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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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修订《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作者:法制司来源:《人民交通》2018年第18期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41号令对《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就《规定》修订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规定》是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和新修订的《立法法》要求,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是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的新要求,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上位法明确的立法工作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大部制下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立法质量,引导交通运输立法更加适应改革需要、保障安全发展、促进提质增效,需要对《规定》予以相应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交通运输立法工作中。

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从总体上明确要求,制定交通运输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具体机制上新增加了,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法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组。

其中属于经济社会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二是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文件要求,明确起草交通运输法规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相关法规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二)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深化改革新要求。

一是根据上位法要求,增加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

然而,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处理程序规定。

首先,对于违法停车的处理程序规定是,当驾驶员在禁止停车区域停车或者停
车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时,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可能予以拖车处罚。

此外,对于占用应急车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拘留处罚。

其次,对于超速行驶的处理程序规定是,当驾驶员超速行驶时,交通管理部门
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此外,对于严重超速行驶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酒驾、毒驾的处理程序规定是,当驾驶员酒后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
车辆时,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此外,对于严重酒驾、毒驾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违规变道、不遵守交通指
示标志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并可能吊销驾驶证。

对于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每个驾驶员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希望广大驾驶员牢记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共同努力,共建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处理程序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对违法者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其目的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违规违法处理程序1. 违法行为查证:交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证据收集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

2. 违规违法通知:执法人员向违法者发放违规违法通知书,通知其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

3. 违法行为申诉:违法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违规违法处理决定: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申诉情况和相关证据,做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5. 违规违法处理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向违法者发出违规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其处理结果和支付罚款的期限。

6. 处理结果执行:违法者按照处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罚款支付和其他处理要求。

二、违规违法处理措施1. 罚款:对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者需要按照规定金额支付罚款。

2. 记分: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其扣除一定的驾驶证记分,累计到一定分数将被吊销驾驶证。

3. 暂扣驾驶证: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累积一定记分的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驾驶证进行暂扣。

4. 停驶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累积较多记分的驾驶员,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机动车进行停驶处罚,限制其行驶。

5. 强制措施: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拖车、拆卸临时设施等,阻止其继续违法。

三、违规违法处理的原则1. 公正公平:违法处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权威公信、标准统一。

2. 法治原则:违法处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变动和扩大处罚范围,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除了惩罚外,还应加强教育宣传,提高违法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 社会效果:违法处理应当兼顾社会效果,既要从裁决违法者的角度考虑,也要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秩序等多方面考虑。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涵盖了违规违法处理的程序、措施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

为了规范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醉驾、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2. 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认定,认定时应当出具书面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

二、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在接到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如不服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听证。

2.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和处理。

三、处罚措施。

1. 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2. 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和记分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驾驶证。

四、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异议时,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终审结果。

五、监督机制。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处理不当的情况。

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六、处罚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不履行其他处罚决定,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七、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妨碍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所有。

以上即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民出行安全。

交通违法操作规程

交通违法操作规程

交通违法操作规程《交通违法操作规程》交通违法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或者承运人违反交通法规、交通知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等行为。

为了规范交通违法的处理程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交通违法操作规程》。

第一条:交通违法处理程序1. 遵守现场指挥:一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应当根据交通指挥及时停车,配合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处置。

2. 保护现场证据: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违法行为的现场证据,并进行记录保存。

3. 违法行为告知通知:一旦确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驾驶员发送违法行为告知通知,明确违法事实并告知处罚。

第二条:交通违法处罚流程1. 违法行为告知通知:驾驶员收到违法行为告知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罚认定或者申诉。

2. 处罚认定:执法人员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罚。

3. 违法申诉:当事人对处罚认定不服,可以进行违法申诉,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交通违法处罚手段1. 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采取罚款、记分、暂扣驾驶证、拘留等行政手段进行处罚。

2. 法律追责:对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接受法律追责。

3. 教育警示:对于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措施进行警示教育,引导驾驶员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

总之,交通违法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公正、快捷地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升交通安全水平。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避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修订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第38号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部令第38号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正文:----------------------------------------------------------------------------------------------------------------------------------------------------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992年8月6日交通部令第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交通法规的制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交通法规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的法定职权制定或起草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草案;(三)交通部发布或交通部批准下级交通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交通法规:(一)政策性文件;(二)秘密文件;(三)内部工作制度、规则;(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规范性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制定交通法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交通法规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行政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违背;行政法规草案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法律草案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三)交通法规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四)交通法规应符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五)行政规章所规定事项不得超越交通部的法定职权。

第二章形式第五条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条例”;(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和“办法”;(三)行政规章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规则”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或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具体规定,称“办法”、“规则”;为实施法律、法规而作出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交规的流程详解

