恒达所)王小虎(泓瑞所)苏国庆(勇智所)毛琳(集思得所)尹红斌(庄威所)任峰(德伦所)阮永平(尚文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康蓉翔(帝意所)副主任:焦花妮(荆山塬所)徐本万(仁和万国所)李芝(仁和万国所)秘书长:郭蒲林(帝意所)委员:于伟(邦维所)李丹(九州同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张学清(恒达所)杨开蓉(德茂所)金融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刘瑞娟(泓瑞所)副主任:刘兆春(仁和万国所)于敏(地坤所)李宏良(泽诚所)秘书长:张媛媛(泓瑞所)委员:李建平(仁达所)张晓敏(迈道所)杨开蓉(德茂所)杨二雄(邦维所)王建(邦维所)耿文(大唐所)谢圣君(浩元所)周小强(周小强所)袁玉华(博硕所)XXX(德伦所)李坚(金镝所)李小东(众邦所)XXX(菲尔所)王娟(博硕所)李仁田(邦维所)金文杰(九州同)顾跃堂(博硕所)李凌(三英所)曹中治(德伦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淼(九州同所)副主任:闫瑛(仁和万国所)易先彩(同泰所)金韬(众邦所)秘书长:刘耀秀(九州同所)委员:李建平(仁达所)石新开(迈道所)任晓刚(迈道所)高晓霞(再创所)孙丽亚(再创所)孟强(高新域所)魏军(高新域所)惠凯(浩元所)苏小军(邦维所)郭徽(力德所)邢利平(浩元所)姚XXX(泽诚所)闫小菊(博硕所)党海峰(博硕所)吕艳燕(庄威所)任亚林(金镝所)李坚(金镝所)张玲(众邦所)李雯(众邦所)田扣新(英博所)曹林生(德茂所)王静(唐都所)乔宝虎(博纳新所)刘忠杰(方正时代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刘兆春(仁和万国所)杨淑凤(泽秦所)张学明(仁和万国所)王育新(泽秦所)王娟(博硕所)XXX君(菲尔所)郭正(再创所)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兴(赢弘所)副主任:李大郁(金镝所)陈军(仁和万国所)朱彦臻(泽秦所)秘书长:董春红(恒达所)委员:张建良(仁达所)冶明(仁达所)张晓敏(迈道所)郭正(再创所)孙莉荣(赢弘所)XXX(金镝所)司马刚(金镝所)胡庆林(博纳新所)翟永宏(秦岳所)冯宇(恒达所)杜小可(泓瑞所)刘翠荣(邦维所)王芳(金镝所)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政(英博所)副主任:庾国庆(仁和万国所)王玉苹(恒达所)陈实(德伦所)秘书长:张小鹏(金镝所)委员:袁玉华(博硕所)姚苏杭(金镝所)陈玮(金镝所)李坚(金镝所)周鹏虎(恒达所)梁会琪(仁和万国所)陈晴(德伦所)侯毅(英博所)张瑞(邦维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顾问:谢德成(仁和万国所)主任:刘斐(博硕所)副主任:齐进军(金镝所)李海(荆山塬所)李林峰(众邦所)秘书长:雷维刚(金镝所)委员:魏俊江(迈道所)蒋小燕(济维所)李嘉(雁塔所)李寿华(方正时代所)蔡治(再创所)高珩(英博所)王晓鸣(宣齐所)刘陆训(仁和万国所)刘巧芸(恒达所)余伟安(仁和万国所)张虎强(集思得所)马娟(静远新言所)阮怀堂(力德所)李莉(邦维所)郑朝东(邦维所)张静(庄威所)陈维东(许小平所)刘林策(众邦所)破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晓敏(迈道所)副主任:章龙(仁和万国所)闫小菊(博硕所)韩海峰(仁和万国所)秘书长:白银涛(忠信诚所)委员:张宏雷(浩元所)高社(英博所)康练国(泓瑞所)何超卉(仁和万国所)王娟(睿群所)田丰旺(邦维所)建筑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建生(恒达所)副主任:李松林(博硕所)李静林(地坤所)郭正(再创所)秘书长:杜民(恒达所)委员:施浩(九州同所)荣建华(君勤所)安亚东(泽诚所)高思媛(博纳新所)韩文慧(金镝所)刘延岩(金镝所)李林峰(众邦所)王亮(英博所)胡创军(同泰所)邢富民(迎旭所)刘淑伟(德茂所)许强(仁和万国所)程向阳(泓瑞所)张卫民(集思得所)张亚军(德伦所)辛建利(邦维所)张富信(康铭所)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董浩忠(浩元所)副主任:丁书香(丁书香所)任晓刚(迈道所)霍武芝(博纳新所)秘书长:姚进峰(丁书香所)委员:马苗(再创所)孟强(高新域所)胡俊峰(恒邦所)杨小鱼(英博所)高潮(大唐所)惠凯(浩元所)赵宝丽(浩元所)秦亚平(博纳新所)燕利敏(邦维所)罗育(博纳新所)司马刚(金镝所)陈增社(金镝所)李坚(金镝所)倪兰花(忠信诚所)程志杰(新庆所)陈平(许小平所)王娟(博硕所)闫瑛(仁和万国所)代宝荣(泽秦所)黎晨光(仁和万国所)张建英(泓瑞所)翟永宏(秦岳所)陈晴(德伦所)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马军胜(迎旭所)副主任:周京(新城法援)蒋虎军(君勤所)孙莉荣(赢弘所)秘书长:魏俊江(迈道所)委员:郑成彬(浩元所)姚苏杭(金镝所)王艺霏(宣齐所)刘淑伟(德茂所)齐伟(博纳新所)刘云平(力德所)刘巧芸(恒达所)张虎强(集思得所)贾杰(金镝所)柴亚林(迎旭所)张燕(邦维所)李涛(再创所)王荣(再创所)张冰(许小平所)涂俊(迎旭所)李伟涛(迎旭所)崔芊(九州同所)苏珊珊(迎旭所)环境资源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军(菲尔所)副主任:王丽萍(尚文所)王兆平(金镝所)翟社民(仁和万国所)秘书长:房大伟(尚文所)委员:郭徽(力德所)辛扬眉(邦维所)牛小广(菲尔所)田席超(秦中所)王宏(华诺所)张富俊(博硕所)李冯军(泾渭所)熊国强(德伦所)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玮(金镝所)副主任:张玲(众邦所)魏俊江(迈道所)葛建萍(大唐所)秘书长:周鹏虎(恒达所)委员:崔建(泽诚所)张世民(博硕所)王艺霏(宣齐所)刘淑伟(德茂所)吴涛(仁和万国所)余伟安(仁和万国所)XXX(菲尔所)张琳珠(菲尔所)阎萍(菲尔所)韩剑锋(邦维所)崔芊(九州同所)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顾问:刘华锋(省版权局版权处干部)王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干部)主任:金辉(仁和万国所)副主任:宋振强(静远新言所)XXX(金镝所)姚苏杭(金镝所)秘书长:张继海(众邦所)委员:高杰(新庆所)余伟安(仁和万国所)柳星(邦维所)穆军锋(仁和万国所)邢雯倩(九州同所)许建云(九州同所)张冰(许小平所)。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市司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评选表彰2009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09〕153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创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这一主题,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和“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了进一步激励全体干警的奋发进取精神,调动广大干警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不断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市局党委决定,对在 2009年度司法行政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现就评选表彰和做好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评选表彰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参照中政委印发的《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单位)评选基本标准》评选(评选标准附后),坚持以工作实绩为主。

