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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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

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

第二条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由本所劝退;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机会。

第六条工资待遇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 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年终享有年终奖;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

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分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

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如草拟法律文书、装订案卷等。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
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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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内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监督和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制度;(二)负责律师业务培训、考核和晋升工作;(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四)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奖惩工作的实施;(五)负责处理内部纠纷和投诉。

第三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六条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律师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廉洁、保守秘密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律师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当事人隐私;(二)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三)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四)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本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培训、辅导措施。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2年9月28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

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

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质量,维护律师事务所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全体法律服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明确人事管理职能、权限和程序,加强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专业的法律后勤人员,为律师提供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全体员工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录用员工。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员工的职业晋升和调整制度,公平、公正对待员工。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员工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后勤服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部门,为律师提供必要的辅助工作和服务。

第十九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后勤服务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文书制作和印刷服务,保障律师的正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分支机构,应当在律师事务所会计账簿体系之内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会计信息和成本资料的需要,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和资料。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会计科目的设置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合伙人往来”、“业务协作费”、“专项监管款”、“职业风险基金”、“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科目,并对“管理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34 合伙人往来一、“合伙人往来”科目用于核算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务所提取的用于办案或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办案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合伙人律师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事务所合伙人从本所预支该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合伙人在事务所报销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时,应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余额归还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伙人在委托人处报销代垫款后向事务所归还预支款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伙人以应分利润冲抵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伙人未与事务所进行结算的事务所预付款项余额。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律师及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及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及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及聘用人员的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管理第四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律师聘用程序:1. 律师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律师。

第三章聘用人员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3. 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

第八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律师事务所声誉;2. 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隐私;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5.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九条聘用人员聘用程序:1. 聘用人员应聘者向本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2. 本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3.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参加面试;4. 本所根据面试情况,确定聘用人员。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及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律师及聘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

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 1-2 年。

聘用期间每月工资 12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

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 1 年。

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 4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

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 1-2 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

司法辅助人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行为,健全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涉及司法辅助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注重激励、约束、监督和考核,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司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地域、性别、种族、宗教、政治面貌、身体条件等为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面向社会公开,公告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待遇等信息,保障所有合格的申请人享有平等的招聘机会。

第七条招聘应当采取书面考试、面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等方式进行,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入职培训应当由单位提供,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

第九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应当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引导司法辅助人员学习、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章权力与义务第十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坚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维护司法公正,不得有偏袒、徇私、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

第十二条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司法工作,服务于人民群众,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三条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应当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当覆盖其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司法辅助人员通报,并据此采取奖惩措施,对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进行警告、教育以及相应的惩处。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司法辅助人员努力工作、提高业绩。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专职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律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辅助律师执业等专职辅助人员。

三、岗位职责1. 行政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场所的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保管和使用;(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程安排、会议组织、接待等工作;(4)协助律师事务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

2. 财务管理:(1)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收支管理;(2)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报销、发票管理;(3)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福利、保险等人事管理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编制、报送等工作。

3. 辅助律师执业:(1)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整理材料等工作;(2)协助律师进行法律文书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3)协助律师进行案件沟通、协调、执行等工作;(4)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根据律师事务所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2)通过面试、笔试等方式,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辅助人员;(3)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体检等程序。

2. 培训:(1)对新入职的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流程、规章制度等;(2)定期组织专职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3)鼓励专职辅助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五、考核与奖惩1. 考核:(1)定期对专职辅助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合作等方面;(2)考核结果作为专职辅助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2. 奖惩:(1)对表现优秀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2)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误的专职辅助人员给予批评、处罚。

六、离职与交接1. 离职:(1)专职辅助人员因故离职,需提前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2)离职人员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办公用品等。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律师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所有律师事务所成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成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和职责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成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于内部管理制度的认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确保每个律师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结构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事务组、律师、行政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组成,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事务组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为客户提供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力量,是具备执业资格并受雇于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程序和流程。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沟通协调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信息畅通、协同工作。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稳定和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制度,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知识储备和传承。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行政辅助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中,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负责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律师行政辅助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起草、资料整理、案件跟进等;(二)负责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保障等;(三)协助律师处理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的关系;(四)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权限:(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有权对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三)有权参与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内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四)在律师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与客户、同行业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进行。

第七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三)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四)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新入职的律师行政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

第十条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主要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3.02•【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二)品行不良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管理,包括律师助理、文书处理员、档案管理员等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聘用律师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考核标准,确保其工作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与权利第四条律师辅助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二)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文件归档、资料整理等工作;(三)协助律师接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四)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五)完成律师事务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律师辅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劳动保障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民主管理;(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本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聘用与解聘第六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

第七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解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律师辅助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

(一)年度考核: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日常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律师辅助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辅助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培训与继续教育第十条律师辅助人员应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律师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为其提供学习机会。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所管理制度公示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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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事务所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所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 实用原则: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4. 激励原则: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合伙人及律师管理第四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参与律师事务所重大决策;2. 负责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4. 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六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4.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4.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执业秘密。

三、实习律师及行政人员管理第八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法律专业学历;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2. 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十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敬业精神;3. 具有必要的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及辅助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2. 积极协助律师办理案件;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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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管理办法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聘请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品德不良的;
(四)其他因生理、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合在律师行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名单等基本信息资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行政主管职位,行政主管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办公室主任、打字员、前台等其他行政辅助职位,并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
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二)协助律师调查取证;
(三)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
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四)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第四章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聘用辅助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辅助人员制作印有“律师”“合伙人”“合作人”“主任”“副主任”等名称的名片、标志;
(二)吸收辅助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成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三)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辅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指派辅助人员单独从事法律业务;
(五)允许或默许本所执业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律师助理;
(六)指示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办事,特别是违反律师收费管理规定,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不得印制律师名片、标志;
(二)个人不得接办案件;
(三)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助理在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律师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章制度或聘请合同约定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律师事务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十三条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由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所属律师协会根据行业规范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按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报送辅助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的,可由备案机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仍不改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向律师协会发出《行业处分建议书》。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因管理疏忽而造成辅助人员出现前款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律师因个人聘请助理人员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律师作出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司法行
政机关一经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被调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
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接受委托的律师协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
据,并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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