交规的流程详解

交规的流程详解交通规则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员和行人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规的具体流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交通规则。

第一部分:了解交通规则在开始详解交规的流程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交通规则的基本内容。

交通规则包括行车规则、交通标志、信号灯、交通标线等。

行车规则规定了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例如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保持车距等。

交通标志是道路上用来指示和警示交通信息的标志,例如限速标志、禁停标志等。

信号灯则是用来指导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灯光信号,例如红灯表示停车、绿灯表示通行。

第二部分:交规的学习与考试为了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能力,许多国家和地区要求驾驶员和行人参加交规学习和考试。

一般而言,交规学习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教材、网络学习平台等途径进行。

学习内容包括交通规则、标志、标线、行车技巧等。

在学习完成后,参与者需要进行交规考试,以验证其对交通规则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一般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操作题等。

第三部分:遵守交通规则合格通过交规学习和考试后,每个交通参与者都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一项法定责任,也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负责行为。

驾驶员应该按规定的速度行驶、保持车辆间的安全距离、礼让行人、停车时遵守停车规定等。

行人应该走人行横道过马路、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在禁止通行的地方穿越道路等。

第四部分:交规的执行与处罚对于那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扣分、警告教育、吊销驾驶证等。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将会决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交规的宣传与监督为了提高公众对交通规则的认识和遵守程度,交通管理部门会定期开展交规宣传活动。

这些活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应的处理程序。

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违法行为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酒驾、毒驾、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

第二条违法行为发现和取证1. 交通警察、交通监控系统、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目击、拍照、录像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证据必须真实、有效,并经过专业人士确认。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登记1. 对于涉及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应记录违法事实,采集证据并告知违法人。

2. 违法行为及相关信息应记录在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以便查询和管理。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违规停车、临时占用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轻微违法行为,应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超速、闯红灯、酒驾、毒驾、逆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 对于涉及伤害、死亡等重大交通事故的,应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第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拘留、吊销驾驶证等。

第六条违法行为的申诉和复核1. 违法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2. 申诉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记录和公示1. 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为有效证据。

2. 相关部门可以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公示,以警示未来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统计和分析,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管理效能。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的规定,它旨在起到警示作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引言道路交通是城市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交通管理对于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是一套标准程序,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流程,提高交通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一、违法行为界定为了确保交通管理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界定需要明确具体的标准和规范。

1. 交通违法行为的定义交通违法行为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行中,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或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行为。

2. 违法行为种类分类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分类。

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

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为了确保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公正、准确和高效,制定以下交通违法处理程序。

1. 违法行为查证当交通监控系统或交警执勤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需对其进行查证。

查证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 获取并保存违法行为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录像等; - 核对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如车辆牌照、驾驶人信息等; - 记录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2. 违法行为认定基于查证结果,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违法行为的认定。

认定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对查证的证据进行初步鉴定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根据交通法规和规定,判断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 发出违法行为认定通知书,明确违法行为及其相应处罚。

3. 处罚措施决定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流程如下: -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确定违法行为的处罚等级,确定处罚的种类和金额; - 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其过往交通记录等因素; - 制定处罚措施决定,包括罚款金额、驾驶证暂扣等。

4. 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交通管理部门向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出处罚通知,通知内容包括: - 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 处罚措施决定,包括处罚金额、处罚种类等; - 可能的申诉程序和其它相关信息。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法规制定程序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通过一系列程序和流程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和规章,以保障交通秩序、提高交通安全并维护公共利益。

以下是一般交通法规制定的程序:第一步:问题识别和分析交通法规制定的第一步是问题的识别和分析。

政府官员、交通专家和利益相关者会通过研究交通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确定需要制定或修订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步:草案起草在问题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人员将制定草案。

草案应包括具体的法规或规章内容、实施目标、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重要信息。

第三步:征求意见草案起草完成后,政府将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意见可以来自公众、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以及各个部门和组织。

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通过公示、会议、听证会、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进行。

第四步:审议和修改政府将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对草案进行修改。

根据意见的内容和权重,政府可以对草案进行增删改查,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

第五步:公示和发布当草案经过审议和修改后,政府会对最终的文本进行公示和发布。

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报纸、官方网站、宣传栏等。

同时,政府还会明确具体的实施日期,以便公众和事务相关方了解和遵守新法规。

第六步:宣传与实施新法规发布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会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手段,向公众和业务相关者介绍新的法规内容和宣传法规的重要性。

政府还会通过各种措施确保新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例如设立交通警察部门、加强执法力度等。

第七步:监管和评估新法规实施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这包括对新法规的实施效果、问题和改进意见进行收集和分析,并在需要时对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结起来,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包括问题识别和分析、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和修改、公示和发布、宣传与实施,以及监管和评估。