二、名额分配1、受省厅表彰的“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拟向省司法厅推荐先进单位4个,先进个人4名。

“相对落后单位”由市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

2、受市局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⑴先进单位:3-5个(区、县司法局和市局直属单位)。

⑵先进集体:共29个。

基层司法所13个、律师事务所5个、法律援助中心2个、公证处3个、劳教所科(所)大队3个、市局机关处(室)3个。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证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升公证工作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实现公证工作在全省率先发展,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创建“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和“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落实《公证法》,大力宣传公证工作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弘扬公证人员规范执业和勇于奉献的职业风尚,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推动西安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评选机构创建评选活动由市司法局组织实施。

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的推荐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

评审活动由市局和市公证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评选规则的制定。

三、申报条件㈠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候选单位必须符合《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审标准》(附件1)的全部申报标准。

㈡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必须符合《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附件2)的全部条件。

四、评选名额第一届“西安市公证行业文明公证处”评定不超过 2 家,第一届“西安市优秀公证员”不超过 4 名。

五、评选程序本次评选活动依照“申报、初审、实地考核、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申报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市公证处负责,“初审、实地考核、评定、公告”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市律协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律协发〔2010〕1号)各律师事务所:《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律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帮助西安市青年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使用西安市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在会费账户中设立“青年律师发展基金”专户,依照“多方筹集、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本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市律协注册会员;2、执业未满五年;3、未满三十五周岁。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律协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发展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议产生。

管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基金来源第六条发展基金的来源如下:(一)会费拨款。

市律协按每年所收会费的4%拨款。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各界的捐款。

(三)基金孳息。

第七条上半年结余的发展基金自然转让次年发展基金账户。

第四章使用范围第八条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青年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因经济困难需要援助的:1、受市律协指派参加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2、受市律协委托和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交流学习活动;3、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4、经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市律协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荐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市律协发〔2012〕9号)各律师事务所:经市律协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研究,在原有各专门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础上,决定增设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现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和16个专业委员会。

一、设置的1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维权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业务培训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委员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老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二、设置的1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与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建筑与招投标法专业委员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环境资源与文物保护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三、各专门及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如下:1、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热爱律师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和律师业务的拓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并能积极参加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3、对自己所报专业有较为系统深入地研究,在本专业所涉及的部门、企业、团体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发表过研究论文;4、执业3年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5、身体健康。

各所接到通知后,请积极做好各专门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推荐工作,推荐表于8月24日下午5时前报市律协秘书处。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律协发[2009]5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的通知
(市律协发[2009]5号)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并经西安市司法局党委批准,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拟于2009年3月底举行。

为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大会顺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与协调,成立“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及律协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田宏政
副组长:王俊白省民
成员:山新年王向斌王涯州梁国安
张燕姚子奇张平安李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俊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向斌、姚子奇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李涛、田亚强、马亚茹同志组成。

二、成立“第五次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推选出的代表是否符合条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张燕
成员:李涛陈黎力马亚茹姚凯文
三、本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一)代表及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原则
1、参加本次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市律协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额拟按照截至2009年3月16日全市执业律师人数(947名)为基数,市直所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推选和推荐,区县所由各区县司法局组织推选工作;。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陕司发[2007]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2.02
【实施日期】2006.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表彰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陕司发〔2007〕8号)
各市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落实各项法律援助措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树立法律援助队伍的良好形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深入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等13个单位为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授予马世奎等36名同志为陕西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省司法厅号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广大司法行政干警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重视法律援助,热爱法律援助,为法律。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暨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暨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暨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律协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召开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暨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的通知(市律协发〔2009〕27号)各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定于2009年12月17日-19日召开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暨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一)报到时间:2009年12月17日(星期四)下午3:00-5:30。

(二)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及首届西安律师演讲赛:12月18日上午8:30开会(会期半天)。

(三)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12月18日下午-19日上午(会期一天)。

二、地点:上林宫酒店(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大门西侧五十米,乘坐游9路公交车在终点站下车即到)。

三、会议内容:1、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介绍工作经验;2、举行首届西安律师演讲比赛(决赛);3、表彰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4、表彰首届西安律师演讲比赛获奖单位及个人;5、总结市律协换届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2010年工作。

四、参加人员:(一)参加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表彰大会人员:市律协理事,律协党委委员,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及进入演讲比赛(决赛)的律师;(二)参加市律协五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人员:市律协理事,律协党委委员,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

各律师事务所接到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本所参会人员务必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

西安市律师协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对各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对各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对各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对各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市广大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广大律师的辛勤工作也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评。

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根据省司法厅《落实“三问三解”要求,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化解矛盾促和谐”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局拟对各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进行调研摸底,并决定在此基础上为广大律师与服务企业之间搭建更好地协作、交流平台,积极探索律师为企业服务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因此,各所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填写调研表,并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律管处。

联系人:杨柳
联系电话:86786792
传真:86786782
邮箱:*************.cn
附件: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情况调研表(略)
西安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结束——。

西安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排行

西安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排行

西安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排行第一名:张华(化名)律师张华律师拥有超过20年的从业经验,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享有盛誉。

他不仅精通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在多起重大工程合同纠纷中担任首席辩护律师,成功帮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是西安地区知名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二名:李明(化名)律师李明律师以其敏锐的法律触觉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著称。

他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问题时总能迅速找到问题的关键,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李明律师对待客户认真负责,赢得了广泛的好评。

他的团队也以高效协作和专业素养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第三名:王刚(化名)律师王刚律师是西安地区年轻一代中的佼佼者。

他不仅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

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王刚律师凭借其出色的辩论技巧和案件分析能力,成功代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案件。

他的工作态度严谨,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深受客户信赖。

第四名:赵强(化名)律师赵强律师在建设工程民法典律服务方面有着深厚的背景。

他曾参与多部建筑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对行业规范有着深入的理解。

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赵强律师能够准确预判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帮助客户规避了不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五名:刘洋(化名)律师刘洋律师是西安地区新晋的优秀律师之一。