这个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交通法规的制定是基于科学研究和公众的意见,并能够真正解决交通管理中的问题,提高交通安全和便利。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11月24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违背;(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范,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交通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三)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四)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五)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六)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七)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引言交通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公众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交通法规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各国都有相应的程序规定来确保制定的法规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介绍交通法规制定的一般程序规定,包括立法机构的角色、公众参与的方式、立法流程的基本步骤等。

立法机构的角色立法机构在交通法规制定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他们负责起草、修改和最终通过交通法规,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立法机构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议会组成,议会的成员又由公众选举产生。

通过选举产生的议会成员代表了公众的利益,他们的任务是制定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交通法规。

公众参与的方式为了确保交通法规能够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来使公众参与到交通法规的制定过程中。

1.公开征求意见:立法机构通常会通过媒体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草案并征求公众的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邮件、在线调查等方式向立法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公听会:立法机构还会组织公听会,邀请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参与讨论和辩论交通法规的草案。

3.研究报告的征集:立法机构可能会要求相关的研究机构或专家组织撰写关于交通法规的研究报告,以便更好地了解问题和制定相应的政策。

通过以上方式,公众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交通法规的制定结果产生积极影响。

立法流程的基本步骤交通法规的制定过程通常由以下基本步骤组成:1.立法倡议:交通法规的制定通常始于一项立法倡议,该倡议可以来自政府部门、议会成员、利益相关者或公众。

2.草案起草:一旦立法倡议获得支持,立法机构将组织相关人员起草交通法规的草案。

草案通常包括法规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细节和相应的处罚等内容。

3.公众参与和征求意见:起草的草案将由立法机构公布,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可能会根据公众的意见进行修改。

4.议会讨论和表决:立法机构将对草案进行详细讨论,并最终进行表决。

草案的通过取决于议会成员的投票结果。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是为了保证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制定法规的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介绍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以供大家参考。

一、制定法规的基本要求制定法规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如下:1.合法性。

法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2.明确性。

法规应当表述清楚、明确,避免歧义或者引起不必要的争议;3.公开性。

法规应当公开发布,使受法规约束的人员能够知悉法规的内容,从而依法行事;4.适用性。

法规应当具备一定的适用性,能够指导正常的实践活动。

基于这些基本要求,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二、准备工作在制定法规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要求:i.研究立法需求,梳理制定法规的主要目的和内容;ii.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问题的相关情况,掌握相关数据和信息;iii.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较为全面的意见汇总。

只有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够更好地制定出合适的法规,具备合法性、明确性、公开性和适用性。

三、草案的起草草案的起草应当遵循以下要求:i。

确定法规的形式、名称、序号、颁布机关、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等;ii。

明确法规的主要规定内容;iii。

依据现有法规、征求意见和有关数据和信息,制定并完善草案。

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制定法规的重要环节,应该按照以下的要求进行:i。

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者、专家学者等意见;ii。

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发布;iii。

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充分采纳建设性的意见,形成初步的修改意见。

五、修改草案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需要对草案进行修改,应该遵循以下要求:i。

尊重和采纳建设性的意见,同时避免各种不良影响;ii。

检查和修改草案的语言表述、名词术语、规范性等问题;iii。

对一些不确定或者不合适的条款进行完善或者修改,使之更加适用。

六、审查和批准经过修改的草案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和批准,应该遵循以下规定:i。

交规的流程介绍

交规的流程介绍

交规的流程介绍交通规则是为保障道路安全与交通顺畅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它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流程。

本文将介绍交规的流程,包括制定、宣传、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一、制定交通规则制定交通规则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复杂过程。

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在依法程序下进行。

制定交通规则的主要步骤如下:1. 立项:针对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相关部门会进行调研和统计分析,提出制定新规则的建议。

2. 草案拟定:在立项基础上,由专家和立法机构拟定法规的初稿。

这需要参考国内外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3. 草案修订:初稿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后,接受各界专家、学者和普通人民的反馈意见,并进行适当的修订。

这个环节非常重要,旨在确保规则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审批和公示:修订后的法规草案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在适当的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5. 正式实施:经过一系列程序后,交通规则最终会被正式制定,并依法执行。

二、宣传交通规则为了使交通规则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工作。

宣传交通规则的步骤如下:1. 印发和发放:政府会制作并印发交通规则的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标识等,并通过各类渠道进行发放。

2. 媒体宣传:政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定期发布与交通规则相关的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规则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3. 教育培训:通过学校、培训机构和社区等渠道,开展面向驾驶员、行人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交通规则的普及率和遵守程度。

4. 宣传活动:策划并组织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如主题宣传月、宣传周、交通安全日等,加强对交通规则的宣传力度。