尽管从业时间相对较短,但他凭借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迅速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崭露头角。

刘洋律师注重与客户的沟通,确保每一项法律服务都能精准满足客户的需求。

在选择律师时,除了考虑律师的专业排名,还应该综合考虑律师的经验、沟通能力以及服务态度等因素。

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还能成为客户在商业决策中的良师益友。

希望以上信息能为您在西安地区寻找合适的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提供帮助。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律师行业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律师行业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律师行业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市律协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律师行业贡献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市律协发[2008]27号)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共同努力下,我市律师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大力弘扬广大律师的行业奉献精神,激励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更加热爱律师事业,积极参与协会各项工作,推动我市律师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初,市律协已表彰首届“律师行业贡献奖”的单位及个人,在我市律师界引起了很好反响,为了更好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律协四届三十次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开展第二届“律师行业贡献奖”评选活动,对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西安市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二、评选条件:(一)团体会员评选条件1、具有行业奉献精神,积极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出谋划策;2、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协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3、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承办协会组织的大型活动,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二)个人会员评选条件1、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律师职业的社会效应,在树立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方面表现突出的;2、热爱律师事业,对行业管理工作及立法、司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对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3、积极踊跃参与协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1、填写候选人(单位)推荐表一式2份(见附件1、2、);2、候选人(单位)先进事迹介绍(500-1000字)一式2份。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13•【字号】市律协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市律协发〔2008〕7号)各律师事务所:按照省律协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陕律发〔2008〕6号),现开展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称“双优评选活动”)。

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律协双优评选标准和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双优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活动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律师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评选表彰活动,进一步展示我国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律师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更多的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评选范围和基本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此次评选。

曾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重新参加此次评选。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2、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3、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4、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在近三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西安最好的离婚律师

西安最好的离婚律师

西安最好的离婚律师西安作为陕西省会城市,拥有众多知名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其中也有不少优秀的离婚律师。

而要评选出西安最好的离婚律师,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涉及专业能力、经验、口碑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几位备受推荐的西安离婚律师。

首先是陕西耘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钟德平。

钟德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他擅长离婚案件处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个性化、客观公正的法律服务。

同时,钟德平律师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善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解决。

他的高效、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诚信的服务态度备受当事人的好评。

另一位优秀的西安离婚律师是李娜律师。

李娜律师是西安市北方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之一,具有丰富的离婚案件代理经验。

她在离婚诉讼方面独具匠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引导。

李娜律师善于分析案件背景和矛盾焦点,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纠纷,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西安德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迪也是一位备受推崇的离婚律师。

周迪律师曾参与处理过众多离婚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擅长辩证分析、解剖争议症结,能够找出问题的关键,并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

周迪律师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耐心倾听,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争取最有利的解决结果。

中央财经大学西安金融法研究院的教授刘伟也在离婚律师圈内有着很高的声誉。

刘伟教授曾多次参与和咨询离婚案件,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他在离婚案件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策略指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介绍的离婚律师仅是几位备受推荐的律师代表,选择律师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评估。

同时,在选择离婚律师时,还应考虑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声誉,以及律师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素养等因素。

综上所述,西安拥有众多优秀的离婚律师,他们在离婚案件处理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无论是解决离婚纠纷,还是分割财产或抚养子女等问题,找到一位合适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三秦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和“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三秦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和“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三秦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8.09.28【实施日期】2008.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三秦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开展“三秦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陕司通〔2008〕11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推荐“三秦十佳律师”、“全省优秀律师”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宗旨这次评选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修订的《律师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展现我省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集中宣传律师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的突出成绩,宣传律师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精神和道德风尚,提升我省律师队伍整体社会形象,引导和激励更多的律师更加充分地发挥律师法律服务职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条件这次评选,凡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备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

(一)全省优秀律师评选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律师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近两年内未受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3、积极主动投身“律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在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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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第五届“十佳律师”和首届“青年十
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司发[2012]29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第五届“十佳律师”和首届“青年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市司发〔2012〕29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大力弘扬全市律师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服务大局、恪守诚信的主旋律,树立律师行业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和推动我市律师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市局决定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第五届“十佳律师”和首届“青年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这次评选表彰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展示我市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
的重要作用,宣传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升我市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激励更多的律师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评选条件
(一)“十佳律师”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服从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2、在我市执业五年以上,并且能够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律师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受到行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三年来,未受任何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3、积极参与涉法、涉检信访接待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积极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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