三、执行交通规则执行交通规则是确保规则有效性的重要环节,它需要广大驾驶员和行人共同参与。

交通规则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严格执法:交警部门根据交通规则,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执法,对交通肇事者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范
1. 违法证据收集:执法人员应当搜集到充足的证据,包括现场
照片、视频录像、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违法通知送达: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通知书送达到违法
人员手中,通知其违法的事实、依据、处罚措施、申诉途径等详细
信息。

3. 违法申诉途径:违法人员在收到违法通知书后,如对处罚结
果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诉途径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
作出处理。

4. 处罚决定公开透明:处理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违法人员应当
有权知悉自己的处罚结果,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也应当有权了解违
法处理结果。

5. 处罚结果执行:违法人员应当按照处罚结果执行,如罚款、
停驶等,执法部门应当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处罚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6.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违法处理程序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确保执法部门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处理,杜绝滥用职权、不公正执法等问题。

7. 处罚结果复核:对于处罚结果存在争议或不服的违法人员,可以申请复核,由上级机关或独立机构进行复核,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的规范应当体现在程序的公正、公平、透明、便民等方面,保障违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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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2006年第11号《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11月9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盛霖2006年11月24日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和交通立法行为,保证交通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法规的立项、起草、修订、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法规,是指交通部起草上报和制定的调整公路、水路交通事项的下列规性文件:(一)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送审稿;(二)交通部起草上报国务院审议的行政法规送审稿;(三)交通部及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制定交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交通法规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法律送审稿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行政法规送审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相违背;(三)交通法规应当促进和保障交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体现和维护交通从业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交通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规,符合下列规定:(一)法律称"法";(二)行政法规称“条例”、“规定”、“办法”;(三)规章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第六条交通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交通法规根据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交通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协调交通法规的起草工作;(三)负责交通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送工作;(四)负责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五)组织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六)负责交通规章的公布工作;(七)负责交通规章的备案工作。

交通立法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立项第九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符合需要、切实可行的原则,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十条交通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修订交通法规的,应当于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向交通部法制工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第十一条立项建议涉及部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由有关部联合提出立项建议;对于立项建议有分歧的,由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提出建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部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法规立项围:(一)交通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等;(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三)技术标准、技术规等;(四)有关工资、津贴标准的规定;(五)需要的事项;(六)依照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容:(一)交通法规的名称;(二)拟立项目是新制定还是修订;(三)立法目的、必要性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四)立法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围;(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六)立法进度安排;(七)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八)发布机关。

立项建议应当由建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从以下方面对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定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一)是否符合交通部近期和年度中心工作要求;(二)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项建议是否符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三)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的畴;(四)法规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容有无重复交叉;(五)立法时机是否成熟;(六)立法计划的总体安排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五条立法计划分为一类立法项目和二类立法项目。

一类立法项目,是指应当在年完成的立法项目,即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在年上报国务院,规章在年公布。

二类立法项目,是指年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第十六条立法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容:(一)立法项目名称;(二)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责任人(三)报部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间;(四)报部务会议审议时间或者上报国务院时间;(五)其它需要写明的容。

第十七条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经主管部领导审核后,报交通部部务会议(以下简称部务会议)审议,以交通部文件印发执行。

交通部年度立法计划是开展交通年度立法工作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各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定期予以通报。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立法项目的,部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变更立法计划的建议并会商法制工作部门,报主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和分管其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后,由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计划作出调整。

第三章起草第十八条交通法规由立法计划规定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需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应当同有关部委协调组织起草工作。

起草交通法规,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九条起草交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五)体现交通事业发展和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客观规律;(六)规章所规定的事项不得超过交通部的法定职能;(七)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应当落实责任人员或者根据需要成立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法制工作部门通报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提早介入交通法规起草工作,及时了解交通法规的起草情况,协助起草部门协调解决起草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起草交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交通法规应当书面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一)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O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容;(二)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交通法规,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五)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起草的交通法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社会各界和听证会反映的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交通法规涉及重大技术管理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向交通部总工程师征求意见,并在起草说明中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和理由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交通法规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起草部门应当编写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容:(一)立法目的和必要性;(二)立法依据;(三)起草过程;(四)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意见及处理、协调情况;(五)对设立和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说明;(六)对确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条款的说明;(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容。

第二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完成起草工作,形成送审稿,并按时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涉及部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在送审前送有关部门会签;由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九条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时,应当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国外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审核第三十条送审稿由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审核、修改。

第三十一条法制工作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三)是否与有关法规衔接、协调;(四)是否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主要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五)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理;(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七)是否符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八)是否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退回起草部门:(一)报送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二)立法依据不足或者与上位法抵触、矛盾的;(三)起草部门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有关部门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的;(四)主要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的;(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六)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被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部门按照要求完善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职责或者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可以向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十四条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向交通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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